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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通用6篇)

时间:2023-09-26 08:21:20 作者:MJ笔神最新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通用6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篇一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区委办综〔2020〕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科室、中心重大事项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涉及多条分管线的,经分管线互通情况,充分沟通后,由牵头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区领导、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及作出的重要批示,由接办人员按上级布置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如接办人为一般干部,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办人为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接办人为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其他分管领导第一时间汇报建议;由分管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
四、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五、对一些影响审计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科室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篇二

廉政建设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上下沟通,密切联系以,规范各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项目办党委、总监办党支部及公司党总支部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合同段项目部廉政建设工作,履行《廉政合同》,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管理、监督,上下联系,转变作风,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条 本项目部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自下而上的不定期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加强联系,协调配合,自觉遵守,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发挥组织领导的作用。

第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进场后,在 1 个月内向处纪委及项目办纪检组上报本合同段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驻地名称及工作安排计划。同时对各施工队负责人姓名,驻地名称及联系电话一并列表上报。

第四条 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本合同段的工作计划安排、制度措施,认真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在落实上下功夫。并定期向公司党务工作部及项目办纪检组报半年或全年的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按时上报,对于上级安排的专项工作,做到专题及时报告。

况。

第六条 发现或发生参建施工队及其工作人员中有严重违反《廉政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或者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其它问题造成国家严重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向公司党务工作部和项目执行办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安排调查处理事宜。对上级批转要结果的举报、投诉信件,办结后及时上报结果。

第七条 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对有些工作不十分清楚、明确,或遇到疑难问题、争办事项、突发情况的,不回避、不推拖、不拖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得到答复后及时办理。

第八条 在请示,报告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有内容、有重点、有建议或措施、意见,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言之无物,树立好的文风。

第九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要严格遵守,凡违反上述条款,不按时请示、上报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或者从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失职论处,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a

1请示报告制度

机关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医院急诊科医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经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开会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检察长后,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请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发文件进行答复。紧急情况下,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可以先通过其他方式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告知答复意见,并立即制发公文进行正式答复。正式答复应当与其他方式答复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答复后,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答复意见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

第十八条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意见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案件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某一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篇四

为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提高办学的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使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请示报告制度。

1、学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总投资在500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进行采购。

2、学校修建、修缮或电教硬件建设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总投资在2000元以下的工程,应向中心学校报告备案,可能影响学校整体布局和规划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投资项目、用途,需增大或减小投资金额以及确需改变投资计划的必须事先请示,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4、大额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学校大型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等,确需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的,必须向中心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6、撤并校点,事前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7、学校组织教职工或学生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游览,必须事先向中心学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8、特殊情况需安排师生停课放假一天及以上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假。

9、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各类人员津贴标准,需按规定上报中心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请示要求:

1、请示事项必须先提出书面请示,送中心学校办公室登记后送中心校领导阅示,待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2、对须经请示同意才能办理的事项,在未批准之前或未获批准就办理而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1、学校校长外出,必须向中心校报告,同时告知临时负责同志及手机号码;学校办公室电话、校长手机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中心校报告。

2、各项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校报告其使用情况。

4、学校教师、学生无故外出三天以上应及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5、学校出现上访情况或发现有上访势头应及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6、外籍学生到我镇就读,学校应及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7、学校出现信息安全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详细情况迅速报告中心学校。

报告要求:

1、紧急事项的报告。上班时间向中心学校办公室报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向办公室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报告。

2、一般事项的报告。向中心学校办公室报告。

3、报告事项应及时、准确,坚决杜绝迟报、误报、漏报、瞒报。因迟报、误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篇五

篇一: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提高党组织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制度。

一、党员向党组织汇报请示制度

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为: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其他党员和党外群众中的先进事迹或不良倾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指点和帮助。

二、党小组向党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汇报请示的方法:党小组长代表党小组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请示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请示。

三、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制度

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除了按规定报告工作情况外。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前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组织生活安排意见;年末也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发展党员小结、民主评议党员小结;学院党组织要向院党委汇报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上级党组织要求汇报请示的有关情况。

基层党组织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本级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基层党组织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基层党组织应定期(每学期一至两次)和不定期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

篇二:党内组织请示报告制度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上一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1、非本部门职权范围能决策的问题。

2、半年或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政策法规不准的问题。

4、重大疑难问题。

5、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6、其它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工作应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请示报告工作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因请示报告的时间不准、不实,或未经请示而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人,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凡需上级答复后方可开展的工作和解决的问题,必须等上级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执行。并事后向上级详细报告执行情况。

五、对请示报告工作的有关材料,要做好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情况报告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近日,区委巡察办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梳理了有关巡视巡察的相关知识点,以问答的方式,供党员干部学习掌握。

1.什么是巡视制度?

答: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xxx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职巡视机构,依据《党章》《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的制度。

2.什么是巡察制度?

答:巡察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指市(地、州、盟)党委,县(市、区、旗)党委,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通过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借鉴巡视工作经验,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是巡视在市县的延伸,是老百姓身边的巡视。

3.巡视与巡察有什么关系?

答:《党章》规定:xxx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市(地、州、盟)党委,县(市、区、旗)党委建立巡察制度。从本质上讲,巡视与巡察是上下一体、一脉相承的,都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

4.巡视组与巡察组有什么不同?

答:一是派出的机构不同,巡视组通常由中央或省一级党委派出,而巡察组一般由市县一级党委派出。二是代表的权威不同,巡视组代表的是xxx或省委的权威,而巡察组则代表的市委或县委的权威。三是监督的对象不同,中央巡视组主要监督省部级、中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副省级城市“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省委巡视组主要监督市县两级、省直部门和省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巡察组主要监督县一级、市级部门和市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级巡察组主要监督乡镇(含村、社区)、县级部门、县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区委巡察机构设置和职责是什么?

答:区委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担任组长,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巡察工作,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区委设第一、第二、第三3个巡察组,承担具体的巡察工作任务,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6.区委巡察组是谁派出的?

答:很多人认为巡察组具有反腐败职能,是由纪委监委派出的。事实上,巡察组是由市县党委派出的,对市县党委负责。具体到沙湾,就是巡察组由区委派出,对区委负责,代表区委对乡镇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是区委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体现的是区委的权威。

7.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一是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是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是区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和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四是区委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巡察的其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也是巡察监督的范围,医院、学校等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8.区委巡察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概括起来,就是“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具体内容为: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xxx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和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9.区委巡察工作突出“三个重点”、紧盯“三大问题”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三个重点”是指: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大问题”是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

10.区委巡察组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答:巡察组开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乡镇部门的情况汇报;与党员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查看乡镇部门的财务、文件、档案等资料;深入乡镇部门的村(社区)、下属单位了解情况等。

11.区委巡察组信访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受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举报和反映。

12.干部群众如何向巡察组反映情况?

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期间,将公告巡察组办公地点、信访举报电话和信访举报箱。干部群众可以到巡察组办公地点反映情况,可以约访巡察干部当面反映情况,可以通过公告的举报电话反映情况,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材料反映情况。

13.巡视巡察对党员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答:《巡视工作条例》第36条、《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第41条规定,党员有义务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14.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怎么处理?

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工作中承担哪些责任?

答:组织有关股室、村(社区)、基层站所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搞好巡察宣传工作,支持鼓励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承担主体责任。

16.区委对巡察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密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巡察监督。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泄露巡察工作秘密、超越权限开展工作、利用巡察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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