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白蚁预防合同印花税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立足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教育、管理、监督、惩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新闻、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
(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
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公司、会计、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指导、督促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二条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实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范职务犯罪。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十五条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制作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发案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白蚁预防合同印花税篇二
(3)施工要求:严格执行药剂浓度标准。喷洒(灌)处理必须周到、均匀饱和、不留空白。
七、预防期限
白蚁预防包治期为_________年,自预防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八、甲方权利、义务
1.享有乙方在预防工程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为其提供白蚁预防服务的权利;
2.合同签订时,应向乙方提供该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基础平面图、正立面图壹份;
5.为乙方预防施工过程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协调;
白蚁预防合同印花税篇三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一条:双方商定,甲方将坐落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2号12幢111号住宅,建筑面积130.54平方米继续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第二条:续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每月3500元(大写叁仟伍百元整),押壹付叁租金总计:人民币。支付日期:合同签订之日,20_年6月26日,20_年9月26日,20_年12月26日,20_年3月26日,20_年6月26日,20_年9月26日,20_年12月26日。第一次为现金,以后七次为工商银行转帐。
第四条:续租期间,乙方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条:其他条款,按上期(即:001120_004762号)合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白蚁预防合同印花税篇四
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白蚁专委员备案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白蚁预防合同印花税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立足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教育、管理、监督、惩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新闻、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
(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
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公司、会计、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指导、督促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二条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实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范职务犯罪。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十五条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制作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发案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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