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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 辽宁电视台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2023-09-21 15:58:57 作者:文锋最新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 辽宁电视台工作计划(精选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篇一

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监督保证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学校建设、推动学校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在创学习型党组织和各类党员示范岗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争优创先,争取进入先进基层党组织行列。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理论学习,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

组织开展党员读书活动,让更多的党员教职工多读书,读好书,在党员干部中确立“人人学习、处处学习、时时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实现以学习更新思想观念,以学习凝聚集体智慧,以学习增强创新能力,以学习提高育人水平的目标。

1、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要制订好学习计划,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结合的学习方式,通过学习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

2、打造学习型党员队伍。通过集中学习,辅导讲座,交流研讨,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策和政治水平,学会在创新中学习,在发展中学习。

3、有条件的话,组织我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观红色教育基地,重温入党誓词。通过这一活动缅怀革命先辈们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英勇顽强、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激励我们以积极的热情和饱满的干劲投入创先争优活动中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继续落实“三个一”活动,把这一活动做成支部党建的特色。

5、组织开展“七·一”建党纪念活动。

(二)落实各项要求,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

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活动为载体,组织和引导广大党员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充分发挥党员教职工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教育质量效益的持续提升提供队伍支撑和人才保障。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对照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提出目标。

2、开展党员“五带头 ”活动,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对在此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表彰。

3、开展党员与学困生的结对帮扶活动。由学校指定或党员自行选择一位学习困难学生进行结对帮扶,定期或不定期的关心其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开展“^v^员示范岗” 争创活动。

1、争创“管理育人”党员示范岗。管理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争当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的表率,紧紧围绕规范行为,提升质量,彰显特色等中心工作,抓好教学常规管理,积极参加教研和教改活动。要以身作则,争创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突出的教学实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全校师生共同进步。

2、争创“教书育人”党员示范岗。教师党员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为人师表。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探索适应学生认知规律的教学新模式。在所教学科教学中力争取得优异的成绩,在各种评选和竞赛中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大局观念,所教学学科学生满意率高。

3、争创“服务育人”党员示范岗。行政后勤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做到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岗位技能锻炼。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当好师生的服务员和勤务兵,在师生中获得较好的评价。通过群众的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服务工作的效率。

(四)加强组织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加强对支部学习小组各项活动的指导。发现和培养我党的新生力量,促进党员队伍的不断发展。本年度预计发展^v^员一至两名。

2、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党建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深入贯彻落实^v^中央八项规定,并通过各种学习参观活动,提高全体党员的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杜绝一切腐败现象发生。

20xx年,我们有信心充分调动党员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发挥党员干部的辐射作用,努力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完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优异的成绩向党成立94周年、向共和国成立66周年献礼。

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篇二

抓好国家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会同庐山区玻纤基地参加科技部对基地建设整改工作答辩,与庐山区有关部门商榷拟在庐山生态工业园挂牌**国家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修改完善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国家科技孵化器材料,并与省科技厅、科技部进行工作沟通汇报。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共青城市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为园区打造科技创新平台,指导共青城市园区4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推荐金淞电器公司申报了省工业支撑科技计划项目。筹划向省科技厅申报武宁节能灯产业基地,对武宁节能灯产业基地进行了调研。

推荐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申报省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中:制氧机有限公司、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白莲钢质制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通过了公示,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取得进展。

(二)以申报科技项目为重点,深入开展综合计划工作

一是培育创新型企业工作取得进展。*雷迪、巨石公司、同方电子、朝阳机械、山水光电等5家科技型企业经过市科技局的积极培育,已通过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v^、省总工会四家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使我市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12家。

三是积极进行部级项目实施监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完成山水光电、奥盛、绿野食品等三家企业分别承担的多业务接入平台msap、高性能预应力镀锌钢丝的研发以及野生坚果剥壳机的研制与产业化三个部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计划的验收工作;完成山水光电、仙客来、泛美亚、富通化工4家企业承担的的20xx年度部级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

四是服务领导工作调研。积极做好省科技厅副巡视员黄烈之一行来浔调研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服务工作,认真编印市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工作简报2期,及时报道九江市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工作动态。

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篇三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同时对婚假、产假作出修改,能够享受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的从曾经的晚婚晚育人群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xx年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参考。

【1】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

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 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

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另外,由于现实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较复杂,立法中难以完全列举。为此,根据全国人大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法管控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所有依法登记夫妻 婚假都增加7日

草案删除“晚婚”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

依照此前我省对晚婚人群普遍执行办法,“3+7”的10天婚假适用到更多夫妻。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成为一大亮点。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 所有符合规定妇女 产假都增加60日

草案删除“晚育”规定,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依照此前我省对晚育人群执行的办法,“98+60”的158天产假,扩大到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人群。

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5】 配偶护理假15日 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因晚婚规定删除,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妇,其配偶也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 有《独生子女证》夫妻仍可拿奖励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草案增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编辑本段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二十一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转变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业户口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生育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令其限期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九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xx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四十一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二条 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篇四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教育局党建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我校党建各项工作;改革创新,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切实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的建设工作更富有时代气息、更富有实际成效,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

1、深刻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在全校教师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的热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做好资料(照片、录像等)积累。推进党的xx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发挥品德课的作用。全面领会xx大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部署,着眼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切实把学习的过程转化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转化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过程,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教育。

2、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教育局党建会议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抓好党建促教育发展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真解决好广大师生最现实、最关心、最急迫的利益问题,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感召和带动广大群众,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3、推进“三型”党组织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坚持和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进一步抓好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研讨交流、讲党课、座谈会等学习活动,强化党员干部思想理论武装和理想信念教育,营造重学、爱学、勤学、善学良好风尚。认真组织领导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深入开展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师生成长的“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活动,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把创先争优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提升服务群众工作水平。建设创新型党组织:按照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创^v^组织工作机制、管理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创^v^组织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活动载体,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以课题化形式带动党组织工作的探索创新。

4、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运用廉政党课、专题组织生活、典型教育等方式,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突出权力观、从政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纪法规的教育,宣传勤政廉政典型,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深化惩防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管理监督,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学校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全面打造教育“阳光工程”。

二、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全面推进我校党组织建设。

1、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宣传一个好事迹、探索一个好模式、开展一项好活动、培养一批好典型、建设一个好支部,大力营造“立足岗位创先进,履职尽责争优秀”的良好氛围。“七一”前夕,将评选表彰一个先进党小组和五名优秀党员。充分利用七^v^的生日的契机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

2、突出学校党组织服务效能。进一步整合党建资源,在学校开展“红色文化进校园”活动,这项工作由少先队主抓,进一步提高学校党建工作水平。办好“基层党校”,注重规范性,体现层次性,增强实效性。做到每季度一次。推广“情景互动式”党课,抓好后进党员思想建设,夯实组织阵地,增强学校党组织活力。

3、增强学校党员服务意识。完善党组织联系群众、党员进年组履职、党员志愿服务等制度,在学校党员中深入开展“我为实施‘四个推动’战略作表率”和“为党旗添光彩”主题实践活动,落实好八项推进措施,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实践性和灵活性。立足岗位和自身实际,开展党员群众帮扶活动,提升优秀党员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4、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党员发展计划,落实党员发展机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教学骨干教师吸收到党内,本年度计划确定一名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按时足额及时上交党费,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每个党员都受到深刻的党性教育。

三、抓好文明单位创建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做到及时宣传报道。

1、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校园文化建设为推手,大力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构建符合实际的校园文化,进一步加强我校作风建设,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增强党员和师生的文明创建意识,开展“争做文明有礼调兵山人”、“我为全运添光彩”活动,内容上要突显党建元素,形式上要彰显党建特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争创更具特色、更有内涵的文明单位。

辽宁毕业生服务网官网篇五

先后推荐申报部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1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项、省级科技项目35项,目前已获批省科技支撑农业类和社会发展类项目各1项,有富民强县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6个项目已获公示。

二是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今年以来组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市高新技术企业11家,上半年有3家企业已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示,下半年有3家企业已经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申报省高新技术产品13件、市高新技术产品27件,获批省高新技术产品4个。

三是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省研究生工作站1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2家,目前已获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7家,1家省研究生工作站已公示。

四是深入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

联系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大学、常州大学、省农科院、上海海洋大学、东华大学等高校院所,与我县企业对接开展产学研活动,共达成产学研合作协议45项,共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35项。

五是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组织7家企业申报省“博士集聚计划”。今年我县获批的1名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由科技局牵头对接,有3人获批省“博士集聚计划”。

六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深入到企业中开展宣传培训活动,为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保姆式”服务,上半年共申报专利394项,获专利授权208项,企业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及质量较往年均有大幅增长。

七是认真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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