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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书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查体率100%;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生产、经营、后勤、工会、宣传、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职防人员,在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防疫站职防所等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尘毒、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4、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1~2年查体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要坚持每年查体一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工卫生档案。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安监处、督察办和各单位负责监督劳动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8、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完善合同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执行与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书篇二
一、管理目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书篇三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分公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电气焊、高温的作业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分公司特成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导组:
组 长:分公司经理 副组长:安全副经理 总工程师 成 员: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职卫科、行政办、工会办、职工医院、企业科、人事劳资科、质标办、财务科、宣传科、培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卫科。
第七条 职卫科负责分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职工体检计划》、《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三)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外委检测工作,及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五)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六)督促和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七)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各种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八)职卫科负责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预算、统计、审核、汇总及使用;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管理权限:
(一)体检费,检测评价费,职业病诊断、治疗费用由职卫科负责;(二)职工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科负责;(三)工伤保险费用由劳资科负责;(四)宣传培训费用由培训中心负责;(五)财务科要确保各项费用的正常支付。
第三章 防护措施 第九条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一)根据各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措施;(二)在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三)工作场所在进行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必须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工作场所进行降尘;(四)对有噪声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噪声治理(综合治理、设置隔音室等),使车间噪声、厂界噪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对有放射性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储存,放射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要有防火、防水、防盗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放射工作场所内配备适当的监测仪表及铅玻璃、铅砖、有机玻璃、石蜡等防护屏并尽可能减少辐照时间;保证公众的安全,禁止公众进入工作场所,需要进入时要限制停留时间;(六)对从事高危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第十条 个人防护措施:
(三)在噪声较大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或耳塞,并减少员工的作业时间;(四)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工作,尽可能减少辐照时间。
第十一条 防护设施管理措施:
(一)分公司应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二)各部门防护设施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三)职卫科每月组织一次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各部门对所使用的防护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五)各使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遇检修等特殊情况需拆除的,报职卫科登记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监测管理措施:
(四)安全科瓦检员每班对各瓦斯检测点,最少进行三次检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室;(五)根据相关规定,通风科负责每月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职卫科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季度监测与年度评价,出具检测报告并公示,有超标现象,由通风科负责采取措施加强防治。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康复措施:
(一)在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者,职卫科负责为病人准备诊断资料,并联系有资质单位及时为其进行诊断鉴定;(二)职卫科要为确诊病人联系医院进行积极治疗,并每年为病人进行健康检查;(三)病人在治疗期间,按分公司相关规定为其发放工资和生活补助;(四)工会根据病人病况安排其进行疗养;(五)人事劳资科要根据病人身体状况为其安排适合的岗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门应采取先进技术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十五条 职卫科要做好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同时要设置公开栏,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劳资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六条 全体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
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如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职卫科。
第十七条 员工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职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岗位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整改措施
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钻孔水害防治管理规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书篇四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我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培训计划。
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1)新员工进矿一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2)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3)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4)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实行闭卷考试,杜绝代笔、代答行为,并认真填写培训纪录,由单位、培训机构、学员三方面签字存档;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要求学员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不准迟到、早退,上课专心听讲,不准缺课,认真作好笔记。
五、对考试不及格的、没有参加考试的不分配工作,进行补考,合格后方可回单位上班上岗。
六、以上为我矿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书篇五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监科、技术科、通防科、机运科负责人。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科,由安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每年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2、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安监科人员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编制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机运科人员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四、经费保障
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就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五、职业危害防治规划
我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将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我矿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一)总体目标
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
8、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二)、工作计划
3、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4、完善职业危害专项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7、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防治措施
1、职业危害因素产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3、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在施工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4、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5、对井下作业现场易有毒、有害气体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加强对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6、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7、各部门对作业现场采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止职业病的要求,不合格产品,禁止使用。
8、在煤矿的各项生产活动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9、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10、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