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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直播平台主播合同 电商直播主播劳动合同(汇总5篇)

时间:2023-10-01 20:00:26 作者:纸韵2023年直播平台主播合同 电商直播主播劳动合同(汇总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直播平台主播合同篇一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经济损失等)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直播平台主播合同篇二

主播与平台合同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下面几类:

(一)合同解除后,平台公司是否可以主张退回技术培训费、宣传推广费。

双方签订直播合同后,平台往往会提供主播技术培训费和宣传推广费,该笔费用的发生、费用承担、是否需要返还、返还条件均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还需要保存相应的支付凭证予以主张。

在(2019)渝0240民初739号判决中,虽然对费用的退还进行了约定,但是平台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了相关培训,导致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双方解除合同到底是哪一方违约导致

双方签订的直播合同系典型的双务合同,平台需要为主播提供相关的道具、宣传即引流,主播需按照平台公司的规定完成足够时长或者特定内容的内容直播,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往往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那么到底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予以调整?

这是此类纠纷最为人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近年来我们关注到的多起主播违约案的巨额巨额违约金。对于合同违约金,性质上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合同履行利益的补偿,同时也不排除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当事人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直播平台主播合同篇三

在合作期内,甲方提供乙方以下资源:

(1)甲方直播平台的知名度与众多用户资源;

(2)甲方直播平台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

(3)甲方直播平台的带宽资源。

甲乙双方可商议关于甲方平台资源的推广,甲方可额外提供乙方以下推广资源及艺人包装扶持,进行对乙方的推广:

(1)甲方直播平台客户端资源推广(广播、弹窗、官方活动等);

(3)其他合作媒体资源及活动推广;

(4)对于乙方的艺人形象包装定位、直播内容孵化、直播培训等。

以上资源投入之前需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将按照甲方公开刊例价的价格以及使用次数,折算成对乙方投入的包装推广成本,该成本的确定须事先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每季度为甲方平台招商的额度以及人气值为乙方匹配不同的推广资源。

乙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违反甲方直播平台相关规则, 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资源扶持、回收直播间、解除合同。

为提升双方知名度和影响力,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合作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及有权与任何本合同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甲方保证其转让、授权之行为不得减损、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收益权)。

乙方权利义务

直播平台主播合同篇四

(二)具体违约情形,细化违约条款

笔者从重庆的案例中发现,或许是新兴的行业,对于直播行业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还是比较简单粗暴的,一个履行几个月的合同,主播收益也不过几万元,动辄约定几百万的违约金,当然这么约定存在威慑主播的用意,但是很多情况下往往起到相反的作用,在无法举证相关损失的情况下,往往给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违约金额与约定金额往往相差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设置各种情形下对应的适当金额的违约责任,法官可依照合同约定判决而避免了自由裁量,往往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笔者认为这才是最大保护平台公司的办法。

(三)对于主播的义务应约定明确

实践中,平台公司应就合同项下的义务明确清楚,比如是否为独家签约,独家义务的具体范围和表现形式是什么,对于业内常见的违反独家义务的行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列举,作为禁止性行为,这位日后产生争议提供了较为明晰的依据。

直播平台主播合同篇五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对于《主播演艺经纪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本院根据双方在签订该经纪协议时的预期利益、刘苓役的过错程度和该经纪协议刚履行数月即因刘苓役违约而被解除以及刘苓役转播之后的收益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认为200万元并非过高。刘苓役虽认为违约金过高,但未能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节选自(2019)渝01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主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其中违约行为有多种,其中未解除双方合同,便在其余平台进行直播系常见情形,另外还有直播行为不满足双方合同(如直播时长不足等)及平台规则等情形的违约行为。节选自(2019)渝0117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

(五)合同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主播除了与直播平台公司签订直播合同,还需要遵守平台内的各种规范协议,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主播往往以上述条款构成格式条款进行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有了变化,平台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由其注意,避免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六)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需要具体结合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比如,在(2019)渝民申2273号案件中,法院对直播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案涉《主播演艺经纪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委托、代理、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是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动合同,不属于《^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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