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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精选5篇)

时间:2023-09-29 12:01:50 作者:飞雪2023年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精选5篇)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方案。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建立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擅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住宅装修的规定同时废止。

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篇二

1.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为宾服务。

2.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

3.诚实守信,保质保量,不得出售有害产品。

4.遵守纪律,做到不旷工、不早退、不迟到、不擅离职守。

5.及时对商品进行整理,保证产品陈列美观。

6.接受监督,虚心听取经验。

7.交接班时,做好物品盘点工作。

8.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评价。

二、超市商品保管制度

1.根据商品的储存条件,分类进行保管。

2.统一货物编码,标明商品存放的精确位置,并以明显的字迹将编码标明于货位、货架上。绘制库房商品储存位置平面图,以便全面反映库存情况。

3.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消除导致商品腐烂、变质等隐患。

4.控制库房温湿度,在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计,利用密封、吸潮、通气等方法加以调节,以适应保管商品的需要。

5.经常检查库存商品,及时发现在存储过程中数量、质量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三、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营业场所环境卫生。

2.根据商品的性质,清理商品上的灰尘。

3.清洁卫生后,必须把商品迅速整理、摆设、陈列好。

4.服务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避免吃生葱、生姜等异味实物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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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篇三

为保障园区及楼宇内的公共卫生、维护正常的装修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z家园范围内的所有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第二条z家园装修垃圾清运费的缴纳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安管部为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全面工作;客户中心负责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缴,协助安管部对装修垃圾清运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由安管部全面负责,客户中心负责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安管部巡逻队及相关岗位对装修垃圾清运进行具体管理,巡逻队每日不定时对一装修垃圾清运进行巡检。

第七条客户中心楼管员与安管部巡逻班长共同负责核对每天园区装修淤泥具体的清运数量(单位:车/次),客户中心主管与安管部主管共同核对每天具体的清运数量并签字确认,以便核算。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业主办理装修许可证时,凡自愿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需在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同时,向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委托书》;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需向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垃圾清运承诺书》。

第八条清运装修垃圾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园区及楼宇内的公共卫生,不损坏园区的公共设施(设备)。

第九条装修期间,任何装修单位不得将装修垃圾余泥摆放在走廊、消防通道及园区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条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每日必须将装修所产生的垃圾、余泥以尼龙或麻包袋包装并搬运至物业公司指定的堆放点。业主自行负责清运装修垃圾的,每日必须将装修所产生的垃圾、余泥以尼龙或麻包袋包装及时清离园区并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摆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第十一条清运装修垃圾余泥时,各装修单位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清运时,装修垃圾每次不得超过8包,同时注意保护电梯清洁。

第十二条各装修单元在垃圾清运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安管部相关工作人员每日对园区及各楼宇装修垃圾清运进行巡检,各岗位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物业公司装修建渣清运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有效规避和预防各项目建渣清运管理风险,规范建渣清运业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清运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住宅及商业物业管理事业部各区域公司、项目建渣清运管理。

3.0术语及定义无

4.0职能职责

4.1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编制、解释、修订与宣贯工作,监督评价制度的实施效果。

4.2区域公司品质管理中心职责:负责对项目建渣清运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提出建议。

4.3项目职责

4.3.1负责建渣清运业务的立项及请款。

4.3.2负责建渣清运业务的现场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的现场品质。

4.3.3负责对建渣清运业务的日常监管,协助商家解决业务过程中的困难,以维护良好合作关系。

4.3.4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地实施供应商季度评价。

5.0工作程序

5.1清运要求

5.1.1乙方在接到甲方清运要求通知后24小时得到响应,确定清运时间,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进场清运。

5.1.2建筑垃圾清运时间:春、夏季节每周21时至23时,秋、冬季节每周20时至22时。若清运作息时间有所变动,以甲方(实施项目)需求为准。

5.1.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进行建渣清运处置时,建渣车辆必须限速行驶,速度在5公里/小时以内。

5.1.4入甲方物业服务区域的乙方建渣清运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准带泥行驶,运输时建渣应采用措施进行遮盖,避免建渣散落。

5.1.5乙方建渣清运车辆在出入甲方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小心驾驶,严禁碰撞各种设施及绿化带,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

5.1.6乙方在清运工作中必须服从甲方相关人员的管理,清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小区交通秩序,并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区域停放。

5.1.7为保证项目现场品质,清运前项目必须配合清运单位做淋水降尘举措,装载完毕后乙方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建渣池周边区域及清运路线的清洁卫生。

5.1.8若因乙方驾驶过程中造成本物业区域内的财产损毁或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建渣池修建由乙方负责建渣池的修建,修建标准如下:

5.2.1现场打围包装尺寸、大小可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打围高度不得低于2米。

5.2.2建渣池必须四面围合,牢固可靠,正面采用开、关门的方式进行,能够确保堆放期间开、关正常。

5.2.3材质可采用砖墙、彩钢、钢铁架、尼龙滑轮,较厚木板等进行包装,四面必须围合不能在视线观望下可见。

5.2.4不能妨碍垃圾装载、清运,禁止出现垃圾外溢、洒落等现象。

5.2.5建渣垃圾池应设置在小区偏僻位置,同时便于清运要求,避开客户高接触点、机动车主通道等,避免客户住宅直线距离(50米之内)。

5.2.6根据消防管理要求,乙方不得在清运现场违章搭建,同时应在建渣池配备灭火器具,每个建渣池配备的4公斤灭火器不低于4具。

5.2.7乙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将建渣清运至合法倒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本合同的清运工作整体转包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5.3计量要求

5.3.1乙方装载车辆初次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需经项目管理人员对乙方车辆的装载体积进行测量,由双方签字确认,每次装载以满车为单位。不同车型装载体积重新测量。

5.3.2装载完毕后,甲方项目现场秩序维护部人员和设施设备维护部人员需同时对装载体积进行确认,并填写《建筑垃圾清运结算记录表》交乙方确认,签字确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结算记录表》双方各持一份,同时,乙方车辆离开物业服务区时必须从有安装摄像头的区域经过(清运动线无摄像头项目现场拍照取证存档,以作为结算依据)。

5.1.3费用结算时,乙方需提供所持有的《建筑垃圾清运结算记录表》,甲方核实后,按实际建渣清运体积计算。建渣清运价格为单价包干,该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建渣池修建及维修费、建渣装卸费、运输费、运转费、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

6.0罚则

6.2若违反本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商家清运数量进行核实,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0000元罚款。

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如何

首先要弄清楚概念。装修公司收取垃圾清运费,是负责将装修产生的垃圾从房屋内部清理到物业指定存放地点,这样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由业主与装修公司协商决定。

而物业公司收取装修垃圾清理费则是由物业找专人专车将装修垃圾从小区存放点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填埋处理的地方,并且这项收费不同于平常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主要由物业公司酌情制定。

因生活水平、物价、人工费用不同,各地方对物业公司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也不一致。以武汉市为例,物业公司可以按照面积或者户型来计算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具体来讲,按面积来计算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米不超过3元;而按户型来算的话,规定100平米以内不超过200元,100平米以上、150平米以内不超过300元,150平米以上不超过500元。

当然,如果装修的垃圾不是很多,而业主又不想花钱清运,也可以自己处理。这样就省下了给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用。

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环卫部门都有严查工程土、装修垃圾倾倒的情况,发现私自清运,又属于乱倒乱堆不符合处理标准的,会施以罚款严惩。

总的来讲,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管理比较混乱,很多城市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对清运装修垃圾的价格进行统一规定。即使有相关规定,很多物业公司并不参照执行,而是自行定义价格,并且标准不一,让业主头疼不已。

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篇四

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凡住户之机动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对违章停车者,物为管理处将给予处罚。

三、业主(或租户)长期在物业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将车停于指定车位,并凭证出入小区,按月交纳车费。

四、机动车停车场内严禁吸烟,随车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五、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停车场。

垃圾清运管理实施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12元(1.44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xx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xx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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