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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模板5篇)

时间:2023-09-25 14:46:15 作者:琴心月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模板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篇一

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对群众投诉将认真调查和处理,做到投诉一起,检查一起,查实一起,上报一起,积极配合教育局严肃处理一起。对集中整治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教育局进行公开处理。学校在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将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认真查找存在问题,还要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常抓不懈,坚决遏制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篇二

学校课程计划是由国家和省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开展活动的规范,是根据教育目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教学任务、学生年龄特点、教学规律、学制及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我校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表》,做到开足课程,上足课时,充分保证学生上课、休息、文娱、体育活动时间,才能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无权擅自改变课程计划。所以,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计划。

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篇三

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开学初将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布,于全体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我们每月进行一次师德事迹宣讲,学习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师、教育专家的理念和先进事迹。加强思想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集体补课。

认真开展师德教育,结合教工实际,做到有针对性、有措施,学校与教师签定纠风责任状。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局对全市教师提出的“十条禁令”等教育法律法规,在校树立“爱生如子”的`教师典型,建立理解、尊重、信任、宽容的新型师生关系,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签定纠风责任状,从行动上约束违规集体补课。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经自查,我校能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抓落实,没有违规集体补课的行为。

棉湖镇花园小学

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篇四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治理教育收费力度全面禁止学校、教师违规补课或有偿家教的通知》。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1、我校成立了由校长、教务主任、教师代表专门督查小组自查,自纠工作,对我校教师违规集体补课和有偿家教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2、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校严禁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学校不搞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学校课程计划是由国家和省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开展活动的规范,是根据教育目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教学任务、学生年龄特点、教学规律、学制及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我校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实验)计划表》,做到开足课程,上足课时,充分保证学生上课、休息、文娱、体育活动时间,才能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无权擅自改变课程计划。所以,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计划。

三、一切收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禁教师违规办班有偿补课

不准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

1 偿授课;未经学校批准,教师不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补课活动。

五、严肃查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教师凡违反规定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第二次发生的,不但要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当事人该年度考核还要确定为不合格,不能作为各种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必要时调整岗位。

总之,我们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能全力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促进我镇教育健康、蓬勃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贡献,经自查,我校没有违规集体补课的行为。

潮阳区金灶波头小学 2012年12月28日

违规补课自查报告个人篇五

学校在召开全校教师大会,校长亲自布置,传达贯彻教育局紧急通知,并要求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法规,认真落实“四个严禁”,即:严禁公办中小学校组织学生集体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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