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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豆制品含不含嘌呤 豆制品半年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10-03 06:55:08 作者:雨中梧2023年豆制品含不含嘌呤 豆制品半年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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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含不含嘌呤篇一

,我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了^v^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v^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v^六个加强、六个到位、六大创新^v^: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到位,创新城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新模式。

1.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县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多次带领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深入农贸市场、食品超市、学校食堂、宾馆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指导工作。

2.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主任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安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均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专司其职抓食品安全工作。

3.职责任务明确。县政府分别印发《关于成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机构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职责,责任落实到位。

4.综合协调进一步加强。县食安委充分发挥^v^六城同创^v^载体作用,创新城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新模式。一是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由县《六城同创》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对城区小餐饮店、小副食店、小旅社、小理发店、小摊点等^v^五小店^v^每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大检查。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实行一周一督查、一月一考评、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的考评制度。三是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会,定期通报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交流执法检查经验和移交案件资料。

5.工作经费保障有力。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10万元,食品安全综合整治专项经费落实到位33万元。投资180万元,用于城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县食药监局拨付县疾控中心食品采样抽检经费7万元。

6.严格考核评价。县政府与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年终进行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和平安__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指导新模式。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络员、有奖举报、督查检查、信息共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县政府印发《__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了由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共100多人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提高了我县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断完善。

3.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相衔接机制。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政法委负责统一协调司法方面工作,县卫生局统一协调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交的力度。

4.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指导新模式。全县所有乡镇都成立了卫生监督工作站,聘任了120名乡镇卫生监督员和368名村级卫生监督信息员,受县卫生局委托开展农村食品安全调查摸底、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了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信息联络等工作力度。

三、加强综合治理,整治效果到位,创新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新模式。

1.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了^v^瘦肉精^v^、生鲜乳、水产品药物残留、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脐橙、蔬菜等14种产品、4个产地获证农产品、蔬菜生产禁用农药等专项检查。

2.加强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约谈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全程追溯体系。二是开展了饮料、调味品、食用油等重点食品整治。三是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分类约谈,针对不同企业提出产品质量整改意见或建议,完善约谈记录、指导意见书、约谈承诺书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并跟踪企业落实整改情况,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

3.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全县食品经营户建立了食品准入的11项制度。二是全面实行市场巡查制度。首次将gps卫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运用于食品流通领域巡查之中。三是全面实行食品进销货记录^v^一单通^v^制度。四是深入开展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户数的清查、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五是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豆制品含不含嘌呤篇二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

酱腌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酱腌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预处理:将霉变、变质、黄叶剔除。

2.后熟:掌握适宜时间,避免腌制时间不当导致亚硝酸盐超标。

3.灭菌:主要控制灭菌的温度及灭菌的时间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洗和灭菌。

4.灌装:注意灌装时样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量使用。

2.亚硝酸盐超标。

3.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对于生产酱腌菜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洗瓶间(仅有软包装的企业不适用)、腌制车间、分选车间、灭菌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场所。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可减少腌制车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2.腌制设施(腌制容器,材质为不锈钢、陶瓷、水泥池内壁涂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应防腐、易清洗);3.分选台(不锈钢、瓷砖贴面);4.切菜设备(视产品情况而定,可用切菜机);5.半自动、自动洗瓶机(仅适合瓶装酱腌菜);6.灭菌设备(无灭菌过程的不适用);7.包装设备(如真空封盖机,真空包装机等半自动、自动包装线、包装机、打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购买咸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7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gh/t1011-《榨菜》;gh/t1012-1998《方便榨菜》;sb/t10215-1994《酱渍菜》;sb/t10216-1994《盐渍菜》;sb/t10217-1994《酱油渍菜》;sb/t10218-1994《虾油渍菜》;sb/t10219-1994《糖醋渍菜》;sb/t10220-1994《盐水渍菜》;sb/t10221-1994《糟渍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腌菜所用的蔬菜、水果原料应该新鲜、无霉变腐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灭菌锅;(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分光光度计;(八)酸度计(有氨基酸态氮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需具备)。

七、检验项目

酱腌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企业应在每次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一种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生产加工难度较高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企业生产酱腌菜罐头,加抽罐头产品。

所抽样品必须是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在抽样单中盐渍菜应注明状态(干态、半干态、湿态),榨菜应注明含盐类别(低盐类、中盐类、高盐类)。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产酱腌菜罐头产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罐头审查细则的要求。

豆制品含不含嘌呤篇三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

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

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

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7。(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发酵性豆制品。

1.分析天平(0.1mg);2.酸度计(ph0.01);3.天平(0.1g);4.干燥箱;5.灭菌锅;6.微生物培养箱;7.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8.生物显微镜。

注: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设备不需要酸度计。

(二)非发酵性豆制品。

1.干燥箱;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二)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四)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五)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豆制品含不含嘌呤篇四

甲方(销售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生产、加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北京市豆制品市场的卫生安全,明确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豆制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实行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制度,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双方约定的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二条甲方实行豆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照并保存复印件。对进场的豆制品,甲方有权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出库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明。

第三条甲方应当为乙方豆制品的销售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条件予以限制。

第四条乙方应当符合《上海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符合《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2003)及《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2-2003),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五条乙方运输豆制品应当使用密闭防尘的冷藏或保温车辆,车内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并做到专车专用。

第六条除现场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包装,不得提供裸露散装豆制品。

第七条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明的豆制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由于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售: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任选一种):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豆制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豆制品含不含嘌呤篇五

合同编号:

甲方:(市场主办单位)

乙方:(定点屠宰企业)为防止不符合卫生、销售标准的猪肉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在市场内实行猪肉批发场厂挂钩制度,进场验证,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场内摊商提供猪肉,。

第二条甲方保证市场内照明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绝欺行霸市,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的猪肉质量、水分含量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及种猪肉,不得提供未经国家法定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肉。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市场内销售的'乙方供货的猪肉抽样送检,如经甲方送检、有关部门抽检,乙方供货的猪肉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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