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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务侵占心得感悟(大全5篇)

时间:2023-09-28 14:56:24 作者:曼珠最新职务侵占心得感悟(大全5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感悟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感悟,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感悟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感悟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心得感悟篇一

首先,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让人瞠目结舌,这是道德沦丧和法律失守的背景下所产生的痕迹。在整个案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作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却利用职务之便,首尾效应地侵占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伤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于这些人,我们应该坚决的追究责任,还给社会一个公正的结论。

其次,职务侵占案件暴露了我们现行的监管体制和法律管理模式都存在重大问题,这样的现象在工人阶级中也经常出现。所以,我们需要加强预防,加强内部监管,对于那些涉及职务侵占案件的公职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奖惩机制,对于涉案的人员进行及时严格的调查和纠正。避免了监管的盲目性和刻意性,对于这些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纪律处分,挽救其偏离正确的道路。

再次,职务侵占案件的纠正,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需要建立全民监督机制,吸纳更多的群众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促进了社会的正义和守法,发挥公众力量,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升级和变革。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知晓法律规则,从生活的细节中形成守法的好习惯。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阳光到每一个角落。

此外,了解更多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的心得体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引起人们的深思和对世界的认识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职务侵占案件的报道、口述受害人的经历、案情分析、法律判决等各方面的资讯都需要关注,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案件的成因及其严重性。同时,我们还需要研读专业法律文献,规范自己的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弘扬诚实守信的精神。

最后,职务侵占案件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或普通人,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珍惜自己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和良好的法律环境,依法公正地实现对职务侵占案件的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活力的社会环境,也才能达成社会发展的目标。

职务侵占心得感悟篇二

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洁身自好、公正执法、正常履职等方面的问题。我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中,深切体会到职务侵占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危害,也反思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担当。

第二段:案例分析

在一次职务侵占案件中,我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占用了公款并侵占了单位的资产,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并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和分析证据,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最终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第三段:问题点评

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了一些问题。首先,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识别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其次,需要更加注重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最后,更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切实履行好职务,为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第四段:体会总结

通过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我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影响,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在工作中要认真尽责,保持清正廉洁的态度,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规范、规定和纪律,以此为基础,才能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段:展望未来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深入挖掘案件问题所在,加强对案件的细节分析和常态化预防工作,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不断学习和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成为一个更加优秀、专业和有担当的公职人员。

职务侵占心得感悟篇三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刑法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心得感悟篇四

近年来,随着本地社会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以往不常出现的职务侵占罪案件在江州区这样一块不大的区域内也逐渐屡见不鲜起来。然而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和完备,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难以准确定性,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困扰。

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为例:

4月份,谢某、李某合伙在崇左市江州区某小区开办了一个酒业经营部,由谢某出资,聘请陈某作为酒业经营部的业务经理,负责销售业务,该营业部以谢某名义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陈某担任业务经理后,以经营部的名义与崇左市江州区的各大娱乐场所开展了业务往来,为他们提供啤酒,并负责向他们收取货款。208月至4月期间,陈某利用酒业经营部业务经理的身份,先后从娱乐场所收到共计12万余元人民币的货款,但均未交给经营部的财务人员入账,而是谎称货款尚未收到,实则占为已有。谢某等发觉后,多次要求陈某将货款交出来入账,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最后为了逃避还款陈某离开了崇左,并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与谢某等断绝了联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讨论时,检察人员出现了分歧,形成了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侵占罪;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是一般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侵占罪是绝对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公诉程序,因此检察人员的上述分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陈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最终决定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于,作为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陈某,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换言之,就是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含义。

二、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之法理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罪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其他单位”做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辩证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来做出判断。

(一)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分析。单位这个概念,是针对自然人而设立的,是与自然人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家庭)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承担,而所获得的收益则都归个人(家庭)所有,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个体工商户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而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需注明字号。换言之,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自然人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实际上就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二者相互混同。回到刑法中,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于民法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则,那么在我们企图解释刑法中的法律条文的时候,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无疑是明智的选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运用体系解释,可判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实为其业主,即自然人(家庭)的.财产,若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解释中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其他单位”的范畴,则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对象,与普通侵占罪所侵占的对象就没有分别,二者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是同一财产,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自然人的财产是混同的,那么刑法在已有普通侵占罪的基础之上再设立职务侵占罪就失去了意义,二罪毫无区别可言,岂非多余。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不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继而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将该个体工商户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普通侵占而非职务侵占。

(二)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分析。目的解释是法学理论上关于法律解释的又一种典型方法,它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究从而得出对法律规则的正确解读。学界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任何法律解释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目的,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回到本案中,若要对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做出解释,首先要对与“单位”有关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刑法这一部门法里,“单位”需要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被表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意味着它的法律行为、它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与自然人区分开的,而不是混同的,否则不能称其为“单位”。

《刑法》对单位犯罪作如此规定,其目的正是希望遵循“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将犯罪主体区分为单位与自然人,才能进一步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与刑罚,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律行为是否相互独立、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相互独立,独立则作为单位对待,混同则作为自然人对待。而对于作为单位犯罪的罪名,《刑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仅有少数几个罪名可以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并且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刑法》也只规定了财产刑,没有规定自由刑,这就排除了犯罪单位因为犯罪而被暂停业务甚至被撤销的危险。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出于保护单位合法权益不因为该单位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目的。

如前所述,《刑法》将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规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目的是区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单位和不具有独立人格的普通合伙企业、工体工商户等,进而区分单位行为与自然人行为,据此区分二者的责任与刑罚,最终达到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在同一部门法里,作为犯罪对象的“单位”,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同属于刑法保护的同一类法律关系,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也应当趋于一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法体系里的法律概念一脉相承,从而避免适用上的无所适从。也就是说,在刑法体系里,对作为犯罪对象的“单位”概念作出解释,就应当借鉴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概念。

综上所述,在缺乏权威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针对“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解释,无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还是目的解释方法,其最终的判断都应该为:个体工商户不在“其他单位”的范围之内。就本案而言,作为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陈某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请批准逮捕陈某一案,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陈某因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批准逮捕。

职务侵占心得感悟篇五

职务侵占案件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违法行为,涉及的职业范围广泛,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学校、医院等领域都会出现这样的案例。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曾经参与过多起关于职务侵占的案件,现将所得的心得体会简要作如下总结:

二、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的案例根据职业不同,情节和特征也有所不同。例如一起政府机关的案件中,案犯利用职权违规分配项目,随意调用公款购买生产设备。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的起因和过程,同时明确职务侵占的法律定义,有针对性地掌握职务侵占证据链。掌握好证据链,对于提起诉讼、获得刑事判决都十分有利。

三、矛盾解决

随着案件的深入,我们会经常面对证据不足、当事人拒不认罪等矛盾局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耐心与当事人谈判,收集更多的证据,尽可能避免与当事人冲突,以达到更好的化解和解决矛盾的结果。对于拒不认罪的当事人,我们需要调动心理学知识,切入其内部的想法,调整当事人的观念,留下可再次思考的空间。

四、缺失――防范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案件的根源在于监管环节不力,内部管理不细。我们需要站在防范层面,从源头上杜绝职务侵占行为。在企业单位内部,应提高员工的监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确立责任制与奖励制,并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对于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杜绝职务侵占行为。

五、结语

职务侵占案件的呈现一定是伴随着法律和监督制度的缺失。我们只有站在预防的高度,完全遵守法律规范,才能真正杜绝此类犯罪,保护社会经济与公共利益的安全。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要时刻提高自身素养,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案件,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维护社会法律公正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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