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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1 20:57:07 作者:影墨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模板10篇)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一

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为现实服务实现突破。(一)为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面实施国家黄蓝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区的新跨越,由区政府主办、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承编的《概览》一书4月份全面启动。该书8月份进厂印刷,现正在校对印刷稿,12月份出版发行。(二)上半年,由^v^区委办公室、^v^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的《辉煌》出版发行,该书40万字,图文并茂,全面总结回顾区期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展示发展的宏伟蓝图,存史资政,启迪未来。(三)针对史志工作实际,组织人员编纂了《区情(袖珍版)》,此书为领导口袋书,设计新颖,携带方便、内容简明、易于浏览,是区的一本小型生活百科全书,9月份已出版发行。

(六)积极外出采购志书,加快推进方志馆建设。加大对现有书籍、资料的管理力度,完善制度,严格志书出入借阅。本着少花钱多购书的原则,多次到省等地志书市场实地考察,广泛电话联系各地史志办、志书经销商,多渠道采购和交换志书,已新购和交换志书200余种500余册。年初,区编办批复了区方志馆机构,史志办加挂方志馆牌子,并批复了2个内部科室。方志馆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目前,馆藏1150种,6000余册。

(八)完成了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省、市史志办下达的文件,已按时完成为省、市年鉴区供稿作任务。按照省、市史志办《关于举办首届齐鲁新方志论坛的通知》,积极撰写方志理论研究文章,报送优秀文章2篇。完成省人文自然遗产摄影作品大奖赛稿件征集报送工作。

(九)其它工作齐头并进。一年来,全力做好帮扶村、党建、精神文明、经济发展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积极加强调研、信访和统计工作,群团、妇女工作同步推进。

二、存在问题。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二

委托方: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合同纠纷案,委托乙方参与该案的一审诉讼,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_____》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专职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该案。

第二条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

2.代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4.代为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参照_________市律师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纳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请。除上诉_____外,乙方依代理合同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而实际支出之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工本费、通讯费、政府费用及其他必须支出之费用),由甲方予以实报实销。

第四条 甲方应按时支付_____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委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约定提供法律服务,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预付费用如数退还。

第八条 甲方非因第七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足费用。乙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之预付费用。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因委托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_____仲载委员会进行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三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乙方成功提供居间服务的项目,由甲方将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提交予乙方备案,甲方按照以下给付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支付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请款,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四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五、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六、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七、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八、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九、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1、专项咨询意见;

2、调查获取的证据;

3、法律意见书;

4、法律建议书;

5、律师见证书;

6、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五

· 工作总结对个人或团队而言,都是代理工作收尾阶段最重要一环。主要包括:归档、案件小结、案例分析、个人总结反思。

· 归档需要根据卷宗目录依次归档,卷宗目录一般按照案件委托流程、代理流程等时间节点顺序制作,例如:律师合同及收费凭证、委托手续、起诉状、阅卷笔录、当事人谈话笔录、财产保全申请及裁定、证据目录及证据、质证意见、答辩状及对方证据材料、代理词、一审判决书及裁定等。注:一审二审再审原则上分别归档。如有案件小结建议顺序排最前。具体可参照司法部、国家^v^《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 对案件进行全盘分析,形成知识管理。可围绕各个主题进行实务文章写作,小到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到类案的办案指引等。

· 工作总结则是个人心得体会的具象化,既应当包括专业性问题的思考:代理方案/诉讼策略的选择、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应当包括工作上失误的反思,后续工作如何改进等等。

· 卷宗目录、案件小结如律所没有对应模板,可自己制作模板,今后工作中不断进行优化修正。

· 团队工作总结,主要是在领取相关判决书后,对案件结果进行全面、客观分析。

· 个别律所会在归档后向当事人也递交一份完整案卷副本,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十分值得借鉴学习。

· 整体原则:采用清单表达、事事留痕。建立工作日志表、案件总台账、个案台账。建立每周大致日程安排、每天待办事项清单。留存工作底稿,记录案件每项工作内容,大到文书完成进展、小到和法院电话跟进。

· 建立经办案件情况记录表,大分类:诉讼案件、保全案件、执行案件,小分类:案件当事人、案由、案号、管辖法院、法院及书记员联系信息、开庭信息/保全执行结果及到期日、案件进展(立案、材料提交、和当事人法院沟通反馈等)、备注栏。

· 建立常法顾问服务记录表,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服务时长等。同时建立一个合同管理统计表,主要管理事项包括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翻译等。主要列明:当事人信息及要求、工作任务、接收日期、完成日期、客户反馈内容。如是合同修改、可简略注明修改要点。

· 建立专门快递记录表,按月依次排序,例如:表格抬头xx年x月快递记录明细表,主要项目包括:寄送日期、快递单号、寄送事项、收件人、签收日期。一些细节:单号注明快递公司简称(ems、sf),寄送事项列清楚:当事人xxx—诉讼材料(起诉状、代理词),收件人信息应写明xxx法院xx法官。

· 善用表格记录及整理案件情况信息,对工作内容进行可视化整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表格没有标准模板,大家可根据个人习惯制作,并不断优化。

· 清单化管理贯穿于整个诉讼业务工作,向当事人提供清单,目的是便于其明确材料有什么、如何准备。如:待补充材料清单、邮寄材料清单等。为自己建立诉讼材料文件清单,便于随时检查。

· 提交法院的所有文书均需要扫描成电子版本存档,尤其重要。反复修改的文书材料,需要重新命名,标注日期及第几版本(v1、v2)。

· 可建立一个针对个案进展的详细记录表格,标注案件重要等级(紧急、高、中、低),列明每项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 建立日常汇报工作制度(对外),重视和当事人的沟通联络,提高沟通主动性。汇报主要包含阶段性工作报告(周/月)、结案报告。主要目的是将近期案件进展、律师的工作内容等反馈给当事人。

· 律师函可单独建立文件夹,留档保存(初稿版、定稿版、盖章版),快递单上注明律师函的主体内容(催款函/解约函),快递单寄件单留存复印扫描一份,和对应律师函放在一起。及时查询物流信息,截图保存打印留档。

· 所有收寄材料都需要扫描存档,涉及重要事项律师函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采用录像形式记录装袋过程。

· 养成存储备份习惯,利用移动硬盘另存工作文件。微信文件未及时接收7天将会被清理,工作文件及时接收收藏。如有条件,可选择自动备份软件,可随时备份桌面文件夹。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六

伴随着月底这一场寒意浓浓的小雪,2018年即将过去,一年的工作,紧张而又充实。自从2012年来到中银保险工作至今已经6年有余,每一年都会有新的收获。18年度,在公司领导正确的带领及指导下,在公司同事不断的关心及帮助下,我顺利有序的完成了工作目标,在每天工作中,实现了自身的价值,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从事理赔工作虽然多年,深知查勘定损工作是理赔部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理赔服务工作中,风里来,雨里去,始终将客户满意度放在首位,在18年的工作中,我时刻牢记服务形象对公司发展的影响,着工作服,与客户沟通使用敬语等,一直在工作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面貌。2018年经手的理赔案件没有一起投诉案件。

在定损环节中,能够严格依据公司要求,准确确定事故车辆更换、维修及拆检项目,并及时收集查勘定损资料,上传并录入理赔系统,能在规定时间结案。在遇到疑难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的与上级领导沟通,确定解决方案,在遵守公司理赔原则的同时,保证公司服务质量。

工作中,我积极向上,任劳任怨,与同事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我能及时汇报,准确的完成。

一年的工作使我积淀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提升了业务技能,为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但在工作中,仍然会遇到棘手、难办的案件,仍然会有判定失误的时候,经验的不足,知识的短板,显露无疑,这就要求我要在今后的日子里,继续努力的学习工作技能,补充业务知识,用更高的技能、更全面的知识来充实我的工作。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七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项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乙方为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为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参与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

4、草拟、审查、修改有关项目的的协议、章程等有关文件;

5、协助甲方制定与项目相关的办理方案;

6、协助甲方与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7、协助甲方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8、协助或代理甲方申办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批准、许可和确认;

9、办理甲方委托的有关项目的其他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分 期支付。其中 元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于 时支付,余额于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八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

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

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

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第九条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尽职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

第十二条

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

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

(一)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

(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六)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律事务部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单位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

第十四条

(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

(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六)分拆诉讼标的可行性;

(七)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

(八)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

根据诉前论证的结果,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起诉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另行研究解决办法;对于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凡是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内起诉审查和诉前论证手续,然后以行文报送上级行审批。

报送上级行审批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事实及诉前论证;

(二)本行处理意见及理由;

(三)需要上级行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级行报送审批的案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诉前论证不充分的案件,上级行可要求下级行予以补充后再进行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予口头答复,随后正式批复。

第十八条

经上级行批准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间未起诉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上级行报告未起诉原因,并取得上级行同意;否则,上级行原先做出的批复自动失效,下级行如果继续诉讼,应当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凡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诉讼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二十条

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方案,不得盲目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委派本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或与相关部门人员共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和其它资料,并根据需要参与案件诉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起诉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诉讼目标,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上级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上级行可以组成专家顾问团,以会议研讨、现场指导、异地协调等方式,帮助下级行做好诉讼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

(七)有其他不能起诉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规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诉讼方式继续追偿,或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重组和处置。不予起诉的案件形成的损失,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处理。

第三章

被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本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法院被诉通知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收集相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制定应诉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资料、证据,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二)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论证;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行处理权限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好应诉准备,并于接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报批文件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应诉方案、费用预算、诉讼结果预测、诉讼代理事宜的具体安排等。

第三十条

对本行确实存在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主动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事务处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当事行应逐案做出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对法院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案件暴露的内部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被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按月向上级行报告被诉案件情况。

一级(直属)分行应在每月7日前向总行报告上月辖内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情况,同时填报《被诉案件统计表》,并将被诉标的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个案应诉方案一并作为报告附件。被诉案件情况报告包括: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总体情况及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诉案件情况报告中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应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直属)分行应按月向总行报告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包括:

(一)单笔被诉标的金额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案件;

(三)在60天内不同原告以相同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

总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级(直属)分行应向总行报告的被诉案件标的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应根据下级行被诉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标的、诉讼结果等因素,确定重点监测行名单,采取现场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减少被诉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我行为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当事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行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同时,主动做好与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执行胜诉法律文书。

第三十九条

当事行应注重现金执行工作,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的现金财产,尽可能扩大现金执行成果。

第四十条

对异地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我行当地分行给予协助,也可以请求上级行对有关工作予以协调,当地分行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以我行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通过采取执行和解、债务抵销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防止损失扩大或被强制执行。严禁发生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上级行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或增加对外赔付损失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当事行履行败诉义务后,应及时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依法向相关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尽可能挽回我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确有错误的败诉生效判决,当事行可采取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理诉讼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代理。

各级行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本行法律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

第四十五条

外聘律师由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行内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

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诉讼案件,其代理律师应由上级行审批同意或聘请。未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当事行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与律师签订协议,也不得先行向律师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择优选聘;

(二)标准统

一、公开透明;

(三)节省费用、控制成本;

(四)全程监督、动态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应成立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诉讼案件的外聘律师人选;

(二)审定外聘律师的代理费用和代理方案;

(三)审定本行的《外聘律师资料库》;

(四)监督、考评外聘律师。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采取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行人员在聘用律师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外聘的执业律师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择优选聘: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三)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为突出的执业业绩。

第五十条

各级行可参考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公认的评价方法、本行与外聘律师的合作经验以及对律师的考评记录,择优形成外聘律师资料库,作为备选的合作对象。

第五十一条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将律师代理费用同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挂钩,督促外聘律师尽职代理。

外聘律师确定后,应当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并约定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当事行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情况,研究诉讼对策,对律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出评价。对未尽职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失误给我行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诉讼费用及成本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当按照节约诉讼成本、保证合理需要的原则,采取单笔授权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本行诉讼费和律师费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拟起诉的案件,事前应详细估算诉讼费用,科学预测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确保通过诉讼至少可以收回诉讼费垫款。

诉讼费用的列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执行。律师费用据实列支,不得在诉讼费垫款科目核算。

第五十五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诉讼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一律不得在诉讼费垫款科目列支。

第五十六条

以我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胜诉执行后收回的现金或资产变现后收回的现金,应当首先冲抵相关诉讼费用垫款,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形成的经济损失,各级行应当在两年内予以消化解决,不得长时间挂账。

第七章

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和档案保管

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和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应依托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及时录入诉讼案件信息,确保诉讼案件各项指标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十条

各级行应当为案件系统配备系统管理员或系统操作人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案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用户管理,为用户设置操作权限及密码;

(二)处理系统出现的各种故障,调查分析故障原因;

(三)负责系统使用、维护和故障情况的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行提出改进建议。

系统操作人员负责案件系统的具体操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诉讼案件台账;

(三)及时向本行系统管理员报告操作故障,协助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制定系统操作规程,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防止系统被非法使用、数据丢失及非法改动。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应当对本行诉讼案件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审核无误录入的数据,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录入内容确实有误的,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方法加以改正。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诉讼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诉讼案件暴露出来的业务风险点和管理漏洞等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改进建议。

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实行半年报制度。各一级(直属)分行应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报送《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被诉案件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集各种档案资料,保证诉讼案件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案件资料在诉讼过程中由承办人负责管理,结案后,除重要凭证原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外(可留存复印件),全部案件资料应及时移交本行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五条

各级行法律事务人员运用法律手段清收资产、挽回或避免损失、节省律师代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应当给予奖励。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一)违反诉讼案件授权管理规定,越权审批、瞒案不报;

(二)违反规定擅自外聘律师;

(四)案件胜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导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造成损失;

(五)隐瞒案件实情,导致诉讼不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违反案件系统管理规定,录入数据不实、擅自修改或删除系统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工银发[2001]46号)废止。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三峡、苏州分行,各数据中心,软件开发中心。行内发送:各部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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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大厅年终总结篇十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 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代理甲方在行使在北京古虎数码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时,所涉及得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前期法律顾问费为四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5000万元,20xx年3月1日前支付15000万元。

乙方的后期律师费,在甲方之一或共同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和其他财产的控制权,并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以公司名义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从追回的公司财产中按照15%的比例在执行完毕3日内支付。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由甲方支付乙方工作费用壹万元包干使用,20xx年3月1日前付清。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xx年1月26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问合同,或经甲方介绍,乙方与北京古虎数码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代表:

时间:

乙方: 代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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