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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通用7篇)

时间:2023-09-12 09:41:22 作者:笔尘2023年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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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一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xxxx;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xx。

特此通告。

绵阳市xxx

年11月21日

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二

第一条塑料模板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租金,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际供应数量结算。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建筑和结构蓝图。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图纸和双方确定的施工技术方案,为乙方组织生产专用配套的建筑塑料模板。

3、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将塑料模板转让、转租、外借或抵押,不得减少、添附或改动。

4、乙方租赁甲方的塑料模板用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用于其他工地。

5、乙方应按塑料模板的性能正确使用塑料模板,并妥善保管好塑料模板。

6、甲方在乙方施工现场协助乙方施工首层的调试、安装。

7、若因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施工图纸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不符合施工要求,其责任由乙方负责,同时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返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塑料模板的质量及检验

1、质量检验标准:依据国家、行业或双方确定的技术方案为塑料模板制作标准。

2、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塑料模板之前,由乙方的质检人员在甲方所在地的厂区检验质量,产品检验合格后发货。

第四条塑料模板的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自发送塑料模板时开始,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租赁期限暂定为___________天。实际承租期间不足___________天,按___________天计算并收取租金,超过___________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墙体厚度变化所设计的角模按最低起租天数___________天计租。

2、在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及费用后,若乙方继续承租,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须另书面约定新租期。

第五条塑料模板的提取和退还

1、双方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确定正式技术方案。双方确定正式技术方案无误并支付押金后,由甲方按图纸组织生产。若因乙方的原因,正式方案不能及时确定或付款不及时,甲方发送塑料模板的时间相应顺延。

2、技术方案确定___________日后,若乙方进行技术变更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发送货物时间顺延。

3、本合同暂定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开始发货,乙方必须在发货前提前___________天付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发货时间顺延至实际发货之日。

4、此工程配置的产品若要求分批、分段交货,双方应在合同和技术协议中明确。

5、由负责运送(提取)塑料模板至施工现场,运费由___________承担,乙方负责塑料模板进场后的吊卸及费用,由乙方负责退还塑料模板至甲方所在地,运费由乙方承担。塑料模板(塑料模板及附件)应配套退还。若模板退还后附件超过天仍不退还,则按建筑塑料模板及其附件价值明细表收取租金。

第六条塑料模板的租金支付与计算、结算

1、实际交、提塑料模板的日期不得迟于预计日期___________日,超过此期限,甲方按双方技术方案中确认的模板数量自暂定发货之日起第___________日开始计算租金。

2、实际发生租金的承租期根据合同双方材料人员签字的提、退塑料模板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甲方所提供的《模板租赁费用清单》为双方结算依据。租金计算方法为发货计租,退齐停租。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预付塑料模板押金___________元,发送或提取塑料模板时付总租金的___________%即元,工程进展到时支付总租金的___________%。逾期付款发送或提取塑料模板的时间相应顺延。

4、乙方的押金用于支付塑料模板的维修费、丢失、报废、清灰赔偿等费用,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最后一笔租金,结清租金多余部分退还乙方。

5、甲方在乙方将塑料模板及附件运回完毕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模板租赁费用清单》,乙方须在收到清单后___________日内应给予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于确认后___________日内付清全部租金。

6、本合同所有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甲方不开具发票。乙方若需甲方开具发票时,须按开具发票的类型补足税款金额。

7、付款方式:塑料模板押金、租金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___________开户名: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乙方若以支票、汇票方式支付租金,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若以现金支付租金,必须由甲方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提取;若以承兑汇票支付租金须加价贴息___________%。

第七条塑料模板的维修及损坏赔偿

1、塑料模板在乙方租赁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2、塑料模板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人员共同检查验收,若有清灰不净、没有清灰、损坏报废等,由乙方承担清灰不净、没有清灰、维修等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若有丢失,按建筑塑料模板及其附件价值明细表的原价值进行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维修费及赔偿。乙方若未按规定日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甲方,作为延期罚金。

2、合同期满乙方拒绝返还塑料模板,除应支付租期内的租金外,还应按建筑塑料模板及其附件价值明细表进行原价值双倍的赔偿。

第九条其它约定

1、乙方指定___________为技术交底、补充协议、延迟发货通知及技术变更的签约人,其签字有效,电话为___________。

2、乙方指定___________为塑料模板检验质量、清点数量、接收、结算负责人,其签字有效,电话为___________ 。

3、若乙方未按约定安排指定的接收人签收甲方提供的收、发货及结算单据,或指定的签收人发生变更,乙方没有书面通知甲方的,其实际签收人签字有效。

4、乙方的退货单据及甲方提供的收货单据必须经甲方仓储部主管签字才能生效,甲方其他人员签字的退货单据及甲方提供的收货单据无效。

5、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立一切条款,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若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在租赁期间,若乙方变更设计,必须由乙方提前___________日出具书面变更通知,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正式变更合同。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或技术协议约定范围之外增补产品时,须重新签定产品规格、工期、价格、结算付款的合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的补偿金。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三

一、分包的定义

所谓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的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关于分包问题《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一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l)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白行完成。

(2)为防止中标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中标人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t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总承包的责任

(1)《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3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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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四

我是一名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者,建筑行业是我的梦想驰骋的天堂,望着城区拔地而起的密密麻麻的高楼大厦,我常常在想,这就是我们的价值——耸立在城市每一个角落里的巍峨的建筑。

每当看到我的前辈们一年四季奔波在外,妻儿在遥远的家乡翘首期盼,相聚无期,甚至有时为了赶工期,为了无数人能够早日住上新房,为了我们的经济建设能够尽早到位,春节长假,他们默默地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没有怨言。在他们的心里,为了大“家”必须暂时舍弃儿女情长,必须把对小“家”的眷顾放在心灵的某一个角落。选择了建筑行业就选择了一种漂泊在外的生活,这是一种需要理解需要宽容需要支持的职业。曾经徘徊过、犹豫过、困惑过,但最终,我依然选择了它,选择隐忍地追求梦想的生活。

是什么让我坚定了信念和追求?是什么让我的心智逐渐走向成熟?是什么让我面对生活和人生更加坦然和无畏?因为我懂得了生命的弥足珍贵,懂得了生命如花落一样脆弱、人生无常,懂得了敬畏生命。

近些年,范文参考网手机版我们国家综合经济在迅猛发展,整体上是和平稳定的发展趋势,但局部的问题和矛盾也一点点凸显。环境恶化带给人类一场又一场的噩耗——雪灾、旱灾、山体滑坡、****爆炸、透水事故,举国震惊的地震。一个个生命在灾难中如落花一般陨落、凋零,一个个温馨的家园在刹那间化为废墟。人类经受着一场又一场劫难,很多人在灾难中丧失了生活的勇气,站起来的斗志。这个时刻,他们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重新站起来,他们需要同胞们伸出手拉一把,他们需要从物质到精神双重的慰藉,他们需要重燃对生命本能的渴望,他们需要从绝望的深渊里重立信心、重建家园。在这个时刻,中国******这支优秀而具有先锋引领军作用的队伍总是走在人民群众的最前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情系受灾民众,勇敢无畏地冲在灾区的前线。他们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昼夜不停息。他们的信念就是要救出受灾民众,他们的理念是:不抛弃、入党志愿书不放弃,哪怕有一线希望,都要做出一百倍的努力。

在救灾就难的过程中,有的共产党员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又有谁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呢?只是在他们的心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崇高而神圣的使命使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眷顾自己的生命。只要是群众需要的地方就有他们的身影,只要是关乎群众安危的事情就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甚至超越自我的生命。

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劳动者,或许我们不能为灾区人民做些什么,或许我们能做的只是一遍又一遍的祈福,希望他们坚强勇敢地站起来。我们踏踏实实地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努力,扎根于中国的建筑事业,时时刻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行为标准鼓励自己,约束自己。

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五

一、本通告所指的县城规划区范围为第四轮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涉及三街五镇一乡,总面积约188平方公里,县城核心规划区总面积约80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指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从事的下列建设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都要依法予以处置。二是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园林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紫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等五线,严重影响市容观瞻且不宜美化亮化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商品房开发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遗留的到期时售楼房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尤其对顶风抢建、暴力抗法抢建构成事实的,新开挖破坏耕地的,重点路段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要予以重点打击。

三、各乡镇(街道)为控违拆违管理责任主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负责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的建立实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管辖范围情况的优势,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向县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通报情况。

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阻碍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对查处违法建设时所发生的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要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属地原则,当地派出所要安排足够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

五、实行部门联动,对已发生的违法建筑由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综合治理。县环保、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烟草、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不得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县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县建设、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交警部门要严厉打击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的车辆,特别是“三无”车辆一律予以查扣。

六、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干部职工应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发现涉嫌违法的建设行为,有权向县控违拆违办公室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治。

举报电话:县控违拆违办公室:263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xxx广丰县委

广丰县xxx

年五月八日

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六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本市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违法建筑信息互通共享,并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查处违法建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查处违法建筑联席会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水务、农牧、林业(园林)、住房保障、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已立案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水务、林业(园林)、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四)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设立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

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

好程度;

(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乡规划、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二)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清理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消除违法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如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或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补强加固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也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除外),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部门等意见,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对在市政府颁发《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4月8日)后建成或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当予以强制拆除或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予以强制拆除,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三、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手续补办办法

(一)对已完善用地、规划、立项及施工许可手续,但无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公安消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公安消防局补办消防许可证明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

(二)对已完善用地、立项及规划手续,无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建设局补办施工许可证明后,再依据上述(一)款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已完善用地及立项手续,无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城建规划局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二)款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已完善用地手续,无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发展和改革局补办立项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三)款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无用地、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依据上述(四)款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重违反国土、规划、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不予保留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办手续,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四、清理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暂定1年半左右,分为4个工作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准备阶段:2015年7月1日—7月31日。召开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有关工作;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相关宣传及普查登记材料,组织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制定工作计划方案。

(二)普查登记阶段:8月1日—9月30日。用时2个月,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普查,对违法建筑分别登记、造册。

(三)审核定性及整改拆除阶段:10月1日—2015年8月31日。镇(街道)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登记在案的违法建筑进行初审,对违法建筑定性提出同意保留、限期整改、应该拆除等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结论,核发定性证明书。

按照审定结果,需整改或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依法组织落实整改及拆除。

经定性为“同意保留”类的违法建筑行为人,可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定性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申报补办相关手续。

(四)验收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31日。先由镇(街道)组织进行初验,再由市组织统一验收。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领导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原工作人员基础上,增加国土、发改、房管、消防及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普查申报表格、普查办法和标准及普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审定核发违法建筑定性证明书,组织协调市职能部门对该拆除建筑物鉴定、检查指导,组织验收工作。

(二)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法纪督察组负责对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违法建筑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镇(街道)为本次违法建筑清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清理行动。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普查、接受申报,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做好定性初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需拆除、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改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依职责做好违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行动,有效提供执法保障。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用地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影响违法建筑的边坡进行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无立项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立项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3.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无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规划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4.市建设局负责对无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有质量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对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提出拆除意见。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存在消防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6.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经处理的违法建筑的确权发证政策办法,受理建筑行为人申办产权手续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

7.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局及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清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9.宣传部负责协调违法建筑清理的宣传工作,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本次清理工作阶段结束后,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将对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七、工作方法

(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采用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心地段和主要道路上张挂宣传标语和宣传彩旗,公布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要让违法建筑行为人理解清理的目的意义,主动进行申报,自觉接受处理。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负责。接受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报可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由镇(街道)核实并汇总,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漏不重,严禁虚报瞒报。通过村(居)委会调查、镇(街道)核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抽查三个步骤,彻底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实际状况。在普查工作的第二个阶段,镇(街道)要与村(居)组成专业检查组,逐村逐栋进行检查核实,重点检查违法建筑是否有倾斜、下沉、裂缝现象,是否处在危险边坡范围,发现有危险迹象要及时报告,以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对需拆除的违法建筑,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发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违法建筑物行为人,并由专人负责宣传解释,要求限期搬离另觅居所,并自行拆除。相对人不按时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中可由各镇(街道)或各单位组织实施,但要有法院的法官或执行人员参与。各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

拆除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市(镇、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监督。

(四)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部门各自对自身职责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及法制、司-法-部门主管领导参加,每月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解决政策办法方面的难点问题。

(五)各镇(街道)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顶风抢建加建,对新建在建的违法建筑要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开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可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查实后可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清理违法建筑是、市政府一项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按照仔细慎重的原则,对违法建筑的确定,要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确保定性有据,以法服人。对强制拆除时暂扣的物品要进行公证,依法保护被拆行为人财产不受损害。要做好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好人力、机械和应急措施,施工方法可靠,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安全。

市、镇行政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清理行动进行监控和指导、规范、监督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对参与、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统一标准,逐步实施。各镇(街道)要精心组织、精心准备,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抵抗清理的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清理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不因清理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不因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四)加强督查,定期反馈。各镇(街道)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反馈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最新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制止违法建筑的通告优秀篇七

一、违法建造的现状与形成的要紧原因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都市扩展的并且,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别断攀升的事情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别全或全然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要紧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别全、监管别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寻关系补办,出点钞票罚办,运动一过别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钞票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别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别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所;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别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经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造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筑,群众的违法建造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造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四。

5、别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别能修筑,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方法,别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筑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寻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妨碍。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造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别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别顺,职能部门的职能别全,在一段阶段内形成了违法建造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要紧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立即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特意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特意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特意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治理考核内容;六是在降实工作任务的并且,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赋予保障和逐一降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进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进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严格依法行政。拆违工作难,难就难在牵涉到群众的全然利益,难就难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弄不行就容易出咨询题。区拆违办在开展拆违工作时慎之又慎,坚持了“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采取强硬的手段,依法坚定拆除(特别是对“钉子户”执行的强拆),另一方面事前宣传到位,事中做过细的稳定工作,事后赋予有情关心。从整个首次拆违任务完成的事情来看,没有违法拆除,没有浮现拆违伤亡事故,坚持了依法行政,使整个拆违工作比较妥帖、有序推进。

4、上下密切配合。拆违工作是一件新的没有模式的很棘手的工作,要想把每一处的拆违任务做得很美丽,必须上下形成一股绳,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别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要搞好密切配合。我区的拆违工作之因此比较顺利,一是区、乡(街)、村(居)三级启动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在调查摸底、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中,乡、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部门配合紧密,特别是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别拖拉、别推诿,以主人翁的姿态浮现在各个场所,在依法强制拆除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促成了我区的拆违工作提早、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5、工作卓有成效。自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违工作“属地治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强拆促自拆”的工作思路,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努力,一是摸清了我区自97年底以来形成的违法建造底子,全区共有8779户,建造面积98万多平方米的违法建造;二是分出了“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两大类型,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原则,我区首批必须拆除的有687户,13万平方米,其余都属暂缓拆除范围;三是对“必须拆除”户组织实施依法拆除,到今年6月底止,已累计拆除违法建造748户,建造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自拆584户,97000多平方米,强拆164户,46000多平方米,累计拆除户数和面积均超过了打算数。经过拆除工作的开展,阻挠了违法建造的再度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拆违工作中还存在的咨询题和困难

我区的拆违工作,尽管取得了时期性的成果,但要全面依法拆除、使村民(市民)彻底依法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咨询题。

1、暂缓拆除的违法建造不行处理。全区已拆的违法建造户数仅占违法建造户数的8.5%,绝大部分属暂缓未拆户,对这些户如何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拆除,谈何容易,别拆,又属违法建造,真的不行处理。

2、对违法建造的日常监管很难到位。要紧是我区的职能别全,没有自己的城管执法大队,“早发觉、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就很难实现,日常的监督治理工作很难降实到位。

3、村民正常建房暂未得到解决。要紧咨询题是市城郊属都市规划区内,村民的正常建房已冻结了一年多时刻,需要建房与别批准建房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此下去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建造形成。

四、我们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法律宣传攻势;要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拆除违章建造的决心进行大肆宣传,造成正确的舆论声势;要在全区上下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违章建造者自觉拆除,心存侥幸者别敢冒险,营造出良好的都市建设环境。

2、加强日常监管。要尽快组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担负起我区的都市监管工作任务;要降实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及时发觉、报告、查处新的违法建造;要严格依法处理,防止违法建造“拆后建、建后拆”的恶性循环;要实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有关监督治理的制度与规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加快后续处理。要对暂缓拆除户的处理工作加快力度,依法出台符合情理的处理方案,尽早使他们吃下“定心丸”;要过细地分门别类,依照每户的实际事情,该拆的通知限期拆,可别拆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发,使拆违工作在掌控中顺利进行。

4、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出以公心,秉公执法,以法律规范拆违工作的全过程;要编制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私人建房,尽快促成上级解冻审批,对确需建房的村民开通绿色通道;要切实爱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的信访和政策问与解答工作,使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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