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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优质5篇)

时间:2023-09-26 17:33:50 作者:紫薇儿2023年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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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篇一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

转让方(下称甲方):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项

甲方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即丧失房屋所有权,而将房屋的所有全归乙方所有,该房产为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房。

二、支付款项

乙方为此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作为补偿,其后甲方不得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再次向乙方提出异议,双方立此为证。乙方于20____年__月__日支付全部款项。

三、其他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合同各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签署。

转让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受让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篇二

笔者在哈尔滨市公证处了解到: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继承权公证书是一直有效的,不存在期限问题。不过,根据房产部门的规定,如果房主死亡,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时候,一般会需要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果当事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办理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就必须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当事人对于房产继承权公证书的有效期方面的担忧或者顾虑大可放心。但另一种情况除外,如因该房产继承发生诉讼,则有诉讼时效。

在此,哈尔滨市公证处负责人提醒老人:继承人办理完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只是证明房产继承权的归属,该房产的所有权尚没有发生实质转移,当事人需要通过办理房产继承更名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法定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继承人是不可以持该公证书就自由出售尚未更名的房产的。也就是说,房产继承公证书与房产证各有各的作用,公证书不能代替房证。

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xxxx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篇四

文/吴晨旭

原文: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解读:

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案例:

曾经,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备受争议。直至6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杨老太的一纸判决,才使这一争论尘埃落定。

杨老太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行动不便的老人曾请求儿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儿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不为所动。于是,老人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206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有退休金,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遗产继承权公证申请书篇五

继承人: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女,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查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在_____(地名)死亡,死亡后在_____(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遗嘱,死者_____的遗产应由_____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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