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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房产过户合同优选(大全7篇)

时间:2023-09-20 14:58:27 作者:琴心月最新律师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房产过户合同优选(大全7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疫情防控篇一

具体如下: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xx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房屋租赁中,出租者一般会要求承租人交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交纳押金后,需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写明押金的具体情况。那么,押金条款需要写明哪些内容?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租房合同押金条款怎么写?

为了预防因押金引起的纠纷,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最好加入押金条款,具体如下: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客户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尚未交付的相关费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参考以下几种状况,包括租期长短、房屋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目前市场上常规是按“付三押一”标准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同时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关于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关键是一旦协商成功就应以书面形式写下来。承租人还必须在合同上写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违约责任,可以银行划帐方式直接划入房东名下,并保存返还问题你需要好相关凭证。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租房押金条款的相关内容,还为您整理了租房押金条款的注意事项的内容。

律师疫情防控篇二

中文摘要:非典疫情中得到普遍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合同履行是否可以此为由免责?对此,截至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颁布。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在此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和主张,希望能为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合同免责问题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非典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免责、不可抗力、适用、主张

一、问题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对中国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确诊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_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是_确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传染了数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为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突发事件现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离措施。

同时,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对此,下文有详细的分析。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否可以以非典为由免责?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下,鉴于立法者明确否弃了情势变更制度,同时意外事件也不构成免责事由[1],这一问题最后简化为:非典=不可抗力?对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确可以凭借其作为立法之一的效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质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如果出台一个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把不能免责的情况规定为可以免责,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脱了违约责任;或者,简单规定不能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免责,那么就等于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克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所有情况。可见,免责事由界定过宽降低了合同约束力,过窄又加重了当事人的义务。

虽然,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北京从疫区名单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产、生活已经趋于正常;但是,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现出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尽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种种问题,对于今后类似突发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上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从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进而以非典为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法律上细化,最终具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主张,希望能为这一问题在今后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二、不可抗力的定义

作为合同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严格责任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合同归责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相对方取得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权利。是为“合同神圣原则”。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这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则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各国对于免责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国称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称为“合同落空”,我国采用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上着手,可以发现,由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导致对不可抗力概念和构成的认识模糊,从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大陆法系中法国法上的概念[2],《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时,其责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债务人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应用了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a.客观情况;b.不能预见;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这四个构成要件过于简练,需要进一步扩充其含义。

第一,关于客观情况的含义。从时间上,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应当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否则就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坚持订立合同,应当视为自担风险。同时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当事人迟延在先,他就对违约有过错,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从来客观情况的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通说认为我国将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事件都包含在客观情况中,而第三人的行为、尤其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不包括在内的。

第二,另外三个要件可以说是第一个要件的定语,即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这一定语没有问题,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要将这两个定语的意思表达更明确,可以发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另一种认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是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观情况的影响。

如果采用前一种解释,“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的发生”显然有动宾搭配不当的嫌疑。对于一个事件的发生,要么起促进作用,如“促成”事件的发生,要么起阻碍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发生,何来“克服”?如果一定要这样搭配,“克服”只能解释为阻碍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两个要件就重复了。

另一方面,第二种解释中,不能克服的宾语是客观情况的影响。那么“客观情况的影响”又是对什么的影响呢?继续补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应当是:不能克服客观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如果这一点得到了证明,那么就等于证明相应的客观情况是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违约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这样,不能克服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关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要求,免责需要证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当于是将“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并列作为免责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判定不可抗力时,并不包括因果关系的考量,这显然与第二种解释矛盾。

所以,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现行法规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有两种解释,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在不可抗力定义上的这一矛盾之处一直被忽视。在适用不可抗力时,主流观点是直接将因果关系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3],进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责之间划上等号;但是也有人将因果关系仅作为免责的构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4].

对于不可抗力内涵的不同认识,恰恰是目前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虽然从实践中看,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当事人主张免责均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在最终结果上殊途同归;但是,一方面,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应当尽量统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种解释,抛开因果关系,抽象地谈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发生了大地震,地震属于客观情况,而且其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一地震对于一个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没有影响的,那么采用第一种解释将这一地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意义可能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采用主流观点,将因果关系纳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对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国法并没有列举式的明确成文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虑具体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别是事件使得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时,法院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形态作出明确规定,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客观情况:(1)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如内战、罢工、动荡等;(3)政府行为,如管制、禁运等。但是,这些客观情况在具体的一个合同项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类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还是需要依赖法院根据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约定一类事件是免责事由,那么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非典型肺炎,是受《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国大陆已经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确诊病例5327人,数万人被隔离。因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业停业,各个地方政府对从疫区来的人员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离措施,大量流动人口离开疫情严重的城市,who发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国政府的隔离要求……这些情况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六类:

1. 非典疫情或者说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这一疾病在中国大陆乃至全球的传播情况,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传播带来的心理恐惧。

2. 政府行为,包括_和外国政府、_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对政府行为具体分析,可以将上述政府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健康检查和卫生保证措施,包括如体温测量、健康申报、消毒等,这类措施的特点是虽然当事人承担了额外的义务(配合体温测量、填写健康申报表、购买消毒用品),但是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第二类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种活动的限制、控制,这些措施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剥夺;第三类是强制性措施,例如对医院、旅馆等机构的征用、部分行业的停业以及人员或场所的强制隔离等措施,这类措施往往暂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 社会事件,包括一些物资的短缺、疫区流动人口的大量离开,虽然没有官方的统计,但是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影响不能忽视。

4. 个人行为,主要是由于对非典的恐惧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拒绝上班、出差等。

5. 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什么时候作出,什么时候解禁。

6. 其它非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员会禁止小区居民以外的人员进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构成

上文以非典这一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作了细化,下面继续以非典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六类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产生的情况中,第一项是后五项的原因,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在两个层次讨论:影响公众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结果。很多讨论试图对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个结论,笔者认为从这一层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次讨论不可抗力的适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只有具体情况才能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对患者以外的主体的直接影响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惧,但是心理的恐惧不能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无法抽象地讨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构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将具体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况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其次,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可以将个人行为和国际组织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为前者不属于客观情况,而后者不是强制性的故而不构成不可克服;对于其它非政府行为,第一,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员会协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不应归于客观情况[5],。因此,后三类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社会事件,通说认为罢工、骚乱等事件可以成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是否可以归入社会事件当中并没有定论。物资短缺以及劳动力流动等事件究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这些事件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难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实际的阻碍。举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发后,流动人口的确有所减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为由主张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证明具备“不可克服”这一要件而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属于特定工种,或者招募的数量巨大,那么在从事特定工种工人均已经离开或留京工人数量不足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为是否应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张政府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认为政府行为变动过于频繁,当事人可以预见政府行为发生的可能性[7];或者认为政府行为毕竟不同于自然灾害,当事人通过努力也有可能改变政府的具体行为,因此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非典疫情中_采取的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将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于是突发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预见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政府行为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般的经济主体无法改变政府的决定。因此,如果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应当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宾馆被整体隔离,在隔离期间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因此对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如果预定客房的当事人根据其他合同本应到该城市履行特定义务,却以预定的客房被隔离为由主张不履行其他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虽然预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还有其他住宿场所可以选择,所以对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体隔离宾馆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没有构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前述三类政府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分析。第一类行为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一点损失,很难证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第二类行为往往是从总量上进行限制,并没有绝对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证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难度的;而对于强制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被暂时剥夺了,那么在当事人的自由或权利被剥夺的期间内,应当认定构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张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张有三个方面:

第一,需要举证相应情况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需要尽通知义务,以减轻损失。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不尽通知义务的后果是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还是在未通知而扩大损失的限度内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从《合同法》的规定上看,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此目的相对应,对于未能及时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释应当是承担扩大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第三,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法律规定了提供证明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分会,另一个是各级公证机构。前者的证明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证明,这种证明是在该委员会认为事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断;另一种证明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仅对事件的发生作出证明。对于证明的效力,不论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断,由于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解释权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证明只能起到初步证据的作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相应的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不可抗力的证明将被推翻。

六、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不能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一方面,抽象地讨论非典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具体的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的性质及其对具体合同履行的影响,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观情况影响后,当事人需要分清客观情况的性质。对于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尽力履行或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和出具证明的义务。

最后,鉴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内涵以及免责的主张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当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尽可能全面地约定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 戴孟勇。《略论“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

[2] 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版。 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p266。

[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 《_》。 2003年6月5日。 第五版。

[4] _山。 《非典影响合同的解决之道》。《法制日报》。 2003年。 5月28日。

[5] 同注3。

[6] 同注3。

[7] 刘凯湘、张海峡。 《论不可抗力》。 《法学研究》。 2000年。 第6期。

律师疫情防控篇三

20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面对疫情造成的外贸供给端和需求端双向冲击,我局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紧紧围绕推进拓展市场、强化业务指导、精准政策支持几方面纾解企业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区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实现逆势增长、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全年实现外贸进出口亿美元,同比增长,总量居全市第4位;完成实际利用外资5967万美元,同比增长,总量居全市首位。

一是主动应对抓好复工复产。

认真贯彻落实《_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具体要求。成立区商务局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实施“外资千企帮扶”活动,“一对一”帮扶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13个,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安全有序“应开尽开”“应复尽复”, 帮助42家企业联系采购渠道,协调购买口罩7批次,数量6万余只,测温枪80余把以及84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加快恢复产能,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积极落实支持政策,及时兑现政府帮扶资金万元。

二是积极帮扶企业保市场保订单。

三是加大中信保力度缓解融资难。

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作用,扩大信用保险企业覆盖范围。开展外贸银企对接活动,协调重点外贸企业与市邮储银行签订战略贷款协议。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较大的外贸企业融资利率适当下浮,帮助小微外贸企业申报“保信贷”融资贷款贴息。通过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对接,帮助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拓展各类金融贷款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四是压实责任落实激励机制。

把外贸外资工作纳入我区 “两重双比双增”擂台比武内容,年初将外资任务分解到各镇街,每季度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额、合同外资投资额等指标量化数字、考核打分,并根据得分进行排名、兑现奖惩。统筹安排资金实施外贸、外资专项工作激励,鼓励存量企业到资、增资,对在我区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贸外资新设或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五是精准开展线上外资招商活动。

律师疫情防控篇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_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工程内容:

设备名称:沃尔沃ec210blc挖掘机壹台,机手一名;

机手工资: 元整,甲方承担。

租赁金额: 元整/月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提供良好的设备和操作机手。

2、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3、甲方机手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

4、如甲方不听从乙方人员的安排,乙方有权解除所属合同。

5、合同履行期间,机械的附属油、维修、零配件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1、为甲方机手提供食宿。

2、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保险赔偿金及为甲方赔偿)。

3、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1、租赁期间: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计算租金,租期14个月。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后,办理退场手续。

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包月计算,乙方确认设备后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本设备按月结算租赁费用。

3、油料提供:乙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律师疫情防控篇五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根据《_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____汽车,车牌号码: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____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租金。

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双方责任。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____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押金条款。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元给甲方。

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双方均可以诉至____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共页,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疫情防控篇六

购买方:

销售方:

(甲方)(乙方)

购买方(甲方): 销售方(乙方):

根据《_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销售商品商品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定购下列商品房

二、结算价格

1、甲方购买乙方商品房楼单元室,建筑面积m2,房屋单方售价面积办理结算手续。

2、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时,按实际交付建筑面积办理结算手续。3、双方结算时按双方协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购买方式

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甲方一次付清购房款元,乙方于收款后年月 日交付房屋。

2、甲方分期付款,乙方应于屋。甲方于年月日交纳购房定金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交清购房款。

四、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如约按期交付购房定金和购房款。

2、甲方在交清购房款后,应与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管理协议并交纳有关部门房屋管理费用。

3、甲方拥有所购商品房之产权。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付检验合格的商品产屋。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好产权手续。

2、甲方若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购房定金或购房款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即本合同自动失效。

3、乙方保证所售出之商品房未设抵任何低压权,亦未办理第三方购房协议。

五、违约责任

房面积正负不超过5%)购买商品房时,甲方无权向乙方索取未能购买部分相应之定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出售足够数量的商品房屋时,即乙方提供的房屋不足部分超过合同购房面积的5%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两倍的不足数量相应的定金。

3、甲方逾期交付预交购房款时,逾期的部分按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一年期上限利率计算利息,偿还乙方。

4、甲方逾期结算,在逾期期间,如遇国家定价发生调整,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六、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纠纷,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采取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_经济合同法》中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必须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交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失效。

十、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增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单位名称(甲方): 单位名称(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疫情防控篇七

根据《_经济合同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房屋所有权证第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第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因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四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购房者一份。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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