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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赡养义务演讲稿 解除赡养义务协议书(通用5篇)

时间:2023-09-14 04:37:51 作者:紫薇儿2023年赡养义务演讲稿 解除赡养义务协议书(通用5篇)

演讲属于现实活动范畴。它是演讲家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判断和评价,直接向广大听众公开陈述自己主张和看法的现实活动。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演讲稿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演讲稿模板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赡养义务演讲稿篇一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与乙方断绝父女关系,此后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扰,双方互不承担抚养或者赡养等费用。

二、协议签订后,甲方的生老病死乙方不再承担责任。乙方的'生老病死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乙双方放弃对彼此财产的继承权。

四、甲乙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解除父女关系后所产生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甲乙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解除父女关系后,甲乙双方以后劳动所得收益及财产归自己所有。

六、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解除父女关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忠实履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协议内容,诋毁对方造成不利影响。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赡养义务演讲稿篇二

近日,记者在怀柔区法院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件:父亲状告两个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可是,两个女儿的观点是,父母创造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弟弟了,应由弟弟赡养。由于他们结婚后已经离开父母自立门户,按照农村的通常做法,是不应该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的。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他们父亲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崔老汉与二被告崔侠、崔平的母亲翟某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经怀柔区法院调解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崔老汉与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3个孩子,即长女崔侠,二女崔平,三子崔浩。目前,崔老汉月收入1000多元,其来源分别是军人优抚金724元、老年中央补助金350元。

最近,崔老汉以两个女儿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崔老汉明确表示不向儿子崔浩主张赡养费,只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对于其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待新农合报销后由两个女儿各自负担三分之一。

崔侠辩称,她没有正式工作,每月收入仅200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崔平辩称,其系怀柔区中学教师,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她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今年2月份与8月份工资扣除综合补税后为3300元。崔老汉对此表示认可。

崔老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及强制执行受理通知书等,并以此证明其租赁房屋的实际支出及崔侠、崔平未尽到赡养义务等事实。

经质证,崔侠、崔平认可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法官不能进行调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怀柔区法院曾于2014年判决崔侠和崔平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崔侠和崔平按照判决内容给付了崔老汉相应的赡养费。

不过,崔老汉认为,自己现在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政府补贴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可是,两个女儿从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后,他们才按月给付赡养费,而给付的方式每次都是通过法院执行来完成。

崔老汉说,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两个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300元。

崔侠不同意崔老汉的说法,表示按照农村习俗,父母把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儿子就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且现在已经离婚,又身患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

崔平亦不同意崔老汉的诉讼请求,表示自己承担繁重的房贷及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压力很大。由于其已履行应负的赡养义务,平时也负担崔老汉的医疗费和过节费,故只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二被告应当对崔老汉履行赡养义务,但对崔老汉要求二被告每月增加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崔平同意将其每月支付的赡养费增加至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法官王银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赡养父母系子女的法定义务,农村习俗及当事人之间关于赡养问题达成的约定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依据自身意愿向部分或者全部子女主张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由于崔老汉年事已高,其女儿应当对其进行赡养,且不能因自己困难、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免除崔老汉此后可能增加的生活费用。法院之所以没有增加二被告的赡养费用,是结合崔老汉居住生活地区的消费水平、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崔老汉每月的实际收入作出的,而且,这样的判决结果足以维持老人的生活。

赡养义务演讲稿篇三

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协议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若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       等义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赡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

乙方在第四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集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产生异议,或发生其他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如有的话,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乙方因之所受的损害。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如有的话,甲方应负责缴清。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赠与不动产标示

房屋部分:                                。

本协议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为凭,自     之日起生效,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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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演讲稿篇四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赡养义务演讲稿篇五

近日,网络上一则“养儿十余年儿子要脱离关系 法院确认收养无效”的消息引起了关注,不少人为养父母十余年的收养感到不值和愤慨,指责养子的无情无义。究竟收养问题在法律上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今天本报请来律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

【案例回顾】

收养孩子没办手续

十年后被判定无效

杨某夫妻于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十分苦恼,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娜(化名)和儿子(杨刚)。十几年过去,女儿杨娜已经成家,儿子杨刚也已经19岁了。杨刚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刚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2016年,杨刚听说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迁,于是想和养父养母脱离关系,回到伯父那边。养儿多年的杨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双方闹起了矛盾。无奈之余,杨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和杨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不过由于杨某夫妻自收养杨刚以后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合法登记,于是当地法院最终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解析: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行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而一旦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率效力,因此案例中,杨某夫妻虽然收养养子十余年,但收养之初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不管从道德上如何判断,在法律上由于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养子要脱离关系是可以的,或者说收养关系根本就不存在。

律师回复:赵治国律师表示,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所谓的送养人就是当时杨某夫妻领养孩子的来源,比如孩子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

收养关系解除后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后,养子女对于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在上述案例中,杨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子抚养长大,但是却因为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被确认是领养无效,其实于情于理养子离开养父母不再过问是说不过去的。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案例中虽然杨某夫妇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但是收养行为却客观存在,杨某夫妇将养子抚养长大,花费的精力和物力都是可见的。而且是杨刚的原因导致收养关系无法再继续,因此杨某夫妇可以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的费用,或者对以后的生活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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