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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委托书篇一
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其它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八)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一)北京地区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其人事档案不能在北京地区范围内调转,由人才服务机构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由北京地区流动到外省市人员的人事档案
1.凡持外省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转档手续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2.本市流动人员结束在外省市聘用关系后,由我市人才服务机构向外省市崐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函,可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回北京市。
第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期间,负责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保留原工作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聘用单位,暂时待业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待业前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存档期间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
第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使用北京市统一的“北京市人才流动商调函”(式样附后)。对所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认真审核,材料齐全无误后,办理保管手续。对转来的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各单位转移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九条 人才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人才流动行政、工资介绍信”和“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式样附后),为存档的流动人员办理转出手续。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于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历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派遣证及见习期转正定级的考核定级材料;
(三)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材料;
(五)婚姻状况变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
(七)档案工资变更材料;
(八)奖惩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对于收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鉴别,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二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负责补建损坏、丢失的档案材料,并同时出具补建档案材料的证明,经上级机关审批后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不符合查阅、借阅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关属的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管理人员办公室要三室分开;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更不能明火进入库房,要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 逐步将现代化管理手段及微机管理引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人才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数量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上述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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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委托书篇二
人事档案管理就是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那么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__________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称甲方)与委托单位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管理人事档案事宜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 甲方受乙方委托,将其聘用的__________人事档案存入甲方。
二、 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存档人员原工作身份,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存档人员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保管人事档案,负责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按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
4.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存档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 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存档个人到甲方办理各种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代理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存档个人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存档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鉴定,交回此合同并注明存档人员存档费缴纳截至时间。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立户号:___________
存档号:_______________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_(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方与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原则,就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及关系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应单位和乙方个人委托,管理乙方人事档案及关系。乙方原工作身份为 _ 。户籍所在地为 。
2、根据档案记载,经单位许可,为乙方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3、乙方在聘用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根据单位委托,按原工作身份介绍乙方到新的就业单位。
5、甲方在未得到单位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通知前,不得应乙方个人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及关系或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6、甲方不负责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和单位的工作安排。
2、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在离职后的15日内持单位书面证明到甲方办理调档或转个人存档手续(非北京户籍员工档案必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档案拟接收机构仅限新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北京市级及各区县人才机构、存档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否则由于迟延调档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开具人事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向甲方出具单位介绍信。
4、乙方调离或改变代理方式时,须交回合同书及存档凭证,结清代理费。
5、如乙方属非北京户籍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自户籍所在地或北京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至双高中心的转移手续,进行异地存档。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自乙方档案转出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委托单位全称)
丙方: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和《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 及 《 西安市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乙方愿将甲方作为本单位的人事代理机构,由甲方依法管理乙方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并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管理,经三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应由人事专员持《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到甲方办公地统一办理丙方存档手续及相关人事代理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丙方到甲方办理业务的,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二、如丙方系乙方聘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甲方可根据当年毕业生落户等有关政策协助乙方、丙方办理报到手续,丙方报到后工作满一年,应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及职称认定(评审)材料,由乙方做出鉴定后统一交甲方办理。
三、乙方应每年对丙方工作情况做出书面鉴定,并将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统一交甲方审核后归档。
四、甲方应将人事代理相关业务办理条件和程序发布在西安市人才网人事代理频道内,乙、丙方应上网查看并按规定时间到甲方办公地办理,因乙、丙方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损失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不负责乙方员工的病、残、伤、亡事宜及各种社会保险等其他管理责任。
六、如乙方当月在甲方存档人员有增减的,乙方应填写《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增减变动表》加盖公章后于当月底前报甲方审核。
七、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应持《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及本合同书第二联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现场结清丙方当年在职期间档案管理费。丙方应于离职之日起一周内持乙方出具的离职证明、本合同书第三联到甲方办公地办理档案转个人手续,合同丢失的由个人写出书面丢失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如需转递档案还需提供正式调档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乙方应在《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约定的日期到甲方核对存档人员名单、办理单位验证手续,缴纳当年档案管理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证及缴纳档案管理费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因此产生的乙、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丙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人事专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档案委托书篇三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_(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方与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原则,就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及关系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应单位和乙方个人委托,管理乙方人事档案及关系。乙方原工作身份为 _ 。户籍所在地为 。
2、根据档案记载,经单位许可,为乙方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3、乙方在聘用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根据单位委托,按原工作身份介绍乙方到新的就业单位。
5、甲方在未得到单位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通知前,不得应乙方个人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及关系或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6、甲方不负责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和单位的工作安排。
2、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在离职后的15日内持单位书面证明到甲方办理调档或转个人存档手续(非北京户籍员工档案必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档案拟接收机构仅限新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北京市级及各区县人才机构、存档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否则由于迟延调档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开具人事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向甲方出具单位介绍信。
4、乙方调离或改变代理方式时,须交回合同书及存档凭证,结清代理费。
5、如乙方属非北京户籍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自户籍所在地或北京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至双高中心的转移手续,进行异地存档。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自乙方档案转出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档案委托书篇四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月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
续存起止时间:
经办人:
金额(元):
交款人:
人事档案委托书篇五
甲方: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委托代管单位)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管丙方档案、人事关系事宜,经三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移交或协助移交丙方完整的人事档案材料。
二、甲方保管丙方档案,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养老等社会统筹保险由乙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四、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代管档案、人事关系管理费用,或督促丙方个人交纳,每年____元/人。如由丙方个人交纳,首次须预交一年管理费用,交费期满后可在12个月内连续交纳,但在要求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费时不得欠费。欠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并在乙、丙方使用档案或需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时予以追缴。
五、乙方与丙方发生聘用(劳动)关系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合同自__ __年__ __月____ _日起生效,乙、丙双方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以其他形式事实脱离劳动关系两个月内,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出具丙方工作期间鉴定,本合同即终止。
七、本合同终止后,丙方可继续申请委托甲方代管档案、人事关系,并签订相关合同。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丙方要求将档案、人事关系转出本中心须经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乙方一份,存入丙方档案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