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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苗管理心得体会(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7 20:43:37 作者:书香墨最新疫苗管理心得体会(模板10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一

疫苗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何有效地进行疫苗管理,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疫苗管理工作,并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良好的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证疫苗供应的安全可靠,还可以提高疫苗接种工作的效率。对于我所在的地区而言,我们建立了一个严格的疫苗管理制度,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例如,我们设立了疫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疫苗的采购、存储、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我们还与各个接种点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疫苗调配和交流,确保疫苗的及时供应。通过这样的制度建设,我们有效地提升了疫苗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其次,加强疫苗接种的监督和培训是关键。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培训,我们才能确保疫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疫苗接种的过程中,我们坚持每个环节都有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规范和正确。尤其是在疫苗采购和存储环节,我们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抽检,确保疫苗的质量可靠。同时,我们还定期组织接种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保障了疫苗接种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加强舆论和宣传工作有助于提高疫苗接种率。疫苗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人对疫苗存在疑虑和误解。因此,我们加强了舆论和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栏、讲座等形式,向公众传递正面的疫苗信息。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疫苗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疫苗的认识和了解。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成功地提高了疫苗接种率,并增强了公众对疫苗管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及时总结与改进是不可忽视的。疫苗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随时都可能面临各种新情况和突发事件。因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我们定期召开疫苗管理经验交流会,吸取各地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自己的工作提供参考。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各种疫苗管理培训和会议,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提高疫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疫苗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加强疫苗接种的监督和培训,加强舆论和宣传工作,及时总结与改进,我们可以有效地提高疫苗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我相信,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疫苗管理的各种困难,为人民的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二

尊重一把手,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端正,工作作风踏实,敢于坚持原则,求精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负责分管和协管工作,大力支持一把手的工作,促进支行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在“能”方面

熟悉和掌握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写作水平较高,口头表达能力较强;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专业理论水平较强,具有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能通过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较丰富,知识面较宽。

一年来,本人先后主持召开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会议、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协调县政府召开国库工作座谈会。在上述会议上,分别组织学习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外汇管理政策、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帐户管理、现金管理、国库管理规定等传导到辖区金融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并通报相关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较好地发挥了窗口指导作用。

年初,本人组织支行中层干部学习“四法”,并进行考试。通过组织学习和考试,提高了中层干部金融法律法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据分管工作和协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和上级行的要求,一年来,本人先后组织开展现金管理情况检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__执行情况检查,并协调中心支局检查科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检查和对辖区外贸公司开展出口收汇核销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有关问题,促进了辖区金融机构和外贸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和管理,较好地协调了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在“勤”方面

本人事业心、责任心强,奋发进取,一心扑在工作上;工作认真,态度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勤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故不迟到、不早退。一年来,本人基本无休工龄假,节假日较常值班和加班,坚持每个月底参加营业室的加班,协调有关工作,审核有关报表。由于本人工作较忙,因而多次放弃了应邀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和赴外考察活动的机会。

四、在“绩”方面

本人工作思路清晰,计划性、前瞻性、前导性强;开拓进取,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采纳,完成较重的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效率较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效果良好。

在外汇管理方面,上半年本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县外贸公司增加较多,领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大幅度增长,出口额大,收汇额小,核销率较低,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问题,在支局局务会上提出了加强核销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出口收汇核销风险的意见,获得局务会的采纳。

本人制定了《关于对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有保有压的措施,加强核销单管理并组织开展对部分外贸企业外汇需求情况的问卷调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了六条窗口指导意见。此外,还组织对部分私营企业运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其运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私营外贸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措施。从而,促进了我县外贸企业领单、出口、收汇、核销的良性循环。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三

疫苗是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疾控中心是疫苗管理的主要承担者。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培训管理、冷链运输、卫生监测、信息化管理和风险评估这五个方面,总结疾控中心疫苗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疫苗管理中的培训管理尤为重要。疾控中心要对疫苗接种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疫苗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疫苗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接种准则和常见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培训,提高疫苗接种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疾控中心还应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交流学习,通过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疫苗接种队伍,大大提高了疫苗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其次,冷链运输是疫苗管理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与其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关系密切。因此,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的冷链物流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冷链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稳定和控制。在运输过程中,还要做好疫苗温度记录和监测,一旦出现温度异常,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疫苗质量的安全。

第三,卫生监测是疾控中心疫苗管理的重要环节。疫苗的接种不仅要保证疫苗本身的质量,还要保证接种的人群的健康和安全。因此,疾控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卫生监测制度,监测疫苗接种的效果和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疫苗相关的问题。此外,疾控中心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接种人员的健康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再次,信息化管理是疾控中心疫苗管理的新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管理已经成为提高疫苗管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疾控中心可以通过建立疫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疫苗的全程跟踪和监管。同时,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加强对疫苗接种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掌握疫苗接种的数据和情况,为疫苗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最后,风险评估是疫苗管理的重要环节。疫苗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如疫苗存储、运输、接种环节的安全风险,疫苗接种人员的健康风险等。疾控中心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疫苗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疫苗管理中的风险。

综上所述,疾控中心疫苗管理的心得体会体现在培训管理、冷链运输、卫生监测、信息化管理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疫苗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因此,疾控中心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推动全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四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一秒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对于其,读者们有多少了解呢?请参考小编整理的一下资料!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坚决打击制假黑窝点,防范疫苗流通环节风险。

近期,安徽省无为县发生村民接种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致死事件。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违法购销人用狂犬病疫苗、村卫生室违法采购人用狂犬病疫苗。疫苗标示生产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称,涉事疫苗为假冒产品。

通知要求,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任何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疫苗购销、配送等活动。地方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立即对疫苗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开展疫苗经营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坚决打击制假黑窝点。发现参与销售假劣疫苗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案个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假劣疫苗来源,协助捣毁地下制假窝点,切断售假网络。

通知强调,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疫苗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的,须立即向国家食药总局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疫苗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概述问题)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疫苗成为预防传染性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疫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一些国家在疫苗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我自己的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我认为疫苗管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科学的储存和运输、精准的投放、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及广泛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段:科学的储存和运输(呈现问题)

科学的储存和运输是疫苗管理的基础。由于疫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保存和运输。然而,一些地区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条件比较差,无法满足疫苗的要求;有些人对疫苗的储存和运输要求不够重视,导致疫苗的失效或者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例如,一些疫苗需要在2-8摄氏度的温度下保存,在运输过程中要尽量避免高温和低温,这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运输设施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三段:精准的投放(分析问题原因)

精准的投放是确保疫苗管理效果的关键。在一些地区,疫苗的投放并不是完全按需进行,而是基于一些政策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这导致了疫苗的资源浪费和需求不足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对疫苗需求的了解不够充分,导致投放的疫苗并不能满足当地的实际需要。

第四段: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提出解决方案)

要解决疫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加强疫苗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条件达到标准要求。其次,需要建立疫苗投放的科学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进行精确投放,避免资源浪费和需求不足。最后,要加强对疫苗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疫苗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段: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总结全文)

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是提高疫苗管理效果的有效手段。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人们对疫苗管理的重视和了解,提高疫苗接种率,减少因疫苗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疫苗的科普,提高公众对疫苗的认知和信任,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使用疫苗,从而更好地防控传染性疾病。

综上所述,科学的储存和运输、精准的投放、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以及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是疫苗管理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提高疫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六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刚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对站场工作流程也存在很多误区,所以一直虚心向张振杰组长等人学习,从他们身上学到了一些真实的技能。

2、深入实践,详细的了解站内实际情况。结合管输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的了解辽滨东门站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也深刻的体会到站场生产任务的艰辛和责任重大。

3、认真总结,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在辽滨东门站工作期间,我认真观察站内其他同事工作的方式方法,总结经验,认真反思。每次遇到问题后我都会认真的总结经验,为以后自己在基层工作能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根据这半个月的工作,对站场存在的问题和站场管理的缺点,提出几条不成熟的建议。

1.站内员工对铅封核对力度不够,经常存在卸气结束后没有亲手为管束车打上铅封,而是随意将铅封交给押运员的情况。

2.对站内2个小时巡检一次的工作存在很大的疏忽,经常存在员工对待巡检工作敷衍了事,在巡检过程中未对空气压缩机进行认真细致的巡检。

3.由于管束车经常冻堵,需要用水解冻,卸气区地面经常存留大量的污水,对污水的清理工作开展的不好,经常存在卸气工作时无处下脚。

4.管束车卸气总阀附近经常有大量作废的铅封,卸气区地面经常乱丢乱弃作废的铅封,押运员随手将铅封扔在地面上,造成卸气区特别脏乱,打扫也很不及时,交接班时不重视。

5.经常在后半夜,管束车跟不上,换车不主动。管束车在卸气时,司机或押运员在管束车内睡觉,非常不安全。

半个月的工作实践锻炼让我受益匪浅,使我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了站内工作情况,也提高了我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我懂得了只有切实的了解站内实际情况,才能更好的服务基层站场,今后我会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基层,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领导满意、同事放心的好同志。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疾病防控工作也逐渐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作为疫苗接种的重要疾病防控手段,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在此,我将通过五段式文章,分享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

疫苗是预防疾病的关键性工具,疫苗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疾控中心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疫苗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以确保疫苗的安全和有效。下面,我将分享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第二段: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

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方面的第一条经验是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了疫苗的采购、储存、运输、接种等全过程的规定和流程,确保疫苗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同时,制度中还明确规定了疫苗的使用对象、使用时间等内容,以保障疫苗的合理利用。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疾控中心能够更好地保障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三段: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

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中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是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疫苗对环境温度的要求较为严格,如果储存和运输不当,可能导致疫苗失效。因此,疾控中心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严格控制温度,确保疫苗的质量。同时,为了避免疫苗被过期使用,疾控中心还建立了疫苗的有效期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疫苗的时效性。

第四段:加强疫苗接种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

疫苗接种是疾控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疫苗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确保接种的质量和效果,疾控中心加强了疫苗接种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通过建立有效的接种记录和接种监测系统,疾控中心能够及时发现接种中的问题并进行处理,保证疫苗接种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疾控中心还建立了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通过对接种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和处理接种后的不良反应,确保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疫苗接种率

最后一点体会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疫苗接种率。疫苗接种是预防疾病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但是由于一些谣言和误解,一些人对接种存在疑虑。因此,疾控中心加大了对疫苗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普及疫苗知识,提高接种的认知与意愿。通过这种方式,疾控中心能够提高疫苗接种率,以减少疾病的传播和流行。

总结:

通过以上五点经验与体会,疾控中心在疫苗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加强疫苗接种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疫苗接种率等一系列措施,为疫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疾控中心将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提高疫苗管理的水平,为疾病防控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八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疾病的防控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特别是在疫情流行时期,疾病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疾控中心是疾病防控的重要组织,负责疫苗的研制、生产和管理等工作。随着疫苗研发技术的不断进步,疾控中心疫苗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将从疫苗生产、贮存、运输、接种和监测等方面介绍疾控中心疫苗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疾控中心在疫苗生产方面需加强质量管理。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疾病防控工作的成效。因此,在疫苗的生产过程中,疾控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并加强质量控制。此外,疾控中心还应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其次,疾控中心在疫苗贮存方面要做好冷链管理。疫苗对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较高,因此疾控中心需要建立完善的冷链贮存体系,确保疫苗在贮存过程中温度恒定、无污染。此外,疾控中心还需要加强冷链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只有保证了疫苗贮存质量,才能保障疫苗的有效性。

进一步地,疾控中心在疫苗运输方面需加强物流管理。疫苗的运输过程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包装、装卸、运输等。疾控中心需要建立安全可靠的物流系统,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此外,疾控中心还应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及时掌握疫苗的运输情况,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疾控中心在疫苗接种方面要做好信息管理。疫苗接种是疾控中心工作的核心环节,对接种者的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和管理是确保接种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疾控中心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接种记录系统,实现接种信息的全程追溯。同时,疾控中心还应加强对接种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最后,疾控中心在疫苗监测方面需加强实时监测体系建设。通过监测疫苗接种情况、并发症发生情况等,可以及时掌握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为后续疫苗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因此,疾控中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疫苗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疫苗管理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疾控中心疫苗管理心得体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作,涉及疫苗生产、贮存、运输、接种和监测等多个环节。只有在各个环节加强管理、控制风险,才能确保疫苗的安全和有效,提高疫病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疾控中心疫苗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疾病的挑战,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疫苗管理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卫生部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 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 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 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 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 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 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 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 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 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 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 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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