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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志愿填报承诺书(优质5篇)

时间:2023-09-30 00:25:04 作者:紫薇儿最新志愿填报承诺书(优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志愿填报承诺书篇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工作要求,落实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11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落实集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施工生产与污染防治相结合,持续提升施工现场绿色环保施工水平,因此我项目部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全员要认清形势,积极认真的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我项目部无环境污染、扬尘等影响周边环境的事件发生,并认真履行自身岗位职责,现项目施工部与你签订本责任制。

一、责任目标:确保项目部于204月15日前100%达到市住建委扬尘治理达标标准;并在自身环保责任区内,无环境保护及扬尘现象。

二、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经理部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各标准条款的责任分工。

2、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按要求进行硬处理,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堆按要求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

4、如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安排分包单位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5、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的降尘工作,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6、负责修建现场排水设施、通道,并保证畅通、施工现场无积水。

7、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作业时,应安排专人对施工作业面内进行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9、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10、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11、在使用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12、土方施工作业面(钻孔、打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可暂不覆盖,但应采取适度洒水等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

13、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对于自然放坡的边坡工程可酌情进行覆盖;

1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15、对于停止施工的场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16、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2)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18、监督检查运输单位,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消纳建筑垃圾、渣土。并督促运输单位按《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的有关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四统一车辆即:统一密闭、顶灯、反光车号、车门企业标识。

19、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坚固、严密,表面应平整和清洁,高度不得低于2.5米;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20、围挡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21、外脚手架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颜色为绿色)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密目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22、负责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关于环保(扬尘治理)的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3、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工作。

项目施工部

部门负责人:责任人:

日期:日期:

志愿填报承诺书篇二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治理建筑施工现场渣土扬尘,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号召;进一步落实市建委发布的《威海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散流物体运输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做到精心管理,文明施工,我公司认真制定并实施了以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成立了施工现场渣土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治理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实施。施工现场场区外设置不低于1.8m高(市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的彩钢板围挡封闭施工,场区内设整齐美观的分区护栏。大门出入口设车辆洗车池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门口内外设置统一警示牌,严禁违规车辆出入。施工现场车行道路采取砼硬化,生活区、加工区铺设彩砖硬化并在临设周围美化绿化,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碾压、专人洒水润湿。物料严格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做到“五成”,水泥等散装材料设专用库房。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湿润后装袋用塔吊或物料提升机集中运下。

二、施工现场必须达到“五化”“五小设施齐全”,并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精细管理,创新创效。我们规定项目部上报的现场平面规划方案要经过逐级审批,达到现场平面布置规划合理、临设功能齐全达标,物料流动有序,安全防护到位。所有现场临设仓库、机械加工棚、四口临边防护、施工现场分区护拦等均采用废旧钢模板、废旧塔吊标准节、废旧钢筋下脚料等统一加工制作,能够拆卸组装,重复利用,年可直接节约资金30万元。同时也为职工创造了环保清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措施,实施精细化管理,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做到了“人员精干,物流有序,设备精良,信息灵通,纪律严明,环境优美”,确保了防尘整治效果。市委市政府、建设系统领导也给予了我们工作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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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填报承诺书篇三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

一、扬尘治理工作总目标

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成都市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1)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专职安全员、责任工长为副组长,专项工长、施工员、材料员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

(2)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施工现场:

施工前先砌施工区围墙,形成一个封闭的场所,以遮挡外来风沙、尘土,落实到人,施工现场每日派专人洒水降尘。木工加工场地产生的锯末及钢筋加工厂地产生的铁销应及时清理,以防被风吹散,造成空气污染。

2、密目网:

工程采用外脚手架密目网进行封闭,防止施工粉尘外扬,污染环境。

3、水泥库和搅拌站:

4、建筑垃圾及材料堆放

楼上的垃圾用塔吊、物料提升机或滑轮向地面运输,不能任意堆放和抛洒垃圾。现场垃圾应及时向外运输,现场不存放隔夜垃圾。土方施工时,每天有专人对现场存放的浮土进行洒水、清扫,以防刮风是尘土飞扬。严禁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保护周围环境。现场的石灰粉及各种掺加用散料必须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遮盖,沙、石等散粒建筑材料和土方要采取表面固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四、扬尘治理实施办法

1、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出入带泥土。

2、施工现场的道路做水泥或硬化路面

3、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采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以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4施工现场使用的沙子、石子、白灰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且砌筑不低于0.5m高度的遮挡并覆盖。

5、施工备用渣土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采取洒水苫盖。

7、对施工现场道路项目部应设专人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清洁。

8、出现四级以上大风时禁止土方工程施工

9、临时堆放的土方采取彩条布覆盖措施,以防尘土飞扬。

12、楼层建筑垃圾装袋密封,由垂直运输设备向下转运,严禁由楼层自由倾倒。

13、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存放在库房内,如需露天存放采取严密遮盖措施。

14、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15、对粉尘、废气排放监督管理

(1)公司负责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部预防粉尘污染控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3)项目部每半月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4)项目部要经常教育培训职工,进行粉尘污染相关知识教育。

车辆冲洗制度

1、施工现场主要大门口处必须设置进出车辆冲洗台,配置有效的冲洗设施及足够的水源。

2、配置专职冲洗人员,执行值班冲洗进出车辆。

3、所有驶出大门的车辆,必须接受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场外,严禁拖泥带污车辆驶出场外,影响周边的环境卫生,造成城市道路污染。

4、冲洗台沟必须排水畅通,应经常清理疏浚,保持畅通,排水沟槽应接通市政管道,场地不得积泥积水。

5、加强进出车辆的冲洗管理,严禁车辆未经冲洗驶出场外,严格执行冲洗车辆责任制。

志愿填报承诺书篇四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五)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扬尘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工作。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

(八)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九)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七)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道路与管线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实施封闭施工,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部分应当确保路面整洁。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三)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六)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后15日内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装卸时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防尘措施;

(三)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四)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四条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进行硬化;

(二)采取密闭仓储,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道路上散落的物料。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连续3天晴天或者晴天时风力5级以上的,市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隔离带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时清除。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露泥地应当按照下列责任分工完成绿化或者铺装:

(一)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八条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煤控制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涉及重大民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五)不正常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9月11日颁布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志愿填报承诺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绿化、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条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四)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八)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九)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一)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第十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四)、(五)、(十)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预拌站示范点建设。

第十二条储煤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三)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十三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

(二)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第十四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场所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媒体公开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公路、桥梁、港口工程及水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分别由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储煤场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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