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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精选5篇)

时间:2023-09-28 17:29:41 作者:LZ文人2023年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精选5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篇一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新教财函[]6号文件)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学校决定于三月始对全校开展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6月30日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固定资产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财产清查、账务清理,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溢和资产挂账等,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

(二)根据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理顺关系、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从而使我校的资产管理和配置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工作上水平。

(三)健全完善全校资产管理、配置使用等的制度体系。

二、资产清查范围

全校各部门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接受捐赠的全部固定资产。

三、职责分工

(一)各部门须设专职资产管理员岗(可兼职),负责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并于204月6日前将确定的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

各部门以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提供的明细账目为依据,对照账册清查实物。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须单独造册说明情况。检查账册各项数据与实物分类名称、购置日期、使用状况、使用人、存放地点等核对是否一致,并对不一致、不规范、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

(二)财务处负责资产清查中相关财务数据各类报表的填报工作,提供因资产清查需要的各类原始票据。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统一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目的电子账簿及相关表格。组织各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布置、审核、汇总、录入、调转等工作;负责按要求向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清查工作资料。

四、清查要求

1.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具体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核自查资产的状态,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2.实事求是,科学严谨,高度负责。逐一清点,不得漏报、错报和瞒报,不准弄虚作假。

3.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安排自即日起:4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盘点、分类造册工作;5月15日前,与资产处、财务处完成对接、复核;6月20日前,完成各类数据报表填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报表复核及上报学校工作;7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五、工作组织机构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决定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阿布来提麦麦提

副组长:律国辉罗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蒋勇

副主任:刘洁

工作人员:各院部、处室领导及资产管理员,斯坎地尔、曹元喜、阿依古丽、何涛、张杰、王海燕、帕如克。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经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七)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畜牧水产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含沙场)、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种植的畜禽、水产、林木、果树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创造的其他合法资产。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篇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汇报篇五

根据陈仓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和要求,我单位已全面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报告如下:

1、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校领导要求涉及资产管理的人员尽快熟悉资产清查文件及相关资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切实摸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量与结构,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本单位资产分布与结构,为提高资产的有效使用率提供了基础数据。清查前资产868602元,清查后本单位资产875802元。

通过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发现本单位在资产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单位会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从而改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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