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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 行政检察心得体会(通用6篇)

时间:2023-10-03 14:06:17 作者:紫衣梦2023年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 行政检察心得体会(通用6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篇一

第一段:引言(about 150 words)

行政检察是一项重要的职责,旨在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这一过程中,我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本文将总结这些心得体会,并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意义进行探讨。

第二段:重视证据收集与处理(about 250 words)

行政检察的核心工作是查明事实,这需要收集和处理充分的证据。我意识到,尽早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有时证据可能在事情发生后就不再容易获得,因此我们必须迅速行动。处理证据时,我们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仔细地分析、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并设法排除潜在的欺诈和虚假信息。

第三段:法律知识的重要性(about 250 words)

行政检察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知识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要根据法律法规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法律的不断变化要求我们随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政策更新。要想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持续学习和进修是必要的。

第四段:沟通能力的必要性(about 250 words)

行政检察人员常常需要与各个层级的官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员以及涉案方进行沟通。因此,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沟通中,我们要注重言辞的得体,要避免使用刺激性的语言。我们还应该倾听对方的意见和需求,与他们保持互动和合作。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事实、查清真相,并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about 250 words)

行政检察工作极富挑战性,但也充满了成就感。我们的工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行政纯洁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这一工作,我意识到法律的力量是巨大的,也意识到我们的责任和使命。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深化对法律的理解,以更好地履行行政检察的职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about 100 words)

行政检察的工作为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这一工作,我意识到行政检察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证据收集与处理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沟通能力。这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行政检察工作充满挑战性,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成就感。我希望未来能更好地履行我在行政检察工作中的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篇二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2)

下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

一、抗诉

(一)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

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11982年制订《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1990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1990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至199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82.09%,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二)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

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这些局限性表现在:

一是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讼参与人,是自始至终参加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于行使审判活动的监督,并不是仅仅有一种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还有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以及其他的监督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提出抗诉,使自己进入诉讼程序,参与到诉讼中来,实施法律监督。在庞大、复杂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中,仅仅依靠这样简单的、单一的监督方式,是绝对不够的。必须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减少矛盾上交的程度,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同时,也能够保证检察监督的效果。

二是缺少抗诉程序的具体规范。就是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程序,也是不具体的,尤其是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算为最详细的了,但是也仅仅只有分则的4个条文,只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都是毫无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例如,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调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就没有类似《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322条关于“检察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从相应的法院调阅民事案卷,以便解决是否有理由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问题”的规定,致使对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得不到解决,成为“老大难”问题,争论了十年,至今还是没有结果。

三是规定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抗诉,就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集中在省级和中央的司法机关,这不符合“将矛盾消灭在基层”的原则。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抗诉的程序上,不能不存在不同的看法,激烈的争执和纷争由此而生。至于其他的一些不同看法,更是比比皆是。这些问题不解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就无法正常进行。

(三)抗诉制度的改革

无论是在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作单轨制监督模式,还是作双轨制的监督模式,抗诉制度都应当进行改革。可以选择的方法:其一,继续坚持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但是将抗诉的权力下放到做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二,在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使检察机关在一审判决作出以后,检察机关就有权进行抗诉,发生提起上诉审的法律效力。

我们的意见是选择第二种方法:

首先,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就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抗诉。在具体的抗诉程序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上,制定统一的规范,防止任意解释。例如,在调卷、审级、审限、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在再审法庭上的职责等,都应当规定清楚。

第二,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权。

现实生活中对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使,造成错案,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基础。现行法律将检察机关的抗诉对象限定在生效裁判的范围之内,大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没有将未生效裁判列入抗诉的范围,大致基于以下理由:法律已经将上诉权赋予诉讼当事人;未生效裁判尚未取得执行力,对其抗诉没有实际意义。但是,这种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

一是,尽管现行法律已经将上诉的权利赋予诉讼当事人,但是,在法院的裁判涉及的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时,当事人往往不提出上诉。即使存在富有正义感的人,由于当事人资格的限制,他也难以依据现行法律找到可行的途径。

第三,如果不能建立上诉程序的抗诉制度,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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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篇三

材料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xx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委员,对我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及xx、xx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利辛县、谯城区检察院的书面汇报材料,调阅了两级人民检察院部分案卷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法院、公安局、环保局、法制办和部分人大代表、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0件,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省法院再审审结6件,其中改判4件、调解结案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后再审改判6件。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把裁判结果监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推动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118件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检察监督质效显著提高。注重加强案源机制建设,加大以案释法和检察监督职能宣传的力度,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建立分片指导制度,推动基层监督模式转变,不断强化一体化监督职能。实行办案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市办案工作予以通报,强化案件的考核评价,提升办案质量。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部各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监督质效显著提高。

(三)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公益保护实效持续增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县检察院办理的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是我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被高检院、省检院分别评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典案例。xx县检察院提起了我省非试点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省高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能力逐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业务培训,通过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授课、组织交流学习、采取专项培训、业务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等把握上还不够全面,“重刑事轻民行”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够主动。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

(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存在监督方式有待改进、监督效果仍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对诉讼调解书、行政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尚未深层次开展,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执行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实质性违法事项审查、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及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等方面有待加强。检察建议监督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笔录签字不一致、终止执行未书面通知当事人等非实质性问题,监督层次有待提升。

(三)外部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在执行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尚需健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纳入平台的个别部门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录入不够及时全面的情况。检察监督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

(四)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全市检察机关在宣传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仍存在认可度低、知晓率不高等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甚至个别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程序了解也不全面,导致民行检察工作案源匮乏。对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五)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均衡。调研中发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相对集中单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公益诉讼线索、诉前程序及提起公益诉讼中占据了绝对高的比率,其他领域所涉及的案件相对较少。全市公益诉讼共立案25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01件,占79.1%。在对公益诉讼的宣传上,存在偏重于对公益案件典型个案的宣传,而忽视了诉前检察建议在维护公益中的重要作用。

一步提升。

三、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检察监督认识。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切实转变“重刑事轻民行“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加大对诉讼活动和执法行为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力度。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增强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全力配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围向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向延伸,依法运用督促履职与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行检察工作注入改革动力。持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案件管理、业务流程规范等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提请抗诉和再审案件的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常态化、长效监督机制,完善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案件线索。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发挥不同监督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推进综合监督工作方式,有效提升民事行zd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和民行抗诉规则;加强对民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人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要聚焦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筛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能力。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置于同等重要位置,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诉讼实效。

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自觉做到廉洁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监督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执行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促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篇四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200字)

行政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旨在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我有幸参与了一次行政检察工作,深切感受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战性。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也意识到了行政检察中的一些问题和难点。通过这次经历,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心得体会,对我今后的法律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二段: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200字)

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和廉洁原则。在进行行政检察工作时,要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出台决策,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检察机关需要保持独立性,自主选择检察对象、独立行使检察权力,确保正当程序的运行。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检察工作的核心,要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尊重,确保不偏不倚地行使权力。廉洁原则则要求行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杜绝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段:行政检察中的问题和挑战(300字)

在行政检察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行政检察的对象众多,行政机关的运行涉及各个领域和层次,需要我们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垄断,使得行政检察的工作难度增加,需要我们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此外,行政检察涉及的具体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需要我们细致入微地进行调查和分析。最后,行政检察工作的公正公平原则需要我们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第四段:行政检察的应对策略(300字)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策略。首先,我们应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增强自身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与其他部门和机关进行高效协作,共同推进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此外,我们应提高自身的调查研究能力,对于行政检察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确保依法办案。最后,我们要始终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维护各方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行政检察工作,我不仅深入了解了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还认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和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我相信,在全体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行政检察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篇五

行政检察是一项重要的职责,作为一名行政检察官,我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很多心得和体会。在行政检察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法治的重要性,了解到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力量以及其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同时,我也在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和困难,但通过处理这些问题,我不断成长和进步。接下来,我将从对行政法治的理解、行政检察的实质目标、行政检察中的困难与挑战、行政检察中的应对策略以及行政检察带来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行政法治的重要性。行政法治是在行政活动中实施法治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制定规范、建立制度、明确权责、加强监督等手段,使行政活动得以规范、合理和公正运行。行政法治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行政检察中,我们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法治建设,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行政法治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其在行政活动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的现象。

其次,行政检察的实质目标在于维护法律权益和推动行政效能。行政检察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其依法行政、公正执行职责。我们通过调查核实事实、查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行政检察也可以发挥预防和引导作用,促使行政机关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然而,在行政检察工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首先,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范围广泛,行政检察的工作内容也相对复杂,对行政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要求较高。其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常常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处理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案件时需谨慎权衡各种因素。此外,行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行政检察官常常需要面对行政官员或政府机关的困扰和阻力,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和能力去独立地履行公正职责。

在面对困难与挑战时,我认为行政检察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首先,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深入学习和掌握行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督促和指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我们也要与其他法律行政机关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提升整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最后,行政检察的工作在推动行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我们通过加强行政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力地治理了行政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同时,行政检察也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了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总之,行政检察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我逐渐认识到了行政法治的重要性,了解到了行政检察的实质目标,同时也面临了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但通过不断努力和提高,我们可以应对这些困难,推动行政法治的建设,为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篇六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第7篇: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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