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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质保金的作用 合同法租赁合同(精选8篇)

时间:2023-09-22 08:30:47 作者:XY字客2023年合同质保金的作用 合同法租赁合同(精选8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一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突飞猛进地发展,人们对于合同的需求也在增加。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管理者需要对合同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的合同执行得到严格遵守,并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享个人的心得体会,来探讨合同审计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执行合同审计。

第二段: 合同审计的重要性

如今, 合同已经成为商业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扮演着公司与顾客、供应商以及其他业务伙伴之间协作和沟通的桥梁。然而,由于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条款和条件,具有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需要严密的审计。 合同审计有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合同执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段: 合同审计的过程和实施

合同审计的过程非常重要。它并不只是简单地阅读合同条款和条件,而是深入了解合同细节,确定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获得准确的信息来肯定合同执行的符合性。审计人员需要详细分析合同文件、记录和报告,以提高合同时效和可行性。实施合同审计需要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技术,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审计人员获得最大的资源和信息。

第四段: 合同审计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在执掌合同时,会遇到一些挑战。例如,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类型、术语以及不同的行业标准等。此外,审计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确保合同执行的完整性,这也增加了合同审计的难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技巧和协作。需要保存详细的记录和文件,并一步一步按照要求执行审计计划。确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定期跟踪和执行,验证个别组织或模块是否遵守标准和管制。此外,整个组织需要制定有效的开支预算,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人员和资源。

第五段: 总结

在总结,合同审计是有利于公司规范执行合同,增强公司维权和权益保护的重要工具。期望公司开展合适的计划,并分配些合适的资源和人员去完成合同审计的工作。因此,执行合同审计是与公司业务成功相关的重要举措之一。越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执行计划和合同审计计划,并切实实施,在日常业务操作中认真把关,才能在公司的规范化经营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竞争优势显著。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三

合同招标是现代工程建设领域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供需双方利益的保护和合作。在参与合同招标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巧。通过多次参与和总结,我对合同招标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积极准备

在参与合同招标前,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了解项目的背景情况、技术要求和合同条款等内容。其次,要对招标范围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确定自己的能力与优势。最后,要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段:合理定价

合理定价是成功招标的关键之一。在确定投标价格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项目规模、工期、风险等。同时,还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以便做出更准确的决策。在确定最终报价时,我们要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和能力,避免盲目压价,同时也要避免过高的报价导致失去竞争性。

第四段:精细施策

在合同招标中,细致的方案策划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针对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且具有竞争力的施工方案。同时,要重视合同风险管理,合理分配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此外,还需要加强与设计师、项目管理方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段:学习总结

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我们都应该从每次合同招标中学到一些东西。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制定改进措施。同时,要关注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动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专业素质。

总结:

合同招标涉及到项目的各个环节和利益主体,它不仅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我们有深入的思考和全面的准备。通过总结和学习,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在合同招标中的竞争力和成功率。正如俗话说的“准备充分,胜利在握”,只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在合同招标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利益。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四

供销合同(供方版)

供方(甲方):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销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供方和销方就供方为销方供应_______货物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情况

备注:具体数量以每次送货单据为准。

第二条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供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销方订货要求,具体可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可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条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1.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_______。

2.商品包装,必须牢固,___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验收方法,销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验收商品。

第四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任选一种)

1.销方应一次性支付每笔交易的全部货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货。

2.双方约定每月___日供销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每月___日之前销方付清货款。如在次月__日前销方仍未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应货物。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销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2.供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销方无故延迟支付价款,使供方造成损失,销方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价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有权及时补回销方,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供方,征得同意,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销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负责。

4.销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_甲方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__年,供方和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销方: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各种合同越来越频繁地在我们生活中出现,巨额的交易往来也有增无减。不可避免地,一些人在这个交易中滋生出了不健康的利益链,有些人张口就来谈“利益共享”,有些人则打着“合法”、“合规”的幌子谋取私利,而合同成为维系这种交易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坚持合同的法治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求廉洁奉公,严格合同管理,营造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二段:专业化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治理的重要一环,热爱党、热爱业务、热爱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素质。企业应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责部门,责任到人,细化合同的审核、审批、签订、履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流程要求。同时,建立专业化合同管理系统,全面管理合同流程,确保合同签订的全过程规范、透明,防范风险隐患的产生,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段:严格合同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因此,企业必须对每一份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各种合同中含有套取国家的补贴、虚列成本、虚开发票、严重损害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与宪法法律、行规制度以及契约精神相背离的条款进行标准化排查。同时,还需加强其内部的纪律教育,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保管办法,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段:执行合同的严格性

企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的执行标准,在保障合同履行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与合同约定的执行时限、内容、标准等具体细节,及时执行合同中的约定,保证合同履行的顺畅,同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异议或出现风险等问题时,积极与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唯一的原则就是保护企业本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是对企业业务合作伙伴的保护,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的表现。

第五段:总结

合同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放眼未来的依托。企业本着合同对于社会和企业发展意义重大的态度,坚持合同法治,营造干净的“合同环境”,是对社会负责、对企业未来发展负责的行动。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在合同法治意识中不断提高廉政思想,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六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可另附清单)

二、本合同按《民法典》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规定执行。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双方协议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核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买卖中适用本合同。)

监制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部门: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七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质保金的作用篇八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具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功能,因此在拟定合同时需谨慎无误。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合同的拟定工作,感受颇深。下面我将从规范性、明确性、保密性、诚实守信性和灵活性等五个方面谈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规范性极为重要。合同是规范交易行为的准绳,要求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约定,保障各方的权益,降低纠纷的发生。在拟定合同时,我始终以合同法为依据,确保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尽可能详细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合同中还要注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使争端的处理更加便捷、公正。

其次,合同的明确性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合同应当语言精准、表述清晰,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以免引发争议,并减少双方在解释合同条款上的困扰。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会与合同的甲方或乙方进行多次沟通,以确保合同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到明确的表述。并且,我在合同中增加了常见的风险提示和解释条款,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内容和风险。

第三,合同的保密性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常常需要交换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因此保证合同的保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拟定合同时,我经常会在涉及到机密信息的条款中增加非竞争、保密协议和保密义务等相关内容,以限制合同中的机密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同时,我也会在合同中规定违反保密规定所引发的违约责任和司法救济措施,保障双方信息的安全。

第四,合同体现的诚实守信性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在商业合作过程中,信任是合作的基石,缺乏诚实守信将会断送合作关系,损害各方的利益。在合同拟定中,我常常强调各方应当诚实、真实地填写并履行合同内容,不得在合同中故意夸大或隐藏事实,以免误导对方并导致争议的产生。同时,我也会在合同中增加履约保证或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条款,以增加双方履行合同的动力。

最后,合同的灵活性与商业活动的变化息息相关。在商业合作中,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常常发生变化,合同也应能够灵活适应这些变化。在我的合同拟定中,我常常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增加一些灵活条款,如附加协议、修改合同等,以适应商业活动中的变化。同时,我也会在合同中增加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相关条款,以保障双方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

总结起来,合同拟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尽心尽力。规范性、明确性、保密性、诚实守信性和灵活性是我在工作中获得的关于合同拟定的重要体会。通过这些经验,我相信我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合同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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