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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控报告 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22 06:31:15 作者:翰墨法律风险防控报告 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汇总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法律风险防控报告篇一

一起关于保证金质押的典型案例

《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及保证金比例、违约责任等。

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另外一起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了保全,并在判决生效后,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万元划至法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以张大标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件。因此,农发行安徽分行主张的质权不成立。

农发行安徽分行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达成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的合意。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具备质押的一般要件,协议双方具有质押合意。(二)长江担保公司的协议约定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三)农发行安徽分行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取得了对该账户的控制权,也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四)案涉账户资金处于浮动状态皆因业务需要浮动,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因此该账户资金虽浮动但仍符合金钱质押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故判决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威胁金融债权稳定与安全的风险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有关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明确规定,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司法解释虽然确认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未予明确,现实中各家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保证金质押纠纷时会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形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综观各地法院判决,司法对保证金质押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金质押业务时不规范,如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未就质押事项作出详细约定,质押保证金不符合特定化要求,质押保证金未交付债权人控制等,很容易导致法院置疑保证金质押的效力,从而威胁到金融债权的稳定与安全。

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

银行要规范保证金担保业务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保证金担保业务法律风险,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依法将保证金质押相关事项在书面合同中作出详细约定,特别要明确将保证金用于质押,质押保证金转移债权银行“占有”,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重要事项。

第二,必须开立专门的保证金专户。出质人应当在债权银行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将质押资金存入该保证金专户,专户信息应与双方签订的书面质押合同保持对应。保证金必须从出质人账户转出,质权人(债权银行)不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款。在划转保证金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如同一出质人为若干人同时担保时,交存的保证金也应当分别存入不同的保证金专户,确保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用账户。撤销保证金时也应与每笔业务相对应,使专用账户与被担保债权随时保持一一对应关系,以符合保证金“特定化”的要求。

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允许出质人就某一合作项目下的多笔保证金担保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注意就每一笔保证金的存入和转出均应与每一笔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进行操作,即仍应就每笔债权分别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在合同中载明存入保证金的流水号,出质人以专户内的该笔保证金对相应的主债权进行担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就该笔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必须对保证金专户实际控制。出质人将其金钱存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后,应将账户交由质权人(债权银行)托管,该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由质权人(债权银行)管理和控制。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其仅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为确保质权人(债权银行)对账户实施有效的管控,可考虑对保证金专用账户做内部冻结止付处理。同时,质权人(债权银行)应将保证金存款在“保证金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关于保证金的内部财务管理。质押后,出质人不得将保证金转出保证金账户,也不得将保证金账户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日常支付结算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仅能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结算。

第四,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合法质权。当债权银行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扣划了自已的保证金时,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优先受偿权。如异议得不到执行法院的支持,也应立即提起质权确认诉讼,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防控报告篇二

摘要:合同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开展一切日常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关键和纽带,但是企业也会由于合同理由面对很多理由和困扰。

合同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思路和措施。

法律风险防控报告篇三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法律风险防控报告篇四

。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法律风险防控报告篇五

一、引言

在当前社会经济持续提升的环境之下,我国国务院会议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门槛被降低,公司自治权利得以强化。不过,《公司修正法案》中只有针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措施,这就造成了认缴登记制和当前公司的登记操作规则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所造成的风险却并没有很好的防控方式,可以说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例是空白的。

二、何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资本指的是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从法学的定义上来看,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有记载的公司各股东出资而来的公司财产。大陆采用的是法制资本制,该制度之下,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并且由股东认足,同时实缴实收。英美法形成了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但是对于发行没有具体限制。大陆融合授权资本制度完善了法定资本制,形成了折中资本制。

(二)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四次大修订。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无要求到有要求再到低要求,最终形成今天的无要求。在1993年公司法初颁布时,着重强调注册资本要和实缴资本统一,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饱受资本不实的困扰。由于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和验审不到位,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该阶段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运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脱离计划经济。对《公司法》的修正,是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更趋向于“分期缴纳制”,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等。而的修订主要就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批资金额度的规定。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风险隐患

(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

基于资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一种担保手段,如果公司无力负担债务,那么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便作为保证金来抵押债款。这项规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这是一种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之前说到立法者使用了资本信用,所以,他们通常会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不过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资本制和法定资本以及授权资本是最主要的三种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原始法定资本制当中,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需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同时还要一次性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的制度下,需要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不过对于实缴注册资本未做过多限制。而在第三种授权资本制度之下,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都未做严格的限制。对于几次改革中主要的规则变动可见图1:

由实缴制到认缴制,是从模式到资本到缴纳方式再到后续出资等一系列的内容重新定义。股东确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后,将记录在册,同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公之于众。债权人等可以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从事市场经营者的限制条件,这种制度激起了社会上的创业热潮,经济市场看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施行效果

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的降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企业投资规模变大,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浮现出来;创业者人数成倍增长,企业数量激增;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市场主体呈现稳定状态,这些新增的登记企业其增长势头稳健、快速。相较于20,企业登记注册同期增长六成以上。主体规模不一也是该制度之下的另一明显特征。这些新注册企业当中有三成都是一万元之内的注册资本,不过与之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均可开展上万到上千金额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保证公司的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欺骗行为,由此带来的是相关公司债权人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让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市场信用状态的失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民商案件中,三成以上都牵涉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这样一种失信的环境下,造成的是信用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抓紧制定管制措施,这个危害将会是大范围的。

(四)法律制度并未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而健全起来

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不需要前期投入资金即可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之下,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会在制度施行之后逐步浮现,潜在风险的源头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未对每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展开全面调查。这种类型的公司多半都是极少的注册资金成立起来的,因为注册门槛低,所以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家公司,为以后的不法行为布局。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定还不健全,市场上一系列的违规违法现象也很难通过公司法来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中,失去了交易担保功能就让交易对象无法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出现违约现象时,也无法通过将违约一方公司注册资金转变为担保资金来进行赔偿,这就出现了市场交易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真空模式”。另外,商事主体行政监管方式老旧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弊端。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完善

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改革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方式以及设立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后的法律条例所需要考虑的几个方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立的重要目标就是对交易过程展开严密的监督,对于这方面制度,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范围和相关豁免制度以及行政处罚判决书等几点入手。在商事的主体行政监管模式上可以产生大胆的创新改革,在对事中和事后进行严格把控的同时,灵活使用多种类型的调节方式,将在市场上大受欢迎。行政调节能够补充执法行政,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起到行政制约的目的,让行政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道护身符。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的几次制度改革,让创业者有了更多的机会,让市场投资业迅速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前行。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说也是一样,伴随改革而来的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潜在的市场隐患。但这并非仅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当中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维护,让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杨立新,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5]郭富青.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及风险防范[j].财经法学,20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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