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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总结报告 船员培训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10-01 20:26:37 作者:纸韵船员培训总结报告 船员培训总结(实用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船员培训总结报告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今天我写好了辞职报告。我自毕业于***学校轮机管理专业之后就来到了公司工作,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承蒙公司各级领导和船舶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关怀,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学生,把学校里头学到的东西全都用到工作上了,通过一点一滴的实干,让我从一名实习生,成长为一名远洋干部船员,一名专业的轮机管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我付出的汗水,更重要的是有公司各级领导的帮助,才会让我成长这么快。

由于个人身体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在最近几年里一直没有能上船工作,我想对于一个船员不能上船意味着什么。但我依然深深地喜欢远洋这个大家庭,喜欢远洋船员这个称号,并以自己曾经在远洋工作过为自豪,现在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申请,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批准!

辞职报告写作人:***

船员培训总结报告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自1994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校轮机管理专业之后就来到了远洋公司工作,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承蒙公司各级领导和船舶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关怀,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学生,一点一点成长为一名远洋干部船员,一名专业的轮机管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我付出的汗水,更有公司各级领导的帮助,在这里一同表示深深的感谢。

由于个人身体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在最近几年里一直没有能上船工作,但我依然深深地喜欢远洋这个大家庭,喜欢远洋船员这个称号,并以自己曾经在远洋工作过为自豪,现在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申请,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批准!

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继续发挥远洋人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努力为社会发展和建议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

此致

敬礼!

船员培训总结报告篇三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俗话说:天下无不散之筵席。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简单阐述离职轮渡船员岗位的原因,比如父母年迈、夫妻分居),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所担任的轮渡船员岗位的工作。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您正式提出辞职,给×××(改成自己轮渡船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管理所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此时我选择离开轮渡船员岗位,离开朝夕相处同事和无微不至的领导,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才做出的艰难决定。相信在我目前的轮渡船员岗位上,×××(改成自己轮渡船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一定会批准我的申请。

转眼之间,在×××(改成自己轮渡船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工作已经×年,回首轮渡船员岗位工作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待,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船员培训总结报告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值班机工;

(八)值班水手;

(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引航员;

(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三)地效翼船船员;

(十四)游艇驾驶员;

(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七)自动雷达标绘仪;

(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安全知识;

(二)油船安全操作;

(三)油船原油洗舱;

(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

(八)滚装客船;

(九)客船;

(十)大型船舶操纵;

(十一)高速船;

(十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四)驾驶台资源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客船;

(四)高速船;

(五)滚装船;

(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三章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四章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六条

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第四十八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船员培训总结报告篇五

xxxx船员培训中心,作为一名新起之星,在实践中摸索着前进,培训流程由原先的不够合理到现在的相对完善,xxxx船员培训中心在不断的成长着,由于xxxx船员培训中心的培训资格于x年x月才申请成功,所以现就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的培训情况进行总结。

(一)在校生培训计划

(二)在校生培训情况

(三)社会船员培训计划

为做好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现有的师资,场地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1)培训项目

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

2、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750kw以上)

3、基本安全过渡期补差

4、船舶保安员过渡期补差

5、保安意识培训

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2)每月培训计划

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

2、基本安全过渡期补差,每月开3期。

(四)社会船员开班情况

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共6期平均每月1期

2、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750kw以上)共6期平均每月1期

3、基本安全过渡期补差共28期平均每月4期

4、船舶保安员过渡期补差共6期平均每月1期

5、保安意识培训共6期平均每月1期

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共6期平均每月1期

(五)社会船员培训流程

1、招生及报到登记

通过网络,来访电话咨询,来访人员接待,与合作公司沟通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好学员相关信息登记。

2、培训及证明发放

做好培训期间的考勤工作,监督学员上课情况,对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3、网上申报及考试

培训合格者,给予网上申报并参加海事局的现场考核。

总之,xxxx船员培训中心,在工作中仍有很多不足,我们会在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的总结,谋求更好的发展,让船员培训中心更贴合海事局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要求,更好的为船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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