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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 法院谈话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09-29 23:08:41 作者:QJ墨客2023年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 法院谈话心得体会(模板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篇一

法院谈话是司法行为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法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以达到解决争议、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参与法院谈话的过程中,我深感法院谈话的重要性和特点,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法院谈话的目的、技巧、效果、问题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和总结。

首先,法院谈话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交流,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掌握证据,以便能够更准确地评估纠纷的本质和当事人的诉求。同时,通过法院谈话的方式,可以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有助于法官调整立场,并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路径。因此,在参与法院谈话时,我会充分理解和把握其目的,积极配合法官的询问,并切实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想法。

其次,法院谈话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方面,法官在谈话中应注意采用恰当的言辞和措辞方式,以避免过于严厉或过于独断的表达,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公正和尊重。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谈话中应尊重法庭纪律,注意言语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情绪化和过度激动的言行。此外,当事人还应注意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采用客观、事实性的描述,以提高谈话的效果和公正性。

再次,法院谈话对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与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法官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案情和争议的核心问题,从而做出更准确、更公正的判决。同时,通过法院谈话,当事人不仅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还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增加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提高对法律的遵守意识。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参与法院谈话是一次重要的司法教育和思想引导的机会,可以促使他们积极参与法治进程,并提升对司法行为的理解和认同。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程度较低,往往难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法官在理解案件实质上面临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可能情绪激动,情绪化的言行不仅使谈话过程变得紧张,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判断。此外,还有一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能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对案件真相的失实陈述,并可能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提升其法律意识和诉讼方面的素质;加强法官的专业技能培养,提高对案件实质的判断能力;注重谈话过程中的言行管理,提高谈话的秩序性和效益性。

总而言之,法院谈话对于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参与谈话的过程中,我们应理解和把握谈话的目的、运用谈话的技巧、提高谈话的效果,并积极回应谈话中出现的问题。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提高司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篇二

——2011年12月28日在老边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老边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嘉琪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1年,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的依法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至上”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上级法院要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建设“和谐工程”和“形象工程”为工作重点,强化审判职能,狠抓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快法院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我区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全域城市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区工作大局

1 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56件,同比上升16%, 结案1602件,结案率97%,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案件调解撤诉率60%、上诉案件80件,上诉率5%、一审裁判息诉率95%。

(一)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59件,审结159件,结案率为100%。依法对19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惩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产犯罪,判处人犯146人,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全年判处14人,弘扬正气,惩治腐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全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9件,调解结案85件,调解率达到96%,调解到位金额970余万元,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安定和谐。

2 调解,全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58%,节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消除了部分潜在的矛盾爆发点。如原告辽宁方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某排除妨碍案,原告施工老边区10千伏西大线改造工程,此工程属国家惠民项目,因被告阻挠并私自扣留部分电缆,工程被迫停工。立案当天,承办法官立即赶赴现场,讲明成破利害,反复调解,最终被告主动退回电缆,保证了顺利施工。民事审判通过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促进了家庭和谐、民风改善和社会公德提升。同时注重审理好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三)加大行政协调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全年受理行政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12件,审结212件,结案率为100%。我们始终把和谐司法理念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始终,特别是针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审查案件剧增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全面启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协调机制,通过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外疏导,尽力促成调解圆满解决,所受理的114起动迁审查案件,在行政审查阶段自行和解17件,行政机关撤回23件,裁定进入执行程序74件。既有力地维护了百姓的切身利益,又大力推进了全域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有效地促进了官民和谐。

3 其是在搬迁工作中,执行人员面对新任务、新挑战,不断创新执行方法,不辞千辛万苦,采取人性化执行方式,换位思考,千方百计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全年共受理搬迁案件74件,全部结案,其中有36户在执行人员大量细致工作后对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并主动搬迁。如被执行人于某,81岁高龄,生活困难、子女下岗,无能力承担需自付的部分平价房款,本案又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官数次放弃休息到老人家中耐心做思想工作,积极请示协调,为其免掉了部分平价房款,并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最终主动搬迁。针对确需依法强制搬迁的9户,法官不怕千难万险,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周密部署,在程序到位、工作到位的基础上,确保了现场强迁万无一失,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创新是推动审判工作发展的动力。一年来,我们坚持以改革促工作,向创新要效率,实现了审判工作机制的新发展。

(一)新的审判管理模式渐趋成熟。为切实提高管理实效,我院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及细则》、《案件质量标准》等规章制度,审判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目前,以案件质量标准为导向,以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为保障,以信息化网络为依托的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立案信访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当日并一小时立案1598件,院领导全年接待来信来访700余人次。积极依靠区委政法委及区信访部门配合,排查化解了12件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保证了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对案件存在信访苗头的,均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和风险提示,有效预防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继续与司法局联合开展便民诉讼调解联动工作,设专人负责,深入各镇街开展调解工作。共有46件案件联动调解成功,达到了既方便群众诉讼、节省审判资源,又提高人民调解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多重功效,得到省市政法委的充分肯定。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全年立案庭共调解结案18件,诉前调解100余件。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分别在区交通警察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全年共化解交通事故纠纷68起,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20起。选派11名优秀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为普法宣传,有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构建和谐校园提供良好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院形象

我院始终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5(一)强化思想教育,端正工作作风。一年来,我院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做雷锋式干警”等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班子和队伍思想建设。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成立机关党总支,实现支部建在庭上,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向杨善洲、詹红荔同志先进典型学习活动,进一步端正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理念。全年法院收到表扬信6封、锦旗5面,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先后组织了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干警的职业素养。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评比活动,法官的庭审技能、驾驭庭审能力受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赞誉。组织司法警察开展岗位大练兵,使其训练有素、管理有序、履职到位,受到上级法院通报表扬。人民陪审员工作成果明显。一年来,我院20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加陪审案件391件,区政协视察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时,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强化廉政建设,确保队伍清正廉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增进群众感情,全院干警工作热情、事业心、责任感明显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能力明显增强,全年院纪检及相关部门未接到当事人对干警违法违纪的投诉。全年法院无一案件被确认为错案。

(四)强化内外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内部审判监督工作,做到有错必纠。全年共受理申诉再审及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案件21件,其中进入再审程序8件,改判7件。强化外界监督,认真坚持和完善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案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法院始终把工作臵于党的绝对领导、人大的依法监督之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参加听证,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使人大、政协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今年下半年,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评议我院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时表示满意。

各位代表,一年来,区法院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审判、执行任务,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法院案件总量不断增长,处理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特别是动迁、强迁工作面临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法院干警忠于职守、团结奋斗,各项工作继续保持良好向上的发展态势,今年再次被市中院推荐上报全省优秀人民法院。这是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对各级领导、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7 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四是审判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012年,我院总体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审判工作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关键,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力求把审判做精、队伍做强、服务做优,全面服务“加速率先崛起”的战略目标,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的新老边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能动司法。要深入践行服务型、能动型、高效型司法,扎实推进法院系统开展的“率先崛起服务年”活动。刑事审判要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犯农民和弱势群体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民商事审判突出抓好调解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行政审判充分发挥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执行工作突出抓好执行金额实际到位率,完善联动机制、惩治规避执行,强化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

二、坚持公正司法。要进一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统一执法尺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做到有错必纠。落实公开审判,提高办案的透明度。

三、坚持为民司法。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群众观点、群众立场和群众工作方法与审判工作相结合,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确保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扩大和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臵群体性纠纷,保障群众行使诉权。加强诉讼风险提示、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加大对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力度。

四、坚持廉洁司法。要认真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要求干警努力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继续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继续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各位代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区委的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牢记神圣使命,践行司法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务实创新,锐意进取,为全面推进老边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篇三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原因 对策

引 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对家庭暴力已从研究阶段步入法制化进程,已有40 多个国家采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国,1996年 《家庭法案》规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权”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国,许多州的地方法院创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一组法官办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 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对此规范得过于笼统,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规、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个领域,更适合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早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

2.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纠正受害人自救无力、求助无门的不正常现象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该条规定,接受请求的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调解、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承担调解、救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对于受害人之合法请求并不在意,或者故意拖延、推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时,负有调解、救助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婚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应对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实施暴力的请求救助权和救助、处理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有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基于个人不良目的和动机,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性质十分恶劣。受害人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权保护的请求,人民法院有义务对施暴行为人作出处理。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3.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态应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

4.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二)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1.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三)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因此,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很有必要。比如开辟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如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了专门为家庭暴力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司法机关和维权组织在被害人投诉后前去调查、与加害人谈话、法医鉴定机关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法医检验,这些工作不仅帮助被害人收集与保留了被害证据,为将来控告施暴者提供了证据保障;同时也能使加害人在国家机关的威慑与社会的谴责中教育其转变对施暴行为的态度,抑制并消除暴力行为的蔓延。

(四)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1. 密织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村委会和居委会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2.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当前农村和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公安派出所、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律师、法院)组成的“反家暴”网络,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3.及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实施家庭暴力是当事者的一种发泄行为,而这种发泄行为主要来源于内心的压抑或其他因素。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及时进行心理疾病的治疗。

结 语

赘言至此,本文已粗略地谈论了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了原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年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年

3.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4.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5.曹诗权 中英维护妇女权益, 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 法商研究 2000,(5)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相钰

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篇四

法院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无与伦比,是维护社会公理和正义的重要力量。在我的实习过程中所见所闻,对于这些,我深有感触。

第二段:了解司法概念

在与法官和法院的接触中,我了解到了司法所代表的意义以及重要性,以及我所担任的角色在其中扮演的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角色。法庭在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维护公正和正义等方面所起的作用简直无与伦比,但这不仅是法官们的工作,也是我们所有的人的责任。

第三段:法官的职责

与此同时,我对法官的工作方式以及他们的职责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官在很多方面都为社会保持稳定、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财产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我们应该感激和尊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稳定,他们必须在合法和公正的框架内制定决策,做到公正审理所有案件。

第四段:实习的学习与体会

在这个实习过程中,我还意识到了很多法庭工作的细节和实际操作的重要性。法庭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反映了对所有人公平、正义和尊严的尊重。这种细致的、无声的关怀和深入思考,通常被忽略或踩到一旁,但是,它们对法庭的正常和公正运作至关重要。

第五段:总结心得与收获

我对法院的实习经历加深了我对法律、公理、正义以及社会参与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这些知识和体验对我将是有用的,这将使我成为一个更加负责任和准确的公民。希望未来这些经验会对我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让我成为一个更有效率和高效的社区成员。

回复人民法院调查函格式篇五

第一条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报酬支付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__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

第九条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风险提示

1.____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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