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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10-03 19:15:45 作者:梦幻泡最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汇总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篇一

一是成立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2月,猫洞乡召开农村乱占耕地暨土地整改卫片执法工作安排部署会,成立猫洞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巡查组和审批组,巡察组组长为村管站负责人,成员为村管站全体成员,审批组组长为农业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副组长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国土所负责人,成员为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全体成员,农业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国土所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相关证件办理人员。

二是落实工作包保责任制。全乡各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起来,严格落实中央六严禁八不准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占耕行为,确保我乡不新增一例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设立农村宅基地类清查管理专班、非农村宅基地类清查管理专班、网格包保专班、日常巡查监管专班、综合整治专班、追责问题专班。各专班之间密切配合,认真履责,因工作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出现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外坚持疏导结合,猫洞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两次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进行研究,并报乡党委会议审批。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联合相关站股,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省“十个一律”规定印发张贴到每家每户,落实党中央、省、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反馈严肃处理,确保村民了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要求,严守耕地红线。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xx〕47号)、省土壤和固废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20xx年工作计划》(浙土壤办〔20xx〕2号)和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的通知》(台土防治办〔20xx〕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和上一阶段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根据20x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成果,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为出发点,加强分类管控,精准施策,确保实现20xx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实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要求。20xx年11月底前,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严格保护。

(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

应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强化已采取安全利用措施的耕地和水稻、小麦等协同监测,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

(三)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指导,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农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模式,完成省级下达的安全利用和分类管控任务。

(一)种植结构优化及调整

试行“正负面”作物清单制度,引导农户科学布局,鼓励高粱、油菜、大豆、玉米等相对低风险粮油作物替代芋艿、生姜、水稻等相对高风险作物种植。受污染地块早稻品种选用中早39,晚稻品种选用甬优1540。

(二)水稻种植安全利用措施

在水稻播种前、收获后撒施土壤调理剂120kg/亩,降低土壤ph。对水稻喷施叶面阻控剂,用量为0.5l/亩,共使用3次,相关安全利用物资通过政府采购免费发放到安全利用区域水稻种植户。病虫草害防治:病虫防治要根据病虫发生情况进行,主要病虫为螟虫、稻飞虱、纵卷叶螟、纹枯病、稻曲病为主。防治螟虫用锐劲特防治;纵卷叶螟用阿维毒死蜱、康宽、垄歌、稻腾等农药;稻飞虱用烯啶。吡蚜酮、吡虫啉、蚜虱净防治;纹枯病、稻曲病用井冈蜡芽菌、翠苗、拿敌稳防治。除虫防病用药量,要根据叶面积指数大小、药成分含量,决定用量多少。兑水量保证在40~55kg以上,以提高防治效果。

(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深入实施种植业“肥药双控”工作,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和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应用土壤环境改良技术、肥水综合调控措施改善土壤环境,重金属镉、铅总量较实施前有效下降,推进农业清洁化种植,提升土壤环境容量和抗风险能力。

(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测

加强食用农产品协同调查,在安全利用区域内建立常态化的土壤环境和食用农产品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种植利用现状和水稻种植区域稻谷达标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稻收获前取植株样品分析籽粒中重金属含量,并按照相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处置。根据《台州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任务实施评估验收方法(试行)》(台土防治办〔20xx〕4号)要求,开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评估和核算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临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

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土壤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调查评估、检测分析、治理示范等工作的资金需求。市级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对接省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扶持政策,结合实际配套地方财政资金扶持。

(三)强化科技支撑

构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农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在我市开展研究的各科研院校的技术优势,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利用技术,整建推进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篇三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增强村民耕地保护观念,汝南县王岗镇不断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开展多项宣传活动,为全镇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及时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认真学习省、市、县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同时,要求包村干部对辖区乱占耕地建房及相关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强化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需要从思想上纠正错误观念,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源头防控。线上,充分利用村民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整治案例、耕地“非农化”相关条例等内容。线下,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刷墙体宣传标语、村级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及相关耕地保护政策。

组织党员干部入户宣传政策、召开党员群众大会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讲解,充分利用宣传车,每天轮回播放“八不准”音频,确保全覆盖,各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宣传队,走村串巷讲解禁止乱占耕地建房相关内容,不断扩大宣传范围,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高压氛围,对有违法倾向者形成强有力震慑作用。

截至目前,全镇累计印发宣传彩页3000余份,张贴海报500余张,悬挂条幅50余条,印刷墙体标语100余条,出动宣传车20余辆次,确保宣传活动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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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乡耕地保护,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全力抓实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按照“保护耕地,遏制新增;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保障权益,确保稳定”要求,重点围绕20xx年以来我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坚决遏制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和依法依规处置好存量问题,全力确保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无新增和省下发我乡疑似图斑得到全面整改销号。

整治范围为20xx年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内容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违反国家“八不准”规定的行为。同时,在整治工作开展期间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和“十个一律”(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要求,特别是对20xx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对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凡发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从严处理。

为确保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特成立六盘水市水城区新街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指导、公益诉讼、现场维稳、追责问责等5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

(一)要高度重视抓落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是守牢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是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保障群众合理建房的迫切需要。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清存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要强化责任抓落实。领导小组各副组长要按照“管行业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省下发的疑似图斑,切实加强对所分管领域涉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的督促处置。业务指导组要将各村明确包保责任人,落实好包保责任,指导好和督促好各村依法依规将乱占耕地建房及省下发疑似图斑问题处置整治到位。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包保方案,建立整治台账,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全面抓实乱占耕地建房及省下发疑似图斑问题整治;同时,要立即成立巡查处置专班,每天对所辖区域开展巡查排查,并同步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十个一律”等相关政策宣传,一旦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线索,经核实并确认的,一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拆除或采取动员违法群众自愿自行的方式限时拆除,并及时将整治情况上报系统,确保全部“清零”。农村公共设施、公益和产业等项目,要对接主管部门和涉及平台公司,要强化项目合法用地监管,对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内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特别是省下发的疑似图斑,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整治,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真正整治一项销号一项。

(三)要形成合力抓落实。各村、各单位、各驻新街乡企业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扎实开展好宣传发动、矛盾化解、法律服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严防推诿扯皮、踢皮球等现象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村、各单位、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日一调度、一天一通报”,并将当日数据汇总后报乡委乡政府。同时,各村务必于20xx年11月26日前将本村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包组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耕地保护中的唯一税种,耕地占用税并没有发挥相应的耕地占用行为约束作用和转移支付作用,这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策略互动是重要原因。下文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

(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

(四)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民族聚居区是指民族乡、民族村;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是指享受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耕地占用税收入按规定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宜耕土地开发和改良现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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