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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税工作计划(通用5篇)

时间:2023-09-19 19:03:16 作者:LZ文人最新涉税工作计划(通用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涉税工作计划篇一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型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能力,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帮助企业有针对性的识别税收风险管理,实现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对xx市xx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情况调查。

关键词:纳税额 纳税比例 纳税业务 税收筹划

正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简介

xx市xx有限公司是成立于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市xx区xx乡,注册资金x万,公司目前的固定资产净额是x万,公司主要是对各类羊皮进行收购、简易加工和销售。

(二)行业背景

宁夏是回族自治区,且周边地区也有回族居住,由于回族食用羊肉和牛肉居多,再加上西北的地理环境,因此宁夏以及周边地区都会圈养各个品种的羊。公司就是基于这种特殊的环境,将羊皮收购到自己公司,进行粗加工再销售到华北、南方一带的皮革公司进行加工制革。

(三)主营业务

羊皮的收购加工及销售

(四)组织结构

公司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下设四个部门分别是:销售部、生产部、采购部、财务部。

(五)人员结构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共有27人。股东2名,办公室主任一名,车间主任一名,车间技术人员8名,收购员13名,会计及出纳各一名。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一)生产经营状况

xx市从事羊皮收购的人很多,由于羊皮收购的流动性很大,这个行业的人员无法准确确定自己的市场占有率,羊皮的价格也是随行就市的,一般在100元左右波动,各个季节的价格都不一样,在回族同胞节日期间以及春节期间收购量会提高,而且还会受到很多外在的因素影响,很难持续稳定。

(二)企业竞争状况

xx市共有三家可以和该公司匹配的公司,竞争较激烈。该行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xx市盈丰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农副产品的.公司,此行业实行免收增值税的办法,所以,公司无增值税额。

(四)公司主要缴纳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水利基金

(五)财务税收状况

201x年公司全年销售额为107,217,962.00元,全年应缴税额为95170.35元,应交税额占全年总销售额的0.8%。其中企业所得税税款8,871.48元,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费,包括印花税和水利基金 86,298.87。由于公司的主要经营产品符合国家对农副产品的免税政策,因此公司享受全额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无增值额。

(六)财务经营状况

从公司7、8、9,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录)中可以分析得出:

1、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很大,却没有提取坏账准备,不符合谨慎原则。

2、该公司没有无形资产。

3、该公司7、8月份流动负债有所下降,9月有所上升。

4、该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该公司利润一直呈上升趋势,利润率为14%

涉税工作计划篇二

为进一步改进完善税警协作机制,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我市正常的税收秩序,近期,我们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当前税警协作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当前我市税警协作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能够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精神开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地税机关加强协作,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调研统计,以来,全市地税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x起涉税案件,遇到个别的抗税现象时,各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能够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受理查处后,能够做到及时追缴应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追缴应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共计追缴应缴的税款及滞纳金xx万元。

二、当前税警协作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1、税警协作机制的的职能与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

我市各级公安和地税机关虽然按照19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精神建立了协作机制,也开展了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但总得说,税警协作机制的职能与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遇到纳税人避而不见,推诿法人出差、财务人员不在,纳税人毁灭证据,隐匿和转移相关财务资料,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等,不能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查办期间达到移送标准的不能及时办理移送手续,让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税警协作作用效能不高。

2、警力不足,专业知识缺乏,影响税警协作效能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很难积极协作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侦办税案要求办案人员除具有侦查技能外,还应具有丰富的税收业务、财务知识,公安人员的业务技能尚不能独立侦办涉税案件,需要税务人员的帮助和指导。而税务人员有税收业务、财务知识,缺乏侦查技能,需要公安人员的帮助和指导。税警两家专业知识的不协调,影响了税警协作效能。

3、税警协作经费来源缺乏保障

税警协作查办涉税案件过程中,要外调大量的证据,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但是基层公安和税务部门除了日常的办公经费外,没有多余的财力保证专项涉税办案经费,因此经费来源缺乏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警协作,降低了查办涉税案件的效率与质量。

4、公安机关追缴涉税案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无论税务机关移送还是公安机关自行侦破,在追缴税款过程中,当事人都不可能一次性交清,而是分批缴纳。公安机关一般是将分批追缴的税款存入本机关的账户,到最后一笔税款追回来后,再统一由税务机关开具税票上缴国库,这样不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强化税警协作机制,增强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合力

要成立税警合作办案联络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不同时期的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增强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合力。要制定协作办案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解决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使案件查办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要建立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和交换机制,税务机关应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偷税罪的四个标准,及时、快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凡涉及偷税事宜的也应及时通报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报。

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税警协作查办案件能力

各级公安和地税机关要加强学习培训,可举行联合学习培训班,公安人员向税务人员传授侦查技能,税务人员向公安人员传授税收业务、财务知识。通过学习培训增强税务人员、公安人员的专业知识,使税务人员既懂税收业务、财务知识,又懂侦查技能,公安人员既懂侦查技能,又懂税收业务、财务知识。这样明显提高税警协作查办案件能力,真正发挥税警协作整体合力,提升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效能。

3、组建联合办案队伍,增强税警协作查办案件效能

各级公安和地税机关可考虑组建联合办案队伍,联合办案队伍由税务、公安双方派员组成,具有税务、公安执法资格,可灵活运用身份,充分使用税务、公安的调查、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侦办税案,增强税警协作查办案件效能,及时侦破涉税案件,确保追缴应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上缴国库。

4、完善措施,有效发挥税警协作机制作用

一是公安机关要适当增加查办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警力,提前介入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侦破工作,增强公安机关威力,遏止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上级部门要解决税警协作查办涉税案件的经费,保证税警协作查办涉税案件的必要开支,以提高查办涉税案件的效率与质量。三是设立一个税警查办案件的税款专用账户,公安机关可以将分批追缴的税款存入该税款专用账户,税务机关及时开具税票,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涉税工作计划篇三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即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的未经加工整理或经初级加工的产品)。

二、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3、所在村(居委会)一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

4、上次开具的《自产自销证》(首次申请除外)。

三、办理窗口

填报上述资料后交县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或各分局(所),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自产自销证》;资料不全的,交纳税人补正后重新办理。

四、其他事项

产自销证》交县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或各分局(所)进行核销。

有其它不明白事项请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核销:(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完税证明、发票复印件

二、开具完税证明所需资料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纳税证明所需材料1、《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

4、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

5、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涉税工作计划篇四

根据湘注税函[]06号文件,xx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对辖区内所有涉税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摸底,现将涉税服务网络调查工作情况简述如下:

一、涉税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对涉税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截至2月22日,全市共有48户涉税服务机构,除省局下发指标的服务机构44户外,新增4户。新增的4户中有2户未开展经营活动,未纳入到此次调查范围,因此参与此次调查的46户涉税服务机构均参与了此次调查工作并已在网上填报调查问卷。发放46份纸质调查问卷,回收46份纸质调查问卷,回收率达百分百(具体统计结果附后)。其中税务师事务所7户,填写《税务师事务所调查问卷》;涉税服务机构39户,其中9 户会计师事务所、27户律师事务所、3户财税咨询事务所,填写了《涉税服务机构开展涉税服务业务调查问卷》。

二、涉税服务机构调查组织、实施过程

为保证工作任务的时间性与调查质量,在接到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后,国地两局分管局领导听取了工作汇报,,要求各单位根据下发的文件要求、时间规定及名单具体落实到个人。各县市区局也由国税纳税服务科牵头组织,地税部门进行配合。基层税务部门相关科室科室并仔细阅读调查问卷的内容,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

一是管理科室通过电话联络纳税人,详细说明了我们的调查内容与方式,约定了调查问卷的填写时间,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二是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纳税服务科的工作人员与管理科室的税收管理员共同前往涉税服务机构,辅导涉税机构的工作人员填写纸质问卷并加盖公章。

三是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纸质问卷,辅导修正错误,同时与省局联络员加强沟通,确保问卷填写正确。同时还及时通过微信平台,建立微信工作群,及时、快捷的为涉税机构答疑解惑。

四是辅导提交网络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了网络问卷的提交。

三、调查结果概况

1、特点:

(1)从此次调查结果来看,我局辖区内的涉税服务机构大都属于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涉税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业务单一,大部分机构都认为目前的市场前景不明,目前没有扩大业务规模的计划。

(2)涉税服务机构对这次问卷调查工作都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为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表示目前从事的涉税业务较少,如果市场有需求也会适当增加相关的业务服务。工程咨询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为工程造价咨询,这两类机构暂时没有涉税服务。

(4)税务师行业竞争业务有不太规范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鉴证业务和咨询业务还有待于规范和提高。

2、建议:

一、要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并通过互联网等工具提供专业税务知识,宣传最新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以及新的办税流程。需要扩大涉税服务业在税法宣传中的作用。

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结税务师中介机构以外的涉税机构管理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文件规定。

三、加强纳税服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是急需完善行业立法,促进税务师行业的发展。

五、是希望政策上对涉税行业进行扶持。

在调查问卷填写结束之后,涉税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向我们表示,这样的调查确实很有必要,希望能把他们的想法反馈上去,上下互通、互动,实现共赢。

xx市地税局注税管理中心

20xx年8月

涉税工作计划篇五

(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中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

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而中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

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许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却没写明,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执法失误。

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确,越权处罚等等。应当说,某些案件得不到彻底的查处,处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员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相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个人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相关单位(包括其他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出现办案人员到其他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相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员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员,造成调查取证困难。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案件搁浅不行。据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削弱了打击涉税犯罪力度。

(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目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现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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