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 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运作论文(精选5篇)

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 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运作论文(精选5篇)

时间:2023-09-25 16:57:35 作者:念青松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 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运作论文(精选5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篇一

摘要:美国联邦教育部近期发布的中小学暑期阅读计划是为了防止中小学生暑期阅读能力下降,巩固提高其阅读能力,达到《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所提出的确保每个儿童到三年级都能阅读的目标而制定的。

关键词:美国;暑期阅读计划;中小学

2004年4月8日,美国联邦教育部长罗德·佩奇(rodpaige)宣布,教育部将选择11个实验区,在当年暑期开展中小学暑期阅读计划,确保对每一个孩子来说,不会因为暑期的到来而出现阅读能力的下降,而且逐渐使孩子们感到阅读是一种乐趣,是生活的一部分,是暑期的一个固定活动。

一、暑期阅读计划提出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建立优质教育一直是贯穿美国教育改革始终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90年代以来,这一指导思想表现得更加明确和突出,并且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实效。美国政府试图保留其原有自由、灵活、开放的教育体系,在培养和发展学生创造力方面的长处的同时,逐步加强其基础知识教学,进一步完善美国中小学教育体系,维持和巩固其世界第一强国的地位。从自称“教育总统”的老布什执政,到被称为“好战分子”的小布什,美国历届总统对教育都极为关注,虽然这一方面是政治行为,同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教育的现实以及民众对教改的呼声。福特基金会1998年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根据对中小学四至八年级学生阅读、科学和数学成绩的研究,美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倒数第一,然而,就基础教育阶段公私立中小学的生均投入经费作比较,美国在这些国家中排名第三。”这份研究报告用了一个十分具有反讽意味的标题:“学得越少,花得越多。”2001年1月23日,布什政府正式颁布了《不让一个孩子落后》(nochildleftbehind)的教育改革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到2004/2005学年,美国公私立中小学所有三年级到八年级学生都必须接受各州政府的阅读和数学统考,并且各学区都要对每所学校的考试成绩提出报告。法案要求所有学校都必须在12年内使阅读与数学达标的学生达到100%,同时强调要缩小富人和穷人、少数族裔和白人学生的学业差距。该法案提出了一个阅读先行计划,该计划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创设一套综合性的、州政府范围内的阅读计划,以确保每一个儿童到三年级都能够阅读;二是建立公平起点的家庭读写计划;三是通过儿童早期阅读行动来辅助阅读先行计划,在学前计划和开端计划(headstartprogram)中资助阅读学习。阅读先行计划是根据全国阅读专门小组(thenationalreadingpanel)200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的,该报告广泛地对儿童必须掌握的阅读基本技能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较为科学的诊断与结论。布什政府对阅读先行计划给予了积极的财政支持,2005年财政预算中,1.3亿用于阅读资金,其中1.1亿用于阅读先行计划。中小学暑期阅读计划是推进阅读先行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暑期阅读计划的目的与内容

国家阅读专门小组的研究表明,儿童阅读能力的提高是学校教学质量的保障。每年暑期放假,儿童的阅读能力都有所下降,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家庭的学生。暑期阅读计划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阅读动机,鼓励k—8阶段的儿童在暑期积极阅读,以弥补暑期可能引发的阅读能力下降,保证学生重返学校时做好学习的准备。2003年暑期,阅读计划已经在亚特兰大的公立学校进行了实验,有18000名学生参与了该计划,11000学生达到了计划的要求,90000本新书免费发放给了该市的学生,20多个地区和全国性组织积极参加支持了这个计划。亚特兰大的实验为今年该计划的更大范围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今年要进一步完善这个计划,检验其在不同地区的`有效性及全面铺开的可能性。暑期阅读计划的内容是要求参加该项目的学生在暑假期间至少阅读10本与年龄相适合的课外书籍,并写出每本书的读后感,对于成功完成此项目的学生由学校和学区颁发奖励和证书,对于学生参与率高的学校,学区授予特别组织奖。教育部不仅承担此计划的宣传与证书印制费用,而且指导地区实验,协调各参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每个学区将任命一个高素质的教育人员进行沟通与联络,促进此计划的开展,并深入企业和社区组织争取财政上的支持。

三、2004年暑期阅读计划实验区

2004年教育部在去年亚特兰大市实验的基础上,扩大实验区范围,包括了10个城市和一个州。它们分别是马萨诸塞州的斯普林菲尔德(springfield)、新罕布什尔的波特毛斯(potsmouth)、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新泽西州的卡姆登(camden)、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佛罗里达州的盖思斯雅尔(gainesville)、堪萨斯州的堪萨斯市、明尼苏达州的明尼阿波利斯、新墨西哥州的阿尔伯克基(albuquerque)、加利佛尼亚州的圣迪亚哥、南达科他州。之所以选择这些地区主要参考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该地区商业组织参与该项目的积极性;二是社区组织是否支持该项目;三是学区领导是否致力于减少学生间的成就差异。

四、暑期阅读计划的执行步骤

联邦教育部为了使暑期阅读计划真正落实,并取得良好的成果,特制定丁详细的计划执行步骤。

1.2004年4月,各州向参与此计划的所有公立和特许中小学发送由州监督委员会签署的信件,详细解释该计划的目的、内容、实施方法等。教育部派专家举办阅读计划培训班,培训中小学校长和图书馆人员,讲解该计划的具体执行细节。

2.通过学区向所有k—8学校、地区图书馆和协作组织发放计划的宣传手册。5月份,校长要深入学生家庭,鼓励学生参与此计划。

3.各中小学校长预计参与此项目的学生人数,报送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学生人数准备相应的证书。

4.要求参与项目的学生暑期阅读至少10本与本年龄相关的书,并通过填写特定的阅读卡片,描述所阅读书的内容。

5.学区将及时把证书邮寄给学校,证书由州监督委员会签署,授予学生“阅读成就奖”。参与该项目的商业组织将提供其他形式的奖励(如赠予图书等)。

五、参与暑期阅读计划的协作组织

为使暑期阅读计划的实施有充足的财力和物力保证,联邦教育部积极动员一些社会组织参与该项目。一些商业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已明确表态,将给予资金和物质支持。

第一本书(firstbook)出版社承诺向11个实验区无偿提供25万本儿童图书;目标百货(targetstores)公司向所服务的社区提供200万美元资助,并向完成此项目的学生提供奖励;学术(scholastic)注册公司作为世界最大的儿童图书出版商和发行商,承诺提供高质量的图书和阅读材料;美国家长和教师联合会鼓励各州分支机构参与阅读计划,与家长协同合作,帮助学生达到阅读目标;美国男女生俱乐部、美国足球协会和各学区内社区组织也将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与中小学一起致力于暑期阅读计划的完成。

六、学生阅读成果的评价

联邦教育部将和亚特兰大公立学校紧密合作,在总结阅读计划实施过程及结果的基础上,设计一个较为科学的阅读评价体系,以便对学生的阅读成果进行评价,为项目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教育部鼓励参与该计划的11个学区根据学区学生特点,设计评价指标,监测暑期阅读计划的有效性。

七、对暑期阅读计划的评价

暑期阅读计划是布什政府《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教育法案实施中的一个具体举措,是美国教育回归基础、重视学生基本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表现。暑期阅读计划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联邦教育部设计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动员了一定数量社会组织的参与,颁布了奖励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鼓励学生阅读,提高学生阅读能力的功效。但暑期阅读计划缺乏对具体实施细节的解释与说明,如学校、家长、社区组织如何指导学生阅读;贫困家庭、少数种族家庭学生如何提高阅读能力;如何选择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图书;如何设计科学有效的阅读评价体系等。暑期阅读计划要想取得成效,必须解决好以上问题。

参考文献:

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篇二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制定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证监会 20xx年08月0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 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篇三

中国证监会20xx年08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志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篇四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员工持股计划的弊端篇五

第一条为了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地税、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上市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允许其上市交易,但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四)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五)产权有争议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八)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

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购公有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原产权单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交换、租赁权利。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买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过渡为成本价后出售、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应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并于30日内退给房屋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交市房改部门在市财政国库中心开设的售房款账户。

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并确定出售者和原产权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十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和土地收益。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及利息过渡为成本价后可按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资金转移至新房屋产权人名下,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职工出售、出租已购公有住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二)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缴纳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半;

(三)出售方暂按成交价的1%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四)出租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租赁手续费。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后,视同私房,按拆迁政策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代征代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产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向办理交易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瞒或作不实申报。

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税费,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或者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购房面积未达标准部分可以继续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逐月抄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由任免机关可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辖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范文推荐
  • 09-25 的党员转正申请书(优秀7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 09-25 最新运动与我同行健康与我同在国旗下讲话内容 运动与我同行健康与我同在国旗下讲话(优秀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
  • 09-25 2023年感悟家乡之美实践活动心得(大全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好的心得感悟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感
  • 09-25 英文简历表格可编辑(大全6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
  • 09-25 2023年小学趣味数学活动总结(实用9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
  • 09-25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上传(模板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
  • 09-25 2023年寻找夏天中班教学反思(实用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
  • 09-25 2023年幼儿园阅读活动新闻稿(大全9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
  • 09-25 幼儿活动教案反思 音乐活动幼儿园教案及反思(通用10篇)
    作为一位无私奉献的人民教师,总归要编写教案,借助教案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写教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教
  • 09-25 最新幼儿基本活动教案反思中班 幼儿园活动教案反思(大全9篇)
    作为一位杰出的老师,编写教案是必不可少的,教案有助于顺利而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既然教案这么重要,那到底该怎么写一篇优质的教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案范文,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