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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证类论文的结构 实证会计论文(优秀7篇)

时间:2023-09-29 04:55:27 作者:雅蕊最新实证类论文的结构 实证会计论文(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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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一

我国会计界接触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始自20世纪 8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一些学者尝试将实证会计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包括翻译了瓦兹和齐杰瑞合著的《实证会计理论》一书。但是;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以介绍为主。最早出现的,可称之为实证研究的论文,应当是赵宇龙发表在《经济研究》 1998年第7期上‘会计盈余披露的信息含量”一文。该文的发表,标志我国会计界对实证会计研究从方法介绍进入到实际应用。

1998年7月到现在,也只有3年多的时间。从时间维度来看,回顾似乎跨度太短;难以形成有意义的结论;但如果从实证研究论文发表的数量、涉及的研究问题、递增的速度来看,总结并评价过去,不仅有充足的论文为依据,对未来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走向,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鉴于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对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作了归纳与总结,本文不再重复这一工作。我希望在这篇短文中;就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已有的成果和现象,作一些评论与讨论。

如果对我国过去三年实证会计研究作一个总结评价的话,我个人认为,截止到目前的所有卖证会计研究,主要仍停留在模仿阶段,即运用西方成熟的实证会计研究的方法,以我国资本市场的数据来验证西方已有的实证会计研究的假设,甚至,一些研究问题也是模仿性的。比如,赵宇龙的论文(1998)模仿ball and brown(1968),开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之先河,但后续的很多研究也是如此。

理论是继承性的实证研究的核心就是通过大量的经验证据验证或修正前人的理论与假设。以我国资本市场数据来验证西方已有的成果,有些适合,有些不适合。但是;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对现象提供有依据的解释,从而能为现象的未来发展提供有依据的预测。这样,仅仅是验证西方现有的理论,何者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具有解释能力,何者不具备解释力,显然不能形成真正基于我国市场环境的理论与假设,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对我国经济现象具有解释、预测能力的理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过去三年的实证会计研究,主要是模仿因而,绝大部分研究问题都是‘引进的”,真正基于我国市场环境的理论与假设,为数极少,其中;10%现象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假设。

10%现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使其净资产收益率达到配股及格线要求的10%。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制度环境有关,即;中国证监会1996年起要求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方可申请配股。有学者发现,这一制度出台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朝10%的区间集中,且略大于10%的比率显著高于往年。10%现象的提出,不仅对实践具有较好解释力,也可用以预测上市公司的未来行为:那些距离配股及格线不远的上市公司;总是力图通过各种方式;将净资产收益率提高到10%;以达到配股的目的。该研究的政策性意义也很明显中国证监会接受了学者有关10%的研究成果,逐步降低配股的门槛要求(如最低6%);甚至基本取消这一要求(增发新股)。

10%现象的研究成果对我们的启示是进行实证会计研究,不仅需要有规范的研究方法,更重要的是关注理论与方法背后的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主目标就是对现象提出合理、有效的解释,而现实世界的各种现象又与相应的制度环境密不可分,如果不关注现象背后的制度与制度环境,解释就难以做到充分、有效。就笔者对已有实证会计研究文献的观察,目前一些实证会计研究中应当特别关注的制度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市场有效性的验证有效市场假设是实证会计研究的前提,因为,有关会计盈余有用性的研究必须以相对有效的资本市场为理论前提。否则,一个无效的资本市场上,即使发现会计盈余与股价报酬之间存在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也不能就据此认为会计盈余数据被市场有效利用了。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很多现象表明,单纯从方法上检验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而忽视相应的制度环境,其结论将是令人怀疑、甚至是误导的。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的制度环境包括上市公司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资本市场上大量的资金来自国有资本;资本市场规模与容量有限,交易方式单一;资本没有其他盈利渠道,无路可退;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机构投资者;它们在资本市场上都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承担极小的法律责任;这更助长其非理性行为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基于这样的制度环境,或者,不讨论上述特殊的制度环境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可能影响;而直接采用诸如事项法、随机游走、公开信息等公式来检验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其结论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

我国资本市场所发生的一些案例可为上述猜测提供部分支持,比如, 1999年5月 19日所出现的‘5.19”行情;记安科技20xx年初的股价过百元游戏;20xx年初中科创业事件;红光实业、郑州百文等虚假上市事件,等等。这些事件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有多大,是否足以损害到资本市场的效率;尚缺乏有效的研究。另外,在近乎于零的法律责任下;一些上市公司配合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包括不乏利用虚假的会计盈利消息。这种会计盈利信息与超额市场回报之间的关联性,究竟是“功能锁定”,还是‘沛场有效”,仍需要严谨、科学的研究。

关于资本结构问题从mm定理产生之日起,资本结构的研究就一直是热点话题之一;并形成了多个理论假说;如信号传递、融资优序等等。但是,这一理论的前提是:成熟的资本市场;使得企业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融资方式;有效的市场监督与治理机制,使得企业必须谨慎地选择融资方式。但是我国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几乎所有企业,都不能自由选择融资方式;且融资制度的成本与不确定性都很高。这样,资本结构的选择本身失去其信号传递的功能,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尚未很好地解决自身的代理问题,因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监督能力不强;除少数上市公司效益好、内源融资能力强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效益相对较差;缺乏内源融资的能力。未来关于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应当充分关注这种制度背景的差异,提出真正属于我国制度环境的资本结构理论。

关于代理成本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和作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契约成本”理论,激发了丰富的实证研究成果,其中,专门讨论会计政策选择的实证研究就是在代理成本理论之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很多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中,都能发现代理理论的痕迹。在我国,代理成本显然也是适用的,但是,其表现形式将显著是不同于美国。比如,基于契约成本理论所形成的实证会计三大假设之一的“政治成本”假设认为,企业规模越大,越有动机降低利润。在我国;企业只有做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才能得到各种政策扶持,前一段政府主导性的企业合并和”500强”情结,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此时,简单地套用西方的假设,将是不确当的。又如,西方的代理理论主要关注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在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改组上市时;都有一个同名的、国有控股母公司,这样,在大、小股东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现象,讨论诸如股利政策、公司治理等问题时,就必需要关注我国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对制度与制度环境的关注,将会引导我们去研究那些真正属于我国经济环境下的问题,并因此而采用一些确当的研究方法。比如;我国资本市场历史较短,公开信息披露不足;因此;对一些特定的问题;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追踪个案,将比试图采用大数据量的经验分析更为有效。又如,针对我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各种现象,通过构建确当的理论,对现实世界所发生的现象提供个案似的解释、说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只有真正从我国的制度环境入手分析、讨论我国的经济现象,才能形成基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实证理论与假设,这应当是实证研究的根本涵义之所在。

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二

内容提要: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波动周期性表现之一。正确认识金融危机,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其经济法价值。金融危机下政府的救市计划,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属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透过金融危机,我们更应追求市场经济常态社会经济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不应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内生于市场机制,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的弊端及政府失灵决定了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国家调控资金主要不应流向国有企业,而应侧重“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了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国人诸多思考,并有诸多政府及市场的反危机实践动作。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不乏强化外在于市场的政府功能及其国有企业作用的声音,甚至有人虽不明确提出否定市场机制但实质以此否定市场机制,比如有学者提出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追求剩余价值导致的经济危机必然性引起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等。[1]这种声音无助于经济法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对待这场金融危机,则这对经济法价值及国有企业改革是很好的反思以及发展契机。如果准确界定了经济法的价值、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国有企业的定位,则对国有企业治理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相当有益的,也是一项前提性基础研究。为此,笔者试图对此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如何看待金融危机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次贷危机。由于cds等金融衍生产品在缺乏完善法律监管情况下的过度膨胀以及it产业泡沫经济的非有效性等因素,为了推动房地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通过支持按揭贷款的方式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截至2007年,美国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已经达到当时美国gdp水平。但与此同时,许多购房者还贷愈来愈难,因而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连锁反应带来金融危机及其经济危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必然使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包括中国。

如果说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膨胀和it产业的泡沫经济等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那么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直接产生的次贷危机,则是美国政府产业政策的一种失败或是产业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政府失灵的典型表现。因此,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何看待这场金融危机呢?笔者以为,首先,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危机是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的表现,而美国这场金融危机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周期性的表现。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稍有疏忽或漏洞的条件下均有可能引发危机。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才更有可能引发这场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对于中国等诸多存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至多是“沾点光”而已,而对于朝鲜等经济较封闭的国家连“沾光”的机会都没有。[2]从中国现实来看就足以印证,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主要对于广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外向型经济依赖比较强的地区冲击较大,但对于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有限,只是波及在沿海外向型企业打工的外出务工人员。其次,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西方国家在历次经济危机中,通过不否定市场机制且又逐步强化内生于市场的国家调控作用以及国际间的调控与合作等不断地化解危机,从而在每次经济危机之后以更高的起点螺旋式地向前发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2009年美国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在美国水平基础上达到即为例证。而这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向以后的以市场为主导而又内生于市场机制的国家调控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经济法值得借鉴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金融危机下经济法价值的考量

清醒而正确地认识金融危机是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这对于市场机制尚未成熟、政府干预依然过多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准确界定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前提。

面对金融危机,无论美国政府的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还是_的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元人民币的救市计划等,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依法治之一般要求,这些行为均需要以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中国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法学的视野来看,其乃是经济法学考虑的范畴。[4]从经济法产生历史来看,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所产生的《银行法》和《产业复兴法》等均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将之称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前已述及的中美各国针对此次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法律法规即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除此之外,两次世界大战也催生了一些经济法法律法规,比如德国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以及日本的《炼钢行业奖励法》等。我们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5]无论是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外在于市场的一种强制性干预,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

进一步而言,任何非常态社会下的思想、学说或做法只能在特定时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作为常态社会的一种思想予以启发,而不能作为常态社会运行下的主导思想、学说或做法;它必须在常态社会中进行不断的修正和更新,否则容易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绊脚石。[9]对于因金融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或战争而产生的理论思潮及其应对措施均是非常态社会下政府干预经济的反应。因此,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或战时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均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无论历史上的经济危机还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后来都逐步废止或修改,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时期通过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立法后来被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立法所取代等。同样,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各国所采取的对策及其法律也是如此,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绝不可以常态化的心态看待政府及这种经济法的作用。

从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国家来看,人们在前人不断试错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已不满足于国家公权力面对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作用,而是发挥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用,以尽可能减少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从而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与预防性功能。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史也足以验证。比如美国的《克莱顿法》改变了《谢尔曼法》的事后控制原则,采用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原则,并侧重事先控制原则。美国后来的反垄断立法又进一步补充了《克莱顿法》,建立了企业合并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10]这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发展趋势。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仅强调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可能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谓的损失,[11]但是它能够尽可能降低国家不必要的干预及政府失灵的存在;虽然强调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有助于事先防范市场失灵,但有可能滋生政府失灵,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因此,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的同时,依然要时刻警惕政府失灵;政府作用必须内生于市场机制,也就是政府内生于经济本身,[12]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同时,又将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并对公权力加以法治规范。公私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与发挥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彼此不可或缺,是一种彼此博弈与平衡的过程,而这正是我们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也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从中国来看,我们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问题: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需要赶超发达国家、步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历史任务,因此不能简单地重走西方国家历史上曾走过的资本积累道路,而应当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需要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又受制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阴影、市场机制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以及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从而导致渴求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政府作用很容易发生膨胀与变异。这正是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困境所在。从法学视野来看,也就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所在。

就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美国政府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虽然我们不要盲目崇拜政府的作用,但是美国政府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经历了国会多次的较量及其法治化的表现,如2009年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以及成熟的市场机制,均存在将政府作用的负面效果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对于中国而言,_的救市计划则是建立在市场不成熟和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基础上,从_4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计划未经过各级人大的审批而予以实行就足以验证。就此而言,来自于纳税人的钱财能否用在刀刃上、是否存在“灰色地带”以及是否反作用于市场机制等值得质疑。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_的救市计划更应当着眼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如何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如何“还权于民”的长远措施,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眼前的企业脱困、职工就业和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等方面。从法学视野来看,中国在发展经济法的同时,还应当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大力培育和发展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中国经济法具体制度要在自由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中谨慎构建。

当然,我们在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寻求合理的博弈与平衡时,不能因此而陷入“中庸”之道这一国人通病,因为自由市场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有时无法取得最佳平衡点,制度的构建不是绝对完美的,总要面临着代价、取舍与牺牲。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这才是经济法学人真正需要考虑的话题。

三、经济法价值个案实证分析:国有企业

(一)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的边界

依市场之一般原则,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同属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平等对待,让市场优胜劣汰。但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无时不在。国有企业存在两个最致命的缺陷:其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人的本性在于只有给自己追求利润时才更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而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直接拥有产权,国有资产的实际行使者可能利用“全民”的名义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试图构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资人问题。这仅具有相对意义。其与出资人模糊不清相比较而言要进步许多,但还是无法根本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因为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_无论作为政府机构还是作为特设事业机构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假“全民”名义而行蚕食或糟蹋国有资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的应有地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其二,无论国有企业的垄断,还是私有企业的垄断,均是市场经济的天敌,但是国有企业天然地存在行政垄断的倾向。由于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的,无论政资分离还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都难以逃脱政府的“掌控”。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政府也不应当彻底放任国企不管,否则就是放弃了股东的权利义务。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与行_力存在天然的联系,也就必然容易滋生垄断现象,国有企业的弊端就是政府失灵的具体体现,尤其在中国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行_力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市场主体。正如英国管理大师德鲁克曾经说过的,“政府是个永远管理不得力的股东”。中外各国尤其计划经济时期的事实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效益低下或亏损问题,浪费纳税人钱财。就我国而言,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每年流失500亿元;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亿元至1000亿元。[16]虽然有些学者认为,2002年至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销售收入从万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长;实现利润从3786亿元增长到16200亿元,年均增长。2007年,全国国有企业上缴税金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也有学者认为,2009年公布的中国2008年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万亿元,占全部收入的83%;实现利润总额为万亿元,占全部企业利润总额的。[18]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如果除去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等垄断国有企业的利润,再失去每年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就几乎没有利润可言。[19]更何况国有企业的利润等是利用纳税人大量钱财累加的,其与私有企业同比例的投资相比,由于投入产出的不对等性,即使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益也是极其低下的。[20]包括金融危机下利润相对较高的国有企业也多因垄断利润产生收益。即使像新加坡或其他一些国家存在部分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形,也多以垄断利润的形式出现,是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以及与民争利的结果;更何况新加坡作为城市经济体还不具有普遍性。

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历史实践来看,就可见一斑。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往往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关。第一,从西方国家来看,凡是市场机制遭受严重破坏的时期如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程度较高的时期,也就是国有企业比重相对较高的时期。历史已经证明,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等是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首先,从经济危机来看,据考证,有关公有企业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21]这与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和最早出现经济危机的国家有关。早期国有企业往往以政府行政机构的面貌出现,比如1657年的英国邮政局、1810年法国的烟草专卖局等。[22]在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时期,美国政府加大了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先后建立了一批国有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在欧洲许多国家也是如此,比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其次,从两次世界大战来看,战争期间,许多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国有企业有了较大发展。比如美国将铁路、邮电和船运等行业置于国家垄断经营。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战时经济法。在此基础上,尤其左翼政党执政的西方国家受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初期的积极作用影响,[23]也建立了一些国有企业。比如英国工党执政时在历史上多次国有化。尽管西方国家无论经济危机、战争还是其他何种原因出现过多次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的比重在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仍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如英国在1974至1979年经过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后,国有企业也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即使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比重较高的法国,到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的产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24]至于美国、日本等国国有企业的比重就更少了。并且,一旦每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危机结束以后,各国就纷纷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把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目标,纷纷从国有领域退出。比如美国就把战时建立的国有企业多数清理完毕。而且随着计划经济的失败,国有企业的弊端日渐严重,西方国家也掀起了多次私有化浪潮,即使以前一直认为的自然垄断行业也纷纷引入私有资本、引入竞争,比如电力等。第二,从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来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已经彻底否定了市场机制,代之以全面的公有制,初衷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但结果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国有企业弊端及政府失灵的全面爆发,最终恶化了国民经济本身。

由此可见,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时,依然时刻警惕政府失灵。即使在经济危机或战争时期,西方国家也没有放弃市场机制,国有企业仍占很小比重,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或应付战争的需要,具有事后救济功能。一旦市场经济社会恢复常态后,国家就减少对经济的干预,恢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把战时或经济危机时期的大量法律、政策及其措施予以废止,包括清理大量国有企业。以上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史就足以验证。这也反映了战时经济法和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所具有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

那么,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在哪里?笼统地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存在于私人无法或难以自治的领域。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非竞争性领域且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等?何谓需要政府扶持或淘汰的产业?这些不是由某个政府、某个利益集团或少数人决定的。依民主法治要求,既然国有企业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财投资的,理应由“全民”的代议机构加以审批,并决定资金投向、用途及其收益分配等。并且,从国际上尤其西方国家来看,政府通常不指望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作为支持财政预算的工具。许多国有企业甚至被允许长期亏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政策性亏损。[25]这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发展史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就足以明证。比如美国自二战以来,国家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领域等。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即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更多地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发挥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

除此以外,对于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了赶超经济发达国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不够,还需要运用政府的产业政策有意识地扶持或淘汰某些产业,从中可能需要一些国有企业。[26]但这都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的。对此,日本、韩国比较成功。对于中国而言,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既要考虑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也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适当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历史上的产业政策经验。

(二)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国有企业抑或其他

从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来看,由于通用、克莱斯勒等一些世界著名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保护,美国政府通过注资也成为这些企业的大股东,包括美国政府对一些银行的注资等。所有这些举措均是美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干预。其他许多国家也不例外。为此,有人怀疑甚至否定市场机制,刻意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甚至认为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国有化”浪潮,并以此为中国没有像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推行完全的市场化而感到庆幸,以此为强化中国的国有企业地位寻找理由。从_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来看,这种倾向就已初见端倪。国家投资资金大量向国有企业倾斜,国家引进外资、改制上市、贷款、企业并购等优惠政策也向国有企业倾斜。比如2008年7月,__给重庆国有企业带来539亿人民币,经过半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60%,达317亿人民币等。[27]受此影响,某些地区、行业等出现了国有企业收购私有企业及其“国进民退”的回潮,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省煤矿资源整合问题,[28]国有企业的地位被盲目拔高,从而导致国有企业固有的弊端及其他许多盲点被掩盖。

如果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加剧政府失灵问题,容易导致资金的浪费与流失,进一步养肥少数既得利益者;进一步加剧国有垄断和与民争利现象,损害消费者福利;进而失去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培育市场机制及其经济转型的良机。

不可否认,面对金融危机,无论是出于行_力的关联,还是国企脱困、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官员的短期业绩考量等因素,政府将救市资金投入国有企业实属正常。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理所当然要在克服金融危机中担当重要角色。但是,从长远来看,尤其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更需清醒地认识金融危机、政府的救市计划以及国有企业。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除了着眼于眼前的金融危机,更应当着眼于中国的长远利益。

对此,笔者以为,首先,如前所述,国家对经济危机的干预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从思想上来看,任何非常态社会的思想、学说和观点都不能成为常态社会运行的主导思想、学说和观点;从法律和政策上来看,非常态社会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包括但不限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均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一旦市场经济恢复常态,则在危机时期所实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措施等往往被废止或修改。这在历次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或战争中均得以验证。因此,此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中国等国家的救市计划也不应例外。国有企业从来没有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绝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至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企业的弊端更是反面例证。其次,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中国国情存在很大差异,两者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救市计划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基础上的,其国有企业比重本身就非常少。尽管历次的经济危机和战争中出现过国有化浪潮,但国有企业从来没有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其经济体系并没有脱离市场机制,从而把国有企业的弊端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国家干预经济本身就比较严重,国有企业比重依然过大,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制,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助长了国有经济垄断问题。[29]再次,金融危机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而受此影响。鉴于此,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救市计划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也要看到_的救市计划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的救市计划存在很大差异,也面临着更为特殊的问题。

因此,面对这场金融危机,一方面,_要积极调控经济,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另一方面,_又面临着培育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缩小国有企业比重等历史重任。我们面对这场金融危机所采取的调控经济的手段,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投入等,在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以及传统思维惯性下,可能又会不自觉地进一步助长本应削弱的政府职能、行_力和国有企业比重等,从而延缓市场机制的培育,而这恰是中国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困境所在。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要求,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及其具体制度构建的难点所在。

鉴于此,学界尤其中国决策者对此更应当保持清醒地认识,这不仅关系到政府救市计划成效和能否解决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中国能否把握此次契机,积极培育市场机制,实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成功转型。

综上,国家调控资金主要流向哪里?就企业而言,是国有企业抑或其他?笔者以为:首先,国家要尽可能减少行政直接干预的力度,无论是中国_的4万亿人民币还是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人民币的救市计划,与其作用于诸如国有企业等行政直接干预措施方面,不如将其主要运用于如何培育市场机制,并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监管内生于市场机制本身,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30]其次,国家要尽可能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并利用此次契机,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垄断问题,将国家调控资金主要用于“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中,扶持和培育目前能够解决中国将近70%就业的私有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31]再次,国有企业的投入应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领域为标准,并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为前提,使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从而发挥政府适度的调控和监管作用。国有企业的投入主要应着眼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以及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等。再其次,尽管政府救市计划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但依法治视野,凡是能够法律化的,应尽可能法律化。[32]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最后,动用纳税人钱财的政府救市计划理应通过人大审议,应当反思此次救市计划的民主法治化进程。同时,国有企业的设立、重大运作、收益分配和解散等也理应纳入人大审议之内。虽然这在目前国有企业过多的情况下一步到位具有不现实性,但应考虑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国有企业有选择地纳入人大审议,并在将来国有企业内生于市场机制后仅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保留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均将纳入人大审议监管之中。

四、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在于国家内生于市场机制,国家调控与市场监管的作用局限于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追求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决定了国有企业主要应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也就是私人难以实现自治的领域。尽管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多次改革,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型,但是从全国来看,国有企业无论数量还是占国民经济比重等依然过大,依然存在于许多不该存在的领域,国有垄断和与民争利的现象依然严重。如果受金融危机影响,而普遍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投入,[33]则将有可能失去因危机而给中国带来的难得的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契机。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而其背后则是政府职能转变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改革方是唯一的出路!

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三

刘峰

我国会计界接触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一些学者尝试将实证会计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包括翻译了瓦兹和齐杰瑞合著的《实证会计理论》一书。但是;直到90年代中期,仍然以介绍为主。最早出现的,可称之为实证研究的论文,应当是赵宇龙发表在《经济研究》第7期上‘会计盈余披露的信息含量”一文。该文的发表,标志我国会计界对实证会计研究从方法介绍进入到实际应用。

197月到现在,也只有3年多的时间。从时间维度来看,回顾似乎跨度太短;难以形成有意义的结论;但如果从实证研究论文发表的数量、涉及的研究问题、递增的速度来看,总结并评价过去,不仅有充足的论文为依据,对未来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走向,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鉴于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对实证会计研究的成果作了归纳与总结,本文不再重复这一工作。我希望在这篇短文中;就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已有的成果和现象,作一些评论与讨论。

如果对我国过去三年实证会计研究作一个总结评价的话,我个人认为,截止到目前的所有卖证会计研究,主要仍停留在模仿阶段,即运用西方成熟的实证会计研究的方法,以我国资本市场的数据来验证西方已有的实证会计研究的假设,甚至,一些研究问题也是模仿性的。比如,赵宇龙的论文模仿ballandbrown(1968),开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之先河,但后续的很多研究也是如此。

理论是继承性的实证研究的核心就是通过大量的经验证据验证或修正前人的理论与假设。以我国资本市场数据来验证西方已有的成果,有些适合,有些不适合。但是;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对现象提供有依据的解释,从而能为现象的未来发展提供有依据的预测。这样,仅仅是验证西方现有的理论,何者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具有解释能力,何者不具备解释力,显然不能形成真正基于我国市场环境的理论与假设,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对我国经济现象具有解释、预测能力的'理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过去三年的实证会计研究,主要是模仿因而,绝大部分研究问题都是‘引进的”,真正基于我国市场环境的理论与假设,为数极少,其中;10%现象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假设。

[1][2][3]

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四

摘要:本文从对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名称考辨入手,对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主要特点(优点和缺点)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得出了两者需要互补的必要性;然后探讨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互补的可能性,随后作出笔者的六点小结;接着对规范―实证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进行比较并指出其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应用;最后笔者对在我国进行多样化的会计理论研究提出三点建议。

勿庸质疑,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已成为当代会计理论研究之中的两种主流。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两种研究的支持者们互不相让,曾掀起一场理论大“论战”:规范会计研究者们认为实证会计研究只注重对细枝末节问题的纠缠不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人们已经熟知的`既定事实,因而对整个会计理论并无贡献;实证会计研究者则抨击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不科学,认为规范会计研究忽视对已有会计理论的检验。结果,整个会计理论框架仍摆脱不了“空中楼阁”的尴尬〔1〕〔2〕!而这场论战也恰恰反映了我国会计研究者对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存在着的普遍模糊认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西方会计学界已经开始平心静气地评价这两种各具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3〕,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来客观地评价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的会计研究有所启发。

一、名称考辨关于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基本内容,马克・图恩曾作过一个简明扼要而又比较全面的对比分析〔4〕,即:

实证是手段事实现实描述真或假精神的问题解释分析

规范应该目的价值理想规定好或坏心灵的问题评价政策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的区分涉及语言形态、研究领域、内容性质和作用特征等多个方面,如果具体到会计理论研究中来,多数会计学者首肯实证会计研究主要回答会计“是”什么,认为进行实证会计研究时应该超脱或排斥一切价值判断,只考虑建立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之中的会计处理程序之间关系的规律;而规范会计研究一般着重回答会计“应该是”什么,因此往往含有一定的价值判断,需要提出某些准则,作为进行会计处理的标准和制定会计政策的依据。进一步详细来讲,规范会计研究(normativeaccountingresearch)的范式是(1)研究、分析大量的会计实务,从中概括出良好、理想的会计实务,并作为日后指导会计实务的标准;(2)规范会计研究并不满足于现有的会计惯例,而是试图从逻辑性方面指明怎样才算是良好的会计实务;(3)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以演绎法为主,但是并不排斥使用归纳法〔5〕,而恰恰从利用归纳法得到少数基本概念出发,然后演绎出会计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再从中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程序与基本方法,用来指导会计实务。

[1][2][3][4]

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五

请欣赏:《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状况及前景》

徐晔上海

实证会计学于60年代产生于美国,80年代已成了美国会计学界研究的主流。到目前为止,实证会计研究的文章在美国的三大会计学刊上几乎已“独霸江山”。实证会计学研究也日趋国际化,澳大利亚、英国等的重要会计学术刊物,也以实证会计为主。我国的实证会计学发展较晚,从8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介绍美国的实证会计研究。最近几年少数学者也曾尝试进行一些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这些结论对于实践却起不到真正的指导作用。分析目前国内情况,无论是股票市场方面、企业管理方面,还是准则制定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待于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本文通过剖析目前国内实证会计研究的问题和难点,提出几点建议,旨在希望未来的实证会计研究能够真正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能够切实解决一些企业及社会的'实际问题。

一、实证会计学与规范会计学的关系

实证会计理论是一套关于会计“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目的在于揭示会计现象的内在规律性,从而为解释现行会计实务和预测未来会计实务提供理论依据。而规范会计学是一套关于“应该是什么”的系统知识体系,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基本的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从逻辑高度上概括或指明最优化的会计实务是什么,进而指导实务,规范实务。实证会计学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规范会计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因此往往给人以两者绝对相斥的感觉。其实,实证会计与规范会计各有其优缺点,两大会计理论应相辅相承,相得益彰。实证会计是规范会计的基础和前提,而规范会计是实证会计的目的和归宿,没有实证会计研究的基础,就没有规范性研究的成果。缺乏实证研究支撑的规范研究,可能是空洞的和不得要领的,而脱离规范研究的实证研究,肯定是盲目的和十分零乱的。因此在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首先应侧重于实证性研究,力求客观(排除主观的价值判断)地揭示会计现象及其外部联系,在此基础上以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为己任,侧重于树立恰当的价值判断标准,通过理性思维,构建规范会计理论。总之,要提高我国会计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把实证会计研究与规范会计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目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绝大部分属于规范会计理论研究,实证会计研究基本上没有,这就使得我国的整个会计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这块基石,理论与实务严重脱节。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引入美国的实证会计学,但是这种引入也只是介绍性的。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会计理论界还是以规范会计研究占绝对支配地位。最近虽然一些会计期刊陆续刊登了一些实证会计研究方面的文章,但毕竟为数很少,且这些文章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很多研究都是从概念到概念,缺乏实践依据。更有一些实证研究的文章,其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本身就有些偏颇,带有主观性,不能解释普遍性的问题,也不能对规范会计理论真正起到指导作用,更不能对会计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真正地“指点迷津”。

三、国内进行实证会计研究的难度及存在的问题

在国内进行实证会计研究的难度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本身的缺陷所带来的难度

1.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从产生到现在,充其量不过40年左右的时间,许多方面还不甚完善,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而且就目前会计理论“宝库”中已有的理论存量来看,实证会计研究的贡献太少,可以参照和引用的前人的成果也极其有限,因此在“地基”没有打扎实的情况下就想马上建造实证会计研究这座理论“大厦”,自然存在很大的难度。

2.实证会计所研究的主要是社会现象,它比纯粹的自然现象要复杂的多,因为它加入了人的活动,且社会过程一般不重复,不可逆,不能象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在实验室中进行重复实验。

来源:《财会月刊》

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六

请欣赏:《会计理论研究方法――规范法与实证法的正确定位》

叶少琴

一、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工具、技巧、方式和途径,它主要解决“怎么做”的问题。相应地,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可以解释为会计理论研究者(认识主体)在把握构建会计理论(认识客体)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途径、手段:技巧与方式的总和。因为,会计理论是“人类在长期会计实践的过程中,在取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辩证的思维运动,所产生的关于会计的理性认识。”所以,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作为认识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桥梁与中介,在会计理论研究中至关重要。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史都反复证明:科学理论的产生和突破往往是从研究方法开始的。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是产生科学理论的先导;会计作为一间科学,其理论研究也离不开科学、正确方法的指导。

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意义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从认识客体――会计理论来说,因为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本身就是会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会计理论体系中位居最高层次,是一种更为本质的理论,所以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革新和突破,以及成果的取得,又可直接丰富和发展会计理论体系。

2、从认识主体――会计理论研究者来说,因为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认识会计实践和会计理论的桥梁,是会计理论研究者取得新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手段,所以,作为会计理论的研究主体――会计理论研究者来说,如果要多、快、好、省地形成对会计的理性认识,那么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会计理论研究方法,而且要能掌握科学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落后的现状就与会计理论研究者不够重视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没能很好地掌握科学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密切相关。

二、会计理论研究方法--规范法与实证法的正确定位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学术界大力倡导实证研究方法。发展到现在,实证研究法几乎成了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唯一方法。如今在美国,几乎发展到了非实证课题不做,非实证文章不发的地步。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几乎每篇财务会计博士论文都带有实证研究的印记,即使是一般会计杂志和刊物上的文章,也都充斥着大量的统计数据、数学模型和图表。而在中国,很长时间以来,在会计理论研究中都是采取传统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近一时期才陆续出现一些实证研究成果。但目前,在会计理论研究界也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即认为只有实证研究方法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甚至有人认为,21世纪将是实证会计研究的世纪,如果再用规范法进行会计理论研究将无出路。笔者认为,这种会计研究现状和观点有失偏颇,不敢苟同。况且,有人就认为,实证法只能证明真理,不能发现真理,而“一个学科没有发现则不能进行证实,但它却可以无须证实而可以发现”(唐・埃里思奇1998・1)。

笔者通过对会计研究方法--规范法与实证法的比较分析,有以下两点认识:

第一,规范法和实证法作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各有其适用性,但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为构建科学、完善的会计理论服务。

第二,规范法和实证法作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两种方法,它们之间虽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又相互缠绕在一起,两者对会计理论的研究都非常重要。不存在纯粹的规范法和纯粹的实证法。这可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它们各自研究过程的基本程序中得到印证:运用规范法构建的会计理论虽然是以会计的目标或假设为前提,然后根据既定的推论规则得出会计理论,是从逻辑性方面概括或指明会计“应当是什么”,怎样才算是良好的会计实务。但是,从它的研究过程的第三个推导程序可以知道,其根据前提推导出的结论也必须进行检验证实;同时,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看,人们要获得对于一个事物的正确认识,必须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盾环往复以至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见,运用规范法构建的会计理论也必须不断接受会计实践的检验,这体现的就是实证精神。只不过这种检验也许更注重定性、而非定量,是永无止境的、而非定格在某一时点、某一期间。而运用实证法构建的会计理论,虽然强调以事实、实际情况和收集到的数据来验证理论、假说的近似的正确性,强调的是实事胜于雄辩,但是,这并不排斥其中运用了规范法,甚至是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应用。从它的研究过程的8个基本程序来说,前5个程序即从确立研究课题到设计研究方案就运用了规范法,其中有待验证的“理论”、“假说”等即是规范研究的`结果,它要运用传统的抽象思维分析方法、逻辑推理方法等;只有后3个程序即从收集数据资料到分析数据、测试假设到结果分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证法。

根据上述认识,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不论是规范法还是实证法,作为构建会计理论的方法,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说服方式不同而已。规范法侧重于定性分析,且用言语说服方式;实证法侧重于定量分析,且用数字说服方式,尽管在同一研究中并不总是同时涉及两者。因此,在选择构建会计理论的方法时,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为了增进会计理论研究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要根据会计理论研究对象的具体特点来选择相应的研究方法。首先,社会科学特别是会计,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如用单一的实证法对其进行研究,就有过于注重定量化和模型化的倾向;其次,在会计理论中除去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外,还有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应用理论,不是所有的理论问题都可以用实证法来研究的。会计基本理论涉及的是本学科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是原理和基础性质的,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间接,且对其研究属于基础研究,即不大强调“现实世界”中政策和管理问题的应用,因此,运用规范法比较适合。会计应用理论研究属于应用研究,是对最现实的问题进行研究,它通常是运用基础研究的成果,通过价值理性认识探索、开辟应用途径,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直接,较好的操作性是其特点,因此,对它的研究用实证法比较合适。

参考文献:

1.吴水澎:《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吴水澎:《关于会计理论研

究方法的四个问题》,《财会通讯》1996年第12期。

3.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摘自《财会通讯》第6期

实证类论文的结构篇七

一直以来,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赢是发展的最理想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效率与公平很难实现绝对的共赢,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研究这一时期如何实现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价值定位具有现实性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中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于效率与公平讲究的基本原则就是注重两者之间的结合,通过公平中体现效率,效率中包含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保障法的至高境界。社会保障法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通过将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实现二者作用方面的互补,进而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此外,社会保障法的另一原则就是实现多支柱的保障系统建设,就是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实现多重保障,完成社会保障的至高目标。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弘扬社会公平,国家通过相关措施和强制手段的实施,能够实现对于社会资源的管理和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提供保障措施,维持国家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目前,我国要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本着共享发展的理念,鼓励全民参保,形成真正意义上机会均等的社保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要体现在制度能够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发展和保障机会,同时针对弱势群体要适当给予基本的社会生存保障,使社会成员享有过程公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国家要通过强制手段利用再分配来调节当前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通过调节收入再分配,让社会成员享受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法中体现的效率是社会保障系统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保障,提升整体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对于社会保障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保障中,公平应是首要任务,且这种公平应该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社会公平和底线公平等众多方面。虽然国家无法实现全体成员的结果公平,但是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大的减小这种结果的不公平,为社会成员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他们能够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从社会层面上看,统筹城乡发展就是国家采取相关制度措施实现城乡公平发展机会的手段,公平与效率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只要辅以有效的指导和制度保障,就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问题:一是确定什么样的'保障水平,二是如何保障,三是如何改革。在我国保障法学界,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对于该问题研究之初,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有限考虑效率。效率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公平,甚至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保障效率,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处理,要坚持以效率优先,但同时不能轻视公平,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公平是提升劳动者和创造者工作效率的前提和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如果一味强调效率,而让劳动者和创造者在过程中感觉到公平的丧失和权利的侵犯,就会使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热情大打折扣,此时不但不能提升效率,反而是效率大大降低。

三、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土地流转中的效率与公平研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较少的国家,目前耕地面积大约在18.26亿亩左右,约占全世界耕地面积的7%左右。但是我国人口却占全世界总人口的22%左右,人均耕地面积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近些年,我国人口不断增长,耕地面积缺日益减少,粮食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发展面临如何增加粮食产量,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依安县而言,此问题更是亟待解决。要想解决此问题,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从而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是及时有效的途径。土地流转政策是国家本着城乡公平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为农民量身打造的新时期发展战略,能够不断提升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此举能够大大提升我國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效率。自从我国惠农政策实施以来,农业发展成绩可喜可贺,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组织不断壮大。各地农村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社作为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主要使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农业合作组织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手中获取土地的经营权,规模经营土地,运用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与农业科学技术,将农业生产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合作组织具备规模化的优势,可有效的集体生产组织成员,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它们的产生,收集和的农民在该地区的其他方面,形成规模经营。对农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是一种操作方法,适应性较强,也更为灵活,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农民摆脱市场弱势地位,不断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先进机器与科技、农业生产等等推行和利用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就目前而言,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生产大户对于科技认识具有较高的水平,实践经验使得生产大户愿意运用并推广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土地流转经营的实施,使得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空头企业与育种公司签订了订单,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价格,亩效益与单产水平都有着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加农户收入。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提供了动力与机会,很多农民外出务工或者发展养殖业。大多数农民摆脱思想束缚,将土地流转,想要从事更为广阔的事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能够得到土地租金还能从事其他行业,得到更多的收入。要想实施土地流转经营,其必须建立在具备完善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这是保障土地流转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要想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在于保证合同权利,兼顾效率与公平,并非由于土地流转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制度中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效率,该措施能够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进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将得到有效缓解,社会成员将享受过程和结果的公平。

2、个税中的效率与公平实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激励计划,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此次分配政策改革凸显了公平、效率并重的原则,既有利于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性问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同时激发的落脚点也有助于生产率提升及经济增长。《意见》提到的七大群体大致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如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一个社会的公平自于低收入群体福利最大化,这也是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另一部分是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是为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原则、经济效率原则。这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产率,因为效率是公平分配的重要基础。尤其应该看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以效率激发各方力量促进经济增长仍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因而,收入分配必须找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为社会保障法切实保障社会群体的生活打好基础。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以解决当前问题,并结合通胀、居民收入等指标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使中低收入者少交税。要发挥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协同效应。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两条腿走路,才会均衡。个税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则需要坚持公平优先。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遗产税等财富税的开征事宜。

四、总结

社会保障法就是要保障社会中的全部成员能够实现优质的生活目标,保障他们享有同等权益。现阶段,我国各地尤其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但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已经实现了明显的成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是社会保障法一直努力的方向,在社会保障法中,公平和效率要明确定位,兼顾效率与公平,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加以支撑。互联网经济发展在为社会带来高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加强相关法制规范的建设,为公平和效率的双赢目标实现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2]文婷婷.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基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j].商,2016,13:156.

[4]陈永杰.推进全社会公平提高全要素效率——“公平与效率”关系新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2,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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