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车险会议通知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车险退保管理,规范退保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保是指对已缴费已生效的保单,在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进行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未到期保险责任保费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交强险退保必须符合如下原因,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交强险业务办理退保:
(一)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已办理停驶的;
(三)能提供公安机关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机动车已经丢失的;
(六)能提供有效证明证实被保险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第四条投保人办理交强险退保时,保险人应按照下面方式计算应退还投保人的退保保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符合《交强险条例》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且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用。
(二)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保险责任开始后,符合《交强险条例》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且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用。
第五条商业险除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后,可进行退保处理。
第六条投保人办理商业险退保时,保险人应按照下面方式计算应退还投保人的退保保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5%手续费,保险人应当扣除合同约定手续费后全额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而提出商业险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保险人不退还致使合同终止的赔偿险别对应主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七条退保操作流程及要点:
(一)投保人或其委托人提出退保申请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出示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后,向保险人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供投保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投保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退保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投保人的'授权委托书、投保人的书面退保申请书(盖投保人公章)、投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对于投保人提出的退保书面申请,符合交强、商业险退保规定的,出单人员收回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如为交强险则为交管联和交投保人联)、强制保险标志、保险卡和保险费发票。对于由于遗失或其他原因不能回收的单证,要求投保人在退保申请中写明原因并申明不以未回收单证作为索赔依据,遗失的被保险人留存联要求投保人登报作废。
(三)出单人员扫描投保人退保申请、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保单被保险人留存联(交强险则为交投保人联)后上传核心业务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退保批改申请。
(四)核保人审核退保批改、有关扫描单证,确认单证已收回,退保费计算无误、批文正确后,审核通过。
(五)出单人员打印退保批单。
(六)财务按规定支付退保保费。
第八条退保的单证管理
退保单证按批单归档的管理规定进行装订和归档,同时退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相关的证明资料应一式两份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批单档案中分别留存,以备查阅。
第九条各级机构应加强对退保的管理,确保退保真实准确,单证回收齐全,对违反公司制度和流程,违规退保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总公司车险部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车险会议通知篇二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轮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乙方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甲方也概不负责:1.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乙方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乙方修理前应当会同甲方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甲方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的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赔偿损失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乙方,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乙方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乙方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甲方按照保险协议的规定予以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甲方概不负责:1.乙方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乙方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乙方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乙方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甲方有权重新核定。
甲方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甲方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乙方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批改。
乙方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协议。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乙方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乙方索赔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甲方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协议双方确认,甲方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单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新车购买价。
本协议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车险会议通知篇三
【关键词】内勤查勘员领导薪资管理方式
【摘要】公估公司车险部内勤、查勘员、领导的工作相辅相成,工作流程紧密无间,本应稳定而持续发展,但实际往往是员工的流动性很大,领导们更换着各种管理方式,来解决这一大问题,以保证在职员工作情绪和工作进展,让工作流程更加畅通。
一、引言
在公估公司,无论内勤、查勘员、领导人员流动性都很强,岗位变更也很快,之所以这样的原因,公司美名曰:适应更多职位,对自身能力提高及给公司带来的效益都会有很大的提高。然后实际中,一人兼顾多个岗位或职能只是在短时间内处于稳定期,在此期间,内勤与查勘员之间的合作中会出现问题、领导方长期施加压力及管理方式不当、薪资无论公司效益如何,一如既往的平淡如水,长时间下,只会让员工觉得力不从心,身心疲惫,最终不堪重负离开公司。
二、内勤与查勘员合作关系
内勤,顾名思义是部门内部的“勤务兵”,是领导的参谋,干部的后勤。也就是说,除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要协助领导完成一些必要的工作,努力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很多人对此都表示怀疑,都认为,内勤就是整天坐在办公室里,抄抄写写,接接电话,统计数据之类的工作,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是一个晒不着、淋不到的舒心工作。统计数据、接接电话看起来是件简单的事,但其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应该说,内勤工作是技术型工作,内勤人员是一个单位的技术型人才。内勤工作作为办公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越来越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内勤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及其发挥的参谋助手作用。
保险公司,方便被保险人的理赔。
查勘员,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派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原因、经过、收集保险标的具体受损情况的现场资料的专业人员。
在公估公司,车辆的查勘员属最累的一个职位,他们风吹日晒,无论何种天气、无论何种时间地点,只要是接到派工,都需及时赶赴现场拍照定损。在定损完毕后,把资料整理好交到内勤手中进行核对审查。审查无误后盖章邮寄至保险公司。
在查勘员与内勤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总是显而易见,领导们也是时刻关注着。因在车险中,查勘员属专业人士,对其查勘定损有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及与保险公司良好的沟通方式,但在材料的收集、单证的填写及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等方面总是做的不尽人意。然而内勤却能大大的弥补且及时的修正他们的错误,但在这个过程中,内勤也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地步,公司领导要求内勤及时的核对单证信息,尽快的流转案件,且要到接到案子及时做回访工作。工作安排总是很满,然而在单证收集及审核这两个环节中,查勘员多次出现错误,材料上交不齐全,资料填写错误等情况屡次发生,在定损环节中也有可能出现损失部位定反。内勤如一一帮助改正,将会影响份内工作的延迟完成,此刻内勤将上报领导进行批评及开会训导,及制定相关惩罚措施。但查勘员一般认为自己工作很辛苦,出现问题也是理所当然的,何必上报领导扣薪资,而且内勤到定损并不是很了解,何必为难我们。其实大家都是想把工作正常顺利的完成,但在人与人,工作岗位和职能的不同,却产生了很多的误解。偶尔也会发生内勤和查勘员发生口角问题。这时领导正确的管理成了重要的环节。
三、领导的管理方式及薪资发放
准确来说,不仅是公估公司、任何行业、任何公司,管理方式大至相同,工作的态度、完成程度、公司的效益都直接与员工的薪资挂钩。然而在车险公司部门,这一方面体现的更是淋漓尽致。无论内勤及查勘员的薪资都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发放,基本工资都是固定的,一般查勘员基本工资比内勤底些。绩效工资,查勘员与内勤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查勘员绩效,是按所查勘定损案件,每笔自公估费中进行固定提取(非本地车辆在本地出险,所产生的异地代查勘费用,统称为公估费,也称代查勘费)。也就是说,每月查勘定损且完成的案子(此案件是以邮寄回保险公司为标准)越多,月薪资越高。内勤绩效,内勤分等级,如1、2、3级等,每等的标准绩效不一至,在绩效计算时,每月由部门领导开会,对每位内勤进行评分。例10分为满分,评分在8-10分是可以拿到自身等级的满额绩效的,以此往下排列,最差是取消绩效。领导在管理过程中,基本上只要是出现错误,都是要扣除绩效工资的,查勘员绩效反应是强烈的,也因此,有很多时候,查勘员每月就像在公司里白干一样,而以还遭人白眼。就这样,导致工司的查勘员流动很大,来来往往,固定在一个公估公司的查勘员寥寥无几。
四、对保险公估公司车险部管理的建议
管理(manage)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它包括4个含义:1.管理是为了实现组织未来目标的活动;2.管理的工作本质是协调;3.管理工作存在于组织中;4.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人进行管理。管理就是制定,执行,检查和改进。制定就是制定计划(或规定、规范、标准、法规等);执行就是按照计划去做,即实施;检查就是将执行的过程或结果与计划进行对比,总结出经验,找出差距;改进首先是推广通过检查总结出的经验,将经验转变为长效机制或新的规定;再次是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在保险公估公司,人性化的管理总是做的不尽人意,领导总是讲到,公司是慢慢发展的,直到壮大,薪资问题也是会解决的。实际的管理中,就像著名小品演员赵丽蓉的经典台词:不行、就扣钱。公司无视现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无视员工的辛劳与困苦,总把公司的利益加至最大化,压榨员工福力及薪资。难道鼓励员工就不能奖惩各占一半么,难道惩罚过后,公司尽职尽责的老员工都被压榨离开,才是公司最后发展的最终目标,也许中国劳动力比较富有,但培养新人又要求新人尽快上岗的要求是否过于苛刻。老员工过于疲惫、新员工压力就像泰山压顶,那请问,现今中小型公司能坚持到何时。
车险会议通知篇四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车险会议通知篇五
1、专业:石油石化、工程造价、机械等相关专业;
2、学历: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作职责
1、参与财产险公估案件的查勘,定责和定损工作
2、按公司要求整理所负责业务的业务档案并移交内勤;
3、学习各险种保单条款、目标客户风险及损失状况、定责定损技术;
4、参与部门内部或外派培训;
5、协助公估师完成简报、初期报告及资料收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说明:
1、掌握现场查勘方法,善于沟通保险双方,掌握保险定责、损失理算技能;
3、良好的文字能力,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4、能吃苦,工作认真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