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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开题报告书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优选(实用5篇)

时间:2023-09-25 12:51:36 作者:MJ笔神最新法律开题报告书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优选(实用5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律开题报告书篇一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xxx《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1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法律开题报告书篇二

党的十*大把民生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也为我市民生幸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十*大精神的要求,也是推进幸福扬州建设、世界名城建设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们组织专题调研活动,通过汇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我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启动以来,近年来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和成效显著提升,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管理和服务不断规范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不断提升。各地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改进工作机制,办案质量稳步上升,并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如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列为全国第二届 “双十佳”候选单位;连续四年都有案件入选“江苏省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服务对象满意率接近xx%,多年无工作人员被投诉;在全省案卷质量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二名的好成绩。为了进一步极高律师办案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在省内xxx个地市中第四个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并逐步提升案件补贴。

二、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部分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状况,还有部分社会群体、经济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部分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因为: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满足需要。我市职工100多万,仅农民工就xxx万,再加上妇女、老人、儿童,弱势群体数量相当庞大,现有的宣传工作还远远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比较枯燥,不能吸引群众,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接待能力难以满足弱势群体不断增长法律援助需求,有待提高。一是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和省转移支付两部分组成,由于部分县区财政情况一般导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不规范,没有做到专款专用。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将经费挪作他用,比如将经费进行省级示范窗口建设或设备更新,更有甚者将经费挪作个人私用,经费没有xx%用到法律援助。三是案件补贴相对较低,补贴不能及时发放。案件办理费用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增长,但不少县区依然延用以前补贴标准,导致补贴远低于办案费用,而且案件补贴发放拖沓,导致援助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四是人员的数量和能力的不足导致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能力不足。部分人员甚至是法援中心主任业务不熟、能力不足;虽然工作人员有所增加,但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部分法律援助中心甚至只有一两个人;福利待遇偏低,使得法律援助中心留不住专业人才,更吸引不了高层次专业人才。

过分依赖非诉调解模式,不愿、不敢通过仲裁、诉讼模式帮助受援人维权,有可能出现硬性调解、以拖促调等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现象,为达成调解让步太,维权效果打了折扣。

法律开题报告书篇三

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社会多元利益需求引发的社会矛盾受到关注,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引起重视.伴随政府、市场职能分化的变迁,律师职业群体结构也发生了微细变迁:律师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标上分工更加细化,在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维度合作更加密切.政府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援助律师保证穷人打得起官司;一部分社会律师厌倦于客户至上的市场竞争时,反溯于公益法律服务带来的安宁与快乐;另一部分社会律师始终怀着忠诚于法律精神的理想,致力于运用法律工具推进*法制文明的理想社会建构.追求大多数人正义实现法律理想的律师,聚集更多焦点于法律市场排斥的弱势群体,以及影响到公共利益或者推进法律进步的诉讼上,逐渐凝合了一批偏重职业理想的律师,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公益律师”的亚群体.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具备几个鲜明特征:一主体结构多元,二形成机制复杂,三互动模式多样.我国目前的公益律师,统摄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市场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民间社会专职公益律师、民间独立公益诉讼人、激进的*师、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等诸类型主体.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是通过三条路径建构起来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私人律师偶尔的市场偏离行为、民间社会自下而上自发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维权律师”、“公益诉讼律师”等符号经常出现在一起,它们的社会意涵又被政府、市场、社会的不同主体平行建构着.政府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显功能,也承担着唤醒律师社会责任的潜功能.市场建构的“公益诉讼律师”,实现了奉行客户至上的律师忠诚于法律精神的显功能,也在实现推动制度进步的潜功能.社会建构的“公益律师”、“维权律师”,实现了倡导律师践行法律保障多数人正义的显功能,也实现着推动律师职业*重构的潜功能.不同的符号,建构出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在这个开放的空间里,律师为没钱打官司的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低报酬地为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不遗余力地用影响性诉讼推动制度进步,让所有社会人得到分享正义的机会.在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时参与,通过律师的媒介进行理性沟通、矛盾化解、秩序恢复,共同建构起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边界.

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里,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占据主控地位,市场中*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占主体地位,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处于边缘地位.法律援助律师得到了国家正式制度的确认,身份认同比较容易建立,市场中*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在公民社会空间遭遇困难时,还可以退回到市场空间.而民间社会律师要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空间诸类沟通主体,在遭遇身份认同冲突时无处可退,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在媒体与公众面前高调喊难的出口.合法性危机给公益律师造成一系列麻烦:公益律师更愿意选择以商业养公益,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动员社会资源更为艰难,民间公益法律组织资金、人才、管理方面困境重重,与政府互动时表现出不稳定的“沟通障碍症”.

本研究以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研究内容,考察其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向度内的互动融合过程.本研究把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看作一个化解社会冲突,关注社会正义的开放式空间,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空间,一个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划出分界线的空间.

本研究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主体结构,依据社会功能的不同侧重,梳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的多元主体.二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三种建构路径,分析公益律师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时发展的轨迹,梳理多元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建构过程.三是公益律师与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空间,三种“控制—独立—合作”、“排斥—参与—合作”、“亲密—冲突—合作”不同互动模式.

本研究选取社会空间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社会理性认知公益律师群体提供了经验材料,有助于推动律师共同发挥化解社会冲突,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增进律师职业群体的共识,推动律师职业价值的重构、职业结构的调整.本研究也丰富了对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范围,增加了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样本,填补了公益律师群体的研究空缺.笔者也期待通过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为公益律师群体的困境做出理论回应.

法律开题报告书篇四

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七章组成.

引言简要说明本论文研究范围、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刑事诉讼平等基本原理.本章从平等到法律平等再到刑事诉讼平等的递进关系来阐释刑事诉讼平等的基本原理.首先谈到为什么需要平等,因为平等是弱者对强者的吁求,平等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当平等是社会大多数人的诉求时,流血冲突有时难以避免,也昭示了研究此问题的重要性.研究平等,必然需要了解什么是平等,平等是一个多学科都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定义聚讼纷纭.也有人认为无需下定义,也有学者侧重形式方面给其下定义,还有学者侧重实质方面来解释.总之,平等主要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其中最具有意义的分类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的核心理论由“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两部分构成,更多人倾向于“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实质平等是指人们利用机会的能力有欠缺,国家或社会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也能够获得实际利益,典型说法就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同时还是一个价值层面的问题,因此必须把其与一些相关价值进行辨析.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中,平等是比自由更为重要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都认同,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是有限度的,追求平等,可以对自由进行限制.在平等与公正的关系中,平等可以被视为是公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平等与效率关系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但二者之间是相互需要,因此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工具,必然对平等进行规定,由此形成了法律平等,宪法和法律就成为平等的载体.法律平等,是指为法律所肯定的人作为法律主体相互平等对待的关系.在法律平等中,关于其性质之争,有权利说、原则说和折中说.本文同意折中说,因为把平等视为原则,能够统帅其他权利;把其视为权利,又可以为此项权利的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平等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比较性权利和最难满足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即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由此决定必须要如何区分相同情况和不同情况,也就是在区别对待时要有合理根据,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不平等,合理差别对待才‘是平等,由此也证明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平等在性质上来说,既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是刑事诉讼权利.如果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平等只是适用法律平等,学术界对刑事诉讼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存在争论.本文认为,刑事诉讼平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制定法律平等,并且把制定法律是否平等视为适用法律是否平等的一个原因来对待.学术界对适用刑事诉讼法平等的内容也有争论,本文在学者争论的基础上认为,适用法律平等也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从国家角度来看,应当包括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和反对*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从刑事被追诉者角度看是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被追诉者的平等追究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在我国当前学术研究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学术界更多关注刑事诉讼控辩平等.本文认为适用法律平等是控辩平等的基础与前提,而适用法律平等问题远未解决,在此情况下研究适用法律平等意义更为重大.

第二章为刑事诉讼平等的比较法考察.刑事诉讼平等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皆有规定,可以表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必将对我国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解决刑事诉讼不平等的具体做法,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创的违宪审查做法闻名世界,能够解决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不平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在解决不平等问题共同的做法是开始关注实质平等,刑事诉讼不平等首先能够在上诉制度中得以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为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后的救济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中产生的不平等现象的总体表现为:法定权利得不到行使,法定权利部分人享有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偏向.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在法律方面,如立法阙如、立法不合理、立法过于原则和立法自相矛盾;在主体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素质不高,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在经济方面,*司法机关追逐自身利益,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缺乏财力支持,被追诉者普遍穷困;在历史方面,特权思想由来已久,影响深远;在社会方面,刻板印象与有罪推定观念的相互作用;在政治方面,刑事政策在转型时期的不适应,“严打”政策与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减少刑事诉讼中不平等现象的发生的改革建议有: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内解决,如规范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立中间裁决和上诉制度,设立程序性制裁措施;二是认为刑事诉讼平等实现的发展趋势,其近期目标是建议尽量减少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不平等规定,其远景目标是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为取保候审与平等.本章以取保候审为中心,考察了适用强制措施中的不平等问题,发现存在以下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其一,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没有适用.如过多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出现了不需要羁押的人也被羁押;取保候审演变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结案方式.其二,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也存在不平等现象.如依据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据财富占有的多少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其三,监视居住几乎被闲置不用.因此减少强制措施适用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任何人都要平等适用强制措施;借鉴保释制度合理内容,改革取保候审的方式;改革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四章为起诉裁量与平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裁量权时也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首先,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施选择性起诉;其次,不起诉的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第三,不起诉的案件难以得到适用;最后,重点考察刑事和解对不起诉制度适用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了适用主体不平等;适用范围不平等,其中各地实施的刑事和解在是否适用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和死刑的案件中做法迥异;在刑事和解中解决案件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存在各地实施不平衡现象.减少起诉裁量权适用中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首先,刑事起诉应当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裁量主义为辅的方针;其次,规范检察机关的裁量标准和考虑因素;第三,强化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履行;第四,加强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第五,合理规范刑事和解,如适用主体要适当;适用范围要合理;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权力;应当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扩大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应当把刑事和解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五章为刑事审判与平等.首先论述管辖与平等.认为管辖不平等现象表现为:人为降低立案管辖的级别;改变案件的地区管辖;存在不当管辖;应当合并管辖却被分案管辖;相同案件因被告人国籍不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不同.导致管辖不平等形成的原因有:被告人没有管辖异议权;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和大义灭亲思想盛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改变管辖不平等的措施有: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废除不合理的相关规定,改革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其次论述法庭待遇与平等.认为法庭待遇不平等表现为:法官对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的不同态度;不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待遇不同,如在法庭上自由着装一般是高官被告人,一般被告人对是否自由着装没有决定权;法庭诉讼语言保障不力,如专业翻译人员很少,实际承担翻译任务的多是非专业人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没有关于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法庭待遇不平等原因众多,本文选择了心理学上的刻板印象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并且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刻板印象对有罪推定思想的流行和长期影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使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受到抑制.解决法庭待遇不平等的对策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公正司法义务;完善法律的规定,如实行法庭翻译人员资格考试,建立翻译人员数据库,完善法庭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规定侵犯平等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刑事执行与平等.本章主要讨论死刑执行与平等以及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两个问题.在死刑执行中存在不平等现象的表现为:按身份来决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在地域上存在差异;按犯罪类型不同使用不同的执行方式.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的法律原因是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决定权缺乏规定,主观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偏向高官罪犯,客观原因是主要受制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实行死刑执行方式平等的措施有:尊重死刑犯的自由选择权;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无力购买设备的地方国家一次性拨款配备;最终立法明确规定死刑只能以注射方式来执行.在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中,其不平等表现有:出现了“提‘钱’出狱”现象;出现了“优待”现象;出现了“弱势群体”;出现了假释的适用比例较低现象.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形成原因是:法律对于适用减刑、假释等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高官罪犯的自身实力使然;法院的减刑、假释程序缺乏公开性,便于“暗箱操作”;人民检察院事后监督效果有限.改变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措施有:从“权力说”转变为“权利说”,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是其权利;从“暗箱操作”转变为“阳光操作”,增加程序的公正性;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减少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为刑事法律援助与平等.首先,论述法律援助与平等的关系,认为法律援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是维护司法人权的客观需要,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其次,论述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之表现及原因.其可以分为:第一,由于有罪推定思想的严重,“投上所好”的政绩观盛行和法律援助的规定混乱不堪,导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抢夺法律援助资源;第二,刑事法律援助各阶段分布严重不平等.表现为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总体比例偏低,由此导致通过法律援助实施辩护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在审判阶段,指定法律援助案件多是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得不到法律援助.其形成的原因是:其一,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义务是属于任意指定辩护;其二,法律没有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的义务;其三,我国的侦查程序还是处于高度的封闭状态,侦查机关排斥律师的参与;其四,律师因参与刑事案件风险过大而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三,法律援助存在地域不平等现象.其表现为:其一,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发达地区比西部落后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要做的好;其二,从同一个省份来看,省会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比本地区其他地方要做得好.其原因是:一是发达地区的律师的人数和收入远远高于落后地区;二是城市与农村法律援助占有的资源差异很大.第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辩护质量不高,其原因是国家没有完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把其应承担的义务部分转嫁给了律师,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义务收入极其有限,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过晚.解决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的相关措施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援助的法律,规定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方式,增加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律师,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与考评.

法律开题报告书篇五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xxx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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