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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优秀10篇)

时间:2023-09-21 13:29:59 作者:JQ文豪最新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优秀10篇)

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一

在10月19日下午工会小组负责人武媛媛组织工会委员王慧敏、杜娟、王丽君学习了《工会法》总则、第一张、第二章。

在学习的过程中对《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记忆尤为深刻。

我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最基本的、最主要的职责,它为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方面做出保障。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教师们工作的热情、积极性。当教师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

我们也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同时维护我们全体教师的权益。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二

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工会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三

工会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组织,是工人们共同的平台与庇护所。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一次工会,从中体会到了工会的重要性和其为劳动者所做出的努力。在此,我愿分享我参观工会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参观工会使我深刻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作为劳动者,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工会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会不仅可以为劳动者争取合理的工资与福利待遇,还能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工会,劳动者们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地保护,工作环境和条件也会得到改善。参观工会给我深深地明白了一个道理:只有分工合作,互帮互助,我们才能够共同成长和进步。

其次,参观工会让我感受到了工会为劳动者所做出的努力。工会的工作并不简单,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在工会参观中,我了解到工会工作人员常常要处理劳动争议,组织劳资谈判,并且协助劳动者解决各类问题。他们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需要有胆识和智慧来应对。工会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劳动者的意识和素质,并积极投身到职工教育中。工会的工作让我深深地感动和钦佩,他们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另外,参观工会让我认识到工会的内外关联。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需要和企业、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密切关系着劳动者福利的保障与提高,工会借助企业的力量来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待遇和权益。与政府的关系则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工会通过与政府的互动来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参观工会使我深感工会与社会各界的紧密联系,以及合作共赢的重要性,只有与他们密切合作,我们才能够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同时,参观工会也让我认识到自己作为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工会的存在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支持和参与,只有我们共同参与工会的工作,才能够形成强大的力量,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意识,了解劳动权益,积极参与工会的活动和讨论,为工会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通过主动参与,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且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参观工会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宝贵的体会。工会的存在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为我们争取权益,改善工作条件,解决困难和矛盾。工会的工作人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为劳动者保护权益。工会与企业、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联紧密,需要我们劳动者积极参与和支持。参观工会让我意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我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参与工会的工作。希望更多的劳动者能够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工会的工作,共同推动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尊重。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的自身建设,提升他们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履职能力,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11月27日下午,无锡市特殊教育学校工会组织全体工会委员及工会组长学习新《工会法》。

大家主要围绕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怎样履行职责、工会经费使用等方面展开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要紧紧依靠党支部开展工作,要热情为工会会员服务,工会干部要热爱工会工作,要带领广大职工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会上大家还就如何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学校党支部张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殷切期望各位工会委员、工会组长秉着热心为大家服务的宗旨,做好党和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工作,积极维护教职工权益,为凝聚广大教工合力、积极发挥正能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信开展类似的学习培训,一定能提升我校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为更好服务教职员工,维护教职工利益,有效地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五

第一段:引言(150字)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工会作为一种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组织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工会的运作需要资金支持,这就涉及到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我们认识到合理的工会经费管理对工会自身的建设和服务工人群众的能力至关重要。

第二段:努力提高工会经费管理水平(250字)

工会经费管理不仅仅是对资金的收支和使用进行统筹安排,更是建立起透明、公正、规范的机制和流程。我们的工会注重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始终坚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经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我们注重合理规划与使用经费,确保每一分钱都能最大化地服务于工人群众。通过精细的预算、审核和监督机制,我们能够精准地了解和掌握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段: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250字)

工会经费涉及到每一位会员的利益,因此,保障会员对经费使用的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会员通报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解答会员的疑问和意见,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建议。同时,我们也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对不当使用经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这种开放、公开的机制有效地增强了会员对工会经费管理的信任,并有效推动了工会工作的发展。

第四段:合理利用工会经费推动职工权益保障(250字)

作为工会经费的使用者,我们深刻认识到工会经费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增减,更是维护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福利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注重将经费用在刀刃上,依靠工会经费提供职工培训、法律援助、医疗帮助等服务,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注意倡导工人群众自己动手、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工会经费的引导和支持,帮助职工创业、提高工作技能,实现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00字)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我们的工会经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工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我们深感这一切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指引,离不开全体工会干部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全体会员的关心和支持。在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原则,不断优化经费管理机制,让工会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满足职工群众的需求,推动工会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我们相信,只有通过良好的工会经费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会为工人群众服务的目标,为实现共同富裕、和谐发展的社会奉献一份力量。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六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当地的工会,并对工会的运作和工作场所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参观中,我对工会在组织职工们的权益保护、提升职工待遇和维护劳动关系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以及工会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工会作为职工们的代言人和协调员,不仅在工作场所中起到了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也在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作用。在参观中,我了解到工会通过与用人单位的谈判、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维护职工的权益。工会更是积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政策的制定,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利益和权益。此外,工会还会组织一些培训和文化活动,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使职工们在工作中更加有发展和晋升的机会。

其次,工会的作用远不止于此。参观中,我了解到工会还为职工提供了一些惠民服务,如提供职工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等。工会还通过发放求职信息和提供就业指导等方式,帮助待业职工找到工作。这些举措有效地提升了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劳动的成果。

再次,工会的工作是基于职工利益的,但工会也需要发挥其独立性和积极的参与性。在参观中,我了解到工会以坚决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的诉求,并通过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诉求,推动企业的改进和发展。同时,工会也需要在制定政策和管理中保持独立性,以便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工会的独立性和积极的参与性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最后,在参观过程中,我也看到了工会工作的不足之处。作为工人阶级的代表,工会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职工的实际需求和诉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此外,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应该更加注重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推动立法完善,提高监督力度,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工会也应积极引导职工参与工作决策,让他们在工作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通过这次参观,我对工会的作用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工会作为职工们的代言人和协调员,不仅在工作场所中维护职工的权益,也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会不仅提供各种福利和惠民服务,也帮助职工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然而,工会的发展和作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为职工服务和维护职工权益。我深信,在工会的不断努力和职工们的支持下,我国工人阶级的权益保护会得到更加完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会更加美好。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会作为职工的组织,越来越被重视。在现代职场中,工会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量,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许多人看来,工会似乎只能在一些重大合同谈判中发挥作用,而实际上,工会的作用远不仅仅如此。在我们工作的过程中,加入工会并积极参与工会的活动,对于我们的成长、发展和个人的未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期,我们公司的季度工会接下来几个月的工作计划。在接下来的话题中,我将分享我加入季度工会的过程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入季度工会的初衷

在我加入季度工会之前,我的工作状态还是比较板滞的。每天工作固然重要,但也许缺乏些什么。在我看来,自己应该能够更好地展现自己的价值,也应该成为改善公司现状的重要角色。于是,我决定加入季度工会,为职工们发声、传递他们的想法和需求,通过不断的交流学习和提升,让公司变得更加美好。

第三段:参与季度工会的过程

在季度工会的过程中,我积极参与讨论,主动请缨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发挥自己的专业和能力,为工会和职工积极建言献策。与此同时,我还利用工会的业余时间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四段:学到的东西

在季度工会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还能够跟其他学员同学们交换想法,共同思考如何为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更好的了解了一些行业内的专业领域。除此之外,我也明白了工会在职工中的重要作用,更充分地认识到职工权益的重要性。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与季度工会的过程,我不仅加深了对公司运营的了解,还认识到了工会力量的重要性。作为职工,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参加工会,在倡导职工利益的同时,更好的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参与工会的过程对我们个人的能力、职业生涯和未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信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都能积极参与工会活动,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成果。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八

1.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四自教育”。

2.着力提高女职工文化素质,教育女职工处理好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增强学习自觉性。

3.发挥女职工在医院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女职工开展“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竞赛活动。

4.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医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女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5.定期向女职工讲解妇幼卫生知识,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妇女病的普查、治疗工作。

6.做好女职工典烟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事迹,注意发现和培养有才干的女职工,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7.努力解决大龄男女的婚姻问题,积极为他们牵线搭桥,提倡晚婚晚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九

季度工会是企业开展员工参与和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季度工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员工,我参加过多次季度工会,从中不仅收获了知识,更获得了许多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季度工会的概述

季度工会是企业周期性开展的会议,旨在让员工与企业领导交流、反馈和分享。季度工会通常会涉及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各种事宜,如企业发展规划、员工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作为员工代表,我们可以通过季度工会向企业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三段:参加季度工会的好处

参加季度工会有很多好处。首先,它是与企业领导进行沟通交流的一个平台。员工代表可以直接与企业领导沟通,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其次,它可以增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季度工会是一次集体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让员工了解其他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团队成员的工作状态。最后,季度工会还可以让员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规划和发展方向,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发展。

第四段:参加季度工会的收获

参加季度工会,不仅可以让我们了解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发展,还可以收获许多其他方面的经验和知识。通过季度工会的学习分享,我们可以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同时,参加季度工会还可以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段:总结

总之,季度工会是企业和员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形式,通过季度工会可以让员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员工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季度工会,发挥自己的职工代表作用,为企业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工会文体活动计划表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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