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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口风琴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14 01:54:55 作者:QJ墨客最新口风琴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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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风琴工作总结篇一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v^港口法》《^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v^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 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v^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编号:

港口经营人:

作业区域范围:

作业方式: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小设定为a4格式,外观设计背景加国徽、底纹等。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后加“―”再加具体的码头(泊位)(m表示)、储罐(c表示)、堆场(d表示)、仓库(k表示)、过驳(b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示。例:(苏宁)港经证(00026)号―m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c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d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k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b001。

三、作业区域范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共同确定,分为码头(泊位)、单个储罐、堆场、仓库、过驳区五种作业区域范围,分别发放附证,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级、储罐容量、堆场面积、仓库面积、过驳水域面积等。例:南京港**港区**作业区608码头(5000吨级);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储罐区**号储罐(5万立方);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堆场(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仓库(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水域**过驳锚地(5平方公里)。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最新版填写具体的作业品种名称(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口风琴工作总结篇二

时间真是转瞬即逝,我们的教学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该写为自己下阶段的教学工作做一个教学计划了,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教学计划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学口风琴教学计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学习乐器演奏让孩子变聪明

很多研究都证明了音乐对于大脑的有益影响。科学家称:经常听音乐的孩子或者演奏乐器的孩子通常在学校里有更好的表现。近来一些研究表明音乐对孩子的阅读年龄、情商有益,并可以开发大脑的某个部分。学习演奏乐器还可以帮助集中注意力并保持积极的思维,可以活跃思维并改善记忆。

2、提高纪律性

学习乐器演奏就像学习一门外语一样,所以还是很有挑战的。音乐家通常有一个特质就是好的纪律性。演奏乐器的时候不得不约束自己,全神贯注。同时每天都要在规定时间练习练习再联系。这样一来,就可以帮助塑造好的纪律性。

3、演奏乐器可以缓解压力

今天的生活给了我们太多的压力,每个人都希望找到拜托压力的办法。每当听到那些柔软而舒缓的音乐声,大家都会觉得放松一些?乐器的旋律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尤其是当自己就是演奏者的时候。音乐是生活中最简单的快乐,它能让精神放松舒缓下来。

4、成就感

当孩子们都是新手并且刚刚开始学习,常常会遇到挫折,难免有点沮丧。但是当他们入门并掌握后,所得到满足感是无价的。哪怕只是会一首简单的乐曲。我相信孩子们永远不会忘记学会演奏的第一首乐曲。大家距离自己的目标就一步之遥,这是让人自豪的事情。

5、演奏乐器很好玩

尽管是可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但不可否认演奏乐器是很好玩很有趣的事情。当孩子们取得了进步,他将会有机会向他的家人朋友分享学到的演奏技能,没准他将来还可能成为专业的演奏家。同时乐器演奏为他开启了丰富人生的无限可能。

口风琴它即保持了键盘乐器的特性,又吸取了吹奏乐器的特点,所以说它是一种能吹奏的键盘乐器,口风琴使用比较简单,方便适合学生接受,因此把口风琴引入课堂,为音乐教学丰富内容,调节课堂气氛,扩大学生音乐视野,提高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促进学生综合音乐素质的培养并激发学生审美能力和创造美的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音乐教育本体目标是"音乐感受、理解、表现及创新能力培养。"通过感受美,认识美和欣赏美、表现美等,从而发展创造美的能力,罗宾教授关于创新教学观是这样说的:"创新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探索精神发现新事物,掌握新方法的强烈愿望,以及运用已有知识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对音乐感受之后的在现,就是创新。

在教学中根据学生认识规律,在安排教学内容时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奏、唱听动相结合,互相渗透,代替原来单一教学模式,充分发挥音乐艺术本身的特点,让学生在自由积极和愉快的音乐实践中,通过自觉、主动地感受音乐,以及自己动手创造音乐取得学习音乐的兴趣。

口风琴的特点是易吹(不需要吸)、易学,并有键盘,可以奏任何调,便于合奏,对学习音乐知识很有帮助。总体来说,入门级口风琴的价格要比入门级的`口琴和入门级的竖笛高,所以还没有得到大面积普及,但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里,还是可以普及的,最理想的是人手一台,若条件不够,也可只购一个班级的用量,学生每人买一根吹管,这样好几个班级的学生就能共用这些口风琴。

口风琴可以不用吹管左手持琴,右手弹奏,直接在吹口吹奏,也可以用吹管将琴平放在桌上,由右手演奏。

1、琴与兴趣结合,在教学中让学生尽快熟悉喜欢口风琴,鼓励学生心理要放松,激发他们吹奏积极性,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2、掌握正确演奏姿势、手型、指法、吹奏方法与技巧,养成良好的习惯,树立信心迈进学习口风琴的大门。

3、琴与唱结合,在学生掌握简单的演奏方法后,就把口风琴引进歌曲教学中,一首新歌曲,在琴的引导下很快就学会了,对于高年级的多声部教学,音准和音程是教学难点,而口风琴这个学具却能引导学生把握音准和音程。

4、琴与听结合,音乐是声音的艺术、听觉的艺术,运用口风琴听辨音乐,学生听后,有的同学能马上用琴奏出来,通过自己感受到的力度、速度变化,有感情表达出来,抒发自己真实的情感。

5、琴与动结合,口风琴与舞蹈律动结合,有利于音乐教学的完成,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表演能力。

第二周:认识口风琴

第三周:掌握正确的演奏姿势、手型和指法,气息的训练

第四周:手指原位练习

第五周:穿指练习

第六周:跨指练习

第七周:手指的扩张练习

第八周:手指的收缩练习

第九周:换指和同音轮指练习

第十周:强、弱等力度练习

第十一周:连音、跳音、顿音和重音等演奏技巧的练习

第十二周:同音换指的运用,学习乐曲《小星星》

第十三周和第十四周:缩指与扩指的运用,学习乐曲《小红帽》

第十五周和第十六周:连音演奏技巧的运用,学习乐曲《祝你生日快乐》

口风琴工作总结篇三

艺术是人生的滋养品,艺术是一种快乐,艺术是一种幸福,人离不开艺术,而艺术也离不开我们。

记得那是二年级时,我买了一把口风琴,拿到它时,我的心里充满了好奇,这个盒子里到底有什么秘密。我带着好奇心打开了盒子。咦,这是什么东西?我拿着盒子里的琴想着,这要怎么吹呐?我拿着这个口风琴玩弄了一番,发现在琴的左侧竟然有一个洞。我心想,我才买的口风琴,怎么就是个坏的呀!我跑出教室,找到一位同学,问道:“你那个口风琴有没有一个洞啊,就是那种圆形的.。”那位同学说道:“我也是想问问你呐!我的琴也是有一个洞啊!”哦,我瞬间恍然大悟,原来都有啊!那我就放心了。回去继续研究我的口风琴,我往盒子里看。咦!这儿怎么会有一根吹管呐?我拿着吹管不以为然的插进了洞里。咦,你别说这还正合适。我将吹管放进嘴里,开始吹,吹得我满脸通红,怎么也没有发出声音,于是我将手放在琴键上到处乱按。哈!你别说这方法真好,不一会儿,琴声就出来了,只不过断断续续的。我将我的舞台从教室搬到了走廊,开始向同学展现我的高超琴技,同学们都向我投来了羡慕的目光!哈哈!我太有自豪感了!

回到家后,我准备对坐在沙发上的妈妈也表演了一番,我问道:“妈妈,你准备好了吗?”妈妈说对我说:“我已经准备好了,小小艺术家,快开始吧!”我立马吹响了我的“协奏曲”妈妈听了对我说到:“看不出来你还是挺有天赋的嘛!”我听了高兴极了!

艺术是人生的滋养,艺术将会带给我们无限的快乐与幸福。我爱我的艺术。

口风琴工作总结篇四

(一)及时传达贯彻、推进落实各级工作安排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v^^v^关于安全生产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景阳街道采取多种形式贯彻落实指示批示,一是落实《景阳街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景阳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景阳街道学习贯彻^v^^v^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景阳街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等方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链条、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二是街道按照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例会,结合景阳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危化品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推进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强化各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截至2021年10月,街道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均为加油站);工贸企业16家(其中有3家停产,有4家涉及危化品);非煤矿山及尾矿库4家(其中2家长期停工停产,2家正常生产);旅游景区1家;烟花爆竹零售点16家。

(三)景阳街道已进一步履行工作任务,狠抓好危化品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排查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各企业安全事故最小化。为进一步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到各领域、各群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辖区居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在全街道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一是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工作例会、专题会、链工宝答题以及自主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和普通职工对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知识,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赶集日、节假日、夜间巡查等重要时段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五进”宣传活动,向各重点领域和各重点群体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了广大居民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同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强化各企业、各行业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求各企业单位组织员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并进行考试,上报员工开始成绩,四是营造浓厚宣传氛围,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放置宣传展板、集中宣传、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册(单)等方式,在辖区内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截至目前,进校园宣传10次、辖区内悬挂各类安全生产相关标语横幅喷绘等200余条、张贴各类安全海报600余张、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0次、发放宣传资料9500余份、组织集中学习和集中宣传普及活动22次。基本覆盖了辖区各村(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五是定期检查辖区各单位企业,例如街道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均为加油站)街道安监站会定期对其检查,建立双控体系、要求各企业更新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均为加油站)卸油、量油、加油、清罐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上油品暴露在空气中,如果在作业中违反操作程序,使油品或油品蒸气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就会导致爆炸燃烧事故的发生。加油站火灾事故的60%-70%发生在卸油作业中。对新员工未严格进行三级培训、以及老员工未对新员工进行“传帮带”等问题。

街道辖区内有工贸企业16家(其中有3家停产,有4家涉及危化品),该类企业是否存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安全隐患。涉及危险化学品是否有违规操作,复工复产企业是否严格要求组织员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并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是否达标。

街道辖区内有非煤矿山及尾矿库4家(其中2家长期停工停产,2家正常生产)。停产企业厂区拦渣墙是否按照标准修建,边坡落石滑坡危险区域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危险区域警示牌设置数量是否足够,有无现场值班人员长期值守。

街道辖区内有旅游景区1家,该旅游景区是否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对应实际情况,景区应急疏散通道标识是否明确。

街道辖区内有烟花爆竹零售点16家。经排查;有私自销售来历不明烟花爆竹情况,库房堆放未达标准等现象。

根据县委的工作部署,结合目前工作情况,下步工作打算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强化辖区安全工作的执行,不断完善各项安全排查制度,落实各类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排查力度,定期排查各企业单位安全隐患。

(二)继续推进安全整治活动的开展,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突出抓好整改落实。尤其是对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抓好整改;尤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三)狠抓安全事故隐患重灾区,抓牢危险领域的安全排查,特别是有限空间整治、涉水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建立安全违法举报机制。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违法成本,街道全面建立安全违法举报机制,群众可通过12345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街道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跟进处理。

口风琴工作总结篇五

本站:作者用多彩的语言写出了一次有趣的口风琴课,让校园生活更活泼,更丰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篇《我的口风琴课》。

新学期,陈老师告诉我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我被王老师选入口风琴小组了!一回到家,我便迫不及待地和妈妈分享了这个好消息。晚上躺在床上,我一直想着:口风琴长什么样?怎么用?它学起来难吗?······带着一大堆疑问,我进入了梦乡。

第二天一大早我就醒了,因为今天有我的第一节口风琴课。我带着好奇又愉快的心情来到了学校,这一个上午好像特别漫长。终于,我盼望已久的口风琴课到了!我的第一节口风琴课开始了,我拿出了十足的精神投入到了课程中。老师拿出了乐谱和口风琴,先教我们读乐谱,然后带领我们认识了今天的主角:口风琴。老师讲述了口风琴的结构和使用方法。不知不觉下课的铃声响起了,第一节口风琴课结束了。

第二节课开始了,老师终于把我心心念念的口风琴发到了我的手上。口风琴装在了一个墨绿色的袋子里面,我急切地打开了袋子,看到了那个属于我的口风琴。我开始仔细地观察我的“新朋友”,它有着绿色的身体,上面还有黑白键。还有用来方便我们分辨高低音的彩色小兔子。它还有一根长长的管子,是用来吹奏的。我试着轻轻地吹着,好像吹重点它会受伤一样,但是它并没有发出我想象中的声音。然后我想了一下,可能是我太轻了。于是我鼓足一口气用力地吹了一下,脸都变成红苹果了,可是它还是没有声音。我有一点小小的失落,老师过来笑着说:“光吹可不行哦,手还要弹。”听了老师的指导,我照着老师的方法又试了一次,果然它发出了洪亮的声音。这节课在音乐声中结束了。回到本班教室的我还意犹未尽,我又开始期待我的下一次口风琴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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