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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流运输整改方案(优秀5篇)

时间:2023-09-20 13:35:26 作者:灵魂曲最新物流运输整改方案(优秀5篇)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物流运输整改方案篇一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v^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v^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物流运输整改方案篇二

为加快补齐我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短板,确保年底完成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的任务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加大力度补齐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短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我县迅速行动,组织相关部门研讨,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在收到《关于印发加大力度补齐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短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后,我县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教科体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v^、卫健委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xxxx年x月xx日组织召开xx县加大力度补齐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短板工作推进会,会上对该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根据《若干措施》内容,我县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对策。目前初步拟定对我县上堡乡、丰州乡撤乡设镇,已着手准备收集相关申报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启动申报程序,争取年底实现该两个乡撤乡设镇,增加城镇规模和人口数量。

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对照相关要求,把目标任务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真正做到以责任促落实,以责任促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抓出实效,抓出成绩,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

物流运输整改方案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燃气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汉安办函〔20xx〕30号文件要求,吸取20xx年10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我镇立即在本辖区内集中开展燃气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管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集中精力抓落实,其他领导协助抓,共同承担安全工作责任。

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镇安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镇安办,由王婷婷负责日常事务。

20xx年11月10日,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了镇村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就镇辖区内燃气充装钢瓶、燃气经营企业、餐馆、农家乐、学校食堂以及人口密集场所燃气使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按照相关规定、标砖的要求认真排查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在此次的专项治理中,重点查处取缔存在严重燃气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经多次责令整改仍拒不办理有关证照,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小餐饮。此次检查发现大部分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还是符合要求,发现所有燃气站的.气瓶均在检验周期内,外观标记清晰,用于置换的气瓶均已登记和检验,未发现安全问题。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镇的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在此次的专项整治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1、餐饮场所绝大多数业主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小店员工素质低,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2、部分餐饮场所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厨房防火、防爆、泄漏报警及强制排风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气瓶间与操作间通连、设置不合要求的现象。

物流运输整改方案篇四

xx年某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在巩固xx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xx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有关要求,县政府制订了《xx年某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矿业秩序明显好转,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非煤矿山的基本情况

xx年我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个,其中石灰岩个,砖瓦粘土矿家,高岭土家,矿泉水家,建筑用砂个,。截止xx年9月1日,已有家企业获得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高岭土家,砖厂家,矿泉水家,露天采石场家)。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情况

今年我县共进行了3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共张贴宣传标语125条,发宣传资料900份;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113多处,提出整改意见200多条;发出整改通知书63份,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发出停产通知书,责令13家证照手续不全的停产整顿;发出《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27份,取缔了9个无证开采非法矿山企业,没收非法采矿工具32件,收缴11枚,导火索40多米;关闭了某县通发贸易公司、某砂场等2家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场和石场2家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吊销《采矿许可证》9个,吊销工商营业执照4个。

(一)成立机构,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按国家、自治区、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公安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国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副局长担任,从各有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审批管理。国土部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新建非煤矿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严把非安全生产许可关,对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生产。工商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办矿山,不予以登记注册。公安部门严格爆炸物品的使用审批,对“三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不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炸物品。

(三)改善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合法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严把安全准入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质量。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促使非煤矿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抗御事故的能力。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对历次安全检查、督查执法中所查处的企业实施分级监控,监督整改落实。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依法严厉查处影响生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防范职业危害,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从防范伤亡事故为主逐步转变为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以预防尘肺病等严重职业危害为重点,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登记、控制和综合治理工作。

物流运输整改方案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 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  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

第九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农业、工商、交通、水利、乡镇企业、卫生、文化、教育 、环保、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办理。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五年,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编制任务的,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编制。

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进行续编。

未编制村镇规划和村镇规划已到期而未续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该村镇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经乡(镇)^v^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按《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分别经乡(镇)^v^、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 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村镇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排在村镇规 划区内。新建项目确需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外的,其选址必须由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 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应当建造公寓式住宅。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和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在村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村镇建房用地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根据村镇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建住宅的,除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按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引导建房户按照规划联户共建联立式住宅、公寓式住宅。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的,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 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集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或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必须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建制镇进行建设,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对许可证内容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 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两侧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非农建设 。

公路建设控制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必须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应当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也可以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严禁无设计施工。

第二十九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报省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的通用设计,由取得^v^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v^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第三十一条  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取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规定业务范围的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前款所称村镇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相应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  村镇各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 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建制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绿化造林,美化环境,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建制镇、集镇应当配置环境卫生人员;村庄的公共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垃圾集中处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倾倒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费,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村镇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 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建制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v^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部分有权予以拆除。

第四十三条  村镇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三)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施工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镇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损坏邮电、通信、输变电、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集镇或者建制镇的国有林场和农场的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19日发布的《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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