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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方面的论文 合同法论文论合同保全制度(大全8篇)

时间:2023-09-15 01:37:50 作者:梦幻泡最新合同方面的论文 合同法论文论合同保全制度(大全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一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绝大多数经济行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近年来,合同签约率逐年增加,但是合同履约率却很差,违约率比较高,拿订立合同当儿戏,不严肃,不负责任的工作方法时有发生,只有从严制裁违约,有力地保护守法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序地发展市场经济。因此,违约金制度就成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它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拖。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

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制定的具体规定来看,过于笼统、简单,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给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带来较大困难,现提出以下几种弊端与读者商榷。

(一)《合同法》第113条的“预见规则”为违约提供了条件。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发生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文的“但书”部分就是本文所称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时,是以守约方为标准,还是以违约方为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以守约方为标准,则守约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如果以违约方标准,则赔偿是有限度的。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前半部分是以守约方为标准,后半部分的“但书”是以违约方为标准。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而是受“预见规则”限制,等于是让守约方分担违约方的部分违约后果,这种对损失进行分配的思想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现实世界中要预见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是相当困难的。对预见程序的要求更是富于弹性的领域,对预见程度的界定似乎只能具有形式意义。因此,违约方可以很方便地主张损失是其无法预见的而免除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二)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合同法》第114条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的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允许违约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种情况下,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重适用,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但具体到违约金问题在法律具体实践中却还有很多争议。如果认为违约金是赔偿性的,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何种情况下,允许法院对其金额做出调整。另一方面,从理论来讲,如果承认违约金带有惩罚性的,则就应该允许法院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其标准如何掌握,类似问题的解决在合同法中没有准确答案,具体操作起来无所适从。

(三)法律赋予法官对违约金的增减权可能为主审法官的舞弊行为提供条件。

当前违约金主要是约定的,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家干预,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标准,当事人的约定有的过低或者过高,违背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法律就赋予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金的高低进行增减,这是法律给法官的一个很大的权利,自由裁量,这种权利的赋予对法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一个很严格的要求,这个违约金到底增减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因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裁判时往往寻求成文法的规定,而该规定又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违约金增减过程中又为个别法官的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

针对违约金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拖:

(1)损失是否可预见本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际上,不论是“推理的预见”还是“实际知道的预见”都存在推定的问题。进行推定的人就应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个案中,我们只能对法官作出的是否可预见的结论作出具体的评判,因此建议对《合同法》第113条违反合同一方的预见进行修改。

(2)关于赔偿性和惩罚性标准不十分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本着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我们必须看到,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成立合同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是合同最根本,最有价值的因素,而社会利益和公正的作用只能是限定合同的内容范围,是意思自由原则的具体条件,意思自由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有着重要意义,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宗旨,违约金应该首先是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只有在明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情况下,才能由法官变更。而变更的数额应有一定的限定,如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合同标的总价值的,超出部分法院可宣布无效,合伙,联营合同违约金超过投资额的30%的等等,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调整后的标准同上面的最低标准应一致,而不能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准。

(3)对于违约金增减可能出现的法官舞弊行为,笔者认为,除应缩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力度,使我们的法官在人格上具有强大的优势,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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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面的论文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关于需求的规定

甲方在发布需求,需求金额为:元,费用已包含 服务费用,需求时间从 。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产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后续细化的设计;

3、甲方选中乙方的中标稿件并在猪八戒网向乙方支付赏金后,即拥有该稿件的知识产权;

5、甲方有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在需求中确定的乙方中标稿件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由乙方承担该稿件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中标稿件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中标稿件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属于公开稿件;

3、中标稿件应明显区别于中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各类活动或组织的标志;

5、中标稿件交付后,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中标稿件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威胁国家间睦邻友好

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四、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双方同意以上条款,同时接受猪八戒网关于知识产权的声明。

2、如果甲方因该中标稿件侵犯了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遭到损失,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3、如果双方违反以上任何条款,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证日期: 年 月日

师 徒 合 同

年 月 日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三

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下)

(二)准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的程序性要件。以专利法为例。

1、申请主体。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那么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呢?7月20日,在最高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经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20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界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特别指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便使得人民法院在审查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时有的放矢,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论。

2、申请时间。根据专利法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者提起诉讼的同时都可以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这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时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确认我国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的事实(这也是同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相一致的。)但是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考虑到侵权损害结果扩大或者侵权行为的重复等情况,有关法律允许申请人在既可在诉前、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

3、担保。《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第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第50条的规定相一致,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的。但是如何确定担保的范围却是一个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的问题。如果担保范围过大,势必会给申请人带来很多额外的负担;反之又会无法给予被告合法权益以有效、充分的保护。

美国法律规定,除非原告提供恰当金额的保证金,法院不得作出禁令裁定。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认为,保证金的金额是原告的责任限度。但是也有判决认为,当被告以恶意起诉或不当得利为理由提出请求,原告的责任得超过保证金金额。就保证金金额的标准,“法院认为恰当的金额”即可。这基本上是各国的通例,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上诉审才予以撤销。我国的《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中认为,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担保方式的立法态度固然一定程度上便利申请人的诉讼,但我们却无法回避这样一些问题:如果当事人采取权利质押(特别是无体财产权),如何有效弥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滥用诉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当事人采用人保的方式,在目前中国信用制度不甚完善的背景下,被申请人很可能最终仅仅是享有无法兑现的“债权”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慎重对待人保、权利质押等方式,尽可能的采用保证金的方式,以便充分保证被申请人的利益。《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认为,在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其他因素。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在提供担保的问题上,美国学者通常认为法院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放弃提供担保的要求:1、原告贫穷;2、原告为公共利益起诉;3、环境组织等作为美国人称为“私人检察长”的资格起诉的。美国的一些法院就曾经因为上述原因而只要求原告一美元的名义保证金。在这方面,我国的现有法律未有涉及,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4、传唤程序。由于“诉前临时措施”关系到当事人切身的重大利益,因此为了避免适用不当,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传唤被告出庭听审。这有利于法院通过听取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对有关事实予以澄清,并决定是否同意行为保全的申请。但是我国法律仅规定,需要核对有关事实的时候,“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法院单方面审查复议申请。这意味着作出保全裁定原则上无须经过双方的口头辩论程序。虽然它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对防止侵权的扩大或发生作出及时、迅速的反应,但法律毕竟是公正效率的统一体,如何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也充分的保障公正确实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笔者建议,受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应尽可能的传唤双方当事人,以求获得一个更为完整的法律事实判断。

[1][2][3]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论文题目:_________(以下简称“该论文”),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该论文没有一稿多投。若乙方发现甲方将该论文一稿多投,乙方有权追补甲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7.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稿件后3个月之内将处理意见通知甲方。若甲方三个月未收到乙方的录用通知或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8.校外作者向本刊投稿时,每篇论文需交审稿费_________元。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_》首次发表前,乙方向甲方按乙方收费标准收取一次性版面费(校内稿件免收版面费,校外版面费从稿费中扣除)。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9.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_》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抽印本。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10.甲方授权乙方在出版该论文的期刊版权页上作如下声明:“未经_________编辑部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本刊所刊载的作品。”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2.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五

宋小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100026)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预先拟订好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其服务的范围、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维修保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予以说明和约定。如果用户接受合同的条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拟定的,某些经营者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消费者又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39条);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0条);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1)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目前国内报纸的投送服务可以分为邮政投送和非邮政投送两大类。

报刊发行是邮电部门经办了五十多年的一项主要邮政业务。2002年,经由邮局发行的报刊总数达6127种,占中国大陆报刊总数的67.4%。(6)经营邮政业务的部门属于公用企业,依法承担着普遍服务的社会义务。邮电部门可以利用其遍布城乡的通信网路,将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因使用包括报刊投递在内的邮政业务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邮政法》中已有具体的规定。该法虽属行政法,但其中关于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已为法律界多数人所认同。当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相比,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之中承担着比用户更多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邮政企业依法负有实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邮政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拒绝用户行使签订邮政合同的权利,亦不得因经济利益的多寡而有所取舍。第二,邮政企业不享有变更或解除邮政合同的权利。用户在交寄邮件后,只要邮件没有投交收件人,在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后,可以撤回邮件或者变更收件人。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只有履行的义务,而不享有解除或变更的权利。第三,邮政企业违反邮政合同须承担较重的合同外责任。邮件损毁或延误,邮政企业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虽是有限的,但其合同之外的责任则较重。邮政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毁或延误的,要依法承担相当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和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即是对严重违反法定邮政义务的刑事制裁。(7)

非邮政系统的报纸投送服务,主要是报社自办发行或其他社会发行公司开展的报纸征订投递业务。这类报纸征订发行的主体不属于国家法定的公用企业,他们与用户因报纸的投递服务而达成的协议,不属于《邮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判。

3.对大众媒体推销其产品、服务或者举办其他有奖活动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

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关系。要达成这一关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提议、请求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产生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许诺;要约邀请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

有时候,大众媒体出于广大发行、增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8)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9):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发布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发布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10)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大众媒体发布的这类举办有奖活动的公开声明和启事,表达了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具体报酬的明确意思,其实就是民事法律所称的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11)

以上面例举的“挑错有奖”广告为例,报社公开声明:凡读者找出《深圳商报》上的导向性、知识性错误或标题、文字的差错,可给予奖励。并规定了具体的奖励规则。这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12)声明一经刊出,就对报社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俟有读者完成了报社指定的挑错要求,而便构成了对报社要约的有效承诺,挑出错误的读者有权请求报社按照既定的奖励标准给付报酬,发出奖励声明的报社则应当履行给付奖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尚未作明文规定,学界较多的人认同契约说,司法审判也多将因悬赏广告而起的民事纠纷视为合同之债,对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审案裁判。

总之,上述三类媒介消费,即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订购报刊、参与大众媒体举办的各种悬赏有奖活动等,会在大众媒体与媒介消费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调整和保护这类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权益

在媒介消费活动中,如果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依法形成了上述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下面就结合《合同法》的若干具体条款对此问题试作讨论。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义务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要求债务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等,这当然也是媒介消费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后一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媒介消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概括地讲可分为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大类。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读者向报刊投递公司交付了订报款,但报刊公司却没有送报,用户向有线电视台交了入网费,有线电视台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接通有线电视等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交付的标的数量不够或有瑕疵(如报纸断期、缺版),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要求(如插播广告)等等,当有以上两种发生时,则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能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媒介消费合同的订立,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很少,又可以即时清结,比如买一份报纸,没几个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不会就报纸的质量(13)有什么约定;有些媒介消费合同,即便采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十分简单,比如许多地方的有线电视用户,在入网交费后只拿到一纸发票外加一份用户使用证,双方并没有对有线电视的传送服务质量标准达成什么具体的协议。所以,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怎么确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就成了争诉的焦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很有用处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的特定标准履行。

……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定适用规定。其中第(一)项的内容在处理媒介消费合同纠纷时尤其值得注意。

曾有法学专家在分析贾广恩诉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一案(14)时指出,该案的真实性质是合同之债,其具体的性质,就是服务合同。因此,这位专家主张追究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的违约责任。理虽不错,但问题在于,贾广恩当初与新乡有线电视台达成有偿收视协议的时候,双方是否就插播广告问题有所约定?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实际并不存在这方面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凭什么认定有线电视台过量插播广告是一种违约行为呢?(15)笔者以为,这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具体就有线电视台而言,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同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关于广告播出的规范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属于国家对有线电视播出质量提出的一种强制性指标和标准。假若有线电视台拒不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可以认定有线电视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而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时候,对某类媒介消费合同行为,不仅合同法有所规定,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因购买报纸而产生的那类合同关系,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中有所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有所规定;再如因邮政报刊投递而形成的服务合同,固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调整,但《邮政法》也对其另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第123条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其他有合同内容的法律中,凡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作了特殊规定的,应首先适用、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发生报纸有偿消费的民事纠纷,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文来处理;在《合同法》与《邮政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是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自然,在实际的.适用中,特别法仅仅是优于普通法而不是绝对排斥普通法,不是有了特别法的规定,普通法就绝对派不上用场了,有些特别法也可能存在空档或漏洞,这时候还需要回到普通法来找根据。例如报纸的购买者就报纸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16),首先适用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究竟如何确定一份报纸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就此给出具体的裁判规则。这时候,就要回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来找根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消费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过去更加多样化,也因此会生成一些新的媒介消费合同关系,对于这些新的合同关系,法律包括合同法分则中或许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呢?《合同法》第124条对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该法条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所谓无名合同即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媒介消费中出现的各种无名合同,尽管在其他法律乃至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但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再加上法官可以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从而使得媒介消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合同关系,都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规范范围。这样,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合同案件,法官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注释:

品或传播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大众传播学话语中的媒介消费,通常只被理解为

受众对大众传播产品的视听阅读,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看电视、听广播、读报纸。

笔者认为,人们向电视台或电台点播节目、拨打媒体开办的热线电话、在媒体上

刊登个人广告等等,亦应纳入媒介消费的范畴。读报、看电视、听广播是在消费

媒体提供的精神产品;点播节目、拨打热线、刊登个人广告则是在享用(消费)

媒体提供的传播服务。

(1)参见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3-5页。

(2)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174页。

(3)目前,在国内外的报业经营中,有些报纸是免费赠阅的。比较典型的是各种“地

铁报”,如英国的《伦敦都会报》、瑞典的《国际地铁报》、挪威的《20分钟报》、

美国的《费城地铁报》、日本的《今日标题》、阿根廷的《理性报》、我国上海

的《地铁采风报》和香港的《都市日报》等。这类报纸与读者之间当然不存在

买卖关系(如果它刊登广告,那么它与广告主之间可能存在有偿服务合同关

系)。另外,有时候某些报纸在创刊、改版初期或出于其他的考虑,会向公众

提供一些免费赠阅的报纸。但这些无偿发行只是报业经营中的“个别”,而有

偿发行则是报业经营的普遍现象。

(4)可以对此处所说的卖报者作广义的理解。在报纸零售市场上,读者是买方,报

摊报亭的售报人是直接的卖方,如果报纸出现缺损等可诉的质量问题,根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读者可以向售报人要求赔偿,售报人向读者承担的

先行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售报人赔偿后,属于报社的责任或是属于向报

摊报亭供货的批销商的责任,售报人有权向报社或者批销商追偿。相对于买方

的读者而言,报摊报亭的售报人、报纸批销商和报社,作为供方不同环节的经

营者,都负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义务,共属于广义的卖报者范畴。

页。

趋势报告”,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4月15日,第五版。

页。

(8)虽然要约邀请性的广告通常不对该广告的承诺者承担合同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比如作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用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词语,或含有妨

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

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等,则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将因此

承担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

(9)资料来源:1998年11月28日《生活时报》,第16版。

(10)资料来源:2001年4月16日《深圳商报》。

(11)见杨立新:“论悬赏广告”,载于杨立新民法网(),浏

览日期:2002年9月16日。

(12)一般情况下,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也就是须以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对象,直接向其发出要约。而悬赏广告的要约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发出的,这是视为要约的悬赏广告与一般意义上的要约唯一的区别,除此之

外,悬赏广告的发出、到达、效力期间、撤销、无效等与通常合同要约的一

般规则并无二致。

(13)此处提到的报纸质量,主要不是指报纸的内容,而是指报纸载体和报纸编印

的技术性质量。如版数是否齐全、印刷是否清晰、文字的差错率如何等等。

(14)该案案情及其法理分析,请参见杨立新:“有线台过量插播电视广告的民事责

(15)在1999年西安市民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一案中,西安有线电视台不服一

审判决,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之一是,鉴于电视收

费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其合同义务就是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电视节目信

号的输送,而对于输送节目内容,因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故其不可能存在

违约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其合同违约,事实依据不足。(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西民二终字第443号)

(16)报纸的质量问题,有些具有民事可诉性,有些则不能也不宜靠民事法律的手

段来解决。报纸载体和报纸编印的技术性质量出现问题,如版页残缺、文字

的差错率过高等是可诉的,而报纸内容的质量高低,一般没有民事可诉性。

因为对报纸、节目内容的评价,往往因人而异,甲说不错的,乙可能觉得很

糟,青年人喜欢的,老年人可能反感。即便是大家都评价很差的报道或节目,

也无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对读者和观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只能通

过受众反馈、媒介批评、媒体内部的自我调控、行政管理等途径来促其改进

和解决。此外,如果允许媒介消费者对不合己意的大众传播内容轻易地享有

否决权,势将限制乃至剥夺社会成员的表达自由,而表达自由与媒介消费者

的权益一样,也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更高阶位的公民

权利和基本人权。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假新闻,有的法律学者认为,报纸上出

现一两条假新闻,可以通过新闻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但如果一份报纸上的

假新闻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报纸内容可能出现的

其他违法问题,比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发表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等,则不

属于民事合同意义上的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根据侵权行为法、行政法和刑法

的规定来解决。(原文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年第4期,2-9页)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六

甲方(作者):

乙方: 《________杂志》编辑部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是论文(以下简称 该论文 ) (1)唯一的.作者; ( ) (2)作者之一以及其他作者指定的代表人。( )

2。 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4。 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____年的____月____日。

适用地域:世界各地。

5。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6。 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________杂志》(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元。

7。 该论文在乙方编编辑出版的《________杂志》(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金额另行通知)并赠送样刊。

8。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同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

9。 其他未及事宜,若发生问题,双方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代表):乙方:《________杂志》编辑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日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作者姓名)

论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论文”)。

第二条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甲方若在_____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情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按下面第_____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

(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导者)有科研经费,按每页_____元收取

(2)若甲方为在校学生,又无合作者(指导者),可以申请减免版面费。减免版面费需提交减免报告,经核实并经主编批准可以部分减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第七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10册抽印本。付酬标准为_____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同方面的论文篇八

论文者或上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或其代理人;本公司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授权本协议下的权利。作为向公司向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完全对价,同意以下列形式在“影片”的正版胶片的片尾打出感谢贵公司的字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提供”。本公司明白,播放其产品、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标记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出与节目内容有合理关联的范围。本合同两样适用于“影片”的任何和全部电视播映。本公司知道,为促销和宣传任何产品、服务而给予或同意给予任何有价物,是犯联邦罪。本公司重申,除上述产品和/或服务外,它不曾因“影片”中提及或播出本公司的名称或本公司的.任何产品、商标、品名或类似标记而给予或同意给予摄制组的任何成员、与“影片”有任何关系的任何人或的任何代理人任何有价物。我申明,我是本公司的高级职员,有权代表公司签署这份标准合同。我还申明,未经书面同意,无论我本人还是我所代表的公司都不会为了广告、吹捧或促销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或以其它方式利用“影片”中使用、播放或展示的产品和/或服务。你的真诚的,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并接受者(授权签名)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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