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一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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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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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三
在校党委和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信息技术中心于1月15日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会上,领导班子深刻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了若干整改措施。现就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整理总结如下。
一、整改事项落实推进情况
(一)对新理论、新政策理解不够准确和透彻
整改措施: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牢固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始终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为政之本、干事之本,在把握理论、政策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真学、真用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与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把握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通过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想结合,班组成员对新时期党和国家一系列新理论、新政策有了更加准确和透彻的理解。
(二)支部建设形式缺乏创新
整改措施:在开展支部建设时,创新活动开展形式。一是个人主讲与讨论相结合,将单一的学习文件,通报工作,与个人轮流主讲、谈认识、谈体会结合起来,营造人人重视学习、人人当主讲的氛围;二是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走出去主要组织参观、学习、考察,请进来主要是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三是落实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四是加强主动性,对党建工作所要求的征求意见建议、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择机开展。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支部建设更加规范,支部学习能够按时开展,学习内容和形式上也做到了与时俱进,力求创新。
(三)抢抓发展能力不足
整改措施:持续推进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完成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和业务支撑总线、应用管理等信息化基础平台,以及电子政务平台(oa)的建设,打通数据孤岛,实行电子化审批,逐步构建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力争通过持续的信息化投入和建设,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服务手段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
整改结果:截止到6月26日,我校信息化校园数据中心、三大基础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应用管理平台、主数据平台)、网上信息综合服务大厅(pc端)、官方app“今日校园”(移动端)均已基本部署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全校用户数据已经完成导入,并已完成与人事管理系统、图书管理系统、邮件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统一认证集成和数据对接,其他系统的认证集成和数据对接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中。
(四)队伍建设成效还不明显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考核与激励并重,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切实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并落实符合工作实际的奖励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职员给予更多机会和平台,在单位内部形成学、赶、超的学习氛围,促使人才的不断成长。二是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定期为干部职员提供技术、业务拓展与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为其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持续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储备,保证每一位干部职员都能不断进步和成长。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中心加大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制定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鼓励并支持职员报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在单位内部形成了学、赶、超的学习氛围,职员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提高,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二、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整改事项落实推进中,出现了急躁心理,希望问题尽快解决,完成整改目标。但在实际整改落实过程中发现,部分工作具有关联性和连续性,有些需要一定的积累和沉淀,如对新理论和新政策的学习和运用;有些需要持续探索和支持,如人才队伍建设;有些需要满足先决条件和各方配合才能持续推进,如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这就需要做好整体规划,按照既定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逐步解决好每一个细节,最终达到整改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党建方面,进一步创新党建内容和形式,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党建工作所要求的征求意见建议、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择机开展。
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强化考核与激励并重,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切实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并落实符合工作实际的奖励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职员给予更多机会和平台。二是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定期为干部职员提供技术、业务拓展与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为其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持续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储备,保证每一位干部职员都能不断进步和成长。
抢抓发展机遇方面,继续推进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完成数据中心与科研管理系统、财务系统、教务管理系统、研究生管理系统、教师主页系统、上网实名认证系统、远程访问系统、软件正版化管理系统等认证集成和数据共享对接。一期建设完成后,将学校日常通知公告、网上办公等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迁入学校网上信息综合服务大厅(pc端)、“今日校园”(移动端)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服务手段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
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四
投递简历最重要的是什么,请看介绍
申请的职位
应聘职位的名称按公司在招聘中给出的写就肯定没问题了,不要自己随意发挥。这个问题在学生中出现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但即使是应聘实习生的,一个大的公司也分为好几种所以他怎么写你怎么写就对了。但是以后应聘别的职位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比如我们招聘“渠道部总经理助理”,你偏偏要写“总经理助理”或是“渠道助理”;招聘“副总裁秘书”你偏偏要写“总裁秘书”“文秘”;招聘“培训专员”你偏偏要写“人力资源部专员”;招聘“售后技术工程师”你偏偏要写“售后支持”“客服人员”“技术工程师”……这样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很多时候你自己发明的词都没有对应的职位所以你的简历不管做得再好都得搁置在一边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你自己至少要清楚你要做什么职位,至少是哪种类型的职位。
很多人投了很多根本不相关的.职位“高级核心软件开发人员”和“接线员”和“副总裁秘书”你认为是一个人都可以做的吗?我见过有一个人一天之内把我们公司招聘的所有职位都投了一遍!也许你是全才,但是很抱歉,事实上很多这样投漫无目的投简历的全才看似增加了自己的机会,其实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被考虑的,自己都不清楚自己要做那种类型的职位怎么能由公司帮你决定呢?!
还有没有在标题或简历中声明自己申请的职位,什么求职目标都没有或者只写了“市场相关职位”“软件开发相关职位”等等,这样的机会同样很少,因为公司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置上百份简历于不顾而考虑你适合哪个职位。
啰里啰唆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让我们大家自己增加自己的机会,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抱怨怎么投了一大堆简历连一个面试通知也没有接到呢?可能并不是你能力不够,而是你的简历根本没有被有效的阅读,而这个原因很可能就是你自己造成的!也许你自己能否应聘成功有很多因素都是我们自己控制不了的但是我们至少应该控制一下自己能够控制的因素,增加我们自己的机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金子,不要被动的等着别人的挖掘,自己就要努力露出地面!
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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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六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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