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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实用5篇)

时间:2023-09-17 23:08:08 作者:紫衣梦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实用5篇)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行政处罚法》的心得,仅供参考。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畅谈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经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荣誉感。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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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篇二

首先,在学习过程中,我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在新时期根据我们的基本国情,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果基础上,增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想的必要性,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我们要实现资本主义在过去几百年才实现的资本积累,必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太少,所以我们应该坚持根据我国每个人的发展状况,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废弃资源再利用。同时挺高科技投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

其次,我明确了要把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发扬光大,必须加强对党性的理解,我们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而我们党的发展路程充满艰辛,从大革命开始,我们党就担任了工农联盟的重要领导力量,组织领导工农运动,但却放弃了对军队的领导权,再加上领导人的软弱妥协,大革命失败。后来一次次在中华民族的危险关头,是我们的党始终站在中华民族的最前沿,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尽管我们的党在发展路程中也曾犯过错误,归根结底,我们党的性质没有变,他始终是代表人类最先进的阶级力量,发挥模范先锋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做为当今社会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不允许,也不能够改变我们的党性,并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党的领导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加强党性认识。

第三,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对党性的认识,我明确了只有我们的党才能代表人类最先进的阶级力量领导人民实现革命成功。从鸦片战争以来,各个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都曾经担任中国的领导力量。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义和团;地主阶级的洋务运动;资产阶级的辛亥革命;但他们都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被历史所淘汰,历史选择了具有阶级性,广泛性,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因为他是一个代表先进阶级,以打倒军阀,推翻帝国主义,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党,是一个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的政党。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他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领导人民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总之,我们的党之所以能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拥护,是因为他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对于群众的需要,要在尽可能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尽力去满足;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应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坚决改正,对于不正确的意见,应该做出原则性的解释,要注意与群众的和气。

第四,要理解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中国是一个直接由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资本积累和技术积累,要想在短时间内超英赶美,完成西方国家几个世纪才完成的任务是不可能的,加之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但我们不能因为时间长就丧失信心,对于我们这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潮气蓬勃,年轻气盛,我们更应该沉下心来,杜绝浮躁,踏踏实实,认真细心地学习我们的文化知识,一步一个脚印的坚持我们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所以,针对近期日本“钓鱼岛”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理性爱国,拒绝不理智的.“打,砸,抢”,抵制日货就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爱国。

第五,入党动机极为重要。它关系到一个共产党员是否保持其革命本色。作为一个人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家国利益、集体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不能变。如果入党动机只是谋私利,侵害人民的利益,那么总有一天将被人们所抛弃,甚至会走上毁灭之路。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很多人被社会表象所迷惑,沉浸于糖衣炮弹,纸醉金迷,完全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和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升华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觉悟,以实际行动使自己具备党员条件和素质。加强党性修养,努力做出成绩,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并自觉接受党的考验。

第六,从思想道德修养上提高自己,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入党,即便是暂时不能成为党组织中的一员,也要时刻准备着,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平时多阅览马克思主义著作和伟人传记,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我们还应该培养自己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惯,加强党的理论学习,时刻关注当前的时事,胸怀社会主义崇高理想,严格反对一切不利于党和人民的人,求真务实,自强不息。做一个像张思德那样的“伟大的,纯粹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七,要努力培养为党做贡献的能力,我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先锋战士,如果不能在革命实践中经过重重考验,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很多时候,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首先要有先进的思想,创新的意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做出的理论创新成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并通过自我反省,用先进的理论和创新意识武装头脑,并结合社会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迎难而上,努力攻关,无论如何都不放弃党的理想信念,作为一个普通研究生,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将所学专业与社会需要相结合,不急功近利,着眼全局,设计出健康环保,满足大众需要的产品,从而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

总之,作为一名满怀理想的研究生,我们要做的绝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是将个人理想与社会需要,国家需要结合起来,在扎扎实实搞好自己的科研工作的同时,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作一个好的带头作用,团结同学,帮助同学,做老师的好帮手,同学的好朋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事件发生,积极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完善自己,时刻为他人服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以天下为己任,用实际行动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篇三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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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对这次主题班会,让大家深刻认识到了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是一名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遵纪守法是我们今后走向社会所必备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衡量我们是否为一个合格人才的基础指标。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各行各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首要位置。教育学家说过:“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也有人说:“一个不遵守纪律的民族,必定是一个没有自由的民族”。一个不遵守纪律的学校,到最后也只能是一盘散沙。洪水没有了堤坝的约束,它将会冲毁家园;牛马没有缰绳的束缚,它将会糟蹋庄稼;学生没有纪律的约束,他将会成为社会的危险品。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如果不加以控制,就如同高速行驶的汽车,没有方向盘的控制,那他必将冲上不归之路。人们都说,军队是最有力的集体,这不是因为他们有枪有炮,最更本的一条原因是他们有铁一般的纪律,而且对违反纪律的人绝不姑息。那么,我们学校也应如此,也只有铁的纪律才能培养出更多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知道什么事不该做的;校规中“禁止”,用威严的语气告诉我们什么是绝对不可以做的。校规就像一双无形的大手,将那些徘徊在危险边缘的同学拉回正常的学习轨道上来。

以那些人会被关进监狱,就是因为他(她)们不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古语云:“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确,如果我们自己现在就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做到遵守校纪校规;那么,将来这个恶习就很难保证不再重现,甚至还可能走向犯罪的深渊。在学校就不能遵守校纪校规,那遵守国家法律就无从说起,因为遵纪是守法的前提保证。

在我们新疆大学曾经也有学生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同学,比如说有因参加非法活动,被分裂势力利用而违反国家公共安全罪的、有因打架斗殴而被刑事处分的、有因伪造出国材料而被处分的同学,我们应该以这些身边发生的示例时刻警示自己遵纪守法。遵纪守法,不仅是一个学生品德修养的外在表现,而且是一个民族素质的表现,因此个人的行为不仅是你一个人的,也是学校的事,也是民族素质的事,所以认真学习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明辨是非并自觉遵守,养成行为习惯,做一个修养,有素质的中国人,为自己增光,为学校增光,也为我们伟大祖国和繁荣富强的民族争光。

遵守校规校纪心得体会篇五

首先,在学习过程中,我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在新时期根据我们的基本国情,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果基础上,增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想的必要性,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我们要实现资本主义在过去几百年才实现的资本积累,必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太少,所以我们应该坚持根据我国每个人的发展状况,坚持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废弃资源再利用。同时挺高科技投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

其次,我明确了要把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发扬光大,必须加强对党性的理解,我们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而我们党的发展路程充满艰辛,从大革命开始,我们党就担任了工农联盟的重要领导力量,组织领导工农运动,但却放弃了对军队的领导权,再加上领导人的软弱妥协,大革命失败。后来一次次在中华民族的危险关头,是我们的党始终站在中华民族的最前沿,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尽管我们的党在发展路程中也曾犯过错误,归根结底,我们党的性质没有变,他始终是代表人类最先进的阶级力量,发挥模范先锋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做为当今社会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不允许,也不能够改变我们的党性,并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党的领导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加强党性认识。

第三,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对党性的认识,我明确了只有我们的党才能代表人类最先进的阶级力量领导人民实现革命成功。从鸦片战争以来,各个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都曾经担任中国的领导力量。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义和团;地主阶级的洋务运动;资产阶级的辛亥革命;但他们都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被历史所淘汰,历史选择了具有阶级性,广泛性,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因为他是一个代表先进阶级,以打倒军阀,推翻帝国主义,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党,是一个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的政党。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他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领导人民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总之,我们的党之所以能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拥护,是因为他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对于群众的需要,要在尽可能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尽力去满足;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应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坚决改正,对于不正确的意见,应该做出原则性的解释,要注意与群众的和气。

第四,要理解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中国是一个直接由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资本积累和技术积累,要想在短时间内超英赶美,完成西方国家几个世纪才完成的任务是不可能的,加之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但我们不能因为时间长就丧失信心,对于我们这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潮气蓬勃,年轻气盛,我们更应该沉下心来,杜绝浮躁,踏踏实实,认真细心地学习我们的文化知识,一步一个脚印的坚持我们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所以,针对近期日本“钓鱼岛”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理性爱国,拒绝不理智的“打,砸,抢”,抵制日货就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爱国。

第五,入党动机极为重要。它关系到一个共产党员是否保持其革命本色。作为一个人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家国利益、集体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远不能变。如果入党动机只是谋私利,侵害人民的利益,那么总有一天将被人们所抛弃,甚至会走上毁灭之路。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很多人被社会表象所迷惑,沉浸于糖衣炮弹,纸醉金迷,完全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和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升华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觉悟,以实际行动使自己具备党员条件和素质。加强党性修养,努力做出成绩,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并自觉接受党的考验。

第六,从思想道德修养上提高自己,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入党,即便是暂时不能成为党组织中的一员,也要时刻准备着,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平时多阅览马克思主义著作和伟人传记,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我们还应该培养自己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惯,加强党的理论学习,时刻关注当前的时事,胸怀社会主义崇高理想,严格反对一切不利于党和人民的人,求真务实,自强不息。做一个像张思德那样的“伟大的,纯粹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七,要努力培养为党做贡献的能力,我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先锋战士,如果不能在革命实践中经过重重考验,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很多时候,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首先要有先进的思想,创新的意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做出的理论创新成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内涵,并通过自我反省,用先进的理论和创新意识武装头脑,并结合社会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迎难而上,努力攻关,无论如何都不放弃党的理想信念,作为一个普通研究生,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将所学专业与社会需要相结合,不急功近利,着眼全局,设计出健康环保,满足大众需要的产品,从而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

总之,作为一名满怀理想的研究生,我们要做的绝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是将个人理想与社会需要,国家需要结合起来,在扎扎实实搞好自己的科研工作的同时,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作一个好的带头作用,团结同学,帮助同学,做老师的好帮手,同学的好朋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事件发生,积极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完善自己,时刻为他人服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以天下为己任,用实际行动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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