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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通用5篇)

时间:2023-09-28 16:06:22 作者:琉璃202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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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篇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聘任方: ____________大学(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大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需要,_________大学聘任_________为______职务,具体聘任单位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本岗位聘期为___年。聘任期满,视聘任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继续聘任合同。

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本条内容由学校授权聘任所在具体单位,结合所在单位聘任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内该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

一、甲方权利(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须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4.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三、乙方权利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

乙方:

日期: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篇二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任务,也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人才新政30条,都对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严肃职称评审纪律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总则、高评(审)委组建、高评(审)委专家遴选、评审(审定)规则、评审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新政在以下几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评审机构性质。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高评委组建单位负责对高评(审)委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为了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对职称评价的需求,《办法》规定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相比以前扩大了范围。同时,完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组建条件包括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程序主要包括: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有关单位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名单;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名单。高评(审)委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完善评审工作程序。高评(审)委应按照审核确认、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等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强化评审专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评审、违反职称政策、违背评审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近年来,随着本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需求。政府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任务,也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人才新政30条,都对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严肃职称评审纪律提出了要求。在此背景下,市人社局以1999年《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总则、高评(审)委组建、高评(审)委专家遴选、评审(审定)规则、评审纪律、监督管理和附则。新政在以下几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明确评审机构性质。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高评委组建单位负责对高评(审)委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对评审(审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评(审)委专家的培训,保证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为了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对职称评价的需求,《办法》规定高评(审)委组建单位为具有承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作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人才智力密集的龙头企业(包括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相比以前扩大了范围。同时,完善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设置高评(审)委由组建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组建条件包括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市或者行业总体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等。

健全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程序主要包括:高评(审)委组建单位根据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专家的函;有关单位向高评(审)委组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高评(审)委组建单位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名单;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高评(审)委专家库名单。高评(审)委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学术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认可度以及社会公认度;愿意承担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完善评审工作程序。高评(审)委应按照审核确认、执行学科组评议、执行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等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执行高评(审)委委员、执行学科组专家在履行评议职责前须签订《职称评审信誉和保密责任书》,强化评审专家的道德、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高级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倒查追责机制和信誉制度,加强对评审(审定)专家的考核,依据履职情况,实施问责和退出机制。对高评(审)委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如期开展评审、违反职称政策、违背评审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上海出台高级职称评审新规

2017年7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根据新形势下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未来发展,进一步完善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强化高评委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的各个环节,加强职称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以保证职称评审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办法》主要涉及七部分内容,在明确评审机构性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职称评审、完善高评(审)委组建程序、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完善评审工作程序、强化评审工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高级职称评审制度进行了完善。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篇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聘任方:____________大学(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大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需要,_________大学聘任_________为______职务,具体聘任单位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本岗位聘期为___年。聘任期满,视聘任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继续聘任合同。

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本条内容由学校授权聘任所在具体单位,结合所在单位聘任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内该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科研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须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4.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三、乙方权利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受聘具体所在学院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学院或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2.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3.甲方在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乙方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定),决定是否续聘事宜。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发布解聘文件。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任方及受聘方各持一份,具体聘任学院或单位留存一份;本合同于受聘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大学盖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具体聘任学院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篇四

答辩办法

甘职改办[2001]12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了解、准确评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核查、鉴别业绩、成果真伪,进一步完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现对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答辩办法规定如下:

一、答辩对象

(一)凡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新闻专业、出版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文博专业、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实验人员(不含中学实验人员)、档案专业、翻译专业、律师专业、公证专业申报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答辩。

(二)申报评审中学教师(合中学实验人员)、体育教练、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否进行答辩,采取何种方式答辩(如对中小学教师观摩、听课等;对广播电视播音人员要求提交录音、录像带或现场播音等),由高评会所在部门决定.(三)以上专业中凡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按国家考评办法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答辩工作在省职改办的统一领导下,由高评会所在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管理,高评会专业学科组(答辩小组)具体实施。

3-5人,其中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1/2.答辩由学科组组长(答辩小组组长)主持.(三)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不对外公布。

考评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客观公正,结果准确.(一)答辩人汇报

1、简述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2、简述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成绩、贡献(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完成项目、成果获奖等)。

3、介绍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已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技术报告等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

4、简要汇报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5、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它情况.答辩人汇报时要注意基本情况应简单、准确,工作成绩以任现职以来的为主。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排名。汇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专家考评

1、必查内容:

(1)对答辩对象学历等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发表论文、完成成果情况等,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查、质疑。

(2)对论文(专著、技术报告)论点、论据的正确性、科学性、学术价值及学术水平进行质询。

水平情况等。

2、抽查内容:

(l)对本专业省内外、国内外发展状况、学术走向、派别及其代表人物等提问。

(2)了解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时间、培养方式及结果、成效等。

(3)对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进行面试。对高教、科研及其它专业人员的外语根据需要进行抽测。

3、判定:

(1)基本情况和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填报是否真实;

(2)基础理论知识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水平;

(3)综合业务能力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标准;

(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4、答辩是职称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注意对假文凭、假论文、假成果及挂名论文、挂名成果的核查、鉴别。对填报不实或有疑问的,要认真核查清楚。对学历、论文、业绩成果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三)计时。

答辩每人用半小时左右,其中答辩对象汇报不得超过15分钟,到时应打铃终止汇报。

(四)计分.答辩对象退场,答辩小组合议后,由专家按百分制各自打分.各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即为最后得分,也允许用答辩小组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

四、答辩结果及使用

(一)答辩对象最后得分低于60分,或有1/2以上(含1/2)专家打分低于60分,为不通过。

(二)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1/2以上(含1/2)专家投否决票,为不通过。

(三)答辩未通过人员,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五、要求

(一)高评会所在部门人事处、职改办要周密安排好答辩工作,答辩应规定场所,集中进行。答辩对象的评审材料应适时提前送交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二)答辩小组专家应认真审阅答辩对象的材料,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好答辩质询的题目。答辩应注意宽严适度,既要严格坚持各项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质量,又要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为中青年优秀骨干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三)答辩人员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答辩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7月26日印发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篇五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 1 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行。可由本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第七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八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学科)答辩组参加答辩人员的成绩分布,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三 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第九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及整理。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一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5 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总结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答辩论文须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晋升正高者须为国家级刊物),能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 答辩材料审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答辩材料提交答辩组专家审查前,要按照匿名审查的要求,对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专家要对答辩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合格的根据答辩者答辩论文的质量,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专业能力、专业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学科)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少于 20 人的组,命题数量不得少于 60 道。个性题着重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出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个性题目。

四 现场答辩及赋分

第十二条 现场答辩步骤:

1、答辩者简要介绍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此过程不超过5分钟。

2、专业知识测试。参评者从本答辩组备好的公共题目中随机抽取。3道题,选其中2道题做出回答。此过程不得超过 8 分钟(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此步可免)。

3、专业工作及专业创新能力测试。当场拆封答辩组事前为其准备的3道专业个性题,要求回答其中至少两个问题。此过程不超过8分钟。

4、答辩组专家代表进行现场点评。

5、各位答辩专家评分。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核分(现场答辩的赋分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分值的整理与核准。专业(学科)组答辩、赋分结束后,组长召集本组专家,根据评委会要求对本组赋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每位答辩者所得分值进行整理核准。

五 成绩及使用

第十四条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中、差三个档次进行分类。总成绩构成中,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现场答辩评价成绩占60%。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30%,现场答辩成绩占30%。答辩总成绩85分以上为优、60—84分为中、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档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档次人数比例掌握在 3:6:1。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辩组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答辩成绩为差者,列入淘汰对象,专业(学科)组一律不得向评委会推荐;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偏下,专业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要遵守评审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确保答辩过程严谨有序,答辩成绩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过去实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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