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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汇总5篇)

时间:2023-09-23 07:19:08 作者:雅蕊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汇总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篇一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建议:

1、准备好文件袋保管:办证材料很多,用文件袋保管,携带齐全;

2、多备复印件:每种材料均有复印件要求,a4纸复印,注意身份证要双面打印。

4、集体户口可先和公司人事或存档人才市场咨询,个人户口可先向街道办计生部门咨询。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篇二

《计划生育服务证》

已婚育龄妇女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居委填写相关信息资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审核签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申请人结婚证、全家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节育手术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等,二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一张),由街道计生办办理。

《汕头市计划生育证明书》

办理者须带全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小孩出生证、节育手术证明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据、分期缴款保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计生办、区计生局加具意见;市直和区直(市)直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到所在单位、主管局加具意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育龄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节育证明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据、分期缴款保证书等有关证件和小一寸相片),到户籍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篇三

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2】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含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篇四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镇级/乡级计生部门xx村(居)委会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篇五

本人申请办理,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结婚时间:

生育情况:

其他需说明情况: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且无婚育情况遗漏,无(或有)违法生育情况,如本人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手抄):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承诺人联系电话:

年月

注:1.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女死亡,但任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一份。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处分。

请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珍惜个人信用,如实提供本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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