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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优秀5篇)

时间:2023-09-24 07:10:01 作者:笔尘合同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书(优秀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管理体系篇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条款

第一条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审核范围是:(审核范围及其描述方式在正式审核中,经双方协商允许适当调整)

第三条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1鷌so14001;

2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

3甲方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4有关环境法规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本中心报价单。审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审核费用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

1.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审核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审核后发证前支付其余50%。

2.一次支付:审核前或审核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建立符合环保法规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充分运行;

3.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

4.提供审核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为达到审核目的,就其环境表现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包括三同时报告,环评报告,达标排放证明,未受环境处罚的证明等)。

6.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权利

1.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2.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3.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凭甲方要求可进行预审核;

4.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6.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公布甲方名录;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八条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重审。相关费用由甲方支出。

第九条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条由乙方审核组对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在15天内向乙方推荐认证注册,经批准后向甲方颁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审核包括审核结果、审核活动、审核过程及审核行为有异议时,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变更、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3.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的;

4.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

第十三条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认证的范围时,乙方将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根据更改或扩大范围情况,并对甲方更改或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验证审核。

第十四条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该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纠正后乙方将发给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文件:

1.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期内未予纠正的;

2.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及相关费用的;

3.出现投诉以及环境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监督审核的。

第十五条甲方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其认证资格:

1.甲方提出申请的;

2.甲方在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期限满后未纠正的;

3.甲方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申请复审换证的;

4.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对甲方审核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甲方非公开性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如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件予以规定,补充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乙方财务作为结算依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授权签字人:

(盖章)

日期:

乙方:

开户行:

帐号:

授权签字人:

(盖章)

日期:

合同管理体系篇二

为了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很多企业很热中这方面的认证,但是,由于中国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机制、质量意识等方面,存在一种跟风浮虚的思想意识,只是看中这个牌子,没有真正实施这个认证后的牌子,没有注定要保持这个牌子,哪怕认证也是一种表面的,实际不是实打实通过的,抑或存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暗箱认证。毕竟都是国人,这点面子还是要给的。

就象目前搞得很热门的制药gmp认证,本来开始是国家局认证的,最后就变成权利下放,地方肯定保护地方经济建设!难免放宽政策,或者权钱交易,保证认证成交,在所难免!

那么,我们如何正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摆正心态,真抓实干

2.加强管理,端正作风

企业要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端正工作作风,消除应付、走过场的心理,端正认证实施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作风,树立持久战精神和思想准备。

3.积极配合,确保真实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积极主动配合认证咨询公司的认证相关工作,必须确保所提供和展示的企业资料、形象、数据的完全真实性,才能保证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4.全员参与,论持久战

企业在开展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必须全面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全员的智慧和力量,消除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盲区,同时,要进行长久、持续开展,保证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在企业真正贯彻、实施到位,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空牌子、空镜子,要使免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个牌子,真正体现企业品牌的真实品质。

5.保证品质,屹立潮头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的长久品质,避免一些产品质量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才能屹立市场竞争潮头。

合同管理体系篇三

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合同管理体系篇四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体系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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