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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分析(优质5篇)

时间:2023-10-03 20:17:16 作者:GZ才子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分析(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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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篇一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篇二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带”而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以**区妇联为例,2016年度共收到儿童维权来电来访案件31件,占全年维权总量的25%,这些儿童维权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8件涉及离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视权受阻,6件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无法兑现,3件涉及女童无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园暴力。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校园暴力是侵害儿童权益的主要方式,父母离婚案中涉及的儿童的亲权、财产权保护也不容忽视。

一、几种侵害儿童权益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表现

(一)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对儿童个体主体认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孩子外人无权指摘,缺乏法律认识。错误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识,促使部分家长对违背意愿的儿童动辄实施“家法”,造成家暴。范文内容地图另外,不良的家庭环境,如酗酒、、吸毒的家庭,儿童也经常无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别歧视发生的原因及表现。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对女童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性别歧视行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无法享受男童一样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区个别社区在为村民发放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实际人口给予双女户待遇,导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损。由于村、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福利发放政策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党委对于此种性别歧视行为爱莫能助。

(三)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方城镇刘某以侄子小刘的名义来妇联维权,刘某称侄子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留守儿童,小刘性格内向软弱,在校常被同学欺负殴打,被老师制止后,该伙学生又改在小刘放学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小刘至今不敢再去上学。学校称暴力发生在校外且已放学,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派出所称暴力情节较轻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刘某叔侄诉苦无门。小刘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缩影,从学校到回家这一“最后一公里”却着实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多发地带,尤其是在农村、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范文参考网发生校园暴力或校园外暴力自然和个别儿童性格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还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管理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离婚案中儿童亲权、财产权受损的原因及表现。父母离婚对于儿童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望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同时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儿童亲权、财产权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诉离婚案件已受理但还未判决期间,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将孩子藏匿不允许对方当事人看望或者采取停止给予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这无疑侵犯了孩子的亲权和财产权。法院表示父母探视权、儿童亲权素来都是执行中的老大难,因为人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至于儿童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也是缺乏保障的。

二、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教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计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都是维护儿童权益的责任单位,各自为政,又没有相互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空白地带”确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该保护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依然存在歧视女性行为,尤其是农村对女童的歧视还依然理所应当,村集体决定不给予女童应有待遇,这是传统思想观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们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工作、移风易俗工作和乡村文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农村传统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对策。

(三)不良风气渗透,缺乏保护儿童壁垒。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吸毒、网瘾、玩手机等,改变了学生纯真,再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学生家长溺爱和法律真空,导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护执行。现代社会离婚案件多发,家庭针对儿童暴力多发,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存在困难,执行队伍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强制手段。

三、维护儿童权益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成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参与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经常性召开会议,形成做好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利用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对儿童权益受损重大突发事件,要敢于正面发声,及时发布消息,做好舆论正面引领。

(三)加强校园管理,搭建保护壁垒。切实加强学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园防范意识,加大校园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于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把社会势力驱逐出校园,还学生一个健康安静的教育环境;同时铲除校园暴力滋生土壤,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坚决予以惩处,范文写作绝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行能力。适当扩充法院执行队伍,有专人负责涉及儿童案件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保护儿童权益执行有效性。另外,积极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加入儿童维权行列,扩充维权力量。

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篇三

郭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妇联主席,中共党员,1986年从事妇女工作。十七年来,她把全部的精力和满腔的热情都投入到她所钟爱的妇联事业上,用青春之笔,蘸满浓浓的情愫,无怨无悔地谱写着人生理想的篇章。她曾多次受到市、区的表彰和奖励,连续六年被评为龙山区优秀干部,两届连任区人大、市人大代表。20xx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妇女干部,她领导的龙山区妇联也多次被评为省、市先进妇联组织。

一、心系事业,务实创新,全力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

她热爱妇女事业,从走进妇联的那一天起,她就下定决心,要把自己的青春,自己的生命,紧紧地和妇女工作联系在一起,全身心地推进妇女事业。她是这样想的,更是这样做的。在工作中,她勤于思考,勇于奉献,求真务实,形成了独特的工作思路和创新的工作能力。

她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情,提出了以“三大主体”活动(双学双比活动、巾帼建功活动、文明家庭活动)为主线,贯穿于全区妇女工作的始终,使之成为龙山区两个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她认真总结了十年来“双学双比”活动的成果,结合龙山区地处近郊的现实,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双学双比”活动的内容,把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帮助广大妇女增收致富上来。她注重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了全区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城市下岗女工增收致富、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几年来,全区受训的妇女达5000余人,有2730名妇女摆脱贫困,走上了致富奔小康的道路。她着眼全区企业改制的实际,丰富了“巾帼建功”活动的内涵,使巾帼岗位名星和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向全区各行各业,特别是向民营企业广泛铺开,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她紧扣龙山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题,领导区妇联以“美化家庭,爱我龙山”为题,在城市开展了创建文明家庭活动,在农村开展了创建十星级文明户活动,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向孤寡老人、失学儿童、贫困家庭献爱心。仅两年来,就为16个孤寡老人解决了生活问题,为268个失学儿童解决了就学问题,帮助187户贫困家庭解决了生活问题。目前,全区共创建城市文明家庭2860户,农村十星级文明户200户。

二、情牵姐妹,伸张正义,极力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郭红同志怀着对事业的执著,对妇联工作的一腔热血,对妇女儿童的满腔热情,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积极沟通协调,奔走呼唤,凭借忘我的工作影响人、凭借人格的力量感召人,全力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她坚持从抓根本入手,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能力。她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各种法律知识,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都要举办两期妇女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培训班,三次法律知识问题答卷。坚持两年举办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单、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区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和各种法律知识,增强了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妇女干部和广大妇女学法、用法、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自觉性。

她坚持从抓案件入手,运用法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她以对妇女群众高度负责的赤诚之心,忠实地履行妇联干部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为受害妇女申张正义,解救了无数个受害妇女。这些年来,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2600余件,接待妇女上访10000多人次,处理重大残害妇女案件59件。做到了维权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处理有结果。,龙山区妇联接到群众举报,山东籍男子李某长期殴打长春籍妇女张淑兰,造成张淑兰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郭红同志得知此事,迅速赶到现场,经查了解到,李某用欺骗的手段,骗娶了张淑兰的信任,并把张淑兰骗回山东老家,在张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回到辽源后,因张某不同意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采用暴力手段长期殴打张淑兰,把张打成重伤。当时,郭红用自行车推着张淑兰到医院就医,亲自护理,直到张淑兰病愈出院。出院后,在郭红同志的积极协调下,张淑兰起诉到区法院,依法解除了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获得了经济赔偿,使这一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20xx年,有一双目失明的老妇人到妇联反映无人赡养。经调查了解到,该老人有三个女儿。郭红带领妇联干部,找到了老人的三个女儿,连续奋战几天几夜,苦口婆心地做她们的思想工作,最终通过法律渠道,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郭红同志常常为受害妇女买衣送药,问寒问暖,解决问题。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内外兼修,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水平

妇联工作特别是维权工作,能否取得成绩的关键在于领导者的水平和能力是否与时俱进。多年来,郭红同志始终把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作为抓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保证。

对内,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她坚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够始终和党保持高度一致。先后多次参加中华女子学院、省妇干校、省市委党校培训班学习,特别是重点学习了各种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她政治坚定、胸怀全局、业务熟练,在各项工作中冲在第一线,走在最前沿,在全区广大干部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对外,求真务实,注重树立良好形象。郭红同志带领妇联干部把扶持贫困妇女儿童工作纳入到总体规划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先后组织开展了以春蕾计划为主题的《情系下岗女工、爱心献给春蕾》、《一帮一结对子》、《手拉手献爱心》、“认代理妈妈”等活动,帮助贫困学生1000多人,为下岗女工联系协调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领导的好评,树立了妇联组织真干事、干实事的良好形象。

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篇四

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中,准确把握妇女群众多元利益需求,切实保障妇女群众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今年来,灌南县妇联联合县公、检、法、司等部门就广大妇女群众反映的“妇女权益保障诉求难”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机制现状

一直以来,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以“普法推动维权,维权提升素质,素质彰显服务,服务促进和谐”工作理念,努力解决妇女各项权益诉求。

1、诉求网络不断健全,维权机制较为完善。县综治委成立了维权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县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与县妇联联合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110”家庭暴力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庇护所,建立“女人民陪审员”制度,开辟了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县妇联在县信访局接待矛盾调处中心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窗口,建立主席信访接待日,与上访妇女零距离接触,聆听她们的维权诉求;县信访局专门配备女干部在接待中心负责妇女上访工作,对妇女反映的问题优先接访,优先协调,优先督办。

2、基层基础不断夯实,诉求渠道比较畅通。县妇联加强信访窗口建设,对来信来电来访专人负责,认真处理,并以“妇女之家”为依托,搭建维权网络--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实行妇女保障诉求来信来访联接、家庭矛盾纠纷联排、妇女维权服务联动;县司法局在县、乡两级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站);县法院系统在基层法院建立维权互动机制,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相互通报信息,统一答复咨询意见;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与社区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管理与保护;信访部门执行“大接访制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妇女权益较好维护。县妇联在全县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指导和维权服务;县司法局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县法院主动邀请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并充分听取意见;县公安机关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多起拐妇女儿童案件;县检察院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实行“专人办理,优先批捕,优先起诉”;县信访局强化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力度,做好信访预测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中存在的问题

妇女权益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在寻求妇女利益保护中,因诉求主体、内容及形式多样性,妇女权益保障诉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诉求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到妇联上访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其他权益或者集体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则直接到信访部门进行上访。通过法院起诉、请示法律援助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比例不大。

2、诉求内容形式多元化。随着现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和日益凸显,妇女利益的诉求内容由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保护和家庭暴力诉求,逐步扩大到妇女社会保障福利、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农村土地征占、房屋征迁补偿和涉法诉讼权益保护等其他方方面面。其中不乏诉求心态复杂,诉求期望较高的妇女群众,集体上访居高不下,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现象较为严重,上访人员思想偏激,情绪波动较大。

3、诉求保障法律支撑不强。我国《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权益相关诉求侵害有相关规定,存在规定不明确、立法较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审判中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例如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发生在家里等私密性较强的地方,没有第三人在场;在妇女性侵犯案件中,受害妇女“羞于启齿”,错过取证最佳时机;离婚诉讼中,认定过错方证据比较困难;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院判决后,执行较为困难。

三、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问题造成的原因

1、社会保护和公共政策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妇女反映的婚姻家庭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破裂。但引起这些问题的过错方受到谴责的越来越少,这些现象甚至日渐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致使很多妇女受到家庭婚姻方面的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观念影响,“丈夫打妻子”被认为是正常现象,还有很多妇女存在“家丑不外扬”的心理或是没有经济来源,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愿意或是不敢离婚,使得诉求的保障和实现存在困难。而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取证难等现实原因也导致很多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众放弃了法律的途径。

2、维权机构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妇女儿童维权的机制和网络都比较健全,成立了专门的机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硬件设施都比较完善,但大多各自为阵,在发挥作用、部门之间整体联动的速度和力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个别具体从事工作的同志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认识还不够高,不够重视,还有“婚姻家庭纠纷甚至家庭暴力都只是家务事”或者“对妇女的保护是妇联的事情”的观念和思想存在。由于妇联职能和手段有限,很多时候只能从提供心理安慰、疏导以及法律、政策咨询,引导其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诉求,在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妇女更好地表达诉求的耐心和信心。

3、维权工作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上,形式上缺乏灵活和具体性;对象还不够全面,特别是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员等群体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在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机构的宣传中,力度还不够。很多妇女只知道有妇联,还不知道有其他的维权机构,不知道维权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甚至有部分妇女群众不知如何表达诉求,更不知道通过法律去维权。

4、妇女群体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接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不少女性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或者其他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和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多,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武器去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妇女诉求问题的方式方法及路径探索

妇女权益保障诉求解决机制,最行之有效的是提升妇女整体素质,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加大整体联动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多渠道地解决妇女诉求。

1、借资源,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借助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拓宽妇情民意收集渠道,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快捷准确地了解、分析、传递妇女的思想变化和利益诉求,把握舆情主动权;二是借助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力量,发挥她们联系广泛的优势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组织她们更多地走进妇女群众,帮助宣传法律政策知识,帮助反映妇女群众所想所求,推动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妇女权益问题得到重视;三是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维权机构和维权工作,提高知晓率,让广大妇女有地方表达诉求,有渠道反映呼声;大力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引导女性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能力,以自身的进步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基础,加大联动力度。一是发挥各维权机构和工作网络的作用,畅通渠道,整体联动,提高维权工作效率;发挥现有维权阵地作用,整合资源,建立“社区(村)家暴接警站”、“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解中心”等新阵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维权服务;组织妇女工作者积极探索专业社会工作者发展路径,积极推荐、培训基层妇女骨干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发展壮大维权志愿者队伍,发挥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加强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合作联动,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三是发挥维权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研究商讨工作,督办落实工作;发挥文明单位、绩效考核、综合治理等各种综合性考评工作的作用,把不同行业妇女的满意度、妇女诉求反映的问题处理效能作为对部门、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真正形成党政领导、妇联推动、各方参与、群众实践、社会关注的工作格局。

3、建制度,加大创新力度。一是建立民情交流制度。建立妇联干部民情交流制度,将妇联工作的重心下到基层,认真倾听妇女群众心声,广泛了解妇女维权诉求,切实做到妇情民意掌握在基层,妇女群众利益诉求解决在基层;二是建立代表联系制度。借助妇女代表的作用,采取分级联系的形式,即县妇联联系执委,执委联系妇女代表,妇女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网络体系,畅通上情下传、下情上报的渠道;三是建立“意见书”制度。妇联及其他群团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协调、督办作用,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或劳动纠纷问题,以及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重案要案,通过“意见书”的形式,实行与有关单位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效衔接,帮助妇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力;四是建立妇女议事制度。充分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将妇女骨干组织起来定期议事,探索创新灵活多样的议事形式,丰富拓展有特色的议事内容,使广大妇女都有地方表达诉求,都有渠道反映呼声,使妇女群众在议事中提升,在议事中受益。

党的xx大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法制健全,法治水平发展越来越高的今天,加强对妇女诉求保护的研究对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增强妇女权益侵害救济力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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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篇五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年乡镇妇女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状。

一、不足的现状

一是重视不够,工作开展难。由于乡镇中心工作繁重,妇联工作大多是党政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一项,相对其它那些层层考核或“一票否决”的中心工作来讲,妇联工作缺少硬任务;把妇女工作当成是软任务和务虚的工作,认为妇联工作可抓可不抓、做多做少都无关紧要。因此导致党政领导工作忙时,“中心工作先行,妇联工作让道”,将妇联工作置于“边缘化”地位。另外乡镇妇联组织虽已建立健全,但主要任务是配合中心工作,妇女工作成了“副业”。部分乡镇妇联没有将工作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仅仅是组织妇女群众搞一点文体活动,或是配合乡村妇女群众进行学习和培训,调解一些家庭邻里纠纷等,开展活动的规模小,内容单一,难以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性。

二是兼职过多,职能发挥难。首先,由于乡镇党委所承担的中心工作任务相当重,这些工作又有严指标、硬任务,因此,无暇顾及妇女工作,导致妇联机构形同虚设。其次,有的乡镇妇联干部一人兼职两项或多项工作,如兼任计生、民政、统计、人大秘书、办公室等多项繁琐的工作,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常常顾此失彼,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使妇联工作流于形式。另外,乡镇干部基本上全部驻村,驻村工作包罗万象,妇女工作都是在中心工作之余开展,又不能把妇女工作与农村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妇女工作重点不突出。

三是投入不足,工作保障难。乡镇妇联要在提高女性素质及女性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创造条件,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也规定各级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由于财税体制改革后,乡镇财政普遍困难,乡镇中心工作经费都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保证妇女工作经费。由于缺少基本工作经费,乡镇妇联无法开展提高女性素质、家庭文明建设、女性维权等工作,各种活动和培训开展得不够,使妇女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有组织无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基层妇女组织的职能弱化,凝聚力下降。

四是素质不高,工作创新难。我县的乡镇妇女干部整体素质较过去虽有一定的提高,但其工作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部分妇女干部由于资历浅,没有工作经验,接受系统学习培训少,因而虽有工作热情,但缺方法,缺点子,不能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工作打不开局面。二是部分妇女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认为妇联工作比较虚,不容易显政绩,因而把主要精力用于乡镇中心工作,不钻研妇女工作业务,使妇女工作陷于被动状况。三是部分妇女干部缺乏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重视的意识,对于上级妇联安排的正常工作,不主动向领导汇报,有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就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和采纳。四是部分妇女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深入基层少,没有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农村妇女面临的困难及其需求,更谈不上认真的去思考妇女工作的方法与手段,不能为妇女提供应有的服务,影响了妇联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要健全党建带妇建的工作机制。党建带妇建,根本在“建”,关键在“带”。要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要争取把妇女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妇女工作的例会制度。将妇女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其党政领导自然会主动思考、积极指导、尽力支持妇联工作,让妇联组织在新形式下更好的'实现“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工作宗旨,更好的服务全局。要多渠道、多形式落实乡村妇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或适当减少所兼工作项目,稳定基层妇女干部队伍。

二是要营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更好地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特别要纳入到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干部通过培训,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有所提高,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当前,乡镇妇女工作任务繁重,要求妇女干部知识面要广,工作能力要强,而且群众越来越需要服务型、引导型、示范型的干部,因此,必须加大对乡镇妇联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与党校、组织部门联系,争取把乡镇妇联干部的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和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培训计划,协调党校办主体班时,规定乡镇妇女干部所占的比例或举办专门的乡镇妇女干部培训班,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妇女干部参加妇联系统业务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要引导、教育乡镇妇女干部处理好专兼职工作的关系,明晰自身工作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兼职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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