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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论文格式(通用5篇)

时间:2023-09-25 21:30:42 作者:温柔雨最新法律论文格式(通用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法律论文格式篇一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

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

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

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

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

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

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

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

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

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

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

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

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

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

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

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

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

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

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

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

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

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08).

法律论文格式篇二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

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目前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实施,这将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将其废止)。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

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

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

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平台。

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

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

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

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

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愿意跟商家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

通过对比即可得知。

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

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

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

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

此外,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检验费用昂贵等,即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

论文格式可见,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

但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制度。

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例如食品和农产品分类管理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些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错综交叉,相互冲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

法律论文格式篇三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绩。

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目前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这将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将其废止)。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

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

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

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平台。

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

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

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

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

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愿意跟商家较真。

(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

通过对比即可得知。

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

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

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

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

此外,在消费者看来,十倍于问题食品的赔偿价格多数在百元内,除了举证难、检验费用昂贵等,即使消费者告到法庭,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

论文格式可见,以商品价款为基数的十倍赔偿并不能吓退违法经营者。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

但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的法律制度。

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例如食品和农产品分类管理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但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有些内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错综交叉,相互冲突,造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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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格式篇四

(1)惩罚性太弱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现出较弱的惩罚性。

因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而其他刑罚,尤其是死刑和监禁刑,则要么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要么以剥夺自由(短期或长期)为内容。

这是由管制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还应有一些惩罚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应当显示出管制作为刑罚的痛苦性,然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的内容却没有表现出这个特点,从而使管制作为刑罚的属性并不突出。

(2)适用范围太窄、适用对象不明确

致地认为,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应该适用于犯罪较轻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

在实践中,那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管制,只规定可以适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样可能存在不需要关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这种犯罪分子不允许适用管制显然是不妥的。

除了适用范围过窄之外,管制刑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管制与缓刑的适用对象同样不易区分。

缓刑期间的罪犯几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们又知道,管制期间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国刑法混淆了刑罚惩罚与一般“考验的界限。

适用对象的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实践中以拘役、缓刑代替管制适用现象的发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

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等,其内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赔偿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

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群众监督;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性、威慑性的制度保障,这些规定就只是摆设而毫无意义。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

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

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制刑制度。

刑期也有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这一刑法改革的实施,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2)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

首先,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上。

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

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结构趋轻化发展。

其次,明确适用对象。

明确适用对象主要体现为明确管制与拘役、缓刑的适用对象,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的适用对象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一切危害较轻又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适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 ,管制刑正是因顺应了这种需要。

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剥夺自由 ,不需进入监禁机构 ,从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而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缓刑制度

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

刑法第72 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只有“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体明确的,其他两个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和“不得再危害社会,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适用缓刑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决。

相类似的案件所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片面且不具体,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效果。

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危害社会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2)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

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

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 个月,也不得超过3 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5 年;俄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

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达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减刑与假释制度

19 世纪中叶起,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度至今, 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

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 以上, 没有国家实行单一的减刑制度。

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少数国家。

目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的监狱, 每年减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上, 减刑比例过高; 每年假释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下, 假释比例过低。

实质相当于减刑, 真正意义的假释比例更少。

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假释率约1% ,假释比例更低, 与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是对假释持谨慎态度和严格限制适用的少数国家之一。

几十年来, 我国在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中,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比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和期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高, 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高度重视。

法律论文格式篇五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立法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慈善行为实施研究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民事责任研究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

单独立法下的人格权立法内容选择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商标确权国际比较研究

短信息领域侵权及法律规制研究

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研究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的司法生态建设研究

我国篮球职业化探索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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