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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章建筑报告书 农村违章建筑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10-01 20:23:21 作者:琴心月最新违章建筑报告书 农村违章建筑报告(实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违章建筑报告书篇一

摘要:近几年,违章建筑的纠纷在法律实务中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在理论界也颇多争论。本文主要从违章建筑权属问题出发,认为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权利,只是可以出现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从占有理论出发着重探讨了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以期能适当解决若干理论争论,在实务上提供某些建议!

关键词:违章建筑;使用权;占有;相邻关系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1]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3].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而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2)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3)占有说。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有一定的缺憾,。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4]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在这里还要顺便讨论一下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前面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5]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观点,如果违章建筑的拆迁也需要补偿,那对国家又会有怎样的负担,国家又是否需要为公民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埋单?公民不但不会因为自己的违法活动而承担责任,甚至还可以获得补偿利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

(一)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随着时常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关于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其次,因为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以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以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首先,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所以可以说,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按许多学者的解释,罗马法上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6]而德国学者耶林也认为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做出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7]所以说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也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从使用角度看,与前面所说的,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相同

的,而所谓收益,因为没有权利依据,也是一种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但就目前中国的关大农村来看,很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从上面的缝隙来看,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集体来背。这种现象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的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工作者所不愿看到的。对类似的案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似乎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然而从宏观的依法治国观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该灵活、机动,应该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正盛的违章建筑之风也是有很大好处的。

(二)违章建筑租赁中的租金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金应该适当保护。即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应该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者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且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当宣告无效时也没有朔及力,利益无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标准时可以按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重计算方法,只要对于出租人的租金要求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排除国家没收违章建筑后的租赁),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租金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这个措施从法理上讲(违章建筑违章的本质)以及避免承租人的不当得利也是合适的。再回到上面说的中国农村的`情况,从村民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感情上讲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正如前面所说,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办事,而且这样处理对于遏制违章建筑之风,维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是更有利的。

(三)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比如抢夺他人占有的毒品、非法枪支也可以被允许了)。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9]为了达到维护经济秩序这一目的,法律要对占有线装进行维护,制止采用各种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其实从占有角度出发,也是上面所讨论的行为人侵害违章建筑需负民事责任的根本缘由。

但需要注意的事,违章建筑的占有之诉与一般的占有之诉又有所区别。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请占有之诉时,并不能要求行为人恢复违章建筑的原状,或者说法院不能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因为违章建筑由于本身的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没收,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在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则显得荒谬了。其次,违章建筑受侵害后的赔偿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因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行为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另外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的不动产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不动产时,很多都是主张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然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可见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民法权益。显然,由于违章建筑物不能产生所有权也不能产生使用权,因此解决此类纠纷也不能适用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

注释: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8页。

[2]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版,第135页。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114页。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795页。

[5]魏雅华:“‘违章建筑’就可‘杀无赦’吗?”,中国经济时报,/7/16。

[6][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

[7]rudolfvonjhering,ueberdengrunddesbesitzschutzes,p?79。

[9]周:《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版,第408页。

违章建筑报告书篇二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峨山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峨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车库、雨蓬、牲畜圈棚,房顶违法加盖,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各住宅小区内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改到位,逾期未拆除、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抗击、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2月17日

违章建筑报告书篇三

2、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3、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4、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5、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2、坚决拆除违法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3、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巴州发展

14、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15、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20、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1、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22、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23、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2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25、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26、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27、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8、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29、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30、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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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报告书篇四

5月11日,区住建局联合兴工街道等部门,组成130余人的综合执法队伍,对位于兴工街道民富社区的花鸟鱼市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逐一拆除。

兴工城管大队大队长栢志仁说:“百姓对花鸟鱼市存在的问题反映很强烈,尤其星期六、星期日有狗市扰民。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百姓的反映,通过这次老旧城市改造以及民心工程带动,区委、区政府决心对花鸟鱼市进行拆违工作。经过前期10多天的工作,百姓非常支持,我们决定于11日对整个花鸟鱼市存在的违建行为进行集中拆除。”

据了解,拆除前,执法人员曾多次对违规板房、棚亭业户逐一进行教育,还采取上门宣传、张贴宣传单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劝导业主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现场拆除,还市民干净有序的生活环境。

在现场,市民高兴地说,现在小区改造挺好的,环境改变了,把脏、乱的东西都彻底收拾了,我们居民特别感谢政府。

据了解,此次活动出动铲车一台,垃圾清运车5台,共拆除五十余户业主的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报告书篇五

一违章建筑的定义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城中中队共查处违法建设37户,其中经过规劝自拆7户,自拆面积62平方米,强制拆除违法建住17户,强拆面积208平方米,停建13户,停建面积121平方米。就数量来看,违章建设的总面积达到了391平方米,当然,还有未被查处到的,总体来说是相对较多;从分布来看,南园路、人民南路、古松弄、桃园路等各条道路周边及小区内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章建筑;由于xx区域部分小区建成年代较长,内部构造相对复杂,部分街道也较为偏僻,很难在正常的巡逻过程中被发现,被查处的违章建筑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市民的举报,而且往往都是已经建成的。综上所述我市xx区域的违章建筑存在着数量较多、分布较广、隐蔽性较强等诸多特点,给我们依法查处带来了不少困难。

二违章建筑的危害

(一)浪费土地资源。违章建筑直接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

(二)提高开发成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的全面推进,科学合理规划的逐步完善,杂乱无章的违章建筑严重破坏整体规划。

(四)增加安全隐患。由于违章建筑多为简易结构,往往是由几个农民工随便搭建而成,因此,几年后它们都会变成危房,随时都会发生事故;路边的建筑物还会影响视线,造成交通事故。

(五)影响社会稳定。大量违章建筑的出现,影响着我们的居住环境。同时,由于这些建筑物都是未批先建的,到处乱建,达不到技术规范,容易造成邻里纠纷的大量出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背道而驰。

三违章建筑大量形成的原因

违章建筑上述的这些特点和危害致使它的查处成了工作难点与重点。为了更好的处理相关的违章建设,有必要充分认识违章建筑形成的深层原因。

(一)违章建筑大量产生的根源来讲: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租房效益大,而违法的成本又轻,造成了老百姓养猪不如出租的现象。同时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小车子已开进寻常百姓之家,随之也带来了大量车库或备用车库,还有不少家庭的厨房和餐厅也开始搬出主房,这些都产生了许多违章附房。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另一个原因。由于判别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以详细规划即详规为标准判断的。而在当时,详规要么很粗糙,要么根本没有,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不少人对城乡规划特别是详规的法律效力一无所知,随意变更规划是常见的事。由于没有详规,或虽有详规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这就给行政执法机关判定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否严重影响规划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这一自由裁量权却无约束机制。于是在同一地段,对类似的建筑,对甲认定为严重影响规划,决定拆除,而对乙则认定不严重影响规划,不予拆除。此类执法不公现象,不一而足。

四违章建筑的对策意见

要指出的是,违章建筑不是仅仅依靠个别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查处就可以轻松解决的,要根本性的减少,甚至消除违章建筑,需要多方面多个层次的共同努力。

第一坚持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强化违章建筑危害意识,使居民充分认识到整治违章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新监督形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群众能举报,愿举报,敢举报。

第二归类分期处理。首先,针对新生及翻盖违章建筑,必须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拆除,通过网格平台信息反馈、群众举报等,一旦发现有动砖动土迹象,就立即介入,查明情况,坚决依法处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对于历史遗留违章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可通过整体环境改造、专项整治、民心工程等,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第三加强执法力度。实践表明,执法力度稍有松懈,违法建筑者就得寸进尺,违章建筑便死灰复燃,同时还带来了相互攀比,你家盖一层,我家盖二层、三层。为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必须从严打击,严厉查处,绝不能再搞“以罚代处”,要达到重创正在违章建筑者,震慑有意违章建筑者的目的。对于严重阻碍执法的违法人员,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违章建筑,必须实行强制措施,决不可让其心存侥幸;对于无视政策、明目张胆、正面挑衅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让司法介入,以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目前,针对楼顶违章建筑,主要以自拆为主,对坚决不拆除的城管大队也面临法律难题。执法大队并没有强制拆除权,如果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表示也有难度,因为要拆露台的违章房必须穿过业主的合法房屋。因此,需要规划、建设、城管等多部门联合调研,健全相关法规,增强其操作性和强制性,起到严厉整治的目的。

总结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以其分布广,数量多,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城市的规划发展,查处违章建筑更是城市管理工作者的重点与难点,在查处违章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坚持法制宣传,做好违章建设者的思想工作。只有通过各个部门的联合,不同层面的共同努力,违章建设的情况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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