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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案件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09-18 01:20:20 作者:紫薇儿法院旁听案件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模板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旁听案件心得篇一

201xx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 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 200xx年修改到 2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 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 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 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 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 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 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 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 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 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 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 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 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 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民诉 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 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 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 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 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 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 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 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 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 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不再属于创新案件, 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 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 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 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 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 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 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 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 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 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 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 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 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 到臵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 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 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 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 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 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 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 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 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 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 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 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 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 (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 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 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 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 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 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 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 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 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 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 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 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 申请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 5 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 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 只要逾期, 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 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 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 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 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 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 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 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 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 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 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 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 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 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 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 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 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 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209 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 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 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 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 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 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 让调卷, 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 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 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 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 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 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 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 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 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 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 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 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 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 诱调、 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 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 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 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 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 工作重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 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 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 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 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 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 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 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 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 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 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 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 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 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 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 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 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 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 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 20xx 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 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法院旁听案件心得篇二

在此之前我从来没有到过法院,更不用说旁听公审案件。这是我的第一次法院之行,大早上就起床赶往法院,在漫长的等待中,我们通过安检进入法院。第一次到庭审的现场,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威严庄重,尤其是硕大的国徽给我一种敬畏之心。在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之后我们安静的坐下了。

这次是一起聚众斗殴的案件,在庭审中,旁听的每一位人都在安静的听着。因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是由公诉人提起诉讼,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在庭审刚开始,法官在确认被告人的信息时,我发现在这十几个被告人中大多数都是有前科的人,虽然让我很震惊,但是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根据我们之前专业所学习的知识来分析,第一,受到环境的影响,在进入监狱之后同狱的人都是违法犯罪的人,大家在一起必然会相互影响,如价值观上,这些人基本上都有错误的认识,不正确的价值观,因此才导致的犯罪。还有他们会在一起交流作案手法,等等。总之会有许许多多的负面影响。这体现出来人在情景中的理论。第二,社会的歧视,这些人在出狱之后,面临这社会的无数歧视,比如说找工作,很多单位都不会要一个有前科的人。因此,社会的歧视导致有过入狱经历的人很难在融入到社会中去,并拥有正常的生活。因此,这些人不得不从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是制度的缺陷,监狱这种刑罚制度下,虽然是有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功能,但是实际上,大部分人在进去之后,都会产生仇视社会,反社会的心理。因为监狱里有着我们所接触不到的黑暗面。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入狱后,会更加的变本加厉。所以这些人大部分都是累犯,也能理解。

偏袒任何人。既然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庭审之后,虽然这写被告人都是违法犯罪的人,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的行为,他们自己,包括他们的家人都受到了影响。因此作为社会工作者来说,他们都是我们潜在的服务对象。在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低的犯罪人员来说,我们可以结合我们的社会工作方法,采取矫治的措施。对这些罪犯的家人也可以进行辅导。用这样人性化的方法我们可以起到一些较大的作用,比如在降低累犯,和预防犯罪上,以及在帮如他们再社会化上,如找工作,生活等等各方面问题。我们社工的介入是一种较好的办法。

所以我希望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应该逐步完善矫治的体系。发挥出社会工作在司法范畴的功能,并且影响和引申到其他方面。因此,司法体系中的社会工作将是十分值得我们重视的。

法院旁听案件心得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法院旁听案件心得篇四

201302020211陈安琪 法学13102班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14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法院旁听案件心得篇五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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