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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路装卸搬运 铁路运输代理合同(汇总8篇)

时间:2023-09-21 04:46:02 作者:纸韵2023年铁路装卸搬运 铁路运输代理合同(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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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搬运篇一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乙方在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某某站台资源良好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铁路运输;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2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5.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铁路发站名称]站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5.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5.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

5.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6.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无条件处理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7.2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7.3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7.4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7.5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9.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5.2条,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9.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9.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9.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0.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0.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0.4 合同的修改:

10.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0.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0.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0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0.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铁路装卸搬运篇二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铁路装卸搬运篇三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设计单位:xxx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站:xxx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material)、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xxx颁发的标准、规范。xxx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material),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第1条工程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系指xxx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第5条设计文件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7条“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第11条“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计划调整。

第12条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xxx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xxx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第21条验工计价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xxx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xxx(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xxx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xxx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铁路装卸搬运篇四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2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 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5.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铁路发站名称]站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5.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5.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

5.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6.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无条件处理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7.2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7.3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7.4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7.5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9.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5.2条,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9.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9.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0.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0.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0.4 合同的修改:

10.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0.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0.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0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0.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铁路装卸搬运篇五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青龙场火车站至胡集火车站砱矿石运输的发送代理工作。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运输要求和相关资料以及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等。

二、将需要运输的砱矿石(散)及时地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交给乙方。

三、已交付给乙方的货物或资料需要变更时,应提前一日由甲方住站人员通知乙方。

四、在装车过程中,甲方住站人员应协助乙方做好装车工作。

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按甲方的运输要求,提前报请运输计划和请求车,并及时将货物迅速地发出。

二、及时向甲方住站人员通报货物发出的情况,并将有关票据交付甲方。

三、在装车过程中,货场散落的砱矿石由乙方派人清扫干净并收集堆放好。

四、由于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由乙方和铁路部门协商解决。费用及支付:

一、甲乙双方协商,每吨砱矿石的运输代理费用为人民币9元整(除铁路货运大票费用外,包含其它所有费用)。

二、每装完一批货物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铁路部门银行账号和乙方银行账号及时地将运费和代理费支付给铁路和乙方。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铁路装卸搬运篇六

甲方:

乙方:

为了合理使用设备搬运费用,安全顺利完成设备搬运工作,经甲、乙双方认真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标的

甲方原则同意“凹印机生产线设备(运)

二、搬运地点及时间要求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搬运车辆应当日内进入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叉车进场后所有设备的搬运工作由乙方承担,(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以提供人员协助)。

三、搬运

搬运之前由甲乙双方共同检验设备有无损坏之处。乙方必须选用合适的叉车进行搬运,并按甲方指定的摆放地点搬运到位,以确保搬运过程中的设备安全。如因乙方在搬运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及由乙方责任造成对我公司内其它物品的损坏、人员的人身伤害,由甲方根据实际损坏估价,乙方来赔偿。在搬运过程中如果发生由乙方责任造成对乙方人员的人身伤害,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四、设备完好情况验收)件”,交由乙方搬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搬运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设备部检验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在“设备完好情况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五、验收要求

设备外观是否和在搬运之前一样,有无撞击和其它情况造成的损坏部位。

六、付款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搬运到指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设备完好并搬运到指定地点,收到正式发票后支付全款。

七、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铁路装卸搬运篇七

乙方:

根据《xxx劳动法》、《xxx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1.乙方工资为计件工资制,甲方根据具体计件工资单价和计算方式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装卸费每吨元,元一方以实际方为准)

2.乙方按甲方的计件工资制度,每月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所得劳动报酬不低于 元。

4.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个人的疏忽造成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一 定的赔偿责任,赔偿额为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50%。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如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兼职从事与乙方职责相 关的一切业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九、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上的安排和调动。

十、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合同续签事宜,若双方不再续签, 但乙方从事的有关工作或业务尚未结束,则本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或业务结束之日。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铁路装卸搬运篇八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甲方将本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依据《xxx合同法》、《xxx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四)工程规模(主要工作量):

第二条 工期

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工程承包价范围内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二)乙方所承包的工程,一次验收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三)凡属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负责与有关单位按营业线施工的有关规定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和《施工配合协议》。

(二)方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三)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花草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主管工程师检查确认。

(五)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六)乙方应负责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乙方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甲方应审查乙方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营业线路施工许可证》;营业线项目在乙方未取得《营业线路施工许可证》时不准开工作业。

(二)如施工涉及到既有设施,在施工前,乙方必须与所属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报甲方有关单位备查。施工中,乙方和设备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各项规定,设备管理单位要定期派人到工地检查。

(三)施工前,乙方必须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防护保障措施方案报 审查,凡属营业线项目, 必须会同甲方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据此向调度指挥部门申办封锁要点手续。

(四)该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乙方分包的,必须经甲方书面明确同意,并且分包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等所有责任仍须由乙方负责。

(五) 应组织设计部门对乙方、设备管理单位就施工项目内容、技术标准、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现场勘察及技术交底,督促乙方制订严密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措施,并充分听取设备管理单位意见,严禁无方案施工。

(六)甲方在施工现场委派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安全防护及质量、进度和隐蔽工程签证。xxx门参与施工过程中的综治监控和验收,重点检查路材路料和治安防范情况。

(七)乙方施工进场前,设备管理单位可派驻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员,乙方要服从安全监督员的监管。

(八)工程交验必须符合国家和xxx现行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和标准以及电气安全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未验收及正式交付期间,乙方负责看守和维护,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

第七条 工程检查及质量检签证

(一)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管理和监督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

(二)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主管工程师的检查、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

(三)对隐蔽工程或工程重要部分的工序,乙方应通知甲方主管工程师进行检查签证,并建立影像资料库。

第八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一)乙方因施工引起取土、弃渣、弃土、排污等,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要求进行处理。如有变更,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乙方施工造成的后果、处理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安全文明生产,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施工方法不当或防护措施不力引起环境破坏所发生的费用。

(三)乙方在施工中,遇有通信电缆、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环境等需特殊防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因甲方责任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合同包价的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赶工费用。

2.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责任(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发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或分包,乙方应按工程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争议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如果乙方拖欠所雇用的民工工资,经劳动xxx门查明,甲方有权根据xxx门的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双方商定《铁路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作为附件。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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