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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 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大全8篇)

时间:2023-09-23 23:56:07 作者:灵魂曲最新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 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大全8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一

1.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村舍规划不合理。

2.社会保障覆盖力度低,医保问题严重。

3.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文化娱乐设施与人员匮乏。

4.弃农转工转商过于迅猛,农地荒芜,农业产量下降。

5.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大,受教育程度低。

6.相关农业科技人才缺口大,干部群众关系冷淡。

针对问题我的一些解决方法和相关想法:

1.合理规划村舍建设,规范农村房屋建设,加强公共卫生设施与精神文化设施建设,使乡村环境更好更漂亮。尤其要加强普及科学,遏制迷信,彻底扭转村风村俗。

2.大力覆盖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医疗建设,不仅要耕者有其田,还要耕者有其医,使广大农民各方面的生活都有一个全面的详细的保障。

3.加强农村教育系统建设,多从农民实际出发,多办夜校和业余性质的培训班,针对不同人群有的放矢的做好教育工作。

4.强制的法制化的推广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宣传与教育,让农民真正感觉到多生劣生不仅增加了家庭负担,更加重了社会负担。庞大的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阻力。

5.要建立新的农村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从制度这个根本入手,加大财政投入,结合农村科技人才实实在在的利益。

6.至于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则仍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仍然是一个初步的大纲型的想法,还仍然有待以后的继续完整。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二

调查的目的:

1.了解各农村小学开展口语交际训练课程的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了解农村小学语文教师上口语交际课的态度以及他们的常用方法.措施。

3.了解农村小学生对口语交际课的兴趣和他们对教师授课方法的建议。

4.通过以上几点的综合,为自己的研究活动提供丰富翔实的资料,找准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调查的时间:20xx年6月至8月。

调查的地点:xx县龙坪乡。

调查的范围:龙坪乡龙坪民族小学及周边几所小学。

调查的对象:部分小学语文教师及一至六年级部分学生。

调查的方式:观摩.采访。

通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摸底,我发现农村小学的口语交际训练课程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现状令人担忧,其主要问题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时间和条件地限制。有很多教师表示:自己不是不想上好口语交际课,只是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教学辅助用具。的确,要上好一次口语交际课,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要用较多的时间来收集资料和进行练习。而农村小学普遍课程较紧,条件落后,让教师们有心却无力。

2.部分教师对口语交际课重视程度不够。有一些教师甚至认为:反正考试的时候只进行笔试,又没有哪位监考教师会一个学生一个学生地进行口头测试。口语交际课费时费力,何必讨那个苦吃。所以,他们上课时,只把口语交际的题目和要求简单提一提就完了,有的干脆置之不理。

3.学生对口语交际课兴趣淡薄,课堂气氛冷清。由于部分教师的口语交际课上得过于简单,导致学生对此课程逐渐失去兴趣,觉得这门课是可有可无的,上课时不愿主动积极参加,同时也不作任何准备,整堂课干巴巴的,没有一点激情。

4.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低下。有很多学生上课时都不愿意说话或者表达时东拉西扯,不能很好地表述出自己的意思。

口语和书面语一样,都是人们交际中不可缺少的语言形式。都应当加以严格训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和认识上的原因,也由于担负口语训练任务的语文教学受到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的影响,人们普遍重视书面语的研究和训练,而忽视口语的研究和训练,这是极不正常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口语训练的意义,从而加强口语交际的研究和训练。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三

农村是我们祖国的重要组成,下面小编整理了农村社会调查报告模板,欢迎阅读!

俗话说的好:“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希望,是花朵…”。所以,城里的大人们千方百计地为“希望们”能茁壮成长创造最佳的条件:小学生负担太重,该给他们的书包“减减肥”;中学生的知识面不宽,要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很多孩子娇生惯养,生活能力差,要让他们多接受“磨难教育”。

我的家乡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乡离县城不过二十里,那里没有城市高楼林立的压抑,也没有马路上的喧嚣,这或许是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

带着看看农村孩子受教育情况,问问他们今后的打算及他们与城市差距何在等问题,我选择了本村十个组中的两个组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10—20岁的年轻一代,主要以谈话或间接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小学(10—13岁) 初中(14—16岁) 高中、职专及其他(17—21岁)

47(人) 34(人) 34(人)

对于小学生,我并没有很深入地去问,只是从表面上进行了了解,比如:“上学累吗?”“想不想上学”“作业多不多”,当问到将来想不想上大学等,结果有90%以上的孩子很想留学校里,他们根本没有城市里孩子的那么多课外习题,更不用去什么补习班,是真正的“无忧无虑”的童年,而每个孩子都能流露出对“成为大学生”的向往,家长们也有80%左右希望孩子们能接受高等教育,问其原因,无非是“将来出息会大一点”;“将来不再去忙土地”。这些孩子年龄尚小。家长也尚未在真正意义上考虑孩子的将来,没有一个家长有超前教育的想法。也许是条件、思想上的多种因素,被问及有没有想过让孩子早点学外语,或者学一样“乐器”时,他们的回答是:“到哪里学呀?他(孩子)也没想学。”

对于初中生,也只问问他们“学校老师上课好不好”、“有没有搞素质教育”。了解他们现有知识的广度。课余都干什么及毕业后的打算。50%的学生觉得,虽然老师上课讲时能听懂,但有时看书却看不懂;另一半同学甚至听课都有些吃力。对于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的调查令人失望,只有十多个同学从电视上听说过有这回事。34名学生中只有三四个对四大名著有所了解,他们家中没有购买很多好书的经济实力,便互相交换着看或去老师家借书看。大部分同学读过的课外书只有小说。对于为什么不看名著的回答,有20%的同学反映“看不到”,而80%的学生竟说没意思、不喜欢。95%以上的同学平时不关心国家大事,对于世界局势则更无从说起。那他们平时都在干什么?在被调查者当中,有90%以上的学生回家要做家务,其中有一半的同学却并不是这样,听其他人讲,许多人都是地地道道的网虫,据调查,有些家长是“赌王”,天天都坐在牌桌上,久而久之,孩子们也学会了,真是“无师自通”。其中竟有一位18岁的女孩,这是一个本该不倦汲取知识的年龄,可孩子们却走向与自己不相称的赌桌,真是让人痛心疾首。

初中生34人 上高校继续就读 14人

上大学4人 上高中10人

毕业后打工 14人

已成家 5人

因身体状况欠佳辍学 1人

说起将来的打算,每个人开头都是“也想上高中”,但是家长们考虑的更多:“孩子不是读书的料”、“供不起”、“还是早点儿有份安定的工作吧”、“中专也可以转城市户口”……。当然,孩子们也很体谅父母:“家里田多”、“上高中,大学要很多钱”……。结果表明,经济因素是农村孩子无法接受高等教育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令人欣慰的是,仍有一部分学生坚定地要圆“大学梦”。这不是小孩子的幻想,而是真真切切的理想,他们对自己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希望。其中有的学生家里并不富裕,一进屋我就担心,他们能负担得起今后的学费吗?但是当我听到家长的话时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担心是多余的。“现在社会上竞争厉害,多学点文化总会有好处的,我们没有盖楼房,留着钱给他(她)读书呢!他们始终坚信,有了文化才会有出路。能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儿女们学成归来是他们一生最大的幸福。

17—21岁被调查者是我们的同龄人,34人中有6人上高中,33%的人读大学,1人读中专,还有的就是已经“毕业”了,在所有上高校者中,每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就业压力大,社会竞争太激烈。

他们是我们的同龄人。

教育上,农村与城市的差别究竟有多大,怎么缩短呢?

再穷不能穷教育,学校教学设施不全,教学水平不高,可以由乡、市、政府出钱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师水平。的确,我看到最漂亮的房子是小学校舍,乡里还投资盖好了教师楼,现在再有个像样的图书馆,让同学们都能看到想看的书,想看的好书。

再苦不能苦孩子,这里的苦是经济上的贫穷,对于不能上学的孩子,政府应该重视;考上高校的学生,政府应该为其贷款,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这样等他们不久学成归来又可以带动村里的发展,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啊;这里的苦还有知识上的贫乏,学校老师是否能根据学生的具体水平,制定一个合理的课程计划,确定适中的授课难度,并且在课外给确实有困难的同学“开开小灶”。在城里各学校相继进行素质改革时,村里的老师是否也能加点儿紧,哪怕是赶末班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让他们多听听新闻,多看些好书。

无力为困,无计为困,无智为困。困则穷,穷又困……,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所以——

再困不能困家长,家长的教育对子女的学习,以及今后人生道路方向的选择上起了很大的作用。10—20岁的学生自觉性本来就不强,若家长再不加以正确引导,“任其自然”,那怎能奢求其“努力学习”呢?我认为应该对家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让其参与到教育行列中去,并为他们进行“教育交流”创造条件,使一部分家长“以教育为本”的想法为其他父母所接受。若能把牌桌上不良“竞争”转变为“看谁能把子女教育得更好”

我们提供了若干个岗位,一个企业“以人为本”,人人都把其当作是自己的一部分,那企业的魅力是怎样的大啊。

暑期的实践生活虽然不长,只有那仅仅的两周,但却为我的人生刻下了一段铭心的经历。我不知道别人是如何看待这次的实践生活,但对我来说却是意义非凡的。使我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品尝到了生活的艰辛。想要经营一个企业不是容易的,靠蛮劲和热血是无法解决的,谁能保证这些有效期有多长。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四

实践时间:20xx年8月1日至年8月3日共3天

20xx年暑假机械工程学院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小港村进行了为期3天的社会实践活动,本次社会调查实践的主要目的是对湖北省农村及新农村建设有所了解,并且正确认识“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首先,对于此次调查要做几点说明:

1.本调查主要通过问卷、访谈和照片的形式获取信息和资料,有三部分来源:乡村干部访谈、乡村教师访谈和农户访谈。

2.本次调查由负责访问的大学生进行同步记录,保证原始信息真实可靠。

3.由于问卷问题不足以概括我们所想了解的问题,之后调查主要以访谈为主,回答都做了及时的.记录。

4.本次调查中社会实践小分队原计划去十堰市竹山县进行进一步调查,但在小分队到达十堰后,十堰市开始降雨,在当地人的建议下,考虑到安全问题,小分队在竹山县的考察被迫取消。

调研内容和结果分析

经过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调查人员对湖北省农村的新农村建设得出几点认识,并且尝试提出必要的观点,具体如下:

全部被调查人员都说国家政策好,确实有利于农村发展,虽然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户无法说出具体有哪些政策,但从最近几年新增补贴和村镇的变化中都可以感受得到政策的好处。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政策的宣传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可能也与目前农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关,国家政策的宣传方式主要以开会、看新闻联播等类似口头的方式比较有效。而有些私下的口头方式的互传容易导致政策的误传,虽然调查过程中没有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了解,但感觉是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小的隐患。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们的前辈们都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虽然很多爷爷奶奶们没有读过书,但他们从认识的那些读书的朋友们的发展状况也看到了其重要性,所以非常希望下一代、下两代能够好好读书。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现在农村基本没有了不让孩子读书,特别是不让女孩子读书的情况。可以说绝大部分农村家庭供给孩子读书的环境是相当宽松的,但却有部分家庭的孩子不想读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做了些简要的调查,调查中发现:

2考上了好的学校的学生,家里无论如何困难都会让其读下去;

6就我们调查的小港村而言,小港村小学教师出现明显的断档,教师高龄化比较严重,全校150名教师,50岁以上接近百人,同时又缺乏新鲜血液的注入,教师的断代成为当地小学所面临的很严重的问题,而据当地老师说,这并不是一个个例。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浅薄的分析,部分学生不想读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生自己的原因,教育资源缺乏和教学质量偏低,教师的断代,还有家庭负担不起,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

教育决定一个人的观念,新农村要想进一步发展,观念的转变时势在必行的,教育便是观念改变的根基,而全民教育便要从娃娃抓起。所以我们将教育列入了阻碍新农村进一步发展重要一环。

农村生活中农忙的时间毕竟有限,那么农村生活中主要的娱乐方式又有哪些呢?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的主要娱乐活动集中于传统的娱乐方式麻将上。当然其主要目的不是赢利,而是打发空闲的农闲时间。

对于这个现象我们也做了一些简单的调查,调查发现娱乐活动单一的原因有两个:

第二,部分年纪大些的叔叔阿姨们说自己只想打牌,也只会打牌,就算给他们设施也只会去打牌。我想这就是一个观念的问题了,一直习惯以前的方式,然后就不想有新的发展和改变,娱乐上如此,生活上便更可能如此了。感觉传统的生活方式饿不死自己就满足了。新农村想要进一步发展,这种观念必须改变,新的机器和技术再多,放着不去使用最后还是一样什么都得不到。

娱乐方式虽然只是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但如果能够更好的利用这些空余时间也许就能做出更大的成就,而且从娱乐方式中便能看出部分人的观念,虽然不一定准确,但至少还是有那么一点的。当然娱乐方式的单一也可能是一个风气的问题,如果乡镇干部能够努力营造一个好的学习,和能让大家都有所收获的娱乐氛围,新农村应该可以更加快速的发展。

实践总结

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学习了解了许多国家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村发展的政策,也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了解了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生活的巨大变化。同时也了解了新农村现在的面貌和农村的生活情况。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也通过自己的思考提出了一些浅薄的见解,有些吹毛求疵地提出了一些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当然就像采访过程中几乎所有人都会说的一句话,“总体的还是好的,比以前还是强多了”。新农村建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各级乡政府还是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要不然我们也无法看到今天的成果。

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感觉自己也有了很大的收获吧。

我们从对农村一点都不了解开始,通过上网查资料,以国家政策为背景,做出了一份调查问卷。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这样的问卷时经不住考验的,没有人会耐心的回答完那些枯燥的问题。于是我们及时总结,重新删选了问题,做到既是我们想了解的问题,也是农民朋友们感兴趣的话题,通过反复实践和多次修改,我们终于选好了这样一份满意的问卷,这便是我第一次感觉到总结和反思在一次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感觉自己离社会又进了一步吧。

虽然很多时间在赶车,虽然很多时间在正中午的烈日下度过,虽然有的人是第一次离开家住在异乡的宾馆,虽然有些同学会说这是在烧自己父母的钱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但没有一个人中途放弃过,我们一直相互鼓励着用尽可能节省的方式走完了全程。这便是团队的力量吧,本次社会实践又一次让我看到了团队的伟大。而我们也确实调查出来了我们想了解的东西。大家的努力也都应此没有白费。回想全部调查历程,我们也是在一直收获着。从不知道怎么开口开始,到有了第一个聊天气氛很好的被采访者;从不知道该问哪些问题开始,到有了一份很完善的调查问卷;从在家很少晒太阳开始,到晒蜕皮然后又有了一身健康的古铜色。一路走下来,我们一直执着调查着;而回首这几天的实践,却突然发现自己成长了好多好多。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五

以下是一篇,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

暑假期间我对村民自治问题展开社会调查,我对农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

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

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

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党的xx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实行民主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上的本质体现;加强民主决策,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重大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xx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

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

。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党的xx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六

农村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水平,是关于一个地方社会水平能够到何种程度最基本的一个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农村发展的关注一直都不够,缺乏政策引领和项目支撑的农村逐渐被社会所忘记,那里的人们渴望的不再是自己家乡的发展,而是能够逃离人烟逐渐稀少的村落。

近三年以来,随着城镇化的步伐逐渐放缓,人们这才开始将眼光放在农村这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之中,然而,此时我们看到的不是想象中的桃花源而是一片极度缺乏发展的落后村落。

就笔者而言,近年来对农村社会发展状况有些许的思考和调查,有些观点可能不够全面和深入,但主要表述的是对农村发展的一种期望。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七

近年来,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被评为省市农业产业化先进单位、省市劳务经济开发先进县、全市农办系统先进单位、全市新农村建设先进县。

一是高标准高起点完成了规划编制。二是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三是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村各项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四是村庄改造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明显改观。五是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民主管理成为主流。

一是优化产业结构,壮大产业基地规模。稳步发展了优质稻板块基地45万亩、优质双低油板块基地40万亩、优质棉板块基地16万亩、蔬菜板块基地20万亩。全县已建成万头猪场11个,万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场478个,千头奶牛场2个,规模肉牛场9个,规模养羊场18个,畜禽养殖大户达到4000户以上。建成水产板块基地18万亩,小龙虾养殖基地7.6万亩。

二是壮大龙头企业,强化带动效益。近年来,全县已建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7家,国家级1家,省级8家,市级17家,县级11家,形成了粮食、油料、棉花、水产四大加工体系和畜禽养殖体系。

三是加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实行产业集群发展。着力推进了食品工业园和散花水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先后组建了中禾粮油集团和水产集团。

四是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县有286个农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其中绿色食品28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258个。牌水产品已打入等国际市场。牌水产品商标成为全市知名商标;7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家乐福、中百仓储、黄商集团等大中型超市。

五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全县已登记注册合作社23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社员达到3.8万人,带动农户11.8万户,涵盖了种、养、加、产、供、销等多个行业。

六是创新体制机制,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中禾粮油公司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双明粮棉油公司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带动农户发展。

农村的社会调查报告篇八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xx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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