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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通用5篇)

时间:2023-09-24 15:12:45 作者:雁落霞2023年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通用5篇)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篇一

(8月x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在这鱼跃三江的季节,xxx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在江城xx隆重举行,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位奖扶对象代表致以诚挚的问候!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促进农村稳定。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xx是一个人口大市,虽然连续多年保持了低生育水平,但由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有的地方基层基础工作仍很薄弱,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依然严重。特别是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急需给予救助和扶持。

这次重庆将xx列为这项制度的试点市,既是市委、市政府的信任,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创新计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机遇。我们将按照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机制,更加深入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快实现由“严管重罚”向加大奖励和服务力度转变,通过切实解除一些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少生快富,努力把这项事关基本国策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最后,祝本次首发工作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篇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计生办。

第十条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代发单位的职责: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其资金筹集、申请、审批、发放等办法,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居民委员会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在这鱼跃三江的季节,xx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在江城xx隆重举行,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位奖扶对象代表致以诚挚的问候!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促进农村稳定。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xx是一个人口大市,虽然连续多年保持了低生育水平,但由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有的地方基层基础工作仍很薄弱,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依然严重。特别是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急需给予救助和扶持。

这次xx将xx列为这项制度的试点市,既是市委、市政府的信任,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创新计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机遇。我们将按照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机制,更加深入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快实现由“严管重罚”向加大奖励和服务力度转变,通过切实解除一些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少生快富,努力把这项事关基本国策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最后,祝本次首发工作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篇四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对于跨省案件,我省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外省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省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再给予1万元-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就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各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计划生育举办奖励多少钱篇五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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