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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运政稽查工作计划(实用6篇)

时间:2023-09-18 12:15:29 作者:GZ才子最新运政稽查工作计划(实用6篇)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运政稽查工作计划篇一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组织机构、用电检查内容、计划、窃电和违约用电的查处、营业普查,营销稽查的机构设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方式以及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营销稽查

1、用电检查

组织机构

用电检查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营销副经理任组长,各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用电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用电检查办公室,作为用电检查机构设在营销部门,营销部下设用电检查所(队、班),设专(兼)工程师和专职用电监察员若干名。

用电检查内容

(1)检查客户执行相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的情况;

(4)检查客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省电能的情况,引导客户主动参与需求侧管理;

(5)检查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自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调度通信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6)检查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7)检查受电端电能质量的状况;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运政稽查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运政稽查工作计划篇三

20xx年,xx镇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_《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做好全镇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全镇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xx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镇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在以前已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力求使各种规章制度行之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及市食安办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部署,采取“全镇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结合当前的监管现状和监管体制实际,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方法,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明确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全力推进我镇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去年,我镇的食品安全各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推动了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纵深发展。由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今年我镇各社区(村)要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去年整治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的强化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确保今年区委、区政府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成功。

要按照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煤体和宣传手段,继续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同时也让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自觉筑起食品安全防线,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氛围。

运政稽查工作计划篇四

《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将“为了贯彻落实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规定》修订的目的之一,明确将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作为税务稽查执法的总体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增加“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贯穿于稽查案件办理全过程。

(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第九条明确“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防止稽查执法中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新增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贯彻落实_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适应实际执法中提取电子证据的需要,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在第四十四条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强化证据填写要求,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新增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新增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运政稽查工作计划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的统计行为,提高基层单位上报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性。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今年全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和《今年全市统计稽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去年以来未被检查过或者群众反映有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的部门和统计单位。

稽查重点:镇、街道级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1500万元工业企业有否虚报、瞒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工业总产值上弄虚作假;名牌产品企业或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有否虚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通信、电力系统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服务业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和拒报统计数据等。

根据今年市统计局下达我区的稽查单位数量,确定各科室今年度统计稽查单位为:核算法制科20家,综合统计科20家。

(一)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提供、公布情况;

(四)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稽查工作按季开展,具体时间为今年3月至11月中旬。

(一)加强对统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对每家企业实施稽查前要成立专门的统计稽查小组,由2名或2名以上持证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稽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稽查工作。在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内容、法律依据及稽查人员名单;在实施稽查中,坚持依法检查,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做到统计稽查程序合法;在实施稽查后,要分别情况作出稽查结论。切实做到查前先通知,查时应亮证,查中有笔录,查后有结论。

(三)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切实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正确处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一定要排除干扰,及时将案卷资料移送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查处和处理工作。

运政稽查工作计划篇六

201*年工作计划

为了加强对和库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和库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本着“依法治路、依法行政”的方针,结合工作实际,以“规范化运作、细节化管理”为重点,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特定201*年上半年工作计划。

一、针对201*年度中不完善的问题,要有计划地加强对路政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具体上路巡逻经验、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继续加强交通运输部关于行政执法风纪等五个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记录,按照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启用新的法律文书,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月份组织全体路政人员认真学习《201*年全国公路干线养护与管理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提高认识,同时成立迎国检领导小组,并进行具体分工,做好迎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做好201*年未结路政案件查处及清理工作,做

好201*年的路政各类档案的归档工作。

三、23月份根据高速公路的实际,梳理、完善各项路政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健全、职责到位。同时完善各项法规公示。加强路产档案的完善登记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全年的具体工作细分和量化到个人,按照上级路政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各类记录本齐全、规范、内容详实;各类路政案件要求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并要求一案一卷,每月进行组卷归档。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行风建设,提高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并实行行风建设专人负责,加大督察力度,对路政人员的行为规范、办案程序、文书运用和规范填写、收缴标准、警容风纪、内务管理和路政车辆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目的,做好各项记录。

五、紧紧围绕路政管理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温馨和库服务品牌路,打造和库文明执法环境”为主题,以争创自治区行风窗口单位为动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狠抓管理,勇于开拓,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并做好沿线便民服务设施的完善和准备工作,加强“三个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推进咱政执法文化建设。

七、稽查所每月进行检查,包括内务管理、环境卫生、路政人员的警容风经和管理路政段的路容路貌等,并指导路政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八、做好路政工作的信访登记,及时解决和答复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做好路政案件的登记工作。九、加强机动车的管理,车辆驾驶实行定岗定人,进一步做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在工作中创新思路,多提合理化建议,提高工作成绩,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抓好路政执法对外交流工作。十一、外业工作: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辖区内的公路路产路权。2、坚持日常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查处,认真填写巡查公路命令和案件登记。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及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前期防范工作;有公路路面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养护部门清理。

3、依法制止、查处管辖区内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损坏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4、依法查处盗窃、毁坏管辖区内设施案件。

1、加强路产管理,提高路产破案率、结案率、结案率、回收率。

2、依法对辖区内公路路产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设施进行登记、建档。

3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稽查所上报工作情况和各种报表,并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6月份加强内业资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图片资料的整理、各项记录的填写、同时对案卷进行自检自查,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在5份之前完成国检的内业资料工作。

十三、各路政中队要加强路政工作的宣传报道,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路政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强化预案措施,确保春运工作安全和防汛通道的畅通无阻,加强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积极搞好预防和应急工作,及时掌握道路情况,遇有风、雪、雾、雨、冰等特殊天气时,在及时上报信息的同时,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控制和交通分流,切实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有序。

十六、全年计划召开两次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充分发挥选购监督员的作用,严格按照路政办案承诺和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做好路政工作。十七、11月至12月,做好路政工作总结,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各类路政案件的结案工作。

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201*年6月

扩展阅读:

巴音郭楞路政管理局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201*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年上半年,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体路政员通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和《路政管理规定》及201*年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路政执法行为,结合高速公路管理特点开展了工作,同时抓紧做好迎接国检的准备工作。通过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保障了和库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现就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年1-6月共发生各类路政案件28起,破案28起,破案率100%,结案27起,结案率96%共收缴路产损失赔偿费元。收缴的赔偿费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案件填写完整,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总结。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路政执法水平

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现有路政管理人员5人,高速公路稽查所领导在年初就制定了学习、工作计划、把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高素质路政队伍作为重点,狠抓队伍管理和政治业务学习,把全年的具体工作细化和量化到个人,按照上级路政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各类记录本齐全、规范、内容详实;各类路政案件要求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并要求一案一卷,每月进行组卷归档。稽查所每周组织路政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例会,使路政人员认识到转变作风、立足本职、服务群众的重要性。并在例会上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提出解决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保证了充分发扬民主,遇事多商量、多沟通,通过学习制度和例会制度的执行,提高了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执行公务中的公仆意识,改变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做到廉洁奉公、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同时提高了路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执法水平。

三、路政宣传常抓不懈

(1)克服人员不足困难,确保道路安全申通。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管辖里程为47公里,在工作中,各中队能够克服人员紧张等各种困难,结合道路状况和人员情况,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制度,同时每天保证二分之一人员值班备勤,全面负责勤务安排及接警相关事宜、内务管理。

(2)加强日常勤务巡逻,采取“路政人员与交警同时上路巡查”的工作方式,对公路沿线设施、公路控制区及路面进行管控工作,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对危机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养护部门清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巡查任务还包括沿线各收费站,对拒交费、闯关等现象进行处理,为收费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并根据路况、天气、车流量、事故多发的时间段具体安排日常勤务,着重在夜间加强不定时的巡逻,清理故障车,清除事故隐患。

六、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路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自开展工作以来,我稽查所始终把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强化爱岗敬业的奉献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从一点一滴做起,把文明执法体现在办案的每个环节上。认真按照《交通行政处理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风纪等五个规范》依法办案,要求采集证据客观、全面、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文书填写规范,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通过这些制度、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在执法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案件处理均做到了有理有据,对万元以上的案件及时上报大队,没有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当面引起当事人行政诉讼和投诉。

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把纠风工作做为工作的重点,狠抓《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坚持依法行政。路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并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有专门的督察员不定期地进行督察,稽查所每月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路政工作,并对路政员的业务水平进行量化,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对国检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路政管理责任书及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奖励机制。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将办事职能、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公布上墙,设置了监督台、义务监督员公开栏、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窗口单位便民服务措施,在执法中,做到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多次求助受困车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努力从管理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

今年上半年的路政工作,通过稽查所全体路政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全体路政人员将一如既往,改正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全体路政人员将一如既往,改正缺点、总结经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继续做好下半年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201*年6月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和库高速公路路政稽查所201*年上半年工作计划》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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