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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篇一
地点:多媒体教室
主持人:xx
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代表
会议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主题:xx镇中心小学第四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
二、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三、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四、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五、通过《教师工作考核评估细则》(修改方案);
九、宣读大会决议;
十、请领导讲话;
十一、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记录人: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篇二
我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当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在我园探索现代教育制度和构建现代教育制度下学校*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作为学校*管理的主要途径——教代会制度,我们将进行新的探索和研究,特制定“教代会”以下制度: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学校范围内主要履行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代表每学年由各工会小组或组室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需超过三分之二),总的代表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其中教师代表应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代表任期一学年,“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五至七人组成的大会**团,执行“教代会”常务工作,并负责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团成员任期三年。
无论是开会或闭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校情定期发布会”、“校务公开简报”等形式,由教代会代表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专栏、校长信箱、热线电话或校长接待日面对面地作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以达成共识。
“教代会”评价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1、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
2、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
3、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
4、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以不断规范我校现代学校制度下和*管理机制建设中的“教代会”制度,以逐步形成我校“教代会”制度特*。
组织代表或**团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一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进行采纳或给予奖励。
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学校*评议干部工作,在被评议者述职、全体教职工无记名书面测评的基础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讨论、评议,并作出书面意见。由评议工作小组汇总测评结果及评议意见,将评议意见反馈给本人,并由评议组组长向教职工或代表评议总结。
大会**团执行**制,坚持*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4、对议案进行修改。
5、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篇三
地点:多媒体教室
主持人:
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代表
会议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主题:xx镇中心小学第四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
二、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三、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四、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五、通过《教师工作考核评估细则》(修改方案);
九、宣读大会决议;
十、请领导讲话;
十一、宣布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记录人: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篇四
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幼儿园教代会制度如下:
1、教代会是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和意志。
2、教代会要定期召开大会,实施审议、收集提案、公布决策等工作程序。
3、教代会对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和决定权。
4、教代会听取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和通过由园长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考核聘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规章制度,由园长颁布施行。
6、将教职工的提案收集、分享交流整理备案。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篇五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团主持会议。
**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