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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的论文(模板5篇)

时间:2023-09-26 16:28:35 作者:温柔雨与租赁的论文(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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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的论文篇一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目划分不够科学

1.税目较为零散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从征收效率方面来看,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繁多,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对应。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可能促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造成偷税和避税。

2.分类税制调控不均,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税率、分项征收管理。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3.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转变。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不能涵盖现阶段所有的个人所得项目,也不能适应个人收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税率设计不能充分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形式。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较大,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1.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虽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由九级改为七级,但仍显得比较多,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同时,低税率的级距比较小,这使得本不应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

2.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而对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按照20%的税率征收。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所得征税高,对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

3.同一收入类型的税收负担不够均衡。公民通过工资薪金取得收入,通过劳务获取收入以及通过个体经营获取的收入都属于个人劳动获取的收入。但因当前税法中规定的不同所得类型适用的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具有类似性质收入的税负不均。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太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受到个人收入、消费和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个人情况不同则支出费用也会有所差别。

1.费用扣除过于简单,未考虑生计成本。如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标准,每月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未考虑个人住房、养老等因素,未考虑不同家庭结构的差别,如赡养人口、婚姻状况等,也未考虑纳税人健康、年龄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均。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未考虑物价因素。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不能适应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上涨的现实情况。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不利于纳税公平。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不能体现横向公平的要求。

(四)优惠政策不够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减免税政策较多且不规范,应有的政策导向作用难以发挥,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1.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多区别对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0类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每一类又有多个具体项目,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和公告中对一些项目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是对同一项目实行差别待遇。如股票转让所得,有的征税,有的不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的按20%征税,有的按5%、10%征税。这些区别对待造成了税收上的不公平。

2.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不明显。当前国家的税收支持方向已向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投资等方面转变,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方向却还不完全与之相适应。

(五)纳税申报方式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绝大多数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过程,纳税意识缺乏,税法遵从度不高。

1.过多依赖代扣代缴。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数据来看,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比平均达60%以上,扣缴单位较好掌控的就征收较到位,而对于其他项目所得,由于其多样化、隐蔽化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而造成征收管理缺位。甚至有的纳税人认为纳税是扣缴单位的事情,税款少缴也应由单位负责,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自行申报弱化。国家税务总局于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应进行自行申报。但在征管实践中,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而且需要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申报质量还不够高。

3.中介机构代理作用未能发挥。目前在我国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纳税比较复杂。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代理服务,不仅可以解决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计算复杂和申报繁琐的问题,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

(六)税收征管体系有待完善

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征管配套制度,而现行的征收管理方式还不能满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需要。

1.税收征管手段缺乏。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以申报的数据作为税收征管的依据,而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难掌握,对于多处取得收入的渠道更是无从查起,从而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控管。

2.税收执法力度不够。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往往把查补税款作为重点,以补代罚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但在征管实践中,对已离开原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仅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难度较大。又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建立离境清税制度,逃避税者一旦离境,所欠税款很难追缴。

3.涉税数据信息难共享。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缺乏法定的协作制度,对纳税人的财产、消费等信息数据很难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个人所得税的信息数据库的开发还基本是空白,对涉税信息没有进行深入加工及分析,而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协税护税机制不健全。日常工作中的协税护税主要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还在建立中,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制度还不完善。在资金支付方面,相应的金融配套机制还很缺乏,现金交易比较普遍。税务机关对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状况难以掌握与分辨,个人征税系统的全国联网还未实现。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再将本年度全部所得相加,按照累进税率计税,平时已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终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任务艰巨,面临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在兼顾长远与现实的基础上,采取渐进式改革策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新的税收制度。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简化调整现有税目

根据各项所得的性质,可将现行税法中的11类所得项目整合为3大类调整后的税目简化为3大类:劳动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资本所得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包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原因在于:一是对劳动所得应推行综合征收改革。劳动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占比最大,实行综合征收后,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稳定影响不大。二是对资本所得延续目前分类征收的办法,将来逐步选择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这一选择是基于当前国情和征管外部环境,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对资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的条件。三是对其他所得适当拓宽征税范围,可以将确定征税的权限适当下放,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随着征管条件的成熟,应当逐步调整扩大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

(二)科学设计税率档次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方面,其他国家提供了两种思路: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这体现了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趋合理。二是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目前,oecd的34个成员国中,25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不超过5级、22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结合我国实际,具体设计思路如下:一是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适当拉开税率级距。目前,对工薪所得实行按月征收,其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可以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对劳动所得按年综合计算征收。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目前税率设置级数过密、级距较窄的问题,可以将目前的7档减为5档,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5%、10%、20%、30%、40%等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负担,同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具体税率设计见表3。二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资本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资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资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的2级超额累进税率,与改革后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第3至第4级税率对应。具体税率设计见表4。三是对于目前暂时实行分类课征的其他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由于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具有偶然性、不可控性,可以采取中性策略,不必实行加成征收。

(三)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应改变单一费用扣除的方式,根据税目设计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同时,各项扣除要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继续保留基础性的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可以设定为4000元左右,建议取消对外籍人员的单独扣除标准,做到内外统一、公平税负。二是资本所得继续采取成本费用扣除的办法,允许纳税人扣除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三是渐进式推进生计扣除的.办法。生计扣除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由于对家庭相关信息掌控的不充分、不及时,目前全面推行生计扣除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来试行这一扣除办法。生计扣除需要考虑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年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四)逐步规范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10大类,除此之外还有3类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过多的区别对待容易促使纳税人为逃税而进行人为的财务安排,也容易造成国内外居民的税负不公。因此,应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一是取消一般性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普通外籍人员,不应给予比国内公民更多的税收优惠,对普惠制政策可以通过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予以考虑。二是保留特殊照顾的税收优惠。如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烈士家属的所得、政府的特殊补助、下岗再就业取得的所得等,其他税收优惠则应当严格限制。三是制定激励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根据国际惯例,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掌握尖端科技的高端人才,或在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作出杰贡献的人才,可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确认,将其取得的相关所得确定为免税所得。

(五)构建税源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税源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一是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要求将目前以单位为主的申报主体扩展至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申报主体,这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如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代码,并用于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询纳税人的缴税信息。结合我国实际,可结合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建立自然人纳税代码制度,即以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代码。每个公民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此号关联纳税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时掌握个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税务机关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集中处理,为强化个税征管建立基础。二是强化税源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凡是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各种单位、机构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解缴税款。可以借鉴德国模式,实行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普通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一旦发现其偷逃税款的证据,则将给予惩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三是建立防控型个税稽核系统。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信息系统的条件下,逐步推行对自然人的纳税评估和稽查制度。每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后,利用税收情报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人,对其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劳动所得付出方和收入方的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六)完善信息管理体系

信息化管理能够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中心,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进行情报交换和风险推送。一是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效的国家,基本实现了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进一步强化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和后果,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二是逐步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加强与国税、银行、工商、房管、海关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构建实时共享的信息网络体系,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及支出等涉税信息。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协税护税部门及时提供真实涉税信息的taxreform税制改革义务,任何部门不得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涉税协查申请。可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三是着力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及相应处罚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将纳税人的个人纳税信用与就业、贷款、出入境等进行关联,提高税收违法成本。在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大资产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促使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便于税务机关实时掌控个人涉税信息。同时,从立法层面推进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减少现金使用频率和规模,大力推广电子结算方式的应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信息透明化。

与租赁的论文篇二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

论文摘要: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民法上最基本的物的分类。

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不尽相同,主要涉及物理标准、价值标准、程序标准、登记标准等,我国法应当采取物理标准。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划分标准;物理标准

在民法上,动产与不动产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每一种法中,都存在一个‘对物的最基本划分’(summadivisio),也就是说,整个经济—社会制度都以它为基点。”“这个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不动产与可动产之分。”那么,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本文试就此问题谈点看法。

一、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立法例

在罗马法上,动产与不动产又被称为可动物与不动物或者可动产与不动产,其划分是慢慢地发展起来,并且直到罗马法的最后阶段才被采用的。

《法学阶梯》认为:“物实际上可分为可动物和不动物。”可动物(resmobiles)是指可以自由移动而不改变其结构的物品;不动物(resimmobiles)是指不能从一地向另一地转移的物品。

可见,在罗马法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采取的是物理标准,即以物的物理属性是否能够移动为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

在日耳曼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除物理标准外,还以标的是否容易灭失为标准。

容易灭失者为动产,不容易灭失者为不动产。

法谚云:“炬火所得烧尽之物,悉为动产。”是以木造家屋,不问其有无定着性,悉为动产。

这是因为,古代日耳曼人原以狩猎牧畜为主要生产方式,辅之以农耕。

当时权利的客体限于武器、家畜、衣服、耕作狩猎的用具以及与日常衣食住等有关的物品。

此时的物仅有动产,而动产之中最重要的是家畜。

及至部落法时代,日尔曼人的生活已进步至农业社会。

此时的物包括土地及动产,而不动产不包括家屋。

到了封建法时代,因封建制度的发达,土地成为财富与权力的渊源,不仅于经济上具有优越力,且于政治上及法律上皆有重大的意义。

其后,至都市法时代,土地始成为完全私有权的客体。

家屋亦逐渐发达,但除石建之大建筑外,尚未视为不动产。

近现代各国立法大都对动产与不动产作出了划分,且划分的方法均是对不动产作出界定,而不动产之外的物为动产。

从各国规定来看,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物理标准,只是各国采用的程度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采取单纯的物理标准,而有的国家则在物理标准外兼采其他标准,但其它标准也都是辅助物理标准而发挥作用的。

概括起来说,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五种标准:

一是单纯物理标准。

这是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标准。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812条规定:“土地、泉水、河流、树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即使是临时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以及在一般情况下那些或是自然或是人为地与土地结为一体的物品是不动产。

固定在河岸或河床之上并且永久使用而建造的磨坊、浴场以及其他漂浮在水面上的建筑物视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土地和建筑物被视为不动产。”《智利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不能从一地移往他地的物,为不动产。

例如,土地和矿产,以及永久附着其上的物,如建筑物、树木。”

二是物理标准兼价值标准。

这种划分方法以物理标准为主,辅之以价值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为法国民法所采用。

在法国古代法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的基本思想是:不动产是贵重的长期存在的和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动产则具有较低的价值且不能长久存在,动产的价值是“脆弱”的。

可见,法国古代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是一种有所改变的物理标准,同时表现和适应了一定的价值观念。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罗马法的物理标准,同时也保留了以价值概念为标准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对此,《法国民法典》第517条规定:“财产,或依其性质,或依其用途,或依其附着客体而为不动产。

”可见,《法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不动产,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依财产的性质所确定的不动产,如土地与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是依物理标准所界定的不动产;二是依财产的用途所确定的不动产,如土地所有人为土地之利用与经营,在土地上安置的物件(如与耕作相关联的牲畜、农具等)。

这里的财产用途,其特定含义是指所有权人通过将一物用于另一物,使之对另一物具有特别用途或专门安排,从而在两物之间确立起一种关系;三是依财产所附着客体所确定的不动产,如不动产之用益权、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等。

后两类不动产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价值标准,因为这些财产通常被视为价值较大的财产。

三是物理标准结合程序标准。

这种划分方法在物理标准的基础上,又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划分动产与不动产,为德国民法所采用。

《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1)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种子自播种时起,植物自栽种时起,为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2)为完成建筑物而附加的物,属于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德国民法典》没有对不动产与动产的概念加以规定。

这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这个概念的内容,人人熟知,故法典本身对其未给定义解释。”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中,正确“理解这一对概念的出发点是‘土地’。

此概念并不等同于土地与土壤在自然界中的清晰分类,而应自法技术的角度,依据土地登记簿内容来对其进行理解。

故而,土地是指在被当作‘土地’而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中的地表的一部分。”在德国民法上,不动产的通行解释是“地产”,即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土地。

也就是说,德国民法中的地产,不能包括不可以纳入登记的地面,如沙漠。

地产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地表部分,而不是自然意义的土地。

同时,在德国民法上,建筑物是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产的组成部分和地产具有同样的法律命运”。

可见,德国民法在采用物理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后,又通过登记程序进一步加以限制,从而形成了民法上的不动产的概念。

四是物理标准兼法定标准。

这种划分方法是以物理标准为主,兼由法律规定哪些其他财产属于不动产,为越南民法所采用。

根据《越南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改变的财产,如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土地上附着物。

此外,不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五是物理标准兼登记标准与法定标准。

这种划分方法是以物理标准为主,兼以登记及法律规定界定不动产与动产,为俄罗斯民法所采用。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不动产包括土地及附着物,这是以物理标准界定的不动产。

此外,不动产还包括两种:一是登记机关登记的航空器、航天器、船舶,这是以登记标准界定的不动产;二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不动产的其他财产。

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2条中规定:“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是不动产。”这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

可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采取物理标准的基础上,又采取了登记标准和法定标准。

有学者认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取了登记标准,[12]这是不准确的。

二、我国学者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理论争议

在我国,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学者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应采取物理标准,这是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绝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也采取了这种标准。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条规定:“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目前,大陆学者主持拟定的最具有代表性的两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采取了物理标准。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29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等。”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97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应采取登记标准,即须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不须登记的财产为动产。

概括起来,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物理标准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其一,物的不动性完全是从实物形态出发的,无法表现物的其他性质;其二,物的不动性不等同于物的重要性,难以表现物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三,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连不动产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如整幢房屋被迁移。

若按物理标准,房屋应划归为动产。

另一方面,与物理标准相比,登记标准具有全部覆盖所需指代的重要财产的功能。

其一,不动产是重要财产的指代,就必须覆盖一个社会的全部重要财产,登记标准实现了这一点,凡登记的为不动产,即为重要财产,使登记财产、不动产、重要财产三者成为外延完全相同的概念,不产生任何歧义。

其二,登记标准是一个客观的、简明的、能为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所共同采用的标准,不需要其他的辅助标准,不需要复杂的理论解释,不需要设置各种例外,它将使物权法少去累赘和混乱。

其三,登记具有证明财产的重要性与管理重要财产合二为一的优势,而以往的分类标准仅仅用于划出重要财产,登记只成为管理财产的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动产与不动产应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不同为标准而进行划分。

这种观点主张,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影响其价值的物,而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

第四种观点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应当以物理性标准为主,辅之以登记性标准。

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物理标准具有天然优越而不可替代的地位,应当继续坚持。

但物理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车、船、航空器乃至无体物,该标准难以发挥其划分的功能。

因此,应当辅之以登记标准。

按照这种观点,动产与不动产首先应按照物理标准进行划分,然后再根据财产是否登记的情况界定不动产,即凡是登记的特定物都属于不动产之列。

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采取的是单纯的物理标准,第二种观点采取的是完全的登记标准而抛弃了物理标准,第三、四种观点则采取了混合标准。

第三种观点采取了物理标准与物权变动要件标准,但从其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界定来看,其实采取的仍是物理标准,而没有采用物权变动要件标准。

同时,从物权变动要件来看,登记或交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考虑物权变动的要件,其实也就是考虑登记问题,也可以说就是登记标准问题。

与租赁的论文篇三

一、数据与方

法本文通过双倍差分模型(did)通过两次差分来消除研究对象的事前差异,从而真正评估出政策的效果。此次税制改革采取分行业与分地区试点同时进行,这一方面使得试点行业的投资在试点前后产生差异,另一方面又使得同一时点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企业的投资产生差异。通过did来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事前差异,以得到真正的效果。我们将试点地区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作为实验组,非试点地区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作为对照组,并根据“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步骤进行分组。样本选取深沪股市~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应用eviews6.0进行数据处理。

二、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检验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投资的影响,改革使试点企业的平均投资水平比未加入试点企业的平均投资水平在年之后明显下降。可以认为,此次税制改革抑制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的投资,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对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适当调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的税率。此次改革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6%,税负的大幅度上升,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现金流减少,投资下降。第二,扩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该行业的外购项目非常少,内部的人力成本为其主要成本,而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都无法抵扣,直接导致税负加重,抑制投资。

与租赁的论文篇四

会计学界普遍认为,服务是无形的,作为服务之一种,会计服务也是无形的,是看不到、见不着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一、说服务无形,于理不通

人类是通过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来感知外界信息,认识周围物事的。其中,视觉获得的信息量占总获取量的80%。所以,“看见”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体验。体验是由物事的刺激构成的。作为体验对象的物事虽非一概有形,但绝非一概无形。从80%的比例来看,大部分的体验对象都应当是有形的。

而“现代营销学之父”菲利普·科特勒认为,“与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购买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听不见、闻不到的”,并以马里奥特饭店组织游客参与激流漂浮等体验来吸引其再次光顾为例,说明服务“属于无形的体验。”[1]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激流漂浮成为游客“几年里念念不忘的谈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湍流当中击水漂流的情景,那起伏的波浪,白色的水花,晃荡的周遭,飞舞的桨楫,扭动的游伴等等,历历在目,给游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正是饭店服务成果的形象体现。因为激流漂浮是由饭店组织的,饭店的服务就体现在了由上述情景构成的直观可见的激流漂浮中,已与漂浮活动水乳交融为一体。饭店服务体现为漂浮活动,漂浮活动体现了饭店服务。假如游客是个盲人,无法看到这种种形象,那么,他对激流漂浮的体验,即对饭店服务的体验,就只能非常肤浅、抽象,就不大可能在“几年里念念不忘”。所以,科特勒所谓服务“属于无形的体验”的说法不能成立。服务是体验的对象而非体验本身。据前所述,80%的体验对象都是有形的。这些具体可见的服务就属于这80%。体验是无形的,不等于服务是无形的。而且“不可能在购买前看见某某”,也不等于“某某无形”。说服务无形,于理不通。

科特勒是针对物品的有形性来提出服务的无形性的,意在区别服务与产品。“服务营销理论之父”克里斯廷·格罗鲁斯虽然认为“无形性并不是界定有形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标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科特勒的观点,但其依据的只是“顾客也可以从主观和无形的角度来感知”[2]有形物,其依旧认为“服务就是一系列过程或活动”[2],“这些活动从本质上说是无形的”[2]。格罗鲁斯未能意识到这些活动实乃有形物的非静止状态,更未认识到服务活动表现为有目可睹的人体的运动形态。

服务就是劳务,就是劳动,属于人的运动形态。既为“形态”,就一定是有具体的样子的,必然是有形的。只是这个形不是静止的,而是活动的。雕塑是有形的,舞蹈也是有形的,一切可以眼见目睹的物事,无论是静止的还是活动的,都是有形的,有目可睹的。

服务分自立性服务和依附性服务。前者无须依赖外物(设施设备)即可实施,后者则须依赖外物方能实施。无论哪种服务,都是具象的,直观可睹的。在信息化社会,像人工搬运这样的完全的自立性服务已非常罕见。现代服务绝大多数都是依附性服务,其形象地显示在服务设施设备、工作状态及其成果、服务人员的运动形态——举止态度等方面。

或曰,服务是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效用的'活动,劳动只是服务的载体形式,而非服务本身,服务也可依附于其他载体,以其他形式提供,所以,有形的只是劳动而非服务,服务是无形的。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割裂了内容与形式,掉进了形而上学的泥淖。物事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与形式是水乳交融不可分割的。离开了形式,内容就无从表现;离开了内容,形式则无有意义。借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话语,内容就是所谓的“依附体”,形式则是所谓的“自立体”,“依附体”渗透在“自立体”中,构成了物事。作为依附体的内容的存有只能附着于形式这一自立体;是自立体使依附体存有,即内容这个依附体分享了形式这个自立体的存有,离开了自立体,依附体便无法存有。在实际存在的物事,这两者不可分。比如,书报作为事物,都不只是形式、载体,而是包含了内容在内的。书报是纸张与其承载的内容的统一体。没有纸张,内容就无从表现;没有内容,书就不能成其为书,而只是本子,报也不能成其为报,而只是纸头。也正基于此,“读书看报”的说法才能成立。若照“或曰”的说法,书报只是其内容的形式、载体而非内容本身,那么,无有内容的本子、纸头也就都可以被称作书报了,也就不能说“读书看报”,而只能说“读书中的内容,看报中的内容”了,这显然是荒唐的。

服务是动态的,设施是静止的。服务与设施只有动静的不同,物人的不同,而不存在有形与无形的区别。物有形,人也有形;静态的是形,动态的也是形。在本质上,服务的效用与设施的效用都来自人的劳动,即可见可视的人的活动。设施是人制造的,实际上是人的替代品,在代替人提供效用。人通过服务直接提供效用;设施所提供的效用,实际上是人的效用的间接体现。服务让我们获得了体验、经历,设施其实也让我们获得了体验、经历。服务与设施所带来的效用都可以理解成让我们获得体验与经历。只是服务带来的相对难以重复(即科特勒所谓的“变动性”,格罗鲁斯所谓的“异质性”),而设施带来的相对容易重复。让我们获得体验、经历的服务,就是人的活动、设施的形状或表现,它们都是具象的。人与设施都是科特勒所谓的“物质实体”,都是有形的。

诚然,说服务具有“无形性”,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营销最初是伴随着有形物品(如牙膏、汽车、钢铁和设备)的销售而发展起来的”[1]。服务产品是相对于实物产品而言的。既然两者是相对应的不同类的产品,既然实物是有形的,那么,服务产品也就“被无形”了。认为服务无形,或许也出于近代(从16世纪至19世纪末)科学静止、孤立看待事物的传统[3]。唯其孤立,所以将物品与服务割裂开来;唯其静止,所以只承认静态的物品有形,不认为动态的服务同样有形。而这种静止、孤立看待事物的传统与文艺复兴以来科学从综合形态向分科形态演进所派生的社会文化,比如,分析之风盛行,许多人不明白分只是为了更好地合的手段而视分为目的,固执于分而无视世界乃有机的整体等等,密切相关。但是,如果以现代(从19世纪末至今)科学运动、联系的眼光来看,服务就与物品合于一体,动态的服务便也就是有形的了。新学说总是在与旧学说的情惹意牵、藕断丝连的纠缠中创立的。这是科学发展的规律,也是人类历史前行的规律。虽说现代科学观念已经形成了百多年,但深深植根于人们脑海中的旧观念并未彻底铲除,以至许多人仍习惯于以旧眼光看待一切。科特勒、格罗鲁斯虽然创立了服务文化理论,被誉为“大师”,但也难脱这样的规律。

三、会计服务是有形的,应通过改善形象提升会计服务质量

会计服务虽离不开“黑箱”中的脑力劳动,但决不仅是脑力劳动,且一定会从举止态度上显示出来,从那些有目可睹的审核、计算、开票、制单、记账等工作状态及票据、凭证、账簿、报表等成果中体现出来。

票据、凭证、账簿,报表上的记录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是精准的,还是粗疏的,是完整的,还是残缺的,是规范的,还是随意的,是工整的,还是潦草的,都直接形象地显示了服务质量。

财务室的陈设是齐整的,还是凌乱的,是洁净的,还是肮脏的,都以具体的形象展示了不同质量的服务。

会计人员递交票据、现金给服务对象,是微笑着递,还是板者脸递,是双手奉呈,还是单手递上,是抛给,还是递给,是等你接稳了才松手,还是未等你接稳就甩手而去,都是具体形象的,是可见可睹的。

会计人员是热情,还是冷漠,是认真,还是马虎,是细致,还是毛糙,是耐心,还是急躁,是稳健,还是卤莽,是沉着,还是浮躁,是及时,还是拖拉,都可以从其举止神态上看出来。

会计服务是不可能凭空存在的。会计服务总是借助于一定的形态展示出来的。满足对象需求的服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形象——有时是物的(比如,票据、凭证、账簿、报表),有时是人的(比如,会计人员答询服务对象时呈现的笑容),更多的是物人合一的。倘若只谈服务,只谈满足,而无视形象,无视服务的有形性,不从改善形象入手提升服务品质,那么,要求会计人员保持文明优雅的举止态度,做到热情、认真、细致、耐心、稳健、沉着、及时,保持会计服务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保证票据、凭证、账簿、报表的真实、精准、完整、规范、工整,就失去了理据,只能架空服务,虚化质量,画饼充饥,有名无实。

承认会计服务的有形性,是自觉改善会计服务形象以提升服务质量的前提,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不仅可以纠正谬误,更加科学地认识会计服务,研究会计服务,把握会计服务的规律,而且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自觉意识,高标准,严要求,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态度,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服务意识,主动从服务对象的需求出发改进服务,重视对方的感受体验,重视对方的监督评价,有利于消除“服务无形”所导致的消极马虎、随意应付等现象,增强会计人员的质量意识,从小事入手,从细节抓起,全方位改善服务形象,提升服务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优质的会计服务。

与租赁的论文篇五

个人所得税最早起源于18世纪末的英国,当时为了筹措英法之间战争的费用,英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此后几经废立,最终在1842年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专门的税种固定下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作为一个成熟的税种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目前,发达国家中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平均占比在50%左右。其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其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已经超过50%。作为较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其健全的税收立法、严密的税收征管和公民较高的纳税观念在各国中居于前列。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经验,对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加以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比较分析

1.税收制度模式。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综合税收制度模式。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综合,以家庭作为课征单位,采取纳税人自行进行申报纳税的模式。这种税收制度模式的特点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及进行相应的扣除,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体现了支付能力原则,确保了税收的公平。但这种模式的征收的程序较为复杂,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这种征税方式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观念以及征税机关具备较高的征税水平。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分类,各类所得独立进行纳税。其特点是税收的征管简便,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征收方式不能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衡的现象。此外采取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也不能有效增强纳税人纳税观念。

2.税率。美国当前采取的是六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前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10%、15%、25%、28%、33%、35%共六个档次。且在申报方式上分为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的区间不同。我国目前的工薪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3%、10%、20%、25%、30%、35%、45%共七个档次。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率分为5%、10%、20%、30%、35%共五个档次。劳务报酬的税率为20%、30%和40%三个档次。稿酬所得在20%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征30%,实际适用税率为14%。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我国对劳动收入所得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型的税率。而对资本和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这就造成了财产和资本性所得的税收负担较轻。劳务报酬所得尽管采取加成进行征收的方式,但是由于采取按次计征的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将所得分解的方式规避税收,降低了其累进程度。

3.扣除标准。

美国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分项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课征模式,将其各种收入综合后,经过两次扣除,减去相应的免税项目后,扣除成本和生计的.费用后,就余额按相应的税率进行课征的模式。这种课征模式能够充分结合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进行征税,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对扣除标准结合每年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宽免额考虑了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情况,不同的情况宽免额也不相同。费用扣除中包含住房贷款中的利息支出、医疗方面的支出和个人捐赠等方面的费用都可以进行扣除,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盲人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我国的费用扣除采取综合扣除的方式,尽管征税方式简便易行,但是却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婚姻等相关因素,对生计费用的扣除较为缺乏,不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并且扣除的数额相对固定,不能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所得确认。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课税模式,即针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无论哪种类型的收入,都说明纳税人能够达到的相应的福利水准,因此应当包括在内。(2)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包含劳动取得的收入、地租收入、资本红利形式的收入等都应当纳入税基。(3)此种征税方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确保了纳税的公平。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类所得课征的模式。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仅仅对这11中类型的所得征税,而这11类所得之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因此导致我国此类税种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具体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推定所得等所得还没有进行征税,因而导致损失了较大一部分的税收收入。从资本利得来看,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相关条文,但是与世界各国通行的资本利得的内涵有较大的区别,并不包含针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从推定所得来看,我国的税法尽管也要求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实物收入征税,但是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实施的具体政策。

5.征管制度。

在征收管理方面,美国的收入署构建了完善的监控收入体系,采取双向进行申报的制度。要求雇主严格履行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同时也应当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建立了健全的税务信息稽核系统,美国的纳税人每人对应一个编号,并且这个编号会伴随纳税人的一生。当进行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交给税务局的相关文书应当对编号进行记录,通过这种方式,纳税人的支出及收入情况都已经记录在其税收档案中;美国的税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客观真实。与美国相比,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税务征收部门并没有实现同海关、企业、银行之间的纳税人的信息共享,致使其获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不足,同时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较弱,造成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

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课征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进行改革,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此种课征模式,首先应当对税基进行拓宽,其次应当对相应的税目进行整合。从应纳税所得的层面来看,属于纳税人主要来源的收入,例如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及租赁取得的所得等应当采取综合课征的方式,采取此种课征方式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征原则;对于纳税人不经常取得的收入,例如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等项所得,仍然可以采取比例税率进行课征。实行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课征方式,符合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状,能够较好地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完善税率结构。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主要是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但是累进程度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要重视税率的设计。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设置的过高,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地减少。其边际税率设置的较低,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的增多。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一般为3-5级,其对应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也低于我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因此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简化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30%左右为宜,同时将税率的级次由目前的7级缩减为3—5级,以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鉴于当前我国当前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实际状况,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适当增大初始档次税率的级距,将初始档次3%的税率对应的上限1500元增加到4000元,采取按年计征的方式,能够避免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3.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

4.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相关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项支出从而设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国的费用扣除设计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费用扣除制度。首先应当将目前的按月缴纳税款的方式改为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以简化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通货膨胀的实际状况进行指数化调整,确保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因通货膨胀受到影响。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在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方面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时结合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最后,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式,允许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扣除,以确保税收的公平。

5.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应当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利用计算机实现对纳税人的管理,建立纳税人信息监管系统,实现征税部门与银行、企业、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纳税人信息的共享,以强化对纳税人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状况实施监控,税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纳税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推断,进而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设立纳税人税收档案,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在银行、企业、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建立完善的纳税信息监控机制,对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且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自动归档,确保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准确无误。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构建业务能力强、工作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切实提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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