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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22 00:01:01 作者:雅蕊易制毒工作总结(通用5篇)

总结是对某种工作实施结果的总鉴定和总结论,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一种理性认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易制毒工作总结篇一

为了销售及购买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为“____________”),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5、数量、产品型号及价格

____________(增减不超过5%总量)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价格为_________美元mt,cif中国_________。

6、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增减不超过5%)

7、质量标准:_________。

8、原产地:_________。

9、包装及标识

包装:集装箱装运,_________kg包。

标识:平均出口标准。

10、运输

最迟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_

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

卸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付款方式

合同之全部款项自本合同提货单所开之日起90天内,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清。

12、相关文件

标明“运费已预付”的提单。

已签商业发票。

包装清单。

卖方开出的原产地证明。

卖方开出的质量数量证明。

保险证明保险单综合险,保价为发票总值的10%,可以中国境内索赔。

第三方提单和相关文件是可接受的。

装船后2天内与任何银行所作的一切可能的协商文件。

13、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灾害、火灾、罢工及其他劳工阻碍,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状态或禁运,海滩、政府或军队部门颁布的条文、要求或命令,以及其他任何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的原因,不论在此是否列举,如理致使卖方无法交货或买方无法以正常方式收货的,则卖方可免交货之责,买方可免收货之责。

14、仲裁条款

合同双方或与第三方之间引起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及由于违反合同所导致的任何争议,矛盾和异议,应最终交由美国纽约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以icc(国际商会规则)为准,仲裁委员会所作仲裁决定效力将及于合同双方。

15、效力条款

本合同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感谢贵方与本公司的合作,并期待今后更多的合作机会,如对本合同的执行有任何异议问题,欢迎询问。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易制毒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三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本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申请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变更申请,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第十六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第三章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及许可、备案、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

易制毒工作总结篇三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购买使用

一、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购买使用时单位应当

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2、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

3、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使用)情况。

4、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备案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5、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二、销售时应当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

2、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7、生产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运输

由货主(销售方)办理有关手续,办理运输许可需提供的材料:

1、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备案证明;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单位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

6、购销合同;

7、运输单位的相关资料(运输许可证,运输人等);

10、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单位的运输人应当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12、运输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易制毒工作总结篇四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易制毒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实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选址

要高度重视炸药库的选址工作对于炸药库选址很严格,要求炸药库周围300米范围内要远离居民区,200米范围内不能有公路,远离公路选址需经宣威市公安部门同意批准。

二、库房建设

库房建设包括炸药库房、传爆管库房、警卫室、库房隔离网、避雷针、进场便道等库房建设、布局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建设传爆管库和炸药库要分开,炸药库和传爆管库周围要用铁丝网等全封闭隔离,设库区大门警卫室设在库房隔离网外面远离传爆管库一侧避雷针设在库区周围海拔较高的地方,并接线入地进入库区的便道需修开阔平整,以防止炸药传爆管运输过程中颠簸剧烈发生意外库房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林木生长,否则应予以清除,以防雷电传递。

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

1、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狗防、技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1名,属于项目部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1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传爆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动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

2、视觉识别系统的设立,即标识标牌的安插悬挂进入库区的便道左侧设置“库房重地、闲人免进”标识牌,警示闲杂人等远离库区;库区大门左侧树立入库人员须知,明确进入库区人员资格、进入库区注意事项;警卫室、炸药库、传爆管库门牌标识清楚,警卫室悬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等标牌,库区选择合适位置设置多处防火标识等。

3、库房台帐设置警卫室需设“四本三表”,即《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炸药类出入库登记本》、《传爆管类出入库登记本》、《索类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库房内设置库存标识牌,详细列明库存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并每天盘点更新,做到帐、牌、实相符。

四、炸药购买和运输入库

1、民爆物资购买要首先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填写购买品种、规格和数量,然后经辖区派出所和公安局审批后,公安机关给予开具购买证,持购买证到市民爆公司购买。

2、到民爆公司交钱开出出库单,持出库单到民爆公司炸药库领取民爆物资。

3、运输由民爆公司负责送货,直接送到库房入库,东屯水库炸药传爆管仓库承担送货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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