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心得>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优秀5篇)

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优秀5篇)

时间:2023-09-30 15:43:55 作者:字海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优秀5篇)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篇一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篇二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篇三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篇四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总结和心得体会篇五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相关范文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